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民政厅公告2018年第81号 山西省关于2017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8-05-15
文号: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民政厅公告2018年第8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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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有关要求,现将2017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公告如下:


  1.山西省慈善总会


  2.山西省教科文发展基金会


  3.山西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4.山西省人民教育基金会


  5.山西省公安民警抚恤救助基金会


  6.山西省大同市扶贫基金会


  7.山西省潞安扶贫助学基金会


  8.山西省晋中市扶贫基金会


  9.山西省葵花公益基金会


  10.山西省合创爱心助困基金会


  11.山西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12.山西省西山慈善基金会


  13.山西省孝义市扶贫基金会


  14.山西省华宇公益基金会


  15.山西省姚奠中国学教育基金会


  16.山西省文化发展基金会


  17.山西省汾酒集团公益基金会


  18.山西省东冶建成教育基金会


  19.山西省代县雁门济困助学教育基金会


  20.山西省恒富助学奖学基金会


  21.山西省龙城卫士伤残救助基金会


  22.山西省晋城市创业就业基金会


  23.山西省汇丰兴业集团公益基金会


  24.山西省阳泉市矿区特困帮扶基金会


  25.山西省程海庆教育基金会


  26.山西省和顺县扶贫基金会


  27.山西省通力达司法救济基金会


  28.山西省出生缺陷干预救助基金会


  29.山西省汇邦慈善基金会


  30.山西省吕梁东江扶贫助学基金会


  31.山西省工商学院教育基金会


  32.山西省明道文物保护基金会


  33.山西省晋艺嘉和文化艺术基金会


  34.山西省太原市扶贫基金会


  35.山西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36.山西省田森医疗救助基金会


  37.山西省中联钢民生发展基金会


  38.山西省德志青年创业基金会


  39.山西省临猗县教育基金会


  40.山西省晋绥文化教育发展基金会


  41.山西省莲友慈善基金会


  42.山西省徐沟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3.山西省信林公益基金会


  44.山西省广厦安居助困基金会


  45.山西省千山万水公益基金会


  46.山西省中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7.山西省点爱公益基金会


  48.山西省仁爱天使公益基金会


  49.山西省阳泉市矿区教育发展基金会


  50.山西省惠民电影基金会


  51.山西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52.山西省保德县教育基金会


  53.山西省法律援助基金会


  54.山西铸仁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55.山西博爱血友病关爱中心


  56.山西爱之家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57.山西志汇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58.山西义帮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59.山西雨翼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60.山西蓝天救援队


  61.山西天龙救援队


  62.山西越野一族救援队


  63.太原市志愿者服务协会


  64.太原市户外运动安全救助科普志愿者协会


  65.太原市万柏林区慈善会


  66.太原市清徐县慈善会


  67.大同市学雷锋联组协会


  68.大同市慈善总会


  69.大同市青年志愿者协会


  70.大同市光彩事业促进会


  71.大同市文化志愿者协会


  72.大同市雍锦台雨花斋公益互助中心


  73.大同市城区慈善总会


  74.阳高县慈善总会


  75.天镇县慈善总会


  76.大同县慈善总会


  77.浑源县爱心公益协会


  78.浑源县希望公益服务中心


  79.灵丘县平型关义工联合会


  80.大同市新荣区慈善总会


  81.广灵县见义勇为协会


  82.广灵县志愿者协会


  83.大同市手拉手爱心公益协会


  84.大同市无偿献血志愿者协会


  85.大同市蓝天救援队


  86.大同市耘铧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87.大同市南郊区青年志愿者联合会


  88.广灵县义工协会


  89.晋城市义工联会会


  90.晋城市慈善总会


  91.晋城市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92.晋城市慧达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93.晋城市城区慈善总会


  94.高平市慈善总会


  95.高平市青年志愿者协会


  96.阳城县慈善协会


  97.阳城县红十字志愿者协会


  98.阳城县青年志愿者协会


  99.阳城县心理志愿者协会


  100.陵川县慈善总会


  101.沁水县慈善总会


  102.沁水县志愿者协会


  103.沁水县红十字志愿者服务队


  104.晋中市龙洲公益基金会


  105.晋中市老区建设促进会


  106.晋中市见义勇为协会


  107.晋中市义工协会


  108.晋中市志愿者协会


  109.晋中市民营经济助学协会


  110.晋中市温馨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111.晋中蓝天应急救援中心


  112.灵石县志愿者协会


  113.平遥县慈善总会


  114.左权县慈善总会


  115.左权县青少年事务社工协会


  116.介休市青年志愿者协会


  117.介休市放生协会


  118.介休市蓝天救援队


  119.介休市光彩公益事业协会


  120.介休市助学协会


  121.介休市见义勇为协会


  122.介休市天龙救援队


  123.介休市义工协会


  124.介休市敬老协会


  125.太谷县传统文化志愿者协会


  126.祁县慈善总会


  127.祁县大雅公益服务中心


  128.临汾市慈善总会


  129.临汾市老龄志愿公益协会


  130.临汾市社区志愿者协会


  131.临汾蓝天救援队


  132.临汾市尧都区慈善总会


  133.临汾市尧都区志愿者联合会


  134.洪洞县志愿服务联合会


  135.洪洞县爱心公益联合会


  136.洪洞县蓝天救援队


  137.霍州市爱心志愿者协会


  138.霍州市蓝天救援队


  139.侯马市慈善总会


  140.襄汾县爱心教育志愿者协会


  141.襄汾县慈善会


  142.汾西县希望公益服务中心


  143.蒲县慈善协会


  144.蒲县青年志愿者协会


  145.浮山县慈善总会


  146.隰县公益志愿联合会


  147.隰县蓝天救援队


  148.吉县慈善协会


  149.翼城县爱心志愿者联合会


  150.永和县慈善总会


  151.永和县志愿者联合会


  152.吕梁市慈善总会


  153.吕梁市关爱青少年志愿者联合会


  154.吕梁市爱心志愿者协会


  155.吕梁市留守儿童救助协会


  156.吕梁市志愿者协会


  157.吕梁市阳光扶贫基金会


  158.吕梁市蓝天救援队


  159.方山县慈善总会


  160.方山县爱心志愿者协会


  161.汾阳市慈善总会


  162.汾阳市公益顺风车协会


  163.汾阳市蓝天救援队


  164.交城公益顺风车协会


  165.交城县慈善总会


  166.岚县公益顺风车爱心互助协会


  167.岚县慈善总会


  168.石楼县慈善总会


  169.孝义市慈善总会


  170.孝义市志愿者协会


  171.兴县志愿者协会


  172.兴县顺风公益联合会


  173.兴县同城爱心公益协会


  174.兴县慈善总会


  175.中阳县慈善总会


  176.文水县蓝天救援队


  177.文水县慈善总会


  178.临县志愿者协会


  179.临县爱心天使公益协会


  180.临县慈善总会


  181.交口县慈善总会


  182.交口县扶贫协会


  183.柳林县鑫飞集团公益基金会


  184.柳林县青年志愿者协会


  185.山西省柳林县慈善总会


  186.柳林县光彩事业促进会


  187.吕梁市离石区慈善总会


  188.吕梁市离石区讲文明志愿者协会


  189.朔州市尚德乐心智障碍康复训练服务中心


  190.朔州市树仁社区社工服务中心


  191.朔州市人本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192.朔州市慧灵智障人士服务中心


  193.朔州市慈善总会


  194.朔州市朔城区慈善总会


  195.朔州市平鲁区慈善总会


  196.应县慈善总会


  197.右玉县慈善总会


  198.怀仁县慈善总会


  199.怀仁县文化志愿协会


  200.忻州市慈善总会


  201.定襄县慈善总会


  202.原平市见义勇为协会


  203.原平市慈善总会


  204.五寨县慈善总会


  205.五寨县发展教育与救助贫困学生爱心协会


  206.保德县慈善总会


  207.阳泉市残疾人创业协会


  208.阳泉市义工联合会


  209.阳泉市市见义勇为协会


  210.阳泉市青年志愿者协会


  211.阳泉市青年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


  212.阳泉市城区尚友汇公益文化志愿者协会


  213.运城市慈善总会


  214.运城市敬老服务志愿者协会


  215.运城市志愿者联合会


  216.运城市慈善义工联合会


  217.运城市户外运动安全公益救援志愿者协会


  218.运城市环境保护志愿者协会


  219.运城市消防志愿者协会


  220.运城市海养慈善基金会


  221.运城市盐湖区慈善总会


  222.夏县青年志愿者协会


  223.万荣县慈善总会


  224.芮城县慈善总会


  225.芮城县爱心公益志愿者协会


  226.芮城县风陵渡开发区爱心志愿者协会


  227.河津市青年志愿者协会


  228.河津市爱心志愿者协会


  229.新绛县慈善总会


  230.垣曲县慈善总会


  231.稷山县学雷锋志愿者协会


  232.绛县志愿者协会


  233.闻喜县慈善总会


  234.闻喜县爱心志愿者协会


  235.闻喜县涑水志愿者协会


  236.临猗县慈善会


  237.临猗县青年志愿者协会


  238.临猗县志愿者协会


  239.永济市文明志愿者协会


  240.永济市文化志愿者协会


  241.黎城县慈善会


  242.长子农商银行慈善基金会


  243.襄垣县慈善会


  244.潞城市慈善会


  245.屯留县慈善协会


  246.沁源县慈善会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民政厅

2018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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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摘要】 股权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是否构成应税转让,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的疑难问题。本文以国税函〔2005〕130号为线索,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厘清“形式转让”与“实质所有”的冲突、不同还原程序的税务后果,并就证据留痕与程序选择提出前置合规建议。

  【关键词】 股权代持;代持还原;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30号;实际收入认定;司法解除

  【本系列】 本文为《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系列第(三)篇,全系列共三篇,建议依序阅读:

        (一)个人股权转让个税;

       (二)并购重组交易税务风险与合规;

      (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股权代持,在商业实践中十分常见:创始人借名持股,员工经持股平台间接持股,或为规避持股限制而设代持。当公司拟上市、被并购,或实际出资人欲将股权变更回自己名下时,一个棘手的问题随之浮现:

  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此一环节,是否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就直觉而言,股权本即属于实际出资人,变更登记回其名下,似无课税之理;然税务机关所见者,是工商登记上一次“由名义股东向实际出资人”的股权变更,形式上即为一次转让。其间张力,正是代持还原税务问题的核心,亦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最需专业前置判断的领域。

  一、问题的根源:形式与实质的冲突

  代持还原的税务难点,本质上是“实质所有”与“形式登记”之间的冲突:

  · 就实质而言,股权自始属于实际出资人,还原仅使登记与实质一致,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

  · 就形式而言,工商变更呈现为一次股权转让,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转让即可能产生“财产转让所得”并触发核定(详见本系列前文)。

  若税务机关仅认形式,实际出资人即可能为“取回本属于自己之物”而缴一笔税。问题在于:法律与实践,于何种程度上认可“实质”、从而豁免此项税负。

  二、可资依据的规则线索及其边界

  我国目前并无针对“个人间股权代持还原”的统一、明确的征免税规定,但有两条关键线索。

  (一)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是否真正完成”为分水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确立了一项关键区分:

  ·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裁决解除合同及补充协议、停止执行原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因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转让关系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 股权转让合同已履行完毕、其后再解除合同收回股权的,属于另一次股权转让,原已缴个税不予退还。

  该批复所确立的逻辑——转让是否真正完成、收入是否实现、是否经法定程序解除——对代持还原极具参考价值:它指向“经法定程序恢复原状”与“另一次应税转让”之间的根本区别。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特定代持的明确口径

  对一类特定代持,规则是清晰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规定: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企业转让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完税后再向实际所有人分配。惟其适用范围有限(仅限股改造成、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不能简单套用于一般自然人间的代持。

  (三)一般代持还原:仍属“视地方、凭证据”的疑难领域

  对最为常见的自然人间的代持还原,因缺乏全国统一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口径不一:有的认可“实质所有、不视为转让”,有的坚持“形式变更、按转让课税”,亦有要求充分举证证明代持关系真实存在者。需要客观指出的是,目前尚无直接就“代持还原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作出认定的、公开的具名生效判例,争议更多停留在税务机关的征管口径层面——这也意味着,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案证据与事前沟通。此种地区差异与不确定性,正是代持还原最大的风险来源,亦是律师前置判断最能创造价值之处。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代持“无处安放”。在中国境内首发上市(IPO)审核实践中,“股权清晰”是基本要求,发行人历史上的股权代持,通常须在申报前彻底还原,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代持的形成原因、还原过程与相关税务处理;只要代持关系真实、还原属于“恢复原状”而非新的利益安排,实践中基本不构成IPO的实质性障碍。这说明,代持本身并非“无解”——关键始终在于关系真实、还原清晰、税务处理经得起检验。

  三、关键变量:还原是否构成“真实、已实现的转让”

  将上述线索贯通,可得一项对实操极为重要的判断:代持还原是否被课税,根本上取决于它是否构成一次“真实、已实现的股权转让”——若实际出资人自始享有股权、还原只是让登记回归实质、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与所得实现,就不应被简单视为一次新的应税转让。

  这一判断的落点在“实质”:国税函〔2005〕130号所确立的,正是“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即不课税”的精神——它指向的是交易的真实状态(股权自始归属、并未发生真正的转移与所得实现),而非某一种形式或程序。

  这里可以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需要说明的是,以下案件本身并非代持还原纠纷,而是一起因转让价款经补充协议变更而引发的退税争议;但其对“股权转让的实际收入如何认定、收入尚未真正实现时能否课税”的处理,对分析代持还原是否构成应税转让,具有借鉴意义。在该案中(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1302行初191号),转让方在部分收款、办理工商变更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因受让方逾期付款,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转让比例与价格作出调整;转让方申请退税,税务机关仅部分退还,转让方不服涉诉。法院认为,退税之争根本在于股权转让收入的认定——税务机关将转让方在合同履行中收到的阶段性款项径行作为转让收入计税,因双方并未将该款项确定为交易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遂撤销原退税决定、责令重新处理。

  该案的启示在于:收入是否真正实现,直接影响税务处理能否成立。 这与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则不课税”的逻辑相通——代持还原若要主张“非应税”,同样要落到“是否存在真实、已实现的转让所得”这一根本问题上。

  但须看清一条边界:“解除合同、原价收回”与“另一次转让、事后减价”是两回事。130号的免税待遇,对应者为“交易自始未真正完成、经法定程序回归原点”,而非“先行完成、其后反悔”。代持还原欲援用此一逻辑,关键在于证据与程序的真实性:能否证明代持关系自始存在、还原系“恢复原状”而非“新的转让”。

  须予警示:代持还原的税务认定,看的是“实质”而非“形式”。任何安排都必须建立在真实的代持关系之上;切不可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否则非但不能免税,更可能触及偷税乃至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四、律师前置方案: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

  “代持还原”并无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答案,但有一套可予前置的合规动作。

  1.代持期间即建好证据链:书面代持协议、实际出资凭证、资金流水、分红与表决权实际行使的记录——此为日后证明“实质所有”之根本,远较还原之时临时补证为有力。

  2.还原之前先作税务定性评估:判断本次还原更接近“恢复原状、非应税”抑或“应税转让”,预估核定风险与本地口径。

  3.夯实代持关系的真实性与证据:还原能否被认可为“恢复原状”,根本上取决于代持关系是否真实、证据是否完整,而非依赖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切忌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

  4.认清边界、不逾红线:130号的免税对应“未完成的转让经法定程序解除并原价收回”,事后减价、已完成交易的反悔不在此列,更不得虚构诉讼。

  5.事前沟通本地口径:因各地实践不一,重大还原之前即就税务处理与主管机关沟通,必要时争取书面确认或预约裁定。

  6.并购、上市语境下尤须审慎:拟上市或被并购前的代持还原,会同时受到IPO合规审查与税务监管的双重审视,务必将税务处理与还原方式一并设计、一并前置。

  代持还原的税务问题,高度依赖代持关系的真实性、还原的方式与程序、以及主管机关的口径。但有一条原则是确定的:真实、留痕、择定正确的程序,是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的稳妥路径——而此三者,皆须于还原之前,由专业判断预先布置。


  作者简介

  张 乐   合伙人

  le.zhang@allbrightlaw.com

  邵 帅   合伙人

  shaoshuai@allbrightlaw.com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解答:

  下面根据2026年最新规定予以说明。

  一、精准划分可抵扣与不得抵扣项目

  (一)不得抵扣项目判定标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2.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3.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4.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5.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二)混用项目进项分摊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成本、费用同时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与不得抵扣项目、无法单独划分用途的,按月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销售额 + 免税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年度清算要求(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次年 1 月纳税申报期,按全年销售额重新清算,多转出税额可转回抵扣,少转出需补做进项税额转出。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同时混用一般 / 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无需分摊转出。

  (三)会计处理流程(依据:财会〔2016〕22 号)

  取得不得抵扣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同步借记开发成本/管理费用、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完成发票勾选认证后,将待认证进项税额转入成本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准予正常抵扣项目范围

  开发成本类: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13% 税率专票)、建筑工程服务(9% 税率专票)、有形动产设备租赁(13% 专票)、勘察、设计、监理服务(6% 专票)。

  期间费用类:广告宣传、测绘、审计、法律咨询、办公设备、公务出差住宿费(6%/13% 专票)。

  二、规范取得、保管法定抵扣凭证(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一)法定有效扣税凭证清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发成本、现代服务主流抵扣凭证);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代扣代缴增值税完税凭证;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农产品收购 / 销售发票(采购苗木、建材农产品适用)。

  (二)票据全流程管控要求

  业务合同、资金流、货物 / 服务流、发票信息保持一致,杜绝虚开发票风险;

  报销单据备注支出用途、对应计税项目(一般计税 / 简易计税),留存合同、付款凭证、项目进度资料备查;

  纳税申报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扣税凭证用途勾选确认;现行政策已取消勾选确认期限,发票取得后任意所属期均可勾选抵扣,但长期滞留未勾选发票会触发税务风险核查,建议按项目进度及时完成勾选。

  三、土地价款差额计税特殊处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一)政策逻辑

  房企一般计税项目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征地拆迁补偿款,无法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不适用进项抵扣,采用销项税额抵减方式扣减当期销售额,减少销项税额。

  (二)标准计算公式

  当期销售额 =(当期全部房款及价外费用 -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1+9%)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三)合法扣除备查凭证

  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监制土地出让金票据、拆迁补偿协议、银行付款流水、拆迁户签收凭证。

  四、各类服务类费用进项抵扣细分规则

  (一)可全额抵扣服务(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

  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广告推广、前期策划、审计评估、办公不动产租赁,取得 6% 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全额抵扣。

  (二)住宿服务抵扣区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

  准予抵扣:员工公务出差住宿费,取得合规 6% 专票,进项正常抵扣;

  不得抵扣:客户招待住宿、员工团建旅游、职工探亲住宿(归属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统一规则(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所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无论业务招待、员工就餐、团建用途,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无需勾选抵扣,直接全额计入成本费用。

  (四)贷款利息及配套融资费用抵扣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1.房企各类银行、信托、民间借贷产生的利息支出,属于购进贷款服务,对应进项税额暂不得抵扣;

  2.向贷款方支付、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进项税额同步不得抵扣;

  3.补充区分:向第三方担保机构支付的担保费,不属于贷款方收取的配套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正常抵扣进项。

  五、落实留抵退税政策,缓解开发资金占用(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

  (一)法定基础规则

  当期进项税额合计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形成期末留抵的,企业二选一:①结转下一纳税期继续抵扣;②按配套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二)房企实操管理要点

  分项目建立进项税额台账,区分一般计税、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简易计税项目进项不得计入留抵退税基数;

  退税申报前完成全部发票勾选、混用项目进项分摊与进项转出调整,留存项目开发进度表、销售计划、成本合同备查;

  符合增量、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规定计算可退税额,按期提交退税申请。

  六、资产重组业务进项留抵结转抵扣规则(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2026 年 1 月 30 日发布,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一)法定适用前置条件

  房企发生合并、分立、业务整体划转,同步转让对应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全部从业人员,转让方、接收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转让方完成税务注销登记。仅转让资产、无配套负债与人员的,不适用本政策。

  (二)进项结转操作流程

  转让方注销前未抵扣的期末留抵税额,凭税务机关出具《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全额结转至接收方,由接收方后续申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