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财税字[2016]2183号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宣传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01-09
文号:青财税字[2016]2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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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西宁东川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各园区地方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做好国税、地税深化征管体制改革宣传工作,我们根据《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办发[2016]35号)要求,制定了《青海省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宣传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宣传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国税、地税深化征管体制改革宣传工作,我们根据《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办发[2016]35号)要求,制定此方案。


  一、宣传主题和内容


  严格按照《青海省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确定的改革工作任务,围绕征管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保障措施、改革成效等,全方位、多角度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重点宣传全省财税部门落实《方案》的工作成效,包括深入推进“营改增”、资源税等改革、创新纳税服务机制、建立促进诚信纳税机制等经验和做法,宣传“营改增”绿色通道和推行网上办税等便民办税措施,进一步推进诚信纳税教育,加强法治税务基地建设,继续开展税法“七进”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青少年税收信用宣传教育,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预期,为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改革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宣传事项


  (一)理顺征管职责划分,健全完善税制体系方面


  宣传内容:认真总结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突出我省重点、特色行业产业,着力宣传“营改增”改革在减轻企业税负、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积极成效和长远意义。同时,大力宣传我省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促进矿产资源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方面的好做法和好经验。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市(州)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二)完善国税、地税部门合作征收税款,堵塞征管漏洞方面


  宣传内容:认真总结《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合作征收税款的实施办法(试行)》贯彻落实情况,注重搜集整理完善发票、票据使用等方面的有效措施和好做法,各级国税、地税机关结合“营改增”等重点工作深入挖掘相关工作成效,引导我省国税、地税合作征收税款深入开展。


  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市(州)国税局、地税局


  (三)完善综合治税工作机制方面


  宣传内容:按照《方案》相关要求,围绕综合治税组织领导、完善代征税款制度、探索实施政府购买税收服务等方面,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总结综合治税组织领导小组对《方案》相关工作的安排部署及推动作用。同时,认真总结贯彻《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委托邮政代开普通发票代征税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推进委托邮政部门代开普通发票、代征税款工作,健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等情况。


  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市(州)国税局、地税局


  (四)构建综合治税信息共享平台方面


  宣传内容:认真总结我省深入推进“三证合一”“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情况,针对协同工商部门监管非正常户等重点工作,全面总结完善具体做法和工作成效。


  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五)建立社会化诚信纳税机制方面


  宣传内容: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于2017年5月份通过我省有影响力媒体发布2016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各级国税、地税机关积极探索对A级纳税人的激励措施,广泛宣传税务机关采取各种办税便利措施服务A级纳税人的生动案例及取得成效。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联合宣传纳税信用等级在“银税互动”等方面的工作,通过各种宣传媒介深入报道“银税互动”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认真宣传充分运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重大税收违法“黑名单”等相关信息,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决策提供参考的典型案例、有效做法。同时,广泛宣传推行实名制办税制度,介绍相关工作积极意义。


  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市(州)国税局、地税局


  (六)健全税收司法保障机制方面


  宣传内容:认真宣传我省税务系统广泛参与到系统内复议应诉、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税收执法风险防范以及日常法律事务工作等情况。


  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市(州)国税局、地税局


  (七)加强税法普及教育方面


  活动内容:积极推广普及税收法律知识,结合实际丰富法治宣传教育的活动内容和实现形式,突出以宪法为核心和以税收法律法规为重点的学习宣传,引导广大干部职工和纳税人遵法学法守法用法。


  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市(州)国税局、地税局


  (八)推行税收规范化建设方面


  宣传内容:广泛宣传县级示范区推进国地税合作事项的相关内容。认真宣传纳税服务规范落实,提升纳税服务水平的有效做法。大力宣传征管规范对日常税收征管工作的促进指导作用。


  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市(州)国税局、地税局


  (九)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方面


  宣传内容:大力宣传推行多种缴税方式、同城通办和省内通办业务。


  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市(州)国税局、地税局


  (十)打造智慧青海电子税务局方面


  宣传内容:大力宣传“青海税收微信服务平台”等新型办税模式。有针对性宣传电子税务局建设工作进展。


  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市(州)国税局、地税局


  (十一)提供常态化咨询服务方面


  宣传内容:大力宣传12366纳税服务热线在丰富纳税咨询呈现形式方面的有效做法。宣传各级国税、地税机关充分发挥线上线下两种资源,促进税法宣传辅导深入开展的成效。


  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市(州)国税局、地税局


  (十二)强化纳税人权益保护方面


  宣传内容:大力宣传我省国税、地税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工作进展。围绕重点事项、重点地区大力宣传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公示工作。


  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市(州)国税局、地税局


  (十三)加强事中事后管理方面


  宣传内容:大力宣传全省国税系统取消或者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管理措施执行效果。着力宣传创新纳税服务方式,开展针对性纳税辅导,提供权威专业纳税咨询,提高纳税人自主办税能力等方面的有效做法。深入宣传规范备案形式,探索推广网上备案的成效。深入宣传税收风险管理工作。


  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市(州)国税局、地税局


  创新发票管理模式方面


  宣传内容:大力宣传充分发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作用,有序开展风险应对工作的做法。宣传推行电子发票的成效及做法。


  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市(州)国税局、地税局


  (十五)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设方面


  宣传内容:大力宣传微信公众账号服务纳税人的有效做法。宣传优化完善邮政“双代”、网上办税服务厅等系统功能、推动互联网与税收工作深度融合的成效。


  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市(州)国税局、地税局


  (十六)建立国际税收跨部门联合工作机制方面


  宣传内容:大力宣传协同开展非居民纳税人税收管理,联合开展反避税调查,支持对外开放战略、服务“走出去”企业活动情况。


  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市(州)国税局、地税局


  (十七)切实加强税务系统党的领导方面


  宣传内容:大力宣传税务系统党建工作、加强内控机制建设、防范廉政风险工作开展情况。


  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市(州)国税局、地税局


  三、工作要求


  (一)统筹部署,加强协作。各级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方案》等文件精神及要求,积极探索和实践联合宣传的新方式和新途径,实现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个声音,形成税收宣传合力,切实反映出青海税务部门在深化征管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新成效和新风采。


  (二)加强领导,主动宣传。各级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加强税收宣传工作的思路和措施,总结宣传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分析存在的不足,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推动宣传工作的深入开展。加大督查督办工作力度,对宣传工作开展、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问责,加强教育引导,变被动宣传为主动宣传。


  (三)常抓不懈,强化效果。各级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对宣传工作常抓、长抓。要坚持集中宣传和日常宣传相结合,集中宣传要突出重点,多出精品,扩大影响;日常宣传要坚持不懈、规范有序、多方参与,税收宣传月与日常宣传不能相互替代,同时处理好上级策划和下级落实的关系,避免重形式轻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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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