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2020]第9号 国有境外资产检查
发文时间:2020-12-31
文号: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2020]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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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我国在全球配置资源的能力不断增强,国际竞争力显著提升。据商务部统计,2016—2019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规模合计达6344亿美元。截至2019年末,共在188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4.4万家企业。其中,国有企业通过境外投资和并购形成了大量境外资产。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末,全国国有企业(不含金融企业)资产总额183.5万亿元,其中境外总资产16.7万亿元;国有金融企业资产总额241.0万亿元,全国金融企业所投境外机构资产规模18.1万亿元。随着境外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境外资产监管的重要性也日益增加,因风险管理和内控缺失的问题愈发引起关注,加强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完善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已成为提升国有资产管理水平的重中之重。


  本提示仅供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士在执业时参考,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提示中所涉及的检查范围、内容以及关注的风险点等,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中需结合实际情况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确定,不能直接照搬照抄。


  为帮助注册会计师理解和把握国有境外资产检查工作的内容和实务关注要点,北京注协国际业务专业技术委员会做如下提示:


  一、国有境外资产检查的制度背景


  2011年,国务院国资委陆续出台了《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等多个文件构建境外资产监管体系,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境外投资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实现境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监事会是国资委加强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的重要方面,对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的监督检查以监事会相关办事处为主,采取集中重点检查和境外国有资产检查相结合的形式,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派会计师事务所协助检查工作。


  2018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将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职责划入审计署。2020年9月,国资委印发《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切实推进境外审计全覆盖、常态化,完善审计方式方法,配备具备外语能力、熟悉国际法律的复合型审计人员,探索开展向重要境外企业(机构)和重大境外项目派驻审计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境内外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支持。可以预见,随着上述实施意见的推进,对境外资产的审计监督检查将全覆盖、常态化趋势发展,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业务服务范围将进一步拓展。


  二、国有境外资产检查重要业务领域及检查要点提示


  国有境外资产检查,首先要总体了解被检查单位境外资产总体规模、投资方式、投资领域及地域分布情况;了解境外投资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检查企业业务的合规性;了解被检查单位境外资产总体管控情况,是否制定并严格执行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是否结合自身整体发展战略制定清晰的国际化经营规划,境外资产的管控措施是否存在监管漏洞,相关管控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等。有关国有境外资产检查主要方面的程序可以考虑如下:


  (一)境外资产总体控制检查


  1.获取被检查单位境外投资管控制度,对照相关境外投资规范,检查企业境外管控制度是否存在重大缺失。


  2.获取被检查单位境外投资明细表,通过与审计报告、会计核算帐套数据进行比对,复核相关信息是否准确、完整。


  3.审核境外投资明细表中的项目是否与被检查单位的主业相关,是否属于负面清单中禁止类的境外投资项目。


  4.运用访谈程序,通过对企业境外投资主管领导、不同部门负责人的访谈,了解企业境外投资的运作过程、项目背景、投资效果等信息。


  5.对照访谈了解到的信息、管控流程及关键控制点执行穿行测试程序。重点关注投资决策过程、资金筹措及运用过程、招投标过程、预算控制过程、境外人员管理等。


  6.对被检查单位境外投资的总体盈亏情况进行分析,对于亏损企业和投资回报低于预期的企业,了解企业对重大无效、低效投资所采取的管理措施,检查企业是否履行职责采取应对方案避免或者减少亏损和降低国有资产流失风险。


  7.对投资所在国的基本投资环境进行了解,结合企业提供的风险评估资料,了解相关境外资产面临的主要风险以及可能对项目未来运营造成的影响,检查企业是否有针对性制定风险防范措施。


  8.检查企业是否建立了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是否对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投资计划完成情况以及境外资产管控总体情况进行有效追踪、分析、监测和管理。


  (二)境外投资并购检查


  1.获取被检查单位境外投资并购项目的决策过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决策会议纪要及记录、申报文件、内外部批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尽职调查报告、审计评估报告等,关注是否存在未批先投、未评先投等情况,是否存在属于负面清单规定的禁止类项目,负面清单中特别监管类项目是否报国资委审核。


  2.对照会议纪要、记录,申报文件、批准文件中相同或相似条款的描述是否一致。


  3.检查内部决策过程中对项目风险的讨论是否得到了有效的解决或制订应对措施。


  4.检查项目涉及的风险评估报告、尽职调查报告、审计评估报告等中介机构提出的项目问题、潜在风险是否得到有效的应对。关注中介机构出具报告的主要假设条件是否符合当时的一般市场预期,主要参数来源是否准确合理。同时关注报告中是否存在限制使用条件或免责条款,这些条款是否构成了对报告可靠性的影响。关注对中介服务实际工作量的支撑文件。


  5.审查并购协议和公司章程中对股东会表决权的约定,董事席位分配、任命和决策权限是否能够合理保证企业的利益;审查并购协议中是否约定了额外的股东义务,如是否约定股东向境外项目提供股东贷款以及贷款义务是否对等,相关成本是否在确定收购对价时予以考虑。


  6.获取董事会、股东会会议纪要,检查股东和董事职责的履行情况,包括两类会议是否按章程约定正常召开、表决情况、决议的执行情况等。


  7.检查项目的自有资金比例、资金来源是否与投资方案、批准文件一致,取得的资金是否及时投入项目,是否存在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情形。


  8.检查项目运作中重大事项决策是否符合境外当地法律要求,是否存在重大未决诉讼,分析诉讼形成的原因及可能带来的影响。


  9.检查企业是否对已完成的重大投资并购项目开展后评价形成评价专项报告;对比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文件、批准文件中关于投资效益的描述,对比分析项目效益效果,对于存在重大差异的项目,分析是否存在产量、单价、折现率、汇率、税率、资本性投入、操作成本、损耗率、运营期限等显著的参数差异,揭示差异原因。


  10.检查企业对收回境外投资的管理,是否存在利润长期留存境外。对于尚未汇回国内的利润,企业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应对汇率变化、外汇管制等方面的风险。


  (三)境外工程承包及劳务检查程序


  1.工程承包管理


  (1)获取境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承包项目的基本情况、分包转包情况、合同台账及具体合同、承包项目批准材料等。


  (2)现场检查承包项目的管理过程,与项目现场工作人员访谈了解项目实施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进展情况、是否存在停工、成本计量方式、工作流程、劳务用工人数等。


  (3)检查承包合同订立、变更、执行环节是否符合相关管控制度规定,程序是否合规。


  (4)检查承包合同中有关价款的制订依据是否合理,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恰当,是否存在不利于被检查单位的显失公允的条款。


  (5)检查工程分包、转包情况,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分包、转包企业资质是否符合项目要求,有无违反合同约定违规进行分包转包的情况。


  (6)检查工程项目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和重大安全事故,是否涉及法律诉讼。


  (7)检查工程监理等类似职能机构或部门的设定情况,检查其工作成果资料是否与项目实际运转情况相吻合。


  (8)检查境外工程项目会计核算是否设立内、外两套会计账簿,了解设立两套账簿的原因,检查两套账簿之间是否存在重大会计差异,是否存在涉税风险。


  2.工程预算及结算


  (1)检查境外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与概预算相比是否有超概算现象,如有需查明原因。


  (2)检查境外项目结算情况,与业主结算是否及时,施工过程中的索赔、变更洽商是否及时签订补充协议、价格是否合理。


  (3)检查项目分包结算是否及时、结算方式是否按照合同执行,抽查分包价格与总包价格进行对比,是否存在不合理情况。


  (4)关注境外项目佣金支付情况,佣金比例是否恰当。


  (5)检查合同结算环节是否具有相关的验收单据,是否记载了明确的工作量。


  (6)检查是否对合同盈亏情况进行定期的评估,是否存在亏损合同,分析亏损形成的原因。


  (7)对于建设期限长的合同,采取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分析汇率、劳工、社会政治、利率、税收政策变化等因素导致的风险,是否得到了有效的识别和控制,是否对合同盈亏情况产生重大影响。


  (8)访谈企业内外部法律顾问,了解相关合同是否存在未决诉讼;与企业的财务顾问进行访谈,了解其是否存在未决的税务纠纷。分析这些诉讼和纠纷形成的原因及影响。


  3.工程劳务管理


  (1)分析劳务用工与耗用材料、动力等要素之间的关系,判断劳务量的记载是否合理。


  (2)现场检查劳务用工情况,通过现场访谈了解实际劳务用工人数等情况。


  (3)检查境外劳务用工的模式,了解相关境外监督政策,获取企业劳务用工人员花名册,与工资结算单据、岗位职责及规章制度、现场访谈了解信息等进行比对,分析劳务用工量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不合规情形。


  (4)检查境外劳务用工模式是否符合境内外相关监管政策,是否存在非法雇工,是否存在重大用工纠纷风险,企业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相关风险。


  (5)检查境外用工涉及的劳务公司选取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检查中介公司的资质证明,分析中介公司是否具备相关资质及能力。


  (6)检查境外用工结算方式是否合规,资金流动与结算单据、合同约定是否相符。


  (四)境外采购及招投标检查


  1.获取境外重大采购及招投标项目明细和合同台账,抽取一定比例的样本,测试采购招标制度的执行效果。如查看采购方式(比选、竞价谈判、邀请招标、公开招标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按规定实施集中采购;采购管理机构组成及职责是否符cc合不相容职责分离原则;是否按规定执行采购计划和采购预算等。


  2.检查采购资金的来源及到位情况,是否经相关部门批准,是否存在资金缺口,分析招标行为的合理性、必要性。


  3.检查项目单位重大采购与招投标的组织管理情况,关注招标、评标、定标的监督制约情况。检查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审批、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招标公告发布、评委选择、监督程序、开标过程记录、定标过程、中标通知书发出、合同签署等主要环节是否符合国家和公司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4.逐项检查供应商及投标单位的资质情况,关注是否存在采取挂靠其他高等级资质企业的情况。


  5.检查供应商及投标单位的报价情况,确保项目单位选择的供应商及中标单位为最优单位。关注推荐候选人综合得分及价格的情况,分析原因是否合理。


  6.检查供应商及投标单位的最终中标价格,与实际结算价格进行对比,防止出现为中标而有意报低价格,然后以各种理由进行洽商和变更,从而增加货物或标的价格的现象。审阅所抽取样本的合同,检查供应商及投标单位的最终中标价格,与合同价格是否一致;进度款支付约定与投标书是否一致;合同主要条款是否与投标书一致。


  7.检查是否存在随意变更采购或招标内容,防止出现假招标的情况。


  8.检查投标程序与结果,关注是否存在擅自更改评标办法、随意变更中标单位的情况。


  9.检查采购审批人和投标委员会的人员组成情况,落实是否存在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对采购和招投标进行审批或进入评标委员会。


  10.与参与采购及招标人员进行访谈,关注是否有反映招投标存在违规操作的情况,对反映的情况应给予高度重视并落实其真实性。


  11.检查中标人相关资质,检查实际供应商与中标者是否一致,现场检查并核对付款记录。


  12.将同一供应商在招标标准附近成交的采购项目汇总分析,确认是否存在化整为零,高价采购,利益输送行为。对比资产台账、招标台账、现场观察以及询问设备使用情况,分析是否存在将成套设备分拆采购情况。


  13.分析中标价格的合理性,对偏差较大的项目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高价围标,关注未中标供应商资质、背景、报价依据及评标过程,汇总分析招标项目的投标人、中标人情况。


  (五)境外融资检查


  1.获取并检查企业境外融资管控制度是否完整,是否针对境外融资特点、特殊风险制定了相应的管控措施。


  2.检查企业境外融资行为是否符合相应的制度规范,决策过程是否合规。


  3.检查企业境外融资方案是否设计得当,对境外融资的必要性、经济性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论证,对融资风险是否充分识别并设计了相应的应对措施,对还款资金来源做出了恰当的安排。


  4.检查境外融资的资金流水是否与设计方案一致,是否及时、完整进行了恰当的会计核算。


  5.检查境外融资的资金使用是否符合相关的资金用途规定,是否及时用于境外项目投资,是否存在内保外贷,和境内关联主体之间核算担保事项。


  6.对比分析境内外融资成本,考虑政策、时间等特殊因素影响,综合分析企业的融资行为是否经济合理。


  7.结合境外项目现状,分析境外融资行为是否面临汇率、还款等方面的压力,资金成本是否得到了恰当的控制,是否符合预期。


  8.检查融资担保的情况,对子企业进行担保前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如为非全资控股企业,相应股东是否按股比对等承担担保责任,是否为其他股东的违规提供了连带担保责任。


  (六)境外资金管控检查


  1.获取项目单位内控手册、风险控制文档、流程图、审批权限清单和岗位职责描述文件等,检查与资金相关的控制活动及流程,明确资金业务相应的审批权限及责任部门,确认被检查单位资金管控设计是否合理。


  2.获取集团总部、境外公司金融衍生业务列表和其风险管理文件,审核金融衍生业务是否严守套期保值的原则,是否存在投机目的的金融投资。


  3.与项目单位负责人、主管领导等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资金管控措施、资金运行状况以及资金投资进度等事项。


  4.对项目单位资金管控流程实施穿行测试,检查资金管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关注境外企业现金管理情况,是否存在持有大额现金及坐支现金的情况。


  5.检查项目单位资金预算的执行情况,是否存在无预算、超预算支出。获取境外项目资金年度预算、月度预算(包括预算调整),检查是否按照制度的要求编制、调整预算,是否进行相应的审批;获取预算执行情况分析资料,检查是否按预算进行资金收付,预算外资金收付是否经过审批;查看项目资金的支付进度是否与预算相吻合;检查境外项目资金结余情况,查看资金结余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无效占用资金的情况。


  6.检查项目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资金支出是否符合规定的用途,资金监管账户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7.对照资金流水、银行单据,检查资金收支是否与账面记载一致,是否存在“两张皮”的情形。


  8.检查项目单位银行开户清单、对账单,必要时实施函证程序,检查银行账户的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存在账外户的情形。


  9.检查项目单位现金的使用情况,针对大额现金交易,重点关注交易的实质,使用现金结算的合理性,检查资金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10.关注企业是否采取措施对境外项目资金进行统一的调度管理,是否明确境外项目存量资金限额,从而在集团范围内做到资金的有效利用。


  11.结合对离岸公司的检查,检查资金在离岸公司、投资性主体中的沉淀情况,审查其资金沉淀的情况是否合理,结余资金是否有计划汇回,是否进行管理。


  三、国有境外资产检查一般常见问题和风险提示


  (一)出国费用管理不到位


  1.境外会议费支出超预算;


  2.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等费用超标;


  3.部分费用支出较高且依据不足;


  4.出国人数过多和个别人员境外停留时间超核准天数;


  5.出国费用管理制度与财政部文件规定存在差异。


  (二)管理制度不健全


  1.未对日常经营活动制定相应的管理和考核制度;


  2.未建立系统性的境外资产管理制度。


  (三)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不合规


  1.收入确认不准确;


  2.存货管理不到位,存在账实不符;


  3.纳入技改项目采购的固定资产,如车辆直接计入“工程成本”未纳入“固定资产核算”;


  4.部分境外工作人员工资未纳入工资总额核算;


  5.海外投资保险费用核算科目不准确;


  6.个别项目支出未在预算范围内;


  7.股权投资和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计提不足。


  (四)市场研判失误


  1.溢价收购项目持续亏损,股权面临减值损失;


  2.项目位于不稳定地区,项目进展缓慢或处于停滞状态;


  3.投资后项目发展前景不明朗,面临较大经营压力;


  4.对上游供应风险估计不足,如燃煤电厂面临供应受限;


  5.产能过剩、盈利能力下降。


  (五)未充分行使股东权利和管理职能


  1.治理层和高级管理层未派驻中方管理人员,也未委派一般常驻人员;


  2.股东理念存在差异,部分管理层意图难以落实;


  3.缺乏统一的部门或公司对集团内海外业务进行归口管理;


  4.受到股东协议限制,位于控股公司却未能行使管理职能。


  (六)外部工程审批程序不合规


  1.项目开工时间早于相关部门批复时间;


  2.未经集团公司批复即开始项目前期工作,前期工作程序不规范。


  (七)资金管理不到位


  1.已经支付预付款,但在合同约定时间仍未开工;


  2.款项支付进度与合同规定不符;


  3.备用金借用金额过大,部分备用金存在使用与申请时用途不一致及归还不及时等现象。


  (八)项目管理不规范


  1.招标后大幅变更工程方案;


  2.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不具备资质资格承接工程项目;


  3.项目未及时进行竣工决算,且工程资料保存不完整。


  (九)合同管理存在漏洞


  1.中标单位与合同签署单位不一致;


  2.合同付款比例与招标文件不一致;


  3.部分合同无签订日期;


  4.存在先提供劳务后签署合同的情况。


  (十)安全形势和政策的风险


  1.因安全局势紧张导致项目存在财产安全等风险;


  2.境外有效证件数量不足,可能带来法律风险;


  3.项目所在国恐怖活动较多,遭遇暴力袭击不断攀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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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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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