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已经2020年12月30日省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尹弘
2021年1月21日
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1989年6月20日豫政[1989]74号公布根据2007年4月1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改2020年12月30日省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为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开征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具体征收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在开征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交税。
第四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
(一)郑州、洛阳市:1.5元至30元;
(二)开封、平顶山、安阳、新乡、焦作、南阳、商丘市:1.5元至28元;
(三)鹤壁、濮阳、许昌、漯河、三门峡、信阳、周口、驻马店市和济源示范区:1.2元至24元;
(四)县级市:0.9元至18元;
(五)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辖区内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本办法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济落后地方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提出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经济发达地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按照法定程序批准。
第六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确定,以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发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确认的土地占用面积为依据。尚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占用土地面积,待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后再根据证书确认的占用土地面积予以调整。
第七条 下列土地按照国家规定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八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定期减免的,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确有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从事国家鼓励和支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
(三)省级以上税务机关规定的确有困难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纳税。土地出租的,可按次缴纳。
第十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工作。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30日内,持土地权属、土地划拨、土地出让(转让、承租)等有关资料,将实际占用土地的权属、面积、位置、使用情况等据实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土地使用情况变动的,纳税人应当在变动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信息变更。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使用土地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纳税人必须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和拒绝。
第十三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四大亮点!解读新《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2020年12月30日,河南省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了《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新《实施办法》),将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作为规范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的重要文件,新《实施办法》在税额标准、土地占用面积确认、开征范围等方面均平移了原《实施办法》(豫政〔1989〕74号)的规定,对稳定纳税人预期、实现政策顺利过渡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也看到,新《实施办法》在征税范围确定、税额标准调整、免税范围规定、减免条件适用等四个方面亮点突出。可以说,本次修订是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方立法道路上稳健的一步。
一、征收范围认定更严格
新《实施办法》删去关于授权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城市郊区、县城城区、建制镇镇区的具体征收范围的规定,改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开征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具体征收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15号)第二条的规定: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因此,自2021年3月1日起,市、县(市)人民政府将不再拥有划定具体征收范围的权限,对市区(含郊区)、县政府所在的城镇和镇政府所在地征税范围的确认,将由省人民政府划定。这也意味着具体征收范围的认定将面临更加严格的审视。
二、税额标准调整更规范
对税额标准的调整,主要有两处:
(一)上提税额标准确定权限
新《实施办法》将税额标准调整权限上提至省人民政府,废除了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调整本地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权限。
自2021年3月1日起,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将不再有对本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调整权限,税额标准的调整将由省政府批准。此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仅有划分土地等级一项权限。
(二)税额标准调整关联经济发展状况
值得关注的是,新《实施办法》首次提出经济发达地可提高税额标准,但未明确调整上限。
这意味着,对经济发达的市、县政府可以报请省政府提高适用税额标准,这对我省优先发展的地区预留了政策调整空间,有利于实现城镇土地使用税关于调节土地级差收入的立法意图。
三、具体免税范围更统一
原《实施办法》在《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免税规定基础上,自行增加了两项免税:一是单位和个人举办的学校、医院、诊所、幼儿园、托儿所本身使用的土地;二是免税单位自用的宿舍用地。
而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税收的减免应由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并未授权省级政府制定的规章对减免税事项进行设定。并且《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历经三次修订,均没有授予省级人民政府设立一般免税事项的权限,因此,我省原《实施办法》对上述两项事项免税的规定有越权立法之嫌。
其实,关于教育、医疗用地的免税政策,在国家层面早有明确规定:
一是财税〔2004〕39号文第二条明确,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是财税字〔2000〕42号文第一条第五款明确,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第二条第一款明确,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本次新《实施办法》删除关于免税事项的规定,一方面是基于《征管法》关于税收减免设定权限的考虑;另一方面,也是基于清理与上级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规定,统一执行口径,减少税企争议。
四、困难性减免条件更宽松
对困难性减免适用条件的规定,是新《实施办法》最大的亮点。
新《实施办法》规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确有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从事国家鼓励和支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
(三)省级以上税务机关规定的确有困难的其他情形。
而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1)纳税人所处的行业及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纳税人生产经营困难,连续三年发生亏损,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损失严重;
(3)纳税人年度内发放职工工资比较困难,且纳税人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以上对困难性减免条件的修订,具有两方面的重大影响:
(一)扩大免税范围
新《实施办法》一是将原同时符合三个免税修改为符合新办法规定的免税情形之一即可;二是顺应疫情影响,增加了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也可享受免税;三是增加了支持公益事业亏损也可享受免税。
(二)放宽免税条件
从实务操作上看,原《实施办法》对三年连续亏损和职工工资水平的限定,符合大众对困难企业的认识,但略显苛刻。而新《实施办法》规定的困难性减免条件比较宽泛,则更有助于发挥税收政策对经营困难企业纾困解难作用,有助于提高经营主体的活力。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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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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