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门源回族自治县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门源回族自治县税务局全面推广青海省电子税务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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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税务分局,各股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青海省电子税务局工作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海北藏族自治州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广青海省电子税务局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和总体要求,县局制定全面推广青海省电子税务局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县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电子税务局推广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放管服”和征管体制改革任务要求,牢固树立信息化纳税服务理念,按照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工作职能,结合工作实际,明确重点任务,依据工作时间表有序推进,加强内外部门协作配合,高标准高质量完成推广工作。


  二、工作任务


  (一)明确底数,全面推广。对辖区纳税户进行分析梳理,确定推广户数并形成清册,对还未注册电子税务局的纳税户要积极宣传动员,让纳税人主动运用电子税务局办理涉税业务。


  牵头部门:征收管理股、纳税服务股


  配合部门:各分局、税源管理股


  完成时间:2019年8月25日前


  (二)明确事项,全面运用。征收管理股、纳税服务股、税政管理股、各分局、税源管理股应及时梳理电子税务局纳税人端可办理涉税业务事项,形成任务事项清册,明确电子税务局纳税人自主办税事项。


  牵头部门:征收管理股


  配合部门:各分局、纳税服务股、税源管理股、税政管理股


  完成时间:8月20日前


  (三)自主办理,逐项推进。


  1.在原有自主办税服务区的基础上设置“自助办税体验区”,配备熟练掌握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移动办税、新办纳税人套餐及网申发票业务流程的工作人员,在“自助办税体验区”向纳税人宣传辅导及推广相关涉税业务,让纳税人充分体验到网上办税的便捷性,提高“不见面”服务率。


  2.加强“自助办税体验区”软硬件维护,确保配置的电脑、打印机及各类涉税程序软件正常运行。


  3.已开通电子税务局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已实现自行办理的业务,办税大厅原则上不再受理和办理,应由相关人员引导和辅导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体验区”通过电子税务局(纳税人端)自行办理,逐步扩大电子税务局(纳税人端)各项功能的使用范围。


  牵头部门:纳税服务股(“自助办税体验区”的设立工作)


  征收管理股(电子税务局业务推行工作)


  配合部门:各分局、税源管理股、信息中心、税政股


  完成时间:“自助办税体验区”设立工作于8月20日前完成,


  自主办理推行工作应持续推进。


  (四)强化宣传,着力辅导。积极拓展宣传方式,利用不同渠道的各自优势和受众群体特点,开展有针对性、有侧重点的宣传辅导。通过放置宣传手册、办税服务厅公告栏、微信公众号、税企微信群、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电子税务局应用功能和办税的优势,实现宣传全覆盖,扩大社会影响。同时,尽快部署“电子税务局”体验区,安排专人“面对面”辅导,“手把手”指导,对于不明白功能、业务、流程的纳税人,要耐心讲解,让更多的纳税人体验到网上办税的“快捷、高效”。


  牵头部门:纳税服务股


  配合部门:征收管理股、各分局、税源管理股、税政股


  三、推广时间及步骤


  (一)电子税务局推广时间及步骤。按照省、州局安排部署,按月逐步推行。积极引导大企业、重点税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已达起征点的个体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各类涉税业务,提高网上涉税事项覆盖面,具体推行时间为:


  第一阶段(2019年7月10日至2019年7月31日):实现对45%的主要涉税事项网上办理


  第二阶段(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30日):实现对50%的主要涉税事项网上办理


  第三阶段(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31日):实现对55%的主要涉税事项网上办理


  第四阶段(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实现对60%的主要涉税事项网上办理


  第五阶段(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31日):实现对65%的主要涉税事项网上办理


  第六阶段(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实现对70%的主要涉税事项网上办理


  (二)移动办税平台推广时间及步骤。此项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海北藏族自治州税务局征收管理科转发<关于积极推广青海税务移动办税的通知>的通知》(北税征便函〔2019〕4号)确定的推广范围、任务及时间表按期全面完成。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全县范围内推广电子税务局涉税事项办理是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新要求,也是优化营商环境,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全面实现线上办税渠道为主、自助办税为辅,实体办税服务厅兜底的办税服务新业态的重要举措,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按照县局统一部署,加强统筹协调,精心组织实施推广。


  (二)加强培训学习,合力推广。要结合《青海省电子税务局操作手册》所列明的涉税办理功能清单,认真梳理业务流程,熟练掌握办理操作步骤,确保税务干部个个知晓、人人会用,并以优质的辅导及服务,增强纳税人对青海省电子税务局的认同和信任,提升纳税人用户的满意度和体验感。


  (三)畅通反馈渠道。在体验区公示服务电话及服务人员联系方式。通过电话反馈、现场反馈、税企微信群反馈等途径,收集纳税人关于电子税务局的各种意见和建议,及时帮助纳税人解决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促进电子税务局的顺利推广应用。各部门及时将收集到的问题及意见建议向征收管理股反馈。


国家税务总局门源回族自治县税务局

2019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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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