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人社厅发[2020]29号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5-20
文号:晋人社厅发[2020]2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1229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局:


  为进一步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3号)精神,严格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核),我们制定了《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5月20日



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3号)精神,切实维护和保障企业职工权益,提高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服务能力,规范办理提前退休行为,维护养老保险基金安全,现就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相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建立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库,实行特殊工种岗位信息备案制度


  全省使用人社部统一建设的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库,开展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报送,全面实行特殊工种备案制度。设有特殊工种且所设特殊工种符合国发[1978]104号提前退休范围的参保企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现在职职工历年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经历的参保人员信息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或所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备案。扩权强县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再办理提前退休审批(核)手续,由所在市统一审批(核)办理。参保企业每年一季度将上年从事特殊工种参保人员的变动情况及时向人社部门进行报备,确保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库真实准确。信息库的建设和报送规程、使用和经办流程等另行制定。


  二、建立权益告知制度


  各参保企业申报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前,应向符合条件且自愿申请提前退休的职工进行权益告知,填报《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表》(见附件1),职工本人要认真阅读并签字确认,以保障其知情权。告知内容主要包括:


  1.在企业从事特殊工种名称,从事特殊工种年限等信息;


  2.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相关政策以及对职工个人待遇核定及今后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影响;


  3.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选择在本人提前退休年龄和法定退休年龄之间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金。


  三、实行参保单位、政府双公示制度


  (一)单位公示:各参保企业应于每年5月底前、11月底前,对符合国发[1978]104号规定申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职工,下发填报《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表》(见附件2),企业进行汇总填报《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花名表》(见附件3),由企业工会组织、企业人力资源(劳动人事)部门的具体经办人员和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在本企业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张榜公示,有条件的还应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同步进行公示,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并将公示情况拍照形成电子文档与公示表备查,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公布电话受理投诉举报。


  (二)企业申报:公示期结束后,企业人力资源(劳动人事)部门专职人员携带本行业特殊工种名录表、职工人事档案、辅证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劳资人事部门章)、《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表》(附件2)、《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花名表》及电子版(附件3)、《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核)花名表》(附件4)、《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核)表》(附件5),按管理权限报人社行政部门审批(核)。


  (三)提前退休确认:省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提出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要按照原始档案和信息库备案相结合的原则开展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核,对信息库信息与原始档案记载不一致的,以原始档案为准。原始档案中记载不清晰、不一致的,可以企业提供的能证明职工当时从事工种和年限的原始有效材料为佐证进行认定。对审核确认通过的人员留存备案,审核确认未通过的人员要一次性向参保企业告知其原因。


  (四)人社部门公示:省或市人社部门对企业上报的已公示确认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职工申报材料审核通过后,在官网上对其相关信息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同《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花名表》(附件3)一致。人社部门通过“12333”及公布的电话受理投诉举报。


  (五)退休审批:公示期无异议的,省或市人社部门在《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核)花名表》(附件4)、《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核)表》(附件5)加盖印章履行提前退休资格审批手续,并对职工原始档案最先记载的工作时间确认表上加盖“已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印章。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审批时间为每年六月份和十二月份。


  对群众投诉举报的人员,暂缓上报或审批(核),进行调查核实。


  四、加强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档案材料管理


  (一)各参保企业要加强从事特殊工种职工年度登记管理,每年一季度前为上年度从事过特殊工种的职工填写《企业从事特殊工种职工年度登记表》(见附件6),并将从事特殊工种职工年度登记表装入职工个人档案,相关变动情况统一汇总后报人社部门,在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库备案。


  (二)各参保企业应当依规完善制度,按照职工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加强对职工特殊工种档案的规范管理,特别是对涉及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年限、影响视同缴费年限等项目确认方面重要的档案、材料,要设置档案目录,以便查阅。


  (三)各参保企业要规范职工工资发放表,要在职工工资发放表里增加工种项目,记载特殊工种,方便查验。对于国家在工资分配中已经明确的涉及特殊工种的津贴补贴,企业要在工资发放表中单独体现,对于企业自行设置的涉及特殊工种的津贴补贴,也要逐步在工资表中单独体现。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组织领导。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工作政策性强、群众关注度高,各参保企业要充分认识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责成专人负责,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二)建立申报审核约束制度。


  参保企业在申报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之前,应按照政策规定做好职工提前退休预审工作,对档案中特殊工种及工作年限等信息记载不清晰、不一致的,须预先准备相应的原始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职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报材料进行审批(核),因企业管理问题不按要求及时整改造成反复审核的单位,可采取暂停办理提前退休审核业务的方式,责成单位签订责任承诺书,由企业法人代表和经办人员签字,督促企业强化管理。


  (三)强化责任,建立问责机制。


  企业办理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要对申报的特殊工种及人员信息负责,确保其信息的真实性,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于申报过程中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规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将严格按照社保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负有责任的企业和个人,要列入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人名单,实行联合惩戒,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完善信息,规范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核),不断完善填报信息,对企业职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核)等相关表式进行了修改、调整、补充和完善,详见附表1-6表,各附表可登录山西省人社厅网站进行下载。各参保企业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职工档案、材料记载情况如实填写,按规定的时间、程序和流程及时申报。


  原在国有企业从事特殊工种经历的灵活就业人员,比照上述办法,由其档案管理部门(单位)负责进行特殊工种岗位信息备案。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县(市、区)参保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在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可结合当地实际,细化责任,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附件.doc【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1.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表


  2.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表(参保单位公示使用)


  3.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花名表(企业、人社部门公示使用)


  4.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核)花名表


  5.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核)表


  6.企业从事特殊工种职工年度登记表


推荐阅读

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