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政发[2021]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02-19
文号:桂政发[202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1282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推进工业振兴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1年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进工业振兴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工业振兴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桂发[2021]3号)精神,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政对工业的扶持


  2021—2023年,每年统筹整合资金400亿元用于支持工业振兴,其中每年安排一般公共预算100亿元、新增政府专项债券300亿元,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企业贷款贴息、重大工业项目建设、企业技术改造、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发展扶持、企业上台阶和市场开拓扶持、股权投资、融资担保、企业贡献奖励和考核奖励等。各设区市、县(市、区)相应加大财政对工业的投入。(牵头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北部湾办,广西证监局)


  二、支持重大工业项目建设


  对列入自治区“双百双新”产业项目计划的重大优质项目新增贷款在2年建设期内给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全额贴息支持,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和项目所在市县财政按5∶5的比例承担;将其他重点工业项目纳入“桂惠贷”政策范围给予支持。对列入自治区“双百双新”产业项目计划的重大优质项目,自治区本级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10%的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亿元。对产业发展具有明显牵引带动作用的龙头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牵头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加大企业技术改造奖补力度


  对自治区“千企技改”在建项目,自治区本级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10%的设备投资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自治区认定的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自治区本级财政分别给予企业10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对年度购置10台及以上工业机器人的企业,自治区本级财政按购置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四、支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统筹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及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重点支持园区标准厂房和“七通一平”基础设施建设。对园区管理委员会和国有企业按照质量高标准、用地集约化、功能现代化要求建设的高标准厂房及配套用房、研发楼项目,按不超过800元/平方米安排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对一般性标准厂房按不超过500元/平方米安排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对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和园区平台引入社会资本建设的高标准厂房,自治区本级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北部湾办;配合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五、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实施百亿元企业梯度培育计划,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0亿元、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支持“个转企、小升规”,对新入库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转专业、当年入统当年退库企业除外),对新入库的高技术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再额外奖励10万元。对国家、自治区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国家、自治区认定的单项冠军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奖励。支持企业开拓市场,举办广西工业新产品暨广西工业品牌发布会,开展线上线下工业品专项促销活动。(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统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六、加大产业股权投资力度


  加快广西工业高质量发展基金的资金募集和投资,力争2021年基金累计投资规模达500亿元,到2023年达1000亿元。对重点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自治区、设区市和企业可通过合作建立产业投资基金给予支持。完善新兴产业直接股权投资方式,优化投资审批决策流程,强化设区市、县(市、区)风险防范和管理职能,每年安排新兴产业直接股权投资资金20亿元,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直接股权投资力度。各设区市可参照设立相关基金。(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北部湾办,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扩大制造业贷款规模,进一步加大再贷款再贴现对制造业的支持力度,支持自治区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开发性银行设立广西制造业专项贷款。将制造业贷款增量、增速列入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范围。加强工业企业融资担保,力争到2023年广西工业新兴产业融资担保基金规模达到30亿元。大力发展供应链金融,支持供应链龙头企业发行债券融资支付上下游企业账款。(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北部湾办,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广西证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大企业经济贡献奖励力度


  对符合条件的新建重大工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每年按照企业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自治区本级所得部分的30%对企业进行事后奖励,企业5年累计获得奖励资金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0%,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列入自治区“双百双新”产业项目计划的重大优质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牵头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广西税务局)


  九、强化资源要素保障


  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支持各设区市、县(市、区)划定工业用地保护线,设区市和工业增加值排前35位的县(市、区)每年出让土地总量中,新增工业用地指标占比不低于30%。对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双百双新”产业项目、重点园区、“5个50”产业项目实行用地计划指标核销制。实行有保有压能耗指标差别化配置,自治区预留部分新增能耗指标,用于调剂保障重大工业项目,优先保障能耗强度优于“十四五”工业能耗强度目标值、优于国家能耗限额标准先进值或达到行业领先水平的项目。推行能耗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开展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加大电力市场交易改革力度,电力市场交易电量占广西电网售电量比例不低于55%。加强电力运行调度,实施峰谷分时电价机制。(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广西电网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工业绩效考核


  强化绩效考评正向激励,提高设区市工业投资绩效考评指标的分值权重。建立工业投资奖励制度,自治区每年考核各设区市工业项目推进情况,对排位前3名的设区市给予奖励;将工业投资工作纳入自治区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奖励范围。每年对工业高质量发展成效突出的先进市、先进县予以通报表扬,给予产业发展资金、发展指标等支持。(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绩效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出台的政策措施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按照本政策措施执行,同类型政策不重复享受。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推荐阅读

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