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科字[2021]15号 山东省科技技术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研发投入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02-07
文号:鲁科字[202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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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研发投入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山东省科技技术厅

2021年2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研发投入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十二次全会精神,切实提高全社会研发投入水平,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省份,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强化企业研发投入主体地位


  1.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完善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制度,引导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对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且当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4%(含)以上的科技型企业,可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最高6%给予补助。对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且当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6%(含)以上的科技型企业,可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最高6%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600万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2.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开展研发活动。大力开展工业企业(包括外资企业)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培育工作,推动工业企业不断提高研发经费投入强度。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省级创新平台、省级科技人才项目,应建有研发机构,开展研发活动,在项目完成时研发投入强度应高于全省平均水平。2022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有研发活动的占比达到35%左右,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有研发机构的占比达到20%以上。(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3.壮大规模以上企业群体。按1.2倍比例调整补充全省“小升规”重点企业培育库,实施激励引导、融资支持、“一对一”精准服务,推动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力争每年4000家企业升规纳统。(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统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4.优化规模以上企业群体结构。将符合条件的规模以上企业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给予重点培育,为其提供选派特派员、政策辅导、高层次人才引进、科技金融等方面的精准服务,大幅提高规模以上企业中高新技术企业占比。(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5.鼓励国有企业提高研发投入。建立国有企业研发投入刚性增长机制,到2022年国有企业研发投入年均增长不低于10%。建立健全省属重点工业企业科技投入通报制度。落实和完善国有企业研发投入视同利润的考核措施。鼓励国有企业建立创新平台,实现国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科技厅)


  6.加强政策落实和跟踪服务。按规定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支持政策。对研发支出强度大的企业,实行“一对一”跟踪服务;对无研发经费支出或强度较低的规模以上企业,开展点对点指导;对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等,开展重点服务,加速提质升级。(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二、稳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研发投入


  7.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大研发投入。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研发投入、创新绩效等作为“双一流”建设高校、重点建设大学、省属科研院所创新资源配置、绩效考核评价等工作的重要指标。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强基础研究投入,到2022年,高等院校、科研院所R&D经费支出占全社会R&D经费支出的比重达到10%,全省基础研究支出占研发支出的比重达到5.54%。(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


  8.加强产学研合作力度。建立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工作推进机制,进一步加强跨部门统筹协调和横向联动,系统整合技术、人才、平台、资金等资源要素,更好促进技术创新、产业升级、人才培养良性互动。加快各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系列政策落实,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主动联合企业以企业投入为主开展产学研合作研究,对单个横向科研项目到位经费达到50万元以上的,视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9.大力发展新型研发机构。优先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合作建立研发中心、产业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建立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库,对绩效考核优秀的入库机构,最高给予100万元后补助支持。支持企业面向全球发榜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海外高层次专家揭榜,以技术成果为核心建立新型研发机构实施项目的,试点允许新型研发机构将项目资金按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跨境使用,促进全球创新资源集聚。鼓励欠发达市、县(市、区),在济南、青岛、烟台等创新资源聚集区创建科创飞地,在科创飞地内建立新型研发机构获批省级平台的,按所在地与派出地分别计算省级研发平台数量。(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三、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


  10.完善政府研发投入机制。各级政府将科技创新作为财政支出重点领域,统筹各类科技创新发展资金,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11.充分发挥财政科技资金杠杆作用。进一步提高企业牵头承担省重大科技创新项目自筹资金与省级财政科技资金配比,原则上按不低于申报支持额度4倍的比例配套自筹资金。加大科技股权投资改革力度,拓宽科技型企业融资渠道,鼓励和引导产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科技创新,共同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四、提升激励服务水平


  12.突出区域评价。将研发投入作为经济开发区、高新区评价重要指标,研发投入视同亩均税收。指导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将研发投入高的重大项目优先纳入各类重点项目库,优先安排贷款、用电、用水、用地、能耗排放指标等。将研发投入强度纳入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引导各县加强以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发改委)


  13.发挥创新型城市示范引领作用。各市科技部门要高度重视全社会研发投入工作,综合运用政策宣讲、跟踪服务、考核激励等方式,确保各市全社会研发投入保持正增长。已获批开展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市研发投入强度应保持全省前列,对年度研发投入强度下降的创新型城市进行约谈。争创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市年度研发投入强度应高于全省平均水平。(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14.规范研发投入会计核算。针对规模以上企业开展跟踪服务,指导企业做好研发会计科目或辅助账等基础性工作,实现研发投入的单独列账、单独核算,全面反映企业研发投入情况。(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15.提高研发投入统计服务水平。按照研发统计制度,定期组织开展研发投入统计专项培训。推广企业研发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帮助企业完善研发投入会计制度,提高研发投入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强企业会计核算,做到账表“应建尽建”、费用“应提尽提”、数据“应统尽统”。(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统计局)


《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研发投入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近两年,我省研发投入连续出现下滑。2019年,我省研发经费支出1494.7亿元,研发经费投入强度为2.10%。为尽快扭转我省研发投入下滑的不利局面,形成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政府共同推动的工作合力,省科技厅会同省发改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统计局等10部门共同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研发投入的若干措施》。


  二、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包括4个部分,共15条具体措施。


  (一)强化企业研发投入主体地位。重点从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开展研发活动、壮大规模以上企业群体、优化规模以上企业群体结构、鼓励国有企业提高研发投入、加强政策落实和跟踪服务等6个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


  (二)稳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研发投入。主要从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大研发投入、加强产学研合作力度、大力发展新型研发机构等3个方面提出政策措施。


  (三)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重点从完善政府研发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等2个方面提出措施。


  (四)提升激励服务水平。主要从突出区域评价、发挥创新型城市示范引领作用、规范研发投入会计核算、提高研发投入统计服务水平等4个方面提出具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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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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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