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加强改革系统集成持续深化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行动方案
发文时间:2021-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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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加强改革系统集成,持续深化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整体提升上海营商环境的国际竞争力,根据《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上海市全面深化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实施方案》,制订本行动方案。


  一、持续优化便捷高效的政务环境


  (一)提升线上服务友好度、智能化水平。加强系统集成、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推进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全程网上办理,提升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用户满意度。具体措施:


  1.进一步加强系统集成、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实现政务服务可网办能力达到95%以上。


  2.推广在线身份认证、电子印章等技术,实现企业高频事项(年度企业办事频次前20%的事项)全覆盖。


  3.完善企业专属网页功能,推进一批(不少于100项)基于企业专属网页的精准化服务应用场景。


  4.针对部分高频事项,实行“无人干预自动审批”。


  (二)强化线下综合服务和自助服务。全面推行综合窗口服务,实现“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办理、统一窗口出件”。继续扩大“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覆盖面,推进政务服务事项下沉,推广自助服务。具体措施:


  1.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比例提升到80%以上。


  2.发布《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和运行规范》,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和管理。


  3.对现场检测查验事项全面推行预约服务。


  4.发布实施市、区两级企业“高效办成一件事”清单。


  5.探索建立“窗口事务官”制度。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向窗口工作人员充分授权,提升窗口业务办理服务能级,授权窗口直接完成业务办理。不适宜直接向窗口授权的,可通过在线审批或向政务服务中心派驻具有审批权限的工作人员等方式,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当场办结。


  6.持续推进综合类自助终端建设,推动自助终端进楼宇、社区、居村和银行网点。


  (三)推广电子印章应用。加大电子印章公共平台建设力度,为政务服务全程电子化办理提供有效支撑,逐步实现电子印章在政府服务和商务活动中的普遍应用。具体措施:


  1.梳理完善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档案应用的制度体系。


  2.修订《上海市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制定电子印章地方标准。扩大电子印章在政务系统、公共服务、社区服务、商事领域、跨境贸易中的应用。


  3.逐步扩大电子印章在长三角区域跨省市应用,实现跨地互认。


  (四)深化政务服务满意度评价。完善政务服务反馈机制和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加强“差评”问题整改,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具体措施:


  1.完善政务服务“一次一评”“一事一评”工作规范,推进评价和回复公开,健全“差评”问题和投诉问题调查核实、督促整改和反馈机制。


  2.完善政务服务“好差评”评价方式,全面推行以离场评价和线上评价为主的评价方式,方便服务对象进行评价。


  3.建立前台与后台、大厅窗口(含园区)与职能部门“差评”问题整改确责机制,强化职能部门对基层一线的服务支持和保障。


  二、全面提升企业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务


  (一)企业开办和注销。优化升级企业开办“一窗通”系统和企业注销“一窗通”平台,优化办事流程,力争打造企业开办和企业注销最佳服务链。具体措施:


  1.优化升级企业开办“一窗通”系统,力争实现具备条件的各类企业均可使用无纸全程电子化方式办理设立登记。进一步简化企业注销登记程序和材料,加强跨部门业务协同,提供“套餐式”企业注销服务。


  2.完善电子营业执照管理系统,大力推广电子营业执照在市场监管、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积金、商业银行和金融、网上平台、网络交易等领域应用。


  3.在全市推广实施企业名称告知承诺和住所、经营范围自主申报,持续提高无纸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信息自动识别和智能筛查精准度,大幅减少人工干预,实现符合条件的企业设立登记“即报即办”。


  4.加强企业开办服务与银行开户之间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经企业授权,可实现企业开办相关信息与企业银行账户信息互通共享。


  5.优化企业开办“一表申请”和“一窗发放”措施。加强政策宣传培训,倡导企业在“一窗通”系统上通过“一表申请”完成所有开办企业事项,并办理企业开办所需发票、就业参保、公积金等事项。


  6.进一步优化企业注销“一窗通”平台,实现企业注销申请跨部门预检、清税证明实时传送等功能。


  7.探索拓展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适用范围,进一步压缩企业简易注销办理时间。


  (二)办理建筑许可。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全流程、全覆盖改革,扩大低风险产业项目政策覆盖面,进一步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具体措施:


  1.进一步扩大工程建设项目风险矩阵应用场景和范围,将风险矩阵应用范围由现场质量监管扩展至综合竣工验收。


  2.建设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2.0版,统一入口、统一申报、流程分类、统一出件,实现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全覆盖、审批全流程、数据全归集。


  3.各区依托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审查中心,实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政府委托)事项、市政公用服务事项纳入审批审查中心一口收发和协调服务。


  4.逐步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审查中心办理事项范围由社会投资项目拓展至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


  5.深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改革,发布免于施工图审查项目类型清单。


  6.将“一站式”办理施工许可适用范围拓展至除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安全环保项目,涉及生态环境影响大的项目,涉及风貌保护、轨道交通等特定区域的项目之外的全部社会投资项目。


  7.将“一站式”综合竣工验收范围拓展至各类投资性质的建筑工程。


  8.强化“多测合一”测绘成果在验收、登记阶段各部门共享和应用,避免重复测绘。


  9.将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服务事项纳入审批管理系统办理,制定中介服务清单并进行综合监管、评价考核。


  10.推动在各级产业园区实施区域综合评估,市场主体在已完成综合评估的区域建设项目,无需再进行相应的评估评审。


  11.拓展建筑师负责制试点范围,完善行政审批程序、政府监督管理和项目管理体系,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进建立以执业人员为主体的工程责任保险体系。


  12.进一步推行并完善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对保障性住宅工程和商品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可通过购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由保险公司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建设实施管理,完善建设工程风险保障机制,提升工程质量。


  13.扩大“一站式”办理的范围,线上依托审批管理系统,线下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审查中心,研究实行“一站式”办理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同步调整四个审批阶段的申请表单和办事指南,确保一表申请、一口受理,最终实现四个审批阶段“一站式”办理。


  14.完善建设工程领域纠纷仲裁机制,强化专家库和仲裁员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建设工程领域纠纷仲裁的处理能力、公信力和效率。


  15.巩固低风险产业项目“一站式”办理施工许可措施,强化合并办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16.巩固低风险产业项目“一站式”办理综合竣工验收及不动产首次登记措施。制定操作流程细则,确保实现验收事项一次办完、一次发证。


  17.巩固低风险产业类项目“一站式”联合监督检查措施,由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审查中心统一组织实施,只实行一次联合检查。


  18.巩固低风险产业类项目“验登合一”改革措施,不动产首次登记与“一站式”综合竣工验收事项合并,企业可一次性获得竣工规划资源验收合格证、质量监督报告、综合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和不动产权证电子证书。


  19.理顺职能关系和操作规范,确保工程建设项目消防验收事项完全并入综合验收事项。


  (三)办理财产登记。完善财产登记“全网通”改革,拓展“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办理覆盖面,进一步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和信息共享。具体措施:


  1.优化房地产交易业务联办,将企业间存量房转让除契税外的其他税种征缴后置于登记环节,对符合条件的登记纳税人现场只收契税,其他税款由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内申报完清。


  2.针对办理不动产登记涉税业务,进一步优化企业网上缴税服务,打破本区注册企业只能缴纳买卖本区房产发生税款的限制;优化个人在线缴纳房地产交易税费服务,提升纳税人体验度。


  3.“最多跑一次”事项范围由企业间不动产转移登记扩展到所有不动产转移登记。继续巩固企业间不动产转移登记“一个环节、90分钟”办结改革成果,登记部门提供现场缴契税即发证服务。网上缴税业务开通后,因企业自身原因不能立即缴款的,以及非企业间不动产转移登记事项,可选择网上缴税后产证快递送达,无需再次到登记大厅现场取证。


  4.推动不动产登记电子权证的协同互认,扩大电子权证应用场景,引导企业、市民申领电子权证替代纸质权证,并提供自助打证机打印服务。


  5.建立单一入口的综合性信息查询系统,除不动产登记权利信息、抵押查封等产权负担信息外,分阶段整合加入企业登记注册信息、企业经营状况信息、完税信息、公共事业缴费信息等,免费提供尽职调查所涉及的全部信息。


  6.巩固和优化地籍测绘独立投诉机制,优化投诉受理网站功能,制定公布投诉流程,并公示处理结果。


  7.优化制定地籍图更新政策,公开地籍测绘机构承诺更新地籍图的工作时限并加强宣传,提高知晓度。


  8.优化“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支持应用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合同、电子材料,强化身份核验,简化提交材料,实现在线领取电子完税证明和电子票据。


  9.在银行推广应用不动产登记电子证明和电子印章,扩大抵押登记“不见面办理”合作银行名单。


  10.探索“受理下放、审核集中”管理模式,逐步实现不动产登记“全市通办”。


  11.将不动产登记与水电气联动过户业务范围扩展到全市,增加不动产登记与有线电视联动过户。


  (四)获得用电用气用水。推广获得电力改革经验,进一步优化公用事业接入服务办理方式,实现接入办理全过程“一门式”集成服务和帮办服务。具体措施:


  1.通过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平台联动推送开办企业、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信息,电力公司主动与用户联系,前移服务关口。


  2.试点开展供电、供水企业在工程建设期间提前提供接电、接水预装服务,企业提出开户申请后即可“一键接入”。


  3.将低压小微企业办电的创新机制延伸至10千伏高压供电客户,接电时间压缩20%、环节压缩至2个(申请和接电环节)。


  4.在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产城融合区试行非居民用户供水、供电、供气配套工程免费机制。


  5.修订我市停电财务遏制措施相关细则,增加供电可靠性财务遏制条款。


  6.供气、供水、网络等市政接入推行全过程“一门式”集成服务和帮办服务,实现报装、查询、缴费等业务全程网上办理。推进排水接入全流程主动服务,推广帮办服务。


  7.对低压电力市政接入涉及的工程规划许可、绿化许可、路政许可、占掘路许可等实行全程在线并联办理,推行接入工程告知承诺制。


  8.鼓励公用事业单位为用户提供综合能源和设备销售、安装、租赁、维护保养以及升级更新等高品质延伸服务,提供资金解决方案,减少用户一次性投入成本。


  9.持续推进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推广转供电终端用户改为直供电,强化多部门协同,加大检查执法力度,研究建立转供电主体信用惩戒、违规曝光等长效管理制度。


  (五)办理税费缴纳。深化税费缴纳综合申报改革,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持续推进办理税费缴纳便利化,巩固减税降费政策效果。具体措施:


  1.在五税种综合申报基础上,进一步研究扩大税费缴纳综合申报范围,简并申报表,减轻税费缴纳负担。


  2.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2021年基本实现企业所有办税缴费事项网上办。


  3.推行我市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扩大将涉税资料事前报送改为留存备查的实施范围。


  4.加快推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工作,2021年基本实现所有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


  5.加强政策宣传辅导,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现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应享尽享”。


  6.综合运用税收大数据,向纳税人精准推送税收优惠政策提示提醒,帮助纳税人充分适用优惠政策。


  7.优化电子税务局增值税申报辅助功能,实现除存在未开票收入等特殊情况外的小规模纳税人申报“零材料”。


  (六)办理跨境贸易。持续推进通关提速改革,扩围实施各类便利通关政策措施,推动实现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功能由口岸通关向口岸物流、贸易服务等全链条拓展,全面提升通关服务效能。具体措施:


  1.大力推行“提前申报”,优化进口“两步申报”通关模式,完善“两段准入”。


  2.大力推广各类海关业务网上办理、无陪同查验和在线稽核查。


  3.推广关税保证保险、自报自缴、汇总征税和电子支付。发挥第三方采信在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中的作用,通过制度建设逐步规范采信行为。


  4.海关2021年第一季度公布2020年度报关企业整体通关时间。


  5.完善上海跨境贸易大数据平台,创新监管服务模式,最大限度实现守法企业货物“无干预通关”,向对接平台企业提供更多便利化海关管理措施。


  6.完善跨境贸易问题收集解决反馈机制,发挥海关“12360”服务热线、“中国海关信用管理”微信平台和关企协调员作用,针对进出口企业需求和实际困难给予定点帮扶。


  7.提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实现港口、船代、理货等收费标准线上公开、在线查询,实现查验通知信息与港口信息双向交互、出口退税在线办理。


  8.完善海运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实现“清单外无收费”。


  9.积极落实国家有关部委关于调降、简并部分港口收费的政策。


  10.出台管理办法,规范港外集装箱堆场事中事后监管。


  11.在符合条件的监管作业场所开展进口货物“船边直提”和出口货物“抵港直装”试点。


  (七)办理金融服务。加强政策引导和考核评估,推进公共数据开放和大数据在普惠金融领域的应用,持续推进普惠金融服务,推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具体措施:


  1.健全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扩大担保放大倍数。


  2.完善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开展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实施信贷风险补偿和信贷奖励等政策,引导金融机构持续加大中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力度。


  3.优化完善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信易贷)、大数据普惠金融应用等,推动财政、税务、海关、用电用气用水等公共数据及各类信用信息依法合规向金融机构开放,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信贷审批流程,提高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效率和覆盖面。


  4.支持商业银行运用大数据等技术建立风险定价和管控模型,优化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审批流程和模式,推行线上服务、“不见面”审批等便捷信贷服务。


  5.继续清理政府部门、中介机构等在中小微企业融资环节不合理和违规收费,建立健全银行业违规收费投诉举报机制。


  6.研究小微企业银行账户服务方案,优化企业开户服务。


  7.推广企业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共享应用,探索企业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全流程“无纸化”。


  8.配合做好全国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工作。


  9.鼓励政府性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一起“走出去”,合理拓宽担保基金服务企业的地域范围,为供应链金融、联合贷款、银团贷款、集团融资、异地贷款、票据融资等提供配套担保服务。


  (八)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推进知识产权申请便利化,强化知识产权运用,提升知识产权融资效益,健全知识产权服务和保护体系,建立完善知识产权全链条和快保护体系。具体措施:


  1.推动商业银行在产业园区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集中授信业务,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


  2.建设涵盖专利、商标和集成电路的全门类知识产权专业服务大厅,将专利优先审查推荐和专利费用减缴备案审批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


  3.在中小企业集聚的园区实施3至5个知识产权托管项目,为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全链条专业化服务。


  4.研究制定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指引,探索建立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5.建立知识产权举报投诉集中处理平台,实现“一门式”受理专利、商标等侵权举报投诉和“一站式”解决纠纷。


  6.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示范建设试点工作,建立行政裁决案件分级办理机制。


  7.落实专利、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加快在专利等领域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挂牌督办一批重点案件。


  8.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对接,持续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2021年实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较上一年度增长20%。


  (九)劳动力市场监管和服务。完善就业信息监测机制,健全劳动力市场调解与仲裁衔接机制,建立健全劳动者权益保障预警处置机制,提升劳动力市场监管服务水平。具体措施:


  1.进一步加强就业监测平台建设,依据大数据监测促进实现更加充分的就业。


  2.健全劳动力市场调解与仲裁衔接机制,通过调解组织协助申请和送达、一次性告知、仲裁机构就近就地开庭等措施简化流程和缩短处理期限。


  3.在每个区选择1至2家劳动争议多发的街镇或园区,建设较为完备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探索设立劳动仲裁派出庭。


  4.建立健全劳动者权益保障预警处置机制,强化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综合治理,推进精准监察和预防化解。


  5.把灵活就业、共享用工岗位信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对设立劳务市场、零工市场或在各类招聘会开设灵活就业专区给予支持、提供便利。


  6.简化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手续。


  (十)创新创业服务。推进创新创业载体体系化建设,引导各类载体向“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方向发展。实施新一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行动,进一步优化人才服务。具体措施:


  1.着力打造一批大学科技示范园,辐射带动在高校周边区域形成若干创新创业集聚区,完善“众创—孵化—加速—产业化”全链条孵化服务链。


  2.研究制订新一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行动方案,深化推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与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改革。


  3.推动建立研究机构、高校等开放科技成果信息的平台或渠道,便利企业获取各类创新资源。


  4.在张江科学城、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和浦东新区、松江区试点的基础上,向全市其他有条件的区域下放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核权。


  5.进一步扩大“外籍高层次人才资格认定”适用范围,支持科研团队的外籍科研人员及相关重点学科的外籍博士毕业生办理《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对最长10年有效的外国人才(R字)签证申请人,其随行家属也可申请相同期限的签证。


  6.大力引进外国科技人才,充分发挥用人单位自主权,推行外国科技人才无犯罪记录“告知+承诺”制。


  7.全面实施外国人才及团队成员在创业期内可通过园区、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业载体申办工作许可,为外国人才来沪创新创业提供稳定的工作预期。


  8.依托“留·在上海”留学人才服务平台,建立健全9个海外人才工作站与12个留学人员创业园联络对接机制,吸引更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留学人员团队和青年人才来沪创新创业。


  (十一)执行合同。推进“智慧法院”建设,完善多元纠纷化解机制,提升司法审判效率,促进司法公开,进一步压减民商事案件审判执行全流程环节、时间和成本。具体措施:


  1.对买卖合同、金融借款合同和委托合同等商事案件,实行以网上立案为主、线下立案为辅的立案模式。


  2.推进随机自动分案系统与繁简分流、审判团队改革、审判专业化建设有机融合,进一步规范调整分案、指定分案规则。


  3.将律师电子执业证平台与“微法院”系统对接,进一步完善电子送达平台功能,提高电子送达应用率。


  4.研究制定司法鉴定诚信等级评估办法,严格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准入登记,完善司法鉴定机构诚信评价体系;修订《上海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收费。


  5.推进诉讼与公证全流程协同,在立案、调解、保全、送达、调查、评估、拍卖等环节开展审判执行辅助事务协作。


  6.依托科技手段,有效提升涉电商平台、科技金融、消费金融等新型群体性纠纷案件审判质效。


  7.完善企业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先行确认及责任承诺制,将企业登记的住所以默示方式承诺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提高法律文书送达效率。


  8.优化工作考核机制,将执行延期开庭规则相关情况和宣传培训情况纳入日常评估考核。


  9.完善全流程网上办案体系,当事人在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已提交立案材料的,无需重复提交纸质版本。


  10.强化对民商事普通程序案件和动产执行的审判管理,进一步强化资源和制度供给,通过深度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审判执行效率,压缩执行合同时间。


  11.加强宣传培训,确保律师及相关法律从业人员了解申请人无需预交申请费等诉讼费用减免及其他便利化措施。


  (十二)办理破产。加强涉破产事务办理程序规范性建设,提升破产案件办理质效。研究完善相关制度安排,促进具有拯救价值的危困企业重整再生。具体措施:


  1.健全企业破产“府院联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办理破产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2.完善破产事务办理工作规范,明确涉破产信息查询和财产接管、协查、处置等流程的办理程序。


  3.建立破产案件财产处置联动机制,统一破产企业土地、房产、车辆等处置规则,提高财产处置效率。


  4.进一步完善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制度,优化破产管理人选定机制,健全破产管理人业务暂停、限制、升降级和除名等配套工作机制。


  5.强化破产管理人履职保障,经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和破产管理人可通过移动端查询相关权利主体的不动产登记簿、地籍图等不动产登记资料。


  6.进一步提升破产案件审结质效,强化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化深度运用,加快审结一批典型案例。


  三、着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一)市场准入。深入推进“一业一证”改革,坚持竞争中性原则,保障各类所有制企业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具体措施:


  1.在浦东新区对首批31个行业开展“一业一证”改革试点基础上,将不涉及国家事权的成熟试点行业在更大区域范围推广实施。


  2.加强公平竞争审查,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社会监督,开展政策措施抽查,及时清理涉及市场准入的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文件。


  3.制定发布证明事项(含告知承诺制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含告知承诺制事项)目录清单。推动各部门依法依规建立告知承诺信息归集和推送工作机制,并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4.做好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强化竞争政策实施试点工作,推进试点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制度、创新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等11项重点任务。


  (二)包容审慎监管。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探索创新监管标准和模式,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着力推行柔性监管、智慧监管。具体措施:


  1.在水务、气象等领域制定出台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予处罚事项清单。


  2.强化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轻处罚相关规定的贯彻落实。


  3.探索建立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对采取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4.研究制定针对在线新经济以及新产业、新业态的包容审慎监管制度,探索“包容期”“沙盒监管”“触发式监管”等监管创新。


  (三)信用监管。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体系,对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在行政审批、企业办事等各方面对守信主体提供更便利的服务。具体措施:


  1.推动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公共信用信息评价基础上,结合行业管理数据,建立更加精准的行业信用评价模型。加强信用分类管理,推动各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信用等级高低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


  2.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嵌入业务系统和执法监管系统,构建事前信用承诺、事中分类监管、事后奖惩修复的监管体系。


  3.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要求,清理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惩戒措施。


  4.完善“信用长三角”平台功能,推进重点领域跨区域联合奖惩。


  5.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明确失信信息修复的条件、标准、流程等要素,鼓励失信主体自我纠错。加快出台各领域信用修复实施细则,将失信信息修复纳入政务服务“一网通办”。


  (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加强执法协同和监管数据归集。具体措施:


  1.依托大数据资源平台,及时汇聚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等数据,通过“互联网+监管”平台适时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2.扩大跨部门联合抽查的领域范围,明确联合抽查操作流程,对同一检查对象实现“进一个门、查多项事”。


  3.加强重点监管领域数据归集,进一步完善“互联网+监管”系统风险预警模型,形成风险预警线索推送、处置和反馈机制。


  4.完善市、区两级部门联合抽查联席会议制度,动态调整并发布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制定并实施联合抽查年度计划,确保随机抽查事项“全覆盖”。


  (五)综合执法。强化跨部门综合执法,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提高监管执法规范性和透明度。具体措施:


  1.不断完善我市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系统,探索应用掌上执法系统。


  2.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情况,组织开展抽查。


  3.在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和监管信息共享机制。


  4.进一步完善各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公开发布。


  (六)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对标国际最佳实践,建立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领域监管长效工作机制,全面提升电子化水平,清理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合理限制和壁垒。具体措施:


  1.深化公共资源“一网交易”改革,推进“一网三平台”建设,拓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功能,完善公共资源远程异地评标功能。


  2.优化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流程,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推动建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规范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3.扩大“一网交易”覆盖范围,推动区级公共资源交易逐步纳入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4.调整完善公路养护项目的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规范,逐步扩大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改革措施覆盖面。


  5.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平台市级项目的对接,完善交易价款结算、手续费支付、电子发票开具等结算和支付功能。


  6.在市级公路养护项目实现授权支付的基础上,推动区级公路养护项目参照执行。


  7.在数据资源共享、电子认证、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监督管理等方面协同合作,推动长三角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互联互通和公共资源跨域交易。


  8.建立拖欠账款行为约束惩戒机制,通过预算管理、绩效考核、审计监督等,防止和纠正拖欠市场主体账款问题。


  四、围绕安商稳商全方位强化企业服务


  (一)惠企政策服务。加大促进惠企政策落地实施力度,进一步提高政策知晓率、通达率,切实解决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难题。具体措施:


  1.加快市、区两级惠企政策“一窗通办”系统平台建设,市级平台2021年6月前上线运行,区级平台实现全覆盖。


  2.强化涉企政策统一发布,新出台涉企政策一个月内在企业服务云100%归集发布。


  3.完成对已出台涉企政策的集中梳理,形成市、区两级惠企政策清单和涉企公共服务清单,并集中发布。


  4.试点开展对现有惠企政策实行分类梳理和标签化管理,加强企业与政策匹配对应,依托企业专属网页、惠企政策专窗、企业服务云等,主动精准推送政策。


  5.鼓励推行惠企政策直达服务,对减税降费、资金扶持等惠企政策,试行符合条件的企业精准提示、智能办理。


  6.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惠企政策宣传活动。


  (二)帮办服务。设立帮办队伍,完善帮办服务体系,明确帮办职责、范围及流程,向各类市场主体提供专业化高效服务。具体措施:


  1.加强“店小二”服务体系建设,制定帮办服务规范。


  2.各区在政务服务中心建立帮办机制,提供政策咨询和帮办服务。


  3.建立企业需求与企业服务专员线上匹配制度,依托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建立帮办服务平台,加强帮办服务平台与各行政审批平台系统对接,审批信息同步推送给企业和服务专员,支持企业服务专员及时协调帮办。


  4.各区推荐、全市集中公布一批以企业服务优秀个人或团队命名的企业服务工作组(站)。


  (三)园区服务。不断完善园区服务“软”环境,加强园区与行政管理部门联动,支持园区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招商安商稳商。具体措施:


  1.在园区全面推行帮办服务和企业网格化服务模式,各区在有条件的园区设置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办理点。


  2.鼓励园区针对重点产业制定专项服务清单和个性化服务清单,提供清单式服务。


  3.支持园区在融资、挂牌上市、企业招工、员工培训、员工住宿、企业交流、新技术场景应用、政策和资源对接等方面探索创新。


  4.各区建立健全园区与行政管理部门联动工作机制,支持园区在政策解读、业务培训、项目办理、政策兑现、诉求解决等方面更好地服务企业。


  (四)涉外服务。持续优化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涉外服务专窗,为外资企业和境外人士提供涉外政务服务事项和公共服务的中英文指引。具体措施:


  1.持续更新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涉外服务专窗服务事项内容,整合涉外服务事项,加强多语种服务。


  2.加快建立中英文版服务事项清单、表单,丰富公共服务内容的中英文指引。


  3.完善疫情防控常态化情况下境外人士来沪管理机制,依法依规为重点外资企业境外人士来沪提供便利化服务。


  4.建立市重大外资项目清单,组建重大外资项目市级工作专班,市、区协同推进重大外资项目加快落地建设。


  5.在“随申办”移动端国际版中,提供住房租房、子女入学、就医社保等便利化服务。


  6.发挥海外人才居住证招商引资作用,强化权益集成载体功能。


  7.强化涉外法律服务工作,积极支持我市法律服务机构参与国际性、联盟性跨境法律服务协作,搭建全方位、多层次的涉外法律服务交流合作平台。


  (五)多元化纠纷化解。持续深化大调解格局建设,完善多元纠纷化解机制,积极推动中小企业商事纠纷非诉讼解决。加强投资者保护,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利益。具体措施:


  1.鼓励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商事调解组织,在投资、金融、证券期货、保险、房地产、工程承包、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国际贸易等领域提供专业高效的商事调解服务。


  2.深化建设非诉讼争议解决中心,积极推动各类调解组织及仲裁、行政复议等其他非诉争议解决机构规模化入驻。


  3.通过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及时化解各类矛盾风险隐患。


  4.深化诉调对接,提升调解服务便利性,提高案件调解启动率、成功率。


  5.探索建立民商事案件先行调解机制,完善小额速调和速裁工作机制。


  6.规范和细化操作流程,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诉讼调解的衔接机制。


  7.组建上海地区投资者保护联盟,建立常态化协作机制,在金融知识普及教育、投资者教育、打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纠纷多元化解等方面深化合作。


  8.组织开展涉企民商事纠纷和劳动争议等矛盾调处、法治宣传教育、法律法规政策咨询等工作,推动市场主体和投资者知调解、用调解。


  (六)政企沟通。畅通企业诉求渠道,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具体措施:


  1.充分利用网上政务平台、“两微一端”、民营企业发展论坛、外资企业圆桌论坛等政企沟通平台,健全畅通便捷的政企互动机制。


  2.各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完善定点联系、定期走访、会议论坛、营商环境监督员、营商环境咨询专家等常态化制度化的政企沟通机制,推动营商环境改革精准施策。


  3.鼓励各区开展优秀企业家评选,弘扬企业家精神。


  4.制定出台规范政商交往行为、进一步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意见。


  (七)长三角营商环境整体提升。建立三省一市优化营商环境合作机制,推动建立统一的市场准入和监管规则,持续提升长三角区域“一网通办”能力。具体措施:


  1.推动建立三省一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沟通机制,复制推广典型经验做法,选择若干领域共同研究突破。


  2.推进生产、施工许可准入等领域监管标准统一。


  3.加强长三角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等一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4.探索以跨省(域)办成“一件事”为目标的跨省(域)通办服务。


  5.推动建立长三角区域优化营商环境法治保障共同体。


  6.在交通、医疗等公共服务领域推进符合联网通用标准的移动支付应用,实现互联互通。


  7.在长三角区域推动应收账款票据化,试点推广“贴现通”业务,切实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


  8.实施长三角区域统一的境内自然人与境外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办法,开展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互认试点。


  9.加强长三角区域计量技术规范共建互认工作,试点三省一市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和计量考评专家共享制度。


  10.支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聚焦规划管理、生态保护、土地管理、项目管理、要素流动、财税分享、公共服务、公共信用等方面,率先开展制度创新突破。


  五、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实施保障


  (一)营商环境宣传。将加强营商环境宣传纳入工作重点,提升上海优化营商环境的感知度和影响力。具体措施:


  1.各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网站、新媒体平台等开设“优化营商环境”专栏,持续开展常态化营商环境宣传活动。


  2.及时宣传报道上海优化营商环境的实践和成效,加大对典型案例和先进事迹的宣传力度。


  3.组织开展政策进园区、进楼宇的宣传解读工作,通过微视频、专题片等方式,加强政策宣传培训。


  4.加强优化营商环境法律政策宣传。


  (二)营商环境督查考核。加强营商环境工作督查,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工作,建立常评常改、以评促优的常态化评价机制。具体措施:


  1.组织开展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联合督查。


  2.以企业满意度为重点,进一步完善上海市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和测评工作方案。


  3.加强营商环境评价结果应用,分批开展对各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优化营商环境改革特色做法和主要成效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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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是如何通过资金回流判断企业虚开发票的?

资金回流是指一笔资金以“货款”名义从受票方支付给开票方后,经过一个或多个中间账户的掩饰,最终又全部或大部分返回到受票方或其关联人员手中的过程。这暴露了“有票无货”或“有票少货”的虚假交易本质。

  以下是税务部门通过资金回流判断企业虚开的具体方法和步骤:

  一、核心逻辑与调查起点

  税务稽查通常从受票企业入手,检查其取得的发票是否真实、业务是否真实。

  1. 发现疑点: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企业存在“进销项不符”(如大量采购煤炭但销售电子产品)、购销地分离、税负异常、法定代表人关联多家高风险企业等初步疑点。

  2. 锁定资金流:一旦发票和合同(票流、物流)存在疑点,资金流的穿透检查就成为关键突破口。稽查人员会调取涉案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财务人员、主要经办人等人的所有相关银行账户流水。

  二、识别资金回流的典型模式与特征

  税务和银行系统会利用大数据模型追踪资金路径,常见的回流模式有:

  1. 直接回流(低级手法):

  受票方公户付款给开票方公户 → 开票方在短时间内(如当天、次日)将相近金额转回至受票方法定代表人、股东或指定人员的个人账户。其特征是路径短、时间快、金额相近。这是最明显的证据。

  2. 间接回流、环流(常见手法):

  受票方付款 → 开票方公户 → 开票方法人个人账户 → 多个无关的中间账户(“过桥账户”,用于切断追踪) → 最终回到受票方法人或其关联人账户,甚至可能形成“闭环”:A付给B,B付给C,C付给……最终回到A。其特征是路径复杂,涉及多个个人卡,但通过图谱分析仍能清晰还原路径。

  3. 差额回流(有真实交易但虚增部分):

  交易有真实部分,但发票金额远大于真实交易额。例如,真实交易100万,却开了500万的发票。那么,受票方支付的500万“货款”中,对应真实货款的100万被开票方留下,而虚增的400万则会通过上述方式回流,其特征是回流金额约等于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减去一个合理利润/成本后的数额。

  4. 关联方回流:

  资金不是直接回到原公司或个人,而是流向受票方的关联公司、兄弟公司、母公司或其它受控实体,用于其他用途。其特征是资金最终受同一控制人支配,实现了“资金回流”的实质。

  三、税务稽查的具体分析手段

  1. “四流一致”比对:

  核查发票流、资金流、合同流、货物流是否一致。虚开案件中,资金流与其他“三流”必然脱节。

  2. 时间与金额匹配分析:

  时间紧密性:支付“货款”与收到“回流款”的时间间隔异常短,不符合正常商业逻辑。

  金额对应性:回流金额与发票金额、支付金额存在固定比例关系(如扣除约定好的开票费后的余额)。

  3. 账户性质分析:

  (1)大量使用个人银行卡进行大额公对私、私对私转账,是典型的掩饰手段。

  (2)频繁新开立账户,并在业务完成后迅速销户。

  4. 资金路径图谱:

  利用现代数据技术,将海量银行流水数据可视化,绘制出清晰的资金流向网络图。回流路径在图上会呈现出清晰的“起点-终点重合”的闭环或特征路径。

  5. 人员关联分析:

  追踪资金最终收款人,发现其与受票企业法定代表人、员工或亲属的关系,坐实资金实际控制人未变。

  6. 审讯突破与证据固定:

  在资金流水铁证面前,对企业负责人、财务、中间人进行询问,结合其他证据(虚假运输单据、虚假入库单、虚假产能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案例】

  受票企业A(需要进项发票抵扣) -> 支付“货款”117万(含税) -> 开票企业B(空壳公司),受票企业A的老板个人卡 <- 经过中间人C的个人卡倒手 <- 收到“货款”后,B企业老板个人卡,(实际收到回流款约113万,扣除4万“开票费”)。税务判断:资金从A出发,最终回到了A的实际控制人手中。证明这117万的交易是虚假的,B公司为A公司虚开了发票,并收取了约3.4%的开票费。

  在“金税四期”系统和大数据深度应用的背景下,税务部门与人民银行、商业银行的信息共享机制日益完善,资金流转的透明度极高。试图通过复杂账户网络掩盖资金回流的做法,在专业的税务稽查和大数据图谱分析面前几乎无所遁形。资金回流是证明虚开违法行为最直接、最有力的铁证之一,也是企业绝对不能触碰的法律红线。合法经营、真实交易才是企业长久发展的根本。

疏通“五大”破产涉税中的堵点

【摘要】2025年1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制定了《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该公告的出台明确了税务机关应当申报的债权范围、税费债权的分配顺序、税费债权申报的时间跨度、破产程序中的纳税义务履行及发票开具以及纳税信用、税务注销等五大事项,将有力推进破产中有关司法与税务衔接问题的解决。为破产企业再生、消除历史包袱、恢复经营能力、纳税信用修复、税务登记注销等事宜带来极大便捷。

  《公告》的出台有效推进破产涉税实践,并提供了基础的法律依据,但是从实操上《公告》作为规范性文件,可能会指导不足,需要结合更细致的实务解读。2025年10月出版的锦天城法律实务丛书《破产涉税实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涉税指引》)是针对破产法与税法交叉领域的系统性研究及规则设计的创新之作,有效涵盖了破产涉税理论、破产清算与重整实务涉税等内容,系统解读了当前破产涉税中存在的问题,为各类从事破产业务的专业人员提供实务操作指引,值得推荐并学习。

  【关键词】税费征管 破产涉税 债权申报 分配顺序 税费债权 税务注销

  一、《公告》重点解读与应对措施

  (一)税务机关应当申报的债权范围

  《公告》第一条指出,税务机关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款、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社会保险费及其滞纳金,税务机关征收的、法律责任和政策依据明确的非税收入及其滞纳金,也由税务机关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该条款列明了不需要申报的债权,而税务机关对破产企业的债权主要是欠缴税款、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

  《公告》第一条所列的税务机关需要申报的社会保险费,应不包括企业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二)税费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类别以及分配顺序

  《公告》第一条规定,企业所欠税款、社会保险费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单独申报;企业所欠的税款滞纳金、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企业所欠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按规定申报。《公告》第一条的这项规定,短短几句话但表达了大量的信息。再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针对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欠缴税款及相关滞纳金,《涉税指引》中有比较清晰的规定,可以结合该书的内容对《公告》进行理解。该书第一章第二节税收优先权部分提到:破产企业破产前所欠税款的清偿顺序,在《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企业破产法》之间存在法益冲突,冲突的关键在于发生在担保前的债权的顺位,欠缴税款无论先于担保或后于担保发生,担保债权均优先税收债权清偿。税收债权的顺位仅位于普通破产债权之前。至于滞纳金,《涉税指引》中提到,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滞纳金按普通破产债权进行破产申报。

  针对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欠缴税款及相关滞纳金,《涉税指引》第三章第四节提到,对破产管理人对企业的财产主动继续经营而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但实务处理存在争议。《公告》的出台很大程度解决了这种争议,《公告》明确指出,企业因处置债务人财产发生的相关税费为破产费用,因继续营业发生的相关税费为共益债务。税务机关对这些税费都可以随时要求清偿。至于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滞纳金,在《涉税指引》中提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三条,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债权人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涉税指引》还进一步关联《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滞纳金的性质属于“执行罚”,日万分之五也有利息的性质,《涉税指引》认为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不再计算滞纳金,不能再提起破产申报。这个论断也与《公告》规定的内容有效吻合,《公告》明确规定企业所欠的税款滞纳金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这里的税款滞纳金应专指破产案件受理前已发生的欠缴税款所产生的滞纳金,按从滞纳税款之日起到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金额。

  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社会保险费,应优于普通破产债权,与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欠缴税款处于同一清偿顺位。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后的社会保险费,则作为共益债务随时清偿。

  (三)税费债权申报的时间跨度

  《公告》第二条指明,税务机关在破产程序中申报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债权,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与《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相同,即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公告》第三条指明,企业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涉税费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前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并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债权人会议第一次表决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草案前补充申报债权。第二、第三条表明税费债权的申报需要在申报期限届满之前,补充申报则应在债权人会议第一次表决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草案时完成。

  (四)破产程序中的纳税义务履行及发票开具

  《公告》第二条、第四条明确,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应当依法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履行法定义务,破产程序中发生应缴税费情形,应当按规定申报缴纳。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应当代表债务人依法履行申报纳税、扣缴税费、开具发票等涉税义务。管理人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费事项时,按照《公告》第二条、第四条规定执行,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件等材料办理涉税费事项。

  《涉税指引》中对于发票开具作了比较充分的论述,该书认为虽然处于破产程序中的企业相关的非正常户恢复手续简单,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即可,然而实务中存在程序规定简单但实务操作难的问题。《公告》第三条规定,破产企业需要办理非正常状态解除的,应当就逾期未申报行为补办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出具处罚决定书,并立即解除企业非正常状态,依法向管理人申报相关税款、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债权。这一条直接回应了该书中提出的实务中非正常户恢复困难这一问题,解决了现行非正常户管理制度与破产程序处理规则的衔接问题,是依法治税中的一大进步,缓解了当前破产涉税中的“堰塞湖”。

  《涉税指引》中对于发票开具问题也有论述,该书提到要保障破产企业的必要发票供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企业因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或处置财产需要开具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领开具发票或者代开发票。《公告》第四条规定,需要开具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企业名义领用开具发票或者申请代开发票。企业因大额资产处置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发票总额度的,经管理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有关规定调整额度。该条延续了这一文件的精神,并且为进一步便利破产企业,还提出针对大额资产处置等需调整发票总额度的特殊情况。额度调整按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有关规定,即按照月初赋额调整、赋额临时调整、赋额定期调整、人工赋额调整这几种方式调整发票额度。

  (五)破产中纳税信用、税务注销相关问题

  《公告》第五条主要规定了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程序中,企业纳税信用修复、纳税信用评价、迁移、注销等涉税事宜。为支持企业再生,助力困境企业消除历史包袱,恢复经营能力,《公告》第五条明确,在重整、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在依法受偿后,依据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仍有未获清偿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的,不影响企业申请纳税缴费信用修复和后续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不影响企业办理迁移、注销等涉税事宜。《涉税指引》提到,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企业,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清算程序裁定书申请税务注销的,应即时出具清税文书,不得要求额外提供文件或以税款未获得全部清偿为由拒绝办理。该书对税务注销的论述与《公告》相关规定完全一致。都体现了便利破产企业进行税务注销的原则。

  按照《公告》第五条规定,即使税务机关依据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仍有未获清偿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的,企业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纳税缴费信用评价、迁移和注销等涉税事宜办理不受影响。《涉税指引》第三章提到为支持纳税信用修复,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依法受偿后,管理人或破产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

  二、《公告》施行时间及相关文件废止

  《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告》生效后,人民法院尚未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终止重整程序、和解程序的,按照《公告》规定执行。公告生效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第三项同时废止。目前,现行有效的涉及破产、注销程序中的税务问题的法律制度、政策清单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结论

  本次公告主要针对破产企业在破产程序中税费征管方面的问题提出和重申相关的规定,目的在于便捷破产程序、加快企业回炉重造、强化税费征管,具体体现在破产程序启动后的税收征管流程衔接、破产清算环节的税收债权处理、破产重整过程中的涉税事项安排、破产程序结束后的税务注销等涉税事宜。

  公告虽然明确了许多争议,例如税费何时应该划分为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对于税务机关如何在企业破产中合理申报破产债权、如何便捷破产企业申领发票、如何为管理人办理涉税事宜提供便利有非常大的指导意义。破产涉税领域涵盖事项繁杂多元,其法律适用与实务操作无法仅凭单一规定全面覆盖,需从制度框架、实操流程、风险防控等维度进行系统性掌握。若破产财产处置环节存在操作不当,将直接导致破产项目整体税负水平偏离预期,进而影响破产程序推进效率与债权人权益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