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发[1999]399号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1999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9-11-30
文号:银发[1999]39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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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1999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附件:

一九九九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


  为了组织指导农村信用社全面做好年度业务经营和财务收支情况的总结、分析工作,正确反映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状况及成果,现将1999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决算工作的总要求

  今年以来,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由于种种原因,农村信用社市场份额相对缩小、经营风险加大、经营效益下滑的局面未得到有效遏制。同时,随着农村合作基金会陆续并入农村信用社,使得今年决算工作任务加重、难度加大,为此,今年会计决算工作的总要求是:认真落实全国农村信用社工作会议精神,严格执行规章制度,规范财务核算行为;强化经营意识,充分挖掘内部潜力,努力增收节支,力争各项工作目标全面实现;坚持实事求是_的原则,真实、准确地反映信用社资产、负债和盈亏情况。各级合作金融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组织指导辖内农村信用社做好决算前、决算中和决算后的各项工作。

  二、有关财务处理的规定

  (一)应收应付利息的核算

  农村信用社应收应付利息的核算,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农业银行联合制定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农银发[1993]251号)和《利息收支管理办法》(农银发[1994]11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未到期跨年度的贷款要逐笔计算应收利息,并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对已形成呆滞、呆帐贷款的应收未收挂账利息要及时按规定进行核销。应付利息的提取应按各档次存款执行利率的加权平均利率计算(有条件的地方可逐笔计算应付利息)。对提取的应付利息不足以支付到期存款的实付利息的差额部分,应计入当期损益。应付利息科目余额不得出现红字。

  (二)呆帐准备金的提取

  农村信用社的呆帐准备金按年末放款余额的1%差额提取,为增强农村信用社防范与化解信贷风险能力,对年底不良贷款达到贷款总额25%的农村信用社,则恢复按年末贷款余额1.5%的比例差额提取。因收回已核销呆帐而增加呆帐准备金,由此使年末呆帐准备金余额超过比例的,其超额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三)管理费的列支

  农村信用社向上级管理部门上交管理费的扣除和上交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另文下发。

  (四)养老保险金的提取

  对以前年度没有按照有关规定提取或补提职工养老保险金的农村信用社,今年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8]581号文件规定的要求和比例提取或补提职工养老保险金。补提的养老保险金可一次性摊入成本,也可以分次摊销,但摊销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五)利润分配

  1999年度农村信用社实现的净利润仍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8]581号文件的规定比例进行分配。对1993年底以前实行保息分红的股本金,保息分红合计不得超过股本金总额的20%。个人取得的保息分红所得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农村信用社负责代扣代缴。

  (六)清产核资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国办发[1998]145号文件精神对农村信用社实施改革整顿规范管理的具体方案)的通知》(银发[1999]173号)规定,农村信用社今年进行了以摸清家底,确定资产风险状况为目的清产核资。在清产核资中,清理出与原贷款形态不符的信贷资产,利用调剂、拆放资金科目发放的贷款,帐外固定资产(含在建工程)和盘亏盘盈的固定资产及资金损失,暂不进行账务处理,各省先将清产核资结果及处理意见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经总行批准后,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进行税收、财务处理。

  (七)农村信用社在办理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手续过程中缴纳有关税费的问题

  农村信用社按规定接收原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财产不是正常交易行为,属于国家整顿金融秩序政策引起的产权转移,经征得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三部委局同意,信用社在办理接收原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手续时,免交契税、印花税、土地登记费、交易费、房产登记费、丈量费、交通工具过户费等税费。在正式文件下发之前,以上税费可暂缓交纳。

  三、农村信用社的财务归口管理和财务制度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城乡信用社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28号)规定,农村信用社的财务管理工作由各级国家税务局负责,各级国家税务局在总局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对信用社财务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

  (二)由于国家宏观经济的调整和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上发生的变化,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国家税务总局准备对现行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修改,但在新的制度出台之前,信用社的财务管理仍按中国农业银行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农银发[1993]25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会计科目、帐户的调整

  为了适应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和国家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需要。对部分会计科目及损益类帐户作如下调整;

  (一)取消下列会计科目

  1.4621省辖往来科目

  2.4651特约汇兑往来科目

  (二)新增下列会计科目

  1.4615汇兑汇差:本科目核算各通汇社参加特约电子汇兑往来业务所形成的应收、应付汇差,属资产负债共同类科目,顺序排列在“4612上年汇兑来账”科目之后。

  2.2653应缴代扣利息税:本科目核算信用社代扣代缴的储蓄利息税。代扣税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代缴税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本科目的贷方余额为应缴未缴的储蓄利息税。

  本科目属负债类科目,顺序排列在“2651应交税金”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入“应交代扣利息税”项目。

  3.4621省辖往账

  本科目核算信用社参加省辖联行(包括自办省辖和银行省辖)业务发出的往账划收或划付款项。划收时记本科目贷方,划付时记本科目借方。

  4.4622省辖来账

  本科目核算信用社参加省辖联行(包括自办省辖和银行省辖)业务收到的来账款项。划收的记本科目借方,划付的记本科目贷方。

  5.4625上年省辖往账

  本科目核算信用社上年度省辖往账款项。新年度开始后,应将“省辖往账”科目的余额不通过会计分录直接转入本科目。新年度开始后,本科目除用于划销上年末余额外不得再有发生额。

  6.4626上年省辖来账

  本科目核算信用社上年度省辖来账款项。薪年度开始时,应将“省辖来账。不通过会计分录直接转入本科目。新年度开始后,本科目只用于核算本年度收到的上年度的省辖来账业务。

  待“上年省辖往账”和“上年省辖来账”两科目年度查清后,统一与“省辖汇兑汇差”科目对转。

  7.4629省辖汇兑汇差

  本科目核算信用社参加省辖往来业务形成的应收应付汇差

  以上五科目为资产负债共同类科目,顺序排列在“4615汇兑汇差”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根据借贷方余额轧差后的数额填列,如为借方余额填列在存放联行款项”项目;如为贷方余额,则填列在“联行存放款项”项目。

  (三)更改下例科目名称,调整核算内容

  1.将原4601联行往账”科目名称更改为“4601特约汇兑往账”,核算内容调整为:核算汇出社通过特约电子汇兑往来业务发出的往账划收或划付款项。划收时记该科目贷方,划付时记该科目借方。

  2.将原“4602联行来账”科目名称更改为“4602特约汇兑来账”,核算内容调整为:核算汇入社通过特约电子汇兑往来业务接收的来账款项。代付的记贷方,代收的记借方。

  3.将原“4611上年联行往账”科目名称更改为“4611上年汇兑往账”,核算内容调整为:核算上年度通过特约电子汇兑往来业务划拨的往账款项,该科目上年度往账余额划销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将原“4612上年联行来账”科目名称更改为“4612上年汇兑来账,核算内容调整为:核算上年度通过特约电子汇兑往来业务措拨的来账款项。

  对参加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往来的农村信用社,其原有的业务仍在以上四个科目中核算,但要在科目下设分户账单独反映。

  从2000年1月1日起,“4611上年汇兑往账”、“4612上年汇兑来账”及“4615汇兑汇差”三科目名称更改为“4611上年特约汇兑往账”、“4612上年特约汇兑来账”和“4615特约汇兑汇差”。

  (四)增设下列账户

  1.在“2441汇出汇款”科目下增设“自带凭证”账户。本账户核算通汇社用于签发“自带凭证”业务收取客户的款项,收款时记贷方,解付结清“自带凭证”款项记借方,余额在贷方,本账户属负债类科目。

  2.在“1124存放联社款项”科目下增设。上存清算资金”账户。本账户核算通汇社存放在“汇兑中心”用于清算特约电子汇兑汇差的资金。清收汇差或缴存款项记借方,清付汇差或退划款项记贷方。

  3.在“2323信用社上存联社款项”科目下增设“汇差清算资金”账户。本账户属“汇兑中心”专用账户,用于核算通汇社存放在清算特约电子汇兑汇差的资金,通汇社缴存或清收汇差款项记贷方,退划或清付汇差记借方。“汇兑中心”应按各通汇社设“汇差清算资金”分户账。

  以上会计科目、账户中的“省辖往来”、“特约汇兑往来”两个科目从2000年1月1日起取消;“省辖往账”、“省辖来账”、“上年省辖往账”、“上年省辖来账”、“省辖汇兑汇差”五个科目从2000年1月1日起使用,其他会计科目、账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司银合发[1999]38号、10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使用。

  五、其他有关事宜

  (一)决算报表。

  1999年度农村信用社决算报表共计12种:业务状况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固定资产状况表、成本核算表、决算说明书、管理部门资金状况表、统筹资金收支明细表、管理部门固定资产状况表、科目结转对照表、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资产负债及利息收支状况表等。各地要以省为单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准确、及时做好决算报表的填制和汇总工作。明年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将继续对各省上报的信用社决算汇总报表进行考核和评比。

  (二)农村合作基金会机构并账(表)的问题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后管理工作通知》(银发[1999]304号)的文件要求,农村合作基金会并入农村信用社后,对其资产、负债和权益的账务处理及处理过程中涉及到的会计科目归属、相互对转关系、核算手续等问题,要严格按照农村信用社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理,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为了跟踪监测接收的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资产、权益和收益情况,除按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9]304号文件规定上报接收时点数外,将“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资产负债及利息收支状况表”作为决算附表,逐级汇总后随决算报表上报。

  (三)更名为农村信用社的城市信用社报表填制要求

  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授权分行批准,已更名为农村信用社的城市信用社,要按照农村信用社年终会计决算要求,统一办理年度决算,决算报表要并入农村信用社的决算报表中,同时加报业务状况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三张报表的附表单独反映其资产负债及损益情况。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授权分行批准,擅自更名的城市信用社的决算报表,一律不得并入农村信用社决算报表中。

  (四)关于决算报表上报

  各省要在明年2月1日前将辖内信用社决算汇总报表通过ZMODEN传报到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电话:010-68401274,同时将微机打印的汇总报表(按规定格式打印,印章齐全)寄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另外,从今年起,深圳市信用社的决算报表不再直接上报总行,改由广州分行汇总后上报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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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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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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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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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