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第二批)》的公告[全文废止]
发文时间:2019-01-3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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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19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9年11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办税便利化,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编制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第二批)》(以下简称《清单》),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纳税人办税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或者未按规定提交资料和进行实名办税的,不适用“最多跑一次”。

 

  二、对《清单》所列的办税事项,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依托电子税务局,在实名办税的基础上,可通过邮寄配送等方式,实现《清单》所列事项的“最多跑一次”。

 

  三、纳税人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www.gstax.gov.cn)查阅“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报送资料、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办理方式及流程等办税指南相关内容。

 

  四、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适时调整《清单》范围,在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公布。

 

  五、本公告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第二批)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19年1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第二批)

 

(8大类56个事项)

 

  一、报告类

 

  1.设立登记

 

  2.变更登记

 

  3.授权(委托)划缴税款协议

 

  4.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扣缴报告

 

  5.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

 

  6.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

 

  7.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

 

  8.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

 

  9.非居民合同项目报告

 

  10.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事项报告

 

  二、发票类

 

  11.抄报税

 

  12.发票真伪鉴别

 

  三、申报类

 

  13.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

 

  14.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

 

  15.房地产项目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申报

 

  16.整体转让在建工程土地增值税申报

 

  17.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申报

 

  18.环境保护税申报

 

  19.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

 

  20.扣缴非居民增值税申报

 

  四、优惠办理类

 

  21.企业所得税优惠

 

  22.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备案

 

  23.资源税“灾害”减免核准

 

  24.契税优惠备案

 

  25.环境保护税优惠备案

 

  五、出口退(免)税类

 

  26.退税商店备案

 

  27.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备案

 

  28.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备案

 

  29.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备案

 

  30.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备案

 

  31.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

 

  32.出口货物劳务免退税申报

 

  33.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申报

 

  34.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退税申报

 

  35.延期申报退(免)税

 

  36.退税代理机构离境退税结算

 

  37.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

 

  38.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调整

 

  六、证明类

 

  39.《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开具

 

  40.《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开具

 

  41.《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开具

 

  42.《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开具

 

  43.《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核销

 

  44.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七、权益保护类

 

  45.纳税信用补评

 

  46.纳税信用复评

 

  47.面对面咨询

 

  48.公开涉税信息查询

 

  49.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

 

  八、涉税专业服务类

 

  50.税务师事务所(分所)行政登记

 

  51.税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行政登记

 

  52.税务师事务所(分所)终止行政登记

 

  53.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报送

 

  54.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报送

 

  55.涉税专业服务年度报告报送

 

  56.涉税专业服务专项报告报送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第二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了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制定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第二批)〉的公告》,为便于纳税人理解,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和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工作要求,为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投资环境,营造稳定、公平的营商环境,甘肃省税务局认真落实总局和省政府“放管服”改革部署,编制了《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已于2018年6月15日向社会公告。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推进办税便利化,减少纳税人办税跑腿,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税,根据税务总局增列“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的工作要求,为确保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顺利推进,甘肃省税务局特制定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第二批)》,共计8大类56个事项。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公布了第二批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此次公布的“最多跑一次”事项中,新增事项类别有优惠办理5项、出口退免税13项、权益保护5项、涉税专业服务7项。原有的报告类新增10项内容、发票类新增2项内容、申报类新增8项内容、证明类新增6项内容。为更好履行一次性告知,减少纳税人往返次数,甘肃省税务局也将通过省局网站、电子税务局、纳税人网上学堂、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同步公布甘肃省税务局第二批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方便纳税人的办税查询。

 

  三、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的实现方式

 

  公告要求全省各级税务机关依托电子税务局,在实名办税的基础上,采取邮寄配送等方式,实现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清单》,在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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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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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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