甘税发[2020]22号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2-21
文号:甘税发[2020]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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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和兰州新区税务局,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共甘肃省委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2月18日省委常委会议精神,全力支持和推动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复工复产,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当前做好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重要性


  当前,我省疫情防控进入新阶段,根据当前形势,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是打赢防控阻击战的关键所在和迫切需要。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充分认识到支持复工复产对战胜疫情、保障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意义。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两手抓”,在统筹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及时跟踪企业的复工复产动态,加速推进落实疫情防控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巩固和拓展减税降费成效,强力有序助推企业复工复产,全力支持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二、积极作为参与地方政府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工作


  (一)建立非常时期工作联络机制。各级税务机关要安排一名局领导作为联络员参与地方政府支持复工复产领导工作,及时掌握重点企业名单情况和地方党委政府的最新工作要求,精心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二)建立联系户制度。各级税务局党委委员至少要联系一户复工复产企业作为联系点,加强调研,直接掌握一线情况,直接收集和听取复工企业意见建议,协调解决税收问题或者向有关部门反映企业困难,扶持企业渡过难关。


  (三)运用税收大数据加强复工复产情况分析。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发挥增值税发票等税收数据在全面反映行业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方面的独特优势,聚焦企业复工复产主题,利用增值税发票数据开展时间、区域、行业、产业、规模、注册类型、上下游关系等的多维度分析和专题分析,认真研判现状和趋势,为各级政府组织复工复产决策提供参考。要加强已复工复产企业经营情况的分析,既算好企业受疫情影响的眼前账,也算好减税降费带来的效益账,便于精准施策,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纾困帮扶。省局确定一名局领导负责,建立以税收经济分析部门牵头,收规、货劳、法规等部门参与的分析团队,加强全省企业复工、经济运行情况的分析,研判疫情对我省经济税源的影响,向省委省政府提出调结构、稳增长的可行性建议。各市州区税务局要主动作为,按照省局部署和要求,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工作保障,认真开展分析工作。


  (四)发挥一线税务机构的作用。各级税源管理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了解辖区税源企业复工复产情况及有关诉求,认真落实省局有关通知要求,对企业办税服务方面的需求,积极主动予以协调解决。对各级重点税源企业复工复产情况及有关诉求,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沟通。对2020年1月1日后执行的疫情防控有关政策,纳税人因之前不了解政策,已申报或缴纳税款的,通知变更申报或办理退税。


  (五)主动对接相关部门获取支持。对新建、停业复产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在新办、变更及停工复产过程中时间紧任务重等问题,会同市场监管、行政审批机关迅速为企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发票领用等涉税事项,助力企业尽快复工、安心复产。各地可以抽调业务骨干组成“暖企抗疫”服务团队,坚持“一企一策”,及时做好税收服务。


  三、认真落实税收支持政策措施


  (一)全面落实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和税务总局关于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配合人社、医保、财政部门共同落实好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


  (二)全力支持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及时与当地发改、工信等部门加强信息交流、强化协同配合,及时获取、动态更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开通政务服务“绿色通道”,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全力支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稳产保供。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等重点企业,逐一登记造册、逐一了解诉求、逐一辅导政策,优先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优先加快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核准延期缴纳税款,确保新政策不折不扣惠及企业。


  (三)支持中小微企业。对中小微企业要主动联系获取其开工复工中存在的问题,对申报纳税、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认真执行省局相关通知要求,加快办理出口退税。符合条件的,及时依法调整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的纳税定额。


  (四)加强“银税互动”精准扶持。针对部分行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经营资金紧张的实际困难,主动与金融部门进行专项沟通,加强“银税互动”精准扶持。


  (五)加强政策宣传。要加强对新购设备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等支持物资供应、支持防治救护、鼓励公益捐赠各项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宣传,以及延长社保、医保参保缴费期限等惠民政策的宣传。对减免企业税费等关键涉税业务要进行重点细化,形成支持中小企业复工复产的“组合拳”政策措施和“一揽子”帮扶计划。要掌握本辖区“四大困难行业”企业名单,主动联系企业,主动推送政策,精准落实,帮助享受。


  四、扎实开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


  (一)大力宣传“非接触式”办税服务事项。认真落实为企业领票提供“网上申请、免费配送”等“非接触式”涉税服务事项,将新近出台的抗击疫情优惠政策和“非接触式”服务管理举措梳理形成《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服务措施指引》,通过税务微信公众号推送给企业。


  (二)不折不扣落实好税收优惠“不来即享”工作机制。要优化电子税务局平台,落实好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网上办理。要积极宣传引导纳税人采取“纳税人自行判别、自主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实现享受税收优惠“零门槛”,确保企业疫情防控、减税降费税收优惠政策应享尽享、应享快享。


  (三)快速响应发票供应需求。对落实政府要求,有序进行复工复产的生产企业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的,按纳税人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暂不事前实地查验。除D级纳税人以外,全面推行发票领用网上自主申领、免费邮寄配送,实现发票领用“网上办、线下送、不见面”。


  (四)便利申报纳税。在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27号)的基础上,对受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纳税人,在纳税人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


  (五)大力优化现场办税缴费服务。严格落实办税服务厅办税体温检测、室内通风、卫生防疫、清洁消毒等措施,营造安全高效便捷的办理环境。落实首问责任制,提高办税效率,减少纳税人逗留时间。


  (六)方便重点企业办税。对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和地方复工复产的重点企业,提供绿色通道服务或者上门服务,第一时间为其办理相关事宜。推行容缺办理,对已实名认证的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在纳税人承诺的前提下,先办理、后核查。


  (七)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减少或推迟直接入户检查,对需要到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的事项,延至疫情得到控制或结束后办理。疫情响应期间,不得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物流服务、生活超市、集贸市场等与抗疫密切相关的企业和单位进行税务检查。


  五、强化组织领导


  (一)狠抓工作落实。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履行政治责任,坚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两手抓、两不误、两促进。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对照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省局关于疫情防控和支持复工复产系列文件安排,在抓实抓细上下功夫,找准职责定位,细化任务分工,建立健全抓落实的责任体系和工作台账,明确责任人,逐条逐项落实、逐条逐项销号。不等不靠,对新出台的政策,在接到正式文件之前,可根据官方网站公布的政策条款先行办理。


  (二)强化工作督查。坚持问题导向,对各单位开展疫情防控和支持复工复产进行督查。对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打折扣、作选择,对工作不担当不作为、消极应对、推诿扯皮,以及乱作为、乱设卡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省局将通过实地检查、调研、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局长信箱等渠道收集问题,切实推动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各级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地区疫情防控实际情况,创新细化具体的服务举措。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政策法规处)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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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