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发[2019]13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11-01
文号:内政发[2019]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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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决策部署,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营造更加公平透明便利的投资环境,促进外商投资稳定增长,按照《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积极扩大开放领域,提升投资自由化水平


  (一)全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全面落实新修订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加强宣传解读,提升开放水平。负面清单之外领域,各地区(开发区)、各部门不得专门针对外商投资准入进行限制,积极打造内外资一致、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牵头,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积极贯彻落实金融业开放政策。取消银行业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资股比限制,将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寿险公司的外资股比放宽至51%,2021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积极引进境内外金融机构和知名企业在我区发起设立各类金融机构总部、区域性分支机构、业务中心及代表处。认真贯彻落实境外上市监管改革相关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稳妥有序推进境外上市公司的未上市股份在境外市场上市流通。(内蒙古银保监局、证监局,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自治区商务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持续推进服务业、农业、制造业开放。取消或放宽交通运输、商贸物流等服务业领域,种业等农业领域,煤炭、金属冶炼等采矿业领域,汽车等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加大对相关领域的招商引资力度。(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牵头,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农牧厅、文化和旅游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投资便利化水平


  (四)持续推进外资领域“放管服”改革。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及时承接对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内投资总额10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在全区范围实施负面清单以外领域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企业登记“一口办理”。(自治区商务厅、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高外商投资企业资金运用便利度。进一步简化资金池管理,允许银行审核真实、合法的电子单证,为企业办理集中收付汇、轧差结算业务。鼓励企业申请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支持跨国企业集团办理跨境双向人民币业务。(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外汇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升外国人才到我区工作及出入境便利度。结合自治区实际,研究出台支持政策,依法保障在我区工作的外国人才享有基本公共服务。为符合国家支持导向的中国境内注册企业急需的外国人才提供更加便利的到内蒙古工作许可管理服务,进一步简化工作许可办理程序。落实《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外国人才签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外专发[2017]218号),确保外国高端人才资质确认、人才签证审发、工作许可、工作类居留证件办理等各环节衔接畅通。(自治区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政府外事办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投资促进,提升引资质量和水平


  (七)优化外商投资导向。积极吸引外商投资以及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引导外资更多投向现代农牧业、生态环保、先进制造、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领域,进一步落实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优惠政策及企业境外所得抵免、对境外投资者以境内利润直接投资实行递延纳税的政策。(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内蒙古税务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支持外商投资创新发展。积极落实外商投资研发机构支持政策,及时跟踪国家对外商投资研发机构的认定标准,研究调整优化自治区相应研发机构认定标准,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加大研发投资力度。进一步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平台、科技研发机构等优惠政策,鼓励外资投向高新技术领域。(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商务厅、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内蒙古税务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鼓励外资并购投资。根据市场化原则建立并购信息库,梳理全区具备被并购潜质的企业信息,引导我区企业主动参与国际合作,支持境外投资者以并购方式在我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及其国有股权流转的公开透明度,为符合条件的国内外投资者参与我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公平机会。跟踪落实国家在外国自然人投资境内上市公司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等方面的政策调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国资委、地方金融监管局,内蒙古银保监局等相关部门,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降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成本。支持制造业企业在符合规划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积极提升集约化用地水平,对依法按程序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项目,不再增收增容地价款。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科学用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通过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短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切实满足灵活用工需求。根据多双边社会保障协定,切实履行已签署社会保障协定的条约义务,依据协定内容维护在我区的外国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免除企业和员工对协定约定社会保险险种的双重缴费义务。(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大投资促进工作力度。支持各地区(开发区)提供投资促进资金支持,强化绩效考核,完善激励机制。支持各地区(开发区)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专项政策,对在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商投资企业及高层次人才给予奖励。充分运用因公临时出国管理有关政策,为重大项目洽谈、重大投资促进活动等因公出访团组提供便利。各地区(开发区)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及土地、规划和环保等要求,注重综合改善营商环境,给予内外资企业公平待遇,避免恶性竞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商务厅、政府外事办等相关部门,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投资保护水平,打造高标准投资环境


  (十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行为,加大对侵犯商业秘密、商标恶意抢注和商业标识混淆不正当竞争、专利侵权假冒、网络盗版侵权等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保护外商投资的合法权益。严格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外商投资过程中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议定,各地区(开发区)、各部门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技术转让。加强维权援助和纠纷仲裁调解,推动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司法厅、文化和旅游厅、知识产权局等相关部门,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涉及地方事权的制度性、政策性问题及企业反映的不公平待遇问题。各地区(开发区)、各部门不得限制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跨区域经营、搬迁、注销等行为。(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动开发区创新提升,强化利用外资重要平台作用


  (十四)促进开发区优化外资综合服务。充分发挥各类开发区的优势,稳妥高效用好相关权限,提升综合服务能力。继续深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借鉴国际先进经验,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区中园、一区多园等建设运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发挥开发区示范带动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作用。制定支持各类开发区改造的政策,优化土地存量供给,引进高技术、高附加值外商投资企业和项目。在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时,对各类开发区主导产业引进外资、促进转型升级等用地予以倾斜支持。在各类开发区招商引资部门、团队等实行更加灵活的人事制度,提高专业化、市场化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各类开发区建设的国际化水平。(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等相关部门,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大开发区引资金融支持力度。引导各类绿色环保基金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支持外资参与各类开发区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为各类开发区引进先进节能环保技术、企业提供金融支持。支持绿色环保基金投资各类开发区相关项目。鼓励设立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再担保等服务,支持各类开发区引进境外创新型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等,推进创新驱动发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商务厅、地方金融监管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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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