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网上办税平台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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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一分局、示范区局:


  为了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纳税人办税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网上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7]162号)文件要求和省局潘贤掌局长“大力推广”重要批示精神,经2018年3月12日省局党组会研究,决定自2018年5月份起,在全省地税系统推行网上办税平台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业务概述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省局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对接互联网多渠道办税方式,实现了纳税人登录“网上办税平台”即可查询特定期间已缴(已退)税款情况,并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从而实现纳税人申报、缴税、查询、取得完税证明等一整套互联网办税模式。网上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的推行,是税务机关充分运用互联网信息技术,使纳税人更加便捷取得完税证明,提升纳税人办税体验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优化纳税服务、减少纳税人办税时间的同时,缓解办税服务厅压力、节约征税成本、提高办税效率。


  二、适用范围及开具内容


  此次推行的“网上办税平台”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功能,适用于全省地税系统登记的所有纳税人,包括单位纳税人、个体工商户类纳税人和自然人纳税人。完税证明内容涵盖:税务机关、填发日期、纳税人名称及识别号、税种、税款所属时期、实缴(退)税额、金额合计等。


  三、开具式样及章戳


  网上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式样、尺寸与各办税服务厅开具的纸质《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一致。《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上加印税收票证监制章以及电子形式征税专用章,章戳大小、形状、内容与税务机关加盖的实物章戳一致。


  四、开具流程


  (一)系统登录


  1、“网上办税平台”网址:http://wsfw.tax.sx.cn:8001/login;


  纳税人也可以登录山西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sxs-l-tax.gov.cn/),通过首页的“地税网上申报”进入,自然人纳税人也可登录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自然人网上办税服务厅(网址:http://zrrwt.sxs-l-tax.gov.cn:8080/)进入。


  2、用户名:纳税人的社会信用代码或网上申报代码,自然人的身份证号。


  3、密码:沿用原纳税人网上申报密码,自然人纳税人首次登录需进行注册,并设置登录密码。


  2018年5月1日后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在“网上办税平台”首页直接进行注册,并设置登录密码。纳税人登录后可以重新设置密码。


  (二)实名认证


  纳税人登录“网上办税平台”必须进行实名认证,保障登陆人员信息的真实性与安全性。已办理登记类纳税人通过现有网报账号和密码进行登录;自然人通过银联卡卡号进行实名身份认证,输入的手机号码应与自然人向银联卡开户行留存的手机号码一致,认证成功后,使用注册的账号和密码进行登录。


  (三)选择查询条件


  纳税人在“网上办税平台”输入查询条件,查询条件包含:税款所属起止时期、入(退)库起止时间,上述两个条件必须选择一个。


  (四)下载打印完税信息


  纳税人选定特定期间的完税信息,系统根据电子签章技术生成加盖征税专用章的《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纳税人可直接下载PDF格式的完税证明留存备查,也可使用A4型纸张直接打印输出《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完税信息包括自行申报缴税的纳税人的完税信息,以及被扣缴或被代征代售税款的纳税人的完税信息。


  (五)查验完税证明


  纳税人网上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加载二维码和电子签章技术,通过扫描二维码即可快速查验原件,并与打印件进行核查比对,也可通过山西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山西地税微信公众号等方式验证已开具完税凭证的真实性。


  (六)法律效力


  纳税人网上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与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纳税人的办事依据和相关使用部门的归档资料。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推行网上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工作是我省地税系统“互联网+税务”的深入展现和营造良好税收环境和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级地税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推行网上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部门职责,落实责任人员,积极主动地推进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取得令人满意的成效。


  (二)认真组织,广泛宣传


  各级地税部门要尽快制定详细的推行计划,确保此项工作取得实效。要采取办税服务厅宣传、税源管理部门告知、微信、短信等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认真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和操作辅导,为顺利推行纳税人通过“网上办税平台”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工作创造便利条件。


  为做好宣传工作,省局设计了告广大纳税人的网上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二维码,纳税人通过扫描二维码,即可查看网上开具完税证明的功能说明和操作流程,各单位要张贴在所有办税服务厅(含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显要位置,并向纳税人进行广泛宣传。


  (三)注重协调,做好服务


  各级收入规划核算、征管、纳服、信息中心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做好问题反馈、应急响应工作,畅通微信群、QQ群、电话等多种沟通反馈渠道,及时做好各类问题的接受处理,第一时间对问题进行反馈解决,形成良好高效的沟通反馈机制,各地在实施推行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向省局反映。


  今后,全省所有纳税人均可运用此功能,自行获取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税务部门将不再向自然人邮寄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各办税服务厅(含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要配备专用的电脑、打印机等设备,帮助确有需要但不具备互联网方式获取完税证明的纳税人,做好查询、打印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等服务工作。



  附件:网上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功能说明操作流程.doc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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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