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21]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服装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2021-01-15
文号:豫政办[202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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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促进我省服装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高质量发展为方向,以“科技、时尚、绿色”为定位,着力优化布局、调整结构,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强化科技创新,大力推进智能化改造,强力实施“三品”(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战略,重点抓实体、推项目、优政策、强服务,促进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推动我省从服装制造大省向服装制造强省迈进。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市场培育。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发挥我省产业基础、人力资源、区位、交通、市场等比较优势,完善政策体系,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2.品牌引领,改善供给。加大品牌育引力度,鼓励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加快形成以质量、品牌为核心的竞争优势,积极适应、引领、创造消费需求,提高供给质量和水平。


  3.创新融合,开放合作。发挥创新在产业转型升级中的引领作用,推进产业与互联网深度融合,优化人才、技术、资金、项目引进渠道和机制,广泛开展交流合作。


  (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全省规模以上服装和相关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突破3000亿元,培育年主营业务收入亿元以上企业30—50家,形成百亿级产业集群10—15个,产业链条更加完善,产业结构更加优化,行业创新能力明显增强,智能化水平显著提高,质量效益进一步提升,叫响一批河南品牌,打造一批领军企业,建成全国重要品质服装制造基地。


  二、重点任务


  (一)优化发展布局。以集群集聚为依托,以实体经济为核心,以产业链为主线,打造上下游贯通、左右侧协同的产业发展新生态。以郑州为中心,豫北、豫东、豫南为主干,豫西为次干,县域为主体,省域、市域、县域高效联动,构建时尚创意、加工制造、市场发展相互协同的产业发展新格局。(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壮大产业集群。按照特色突出、定位明确、错位发展、优势互补的原则,做大集群规模,优化集群结构,推动郑州、安阳、鹤壁、新乡、商丘、南阳、信阳、周口、驻马店等省辖市特色产业集群提升,加快培育一批特色鲜明、大中小企业联动、上下游协作互补、产业配套完备、集聚效应显著的百亿级优势产业集群。各地要加大承接服装产业转移力度,积极开展产业链式精准招商、集群式招商,对促进经济发展、技术创新和就业贡献大的招商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对“二次裂变”项目按照有关政策予以扶持。鼓励引导产业集聚区集约高效建设服装企业集聚的高端产业园、配套产业园、返乡创业园、中小微企业园等。大力建设服装出口基地,持续推动国家级、省级服装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建设。(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培育龙头企业。深入推进服装行业“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加快培育年主营业务收入超亿元企业,重点培育年主营业务收入超10亿元“大个头”企业,打造一批创新能力强、有竞争优势和产业担当的“功勋企业”,引领我省服装产业发展壮大。抓好20家骨干企业、50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和50个重点项目建设,实行“一企一策、专人专班”。支持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等方式做大做强。(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


  (四)强化产业链配套。按照规模化、集约化、可持续发展要求,高水平、高标准引进印染、服装面料等项目,着力破解我省纺织服装产业链中间环节制约。积极推动与服装产业密切关联的绣花、线业、衬垫、拉链、配饰等行业发展。加快建设一批原辅料专业市场,打通国内国际供应渠道,打造智慧高效的综合性行业采购平台,提高供应链快速反应能力。(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


  (五)加快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鼓励服装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设计制造商、智能制造解决方案供应商等开展技术攻关,加快服装行业智能制造关键环节、关键技术研发和试点应用。推进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和成果转化。鼓励服装企业积极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对首次获得认定的企业给予配套奖补。推进服装行业科技型小微企业“金种子”孵化,对企业建设的被认定为国家级并考核为优秀、良好等次的专业类科技企业孵化器、专业化众创空间,按规定给予一定奖补。(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教育厅)


  (六)提高创意设计能力。引导企业加大研发设计投入力度,成立设计机构,引进优秀设计人才,积极创建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鼓励企业面向全球布局对接研发、设计高端要素,在产品、工艺、包装等环节提高设计创新和系统集成水平,增强自主品牌建设和原始设计制造能力。鼓励企业开发富有民族文化底蕴、时尚化、个性化、功能化、绿色化的新产品,增加产品多样性,提高产品附加值。开展省级纺织服装创意设计园区(平台)试点示范工作,支持申报国家级纺织服装创意设计园区(平台)试点示范。(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


  (七)创新发展营销模式。鼓励企业创新营销渠道,积极布局价值链更高端的营销类型和环节。加强综合性和垂直性电商平台建设,大力发展跨境电商。提升电子商务应用广度和深度,加快培育网上销售、直播带货、场景体验等新零售业态,促进线上线下深度融合。发展网红经济、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社群经济等新模式。鼓励专业市场和企业向线上转型,打造线上商城,构建全渠道营销体系,建设一批运营管理专业、辐射能力强的智慧市场。(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八)推动智能化改造。鼓励企业加快实施智能化改造,建设智能车间、智能工厂,充分应用自动化、高速化、智能化生产设备再造生产工艺流程。加快服装设计、制造、管理、仓储、物流配送等环节数字化系统集成应用,推动传统服装制造向先进制造、高端制造转型。支持发展服装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对纳入省重点培育名单的按规定给予奖补。引导中小企业上云,推动平台服务商降低企业使用云资源和云化软件费用,各地可采用“云服务券”方式对企业实际上云费用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九)推广云生产管理应用。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在生产装备智能化、生产管控信息化、产业链协同网络化的基础上,发展柔性化生产、小批量个性化定制、网络协同制造、服务型制造等新业态、新模式。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及时预测消费需求,辅助创意设计和产品开发,研发适销对路产品,增强生产与需求的适配关联,促进服装产业由生产导向型向消费导向型转变。(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


  (十)打牢质量基础。组织企业争创省级、国家级“质量标杆”,对新获得全国“质量标杆”称号的企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鼓励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推广使用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体系,引导企业深入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支持企业开展国内外产品质量比对,努力对标国内外先进水平。(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


  (十一)培育引进企业品牌。大力发展自主品牌制造,鼓励企业注册和使用自主商标,研发生产品质好、附加值高、市场潜力大的新产品,加大品牌推广力度,提高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推动企业在境外设立自主品牌商品展示中心、直购体验店等。瞄准国内外知名服装制造和设计企业,广泛开展对接合作,大力实施精准招商,力争引进一批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落户我省。支持中高端品牌收购。开展品牌创建培训和诊断活动,指导重点企业制定品牌战略,推进品牌管理体系贯标。扶持一批品牌培育和运营专业服务机构,培育若干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品牌展览展示、广告服务机构。支持企业积极创建名牌产品、优质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争创国家级工业品牌示范企业。(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十二)打造区域品牌。按照明晰定位、错位竞争和特色化、专业化发展的思路,建设一批特色产业基地,打造一批特色产业名城、名镇,叫响产业集群区域品牌,鼓励企业争创国家级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培育试点,支持创建国家级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继续办好郑州国际时装周、中国(河南)国际大学生时装周等展会,支持各地举办服装博览会,广泛开展流行趋势发布、服装设计大赛、高端产业论坛等活动,提升我省服装产业知名度和影响力。引导企业参加境内外知名行业展会,各地可对参展企业给予展位费补贴。(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十三)强化公共服务。加强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高技术研发、创意设计、质量检测、集中采购、市场营销、电子商务、金融服务、物流运输等配套服务水平。提升产业集群公共服务能力,推进集群内企业资源共享,发挥规模优势,降低综合成本。加强产业园区5G网络、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物联网等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园区、集群整合各类资源,搭建线上线下一体的综合公共服务平台。(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市场监管局、商务厅、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工作责任,强力推进落实。建立省、市、县三级产业发展联动机制,市、县级政府负责联系本地重点骨干企业,开展“直通车”服务。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作用,当好政府和企业的“桥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民政厅)


  (二)加强财税支持。统筹使用省先进制造业专项资金,加大对服装行业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支持企业按规定申请稳定岗位补贴。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鼓励企业在贫困地区建设服装工厂、车间,符合带贫企业认定标准的可享受扶贫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扶贫办、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电力公司)


  (三)加强融资支持。落实应收账款质押和商标权、专利权等抵押质押贷款政策。利用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各类创业投资、产业投资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支持符合基金投向的服装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服装企业挂牌上市。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成长性好的服装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对发行债务融资工具、资产证券化产品以及引进保险资金实现融资且符合省级金融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支持条件的企业,按规定给予奖补。(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夯实人才支撑。实施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利用“中原领军型企业家”培训平台,每年遴选一批领军型企业家接受高端培训,选拔一批优秀青年企业家参加“企业家成长班”。鼓励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对符合条件并入选中原英才计划(育才系列)的高层次人才,按规定给予相应支持。鼓励中原工学院、河南工程学院等高等院校与服装企业加强产教融合,合作建设现代产业学院,大力推行订单式、冠名班技能人才培养。加大劳动力吸返、挖掘力度,继续实施“巧媳妇工程”,建设训练有素、专业精干、接续有力的产业工人队伍。(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工商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五)强化企业服务。各地、各部门要搭建制度化政企沟通平台,建立长效服务机制,完善省、市、县三级“企业首席服务员”制度,持续开展“政策落实进万企”活动,指导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问题,在要素保障、市场开拓、融资服务、项目审批等方面做好跟踪服务工作,助推企业转型发展。(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工商联)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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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