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2020]第9号 国有境外资产检查
发文时间:2020-12-31
文号: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2020]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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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我国在全球配置资源的能力不断增强,国际竞争力显著提升。据商务部统计,2016—2019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规模合计达6344亿美元。截至2019年末,共在188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4.4万家企业。其中,国有企业通过境外投资和并购形成了大量境外资产。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末,全国国有企业(不含金融企业)资产总额183.5万亿元,其中境外总资产16.7万亿元;国有金融企业资产总额241.0万亿元,全国金融企业所投境外机构资产规模18.1万亿元。随着境外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境外资产监管的重要性也日益增加,因风险管理和内控缺失的问题愈发引起关注,加强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完善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已成为提升国有资产管理水平的重中之重。


  本提示仅供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士在执业时参考,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提示中所涉及的检查范围、内容以及关注的风险点等,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中需结合实际情况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确定,不能直接照搬照抄。


  为帮助注册会计师理解和把握国有境外资产检查工作的内容和实务关注要点,北京注协国际业务专业技术委员会做如下提示:


  一、国有境外资产检查的制度背景


  2011年,国务院国资委陆续出台了《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等多个文件构建境外资产监管体系,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境外投资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实现境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监事会是国资委加强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的重要方面,对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的监督检查以监事会相关办事处为主,采取集中重点检查和境外国有资产检查相结合的形式,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派会计师事务所协助检查工作。


  2018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将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职责划入审计署。2020年9月,国资委印发《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切实推进境外审计全覆盖、常态化,完善审计方式方法,配备具备外语能力、熟悉国际法律的复合型审计人员,探索开展向重要境外企业(机构)和重大境外项目派驻审计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境内外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支持。可以预见,随着上述实施意见的推进,对境外资产的审计监督检查将全覆盖、常态化趋势发展,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业务服务范围将进一步拓展。


  二、国有境外资产检查重要业务领域及检查要点提示


  国有境外资产检查,首先要总体了解被检查单位境外资产总体规模、投资方式、投资领域及地域分布情况;了解境外投资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检查企业业务的合规性;了解被检查单位境外资产总体管控情况,是否制定并严格执行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是否结合自身整体发展战略制定清晰的国际化经营规划,境外资产的管控措施是否存在监管漏洞,相关管控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等。有关国有境外资产检查主要方面的程序可以考虑如下:


  (一)境外资产总体控制检查


  1.获取被检查单位境外投资管控制度,对照相关境外投资规范,检查企业境外管控制度是否存在重大缺失。


  2.获取被检查单位境外投资明细表,通过与审计报告、会计核算帐套数据进行比对,复核相关信息是否准确、完整。


  3.审核境外投资明细表中的项目是否与被检查单位的主业相关,是否属于负面清单中禁止类的境外投资项目。


  4.运用访谈程序,通过对企业境外投资主管领导、不同部门负责人的访谈,了解企业境外投资的运作过程、项目背景、投资效果等信息。


  5.对照访谈了解到的信息、管控流程及关键控制点执行穿行测试程序。重点关注投资决策过程、资金筹措及运用过程、招投标过程、预算控制过程、境外人员管理等。


  6.对被检查单位境外投资的总体盈亏情况进行分析,对于亏损企业和投资回报低于预期的企业,了解企业对重大无效、低效投资所采取的管理措施,检查企业是否履行职责采取应对方案避免或者减少亏损和降低国有资产流失风险。


  7.对投资所在国的基本投资环境进行了解,结合企业提供的风险评估资料,了解相关境外资产面临的主要风险以及可能对项目未来运营造成的影响,检查企业是否有针对性制定风险防范措施。


  8.检查企业是否建立了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是否对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投资计划完成情况以及境外资产管控总体情况进行有效追踪、分析、监测和管理。


  (二)境外投资并购检查


  1.获取被检查单位境外投资并购项目的决策过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决策会议纪要及记录、申报文件、内外部批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尽职调查报告、审计评估报告等,关注是否存在未批先投、未评先投等情况,是否存在属于负面清单规定的禁止类项目,负面清单中特别监管类项目是否报国资委审核。


  2.对照会议纪要、记录,申报文件、批准文件中相同或相似条款的描述是否一致。


  3.检查内部决策过程中对项目风险的讨论是否得到了有效的解决或制订应对措施。


  4.检查项目涉及的风险评估报告、尽职调查报告、审计评估报告等中介机构提出的项目问题、潜在风险是否得到有效的应对。关注中介机构出具报告的主要假设条件是否符合当时的一般市场预期,主要参数来源是否准确合理。同时关注报告中是否存在限制使用条件或免责条款,这些条款是否构成了对报告可靠性的影响。关注对中介服务实际工作量的支撑文件。


  5.审查并购协议和公司章程中对股东会表决权的约定,董事席位分配、任命和决策权限是否能够合理保证企业的利益;审查并购协议中是否约定了额外的股东义务,如是否约定股东向境外项目提供股东贷款以及贷款义务是否对等,相关成本是否在确定收购对价时予以考虑。


  6.获取董事会、股东会会议纪要,检查股东和董事职责的履行情况,包括两类会议是否按章程约定正常召开、表决情况、决议的执行情况等。


  7.检查项目的自有资金比例、资金来源是否与投资方案、批准文件一致,取得的资金是否及时投入项目,是否存在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情形。


  8.检查项目运作中重大事项决策是否符合境外当地法律要求,是否存在重大未决诉讼,分析诉讼形成的原因及可能带来的影响。


  9.检查企业是否对已完成的重大投资并购项目开展后评价形成评价专项报告;对比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文件、批准文件中关于投资效益的描述,对比分析项目效益效果,对于存在重大差异的项目,分析是否存在产量、单价、折现率、汇率、税率、资本性投入、操作成本、损耗率、运营期限等显著的参数差异,揭示差异原因。


  10.检查企业对收回境外投资的管理,是否存在利润长期留存境外。对于尚未汇回国内的利润,企业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应对汇率变化、外汇管制等方面的风险。


  (三)境外工程承包及劳务检查程序


  1.工程承包管理


  (1)获取境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承包项目的基本情况、分包转包情况、合同台账及具体合同、承包项目批准材料等。


  (2)现场检查承包项目的管理过程,与项目现场工作人员访谈了解项目实施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进展情况、是否存在停工、成本计量方式、工作流程、劳务用工人数等。


  (3)检查承包合同订立、变更、执行环节是否符合相关管控制度规定,程序是否合规。


  (4)检查承包合同中有关价款的制订依据是否合理,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恰当,是否存在不利于被检查单位的显失公允的条款。


  (5)检查工程分包、转包情况,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分包、转包企业资质是否符合项目要求,有无违反合同约定违规进行分包转包的情况。


  (6)检查工程项目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和重大安全事故,是否涉及法律诉讼。


  (7)检查工程监理等类似职能机构或部门的设定情况,检查其工作成果资料是否与项目实际运转情况相吻合。


  (8)检查境外工程项目会计核算是否设立内、外两套会计账簿,了解设立两套账簿的原因,检查两套账簿之间是否存在重大会计差异,是否存在涉税风险。


  2.工程预算及结算


  (1)检查境外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与概预算相比是否有超概算现象,如有需查明原因。


  (2)检查境外项目结算情况,与业主结算是否及时,施工过程中的索赔、变更洽商是否及时签订补充协议、价格是否合理。


  (3)检查项目分包结算是否及时、结算方式是否按照合同执行,抽查分包价格与总包价格进行对比,是否存在不合理情况。


  (4)关注境外项目佣金支付情况,佣金比例是否恰当。


  (5)检查合同结算环节是否具有相关的验收单据,是否记载了明确的工作量。


  (6)检查是否对合同盈亏情况进行定期的评估,是否存在亏损合同,分析亏损形成的原因。


  (7)对于建设期限长的合同,采取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分析汇率、劳工、社会政治、利率、税收政策变化等因素导致的风险,是否得到了有效的识别和控制,是否对合同盈亏情况产生重大影响。


  (8)访谈企业内外部法律顾问,了解相关合同是否存在未决诉讼;与企业的财务顾问进行访谈,了解其是否存在未决的税务纠纷。分析这些诉讼和纠纷形成的原因及影响。


  3.工程劳务管理


  (1)分析劳务用工与耗用材料、动力等要素之间的关系,判断劳务量的记载是否合理。


  (2)现场检查劳务用工情况,通过现场访谈了解实际劳务用工人数等情况。


  (3)检查境外劳务用工的模式,了解相关境外监督政策,获取企业劳务用工人员花名册,与工资结算单据、岗位职责及规章制度、现场访谈了解信息等进行比对,分析劳务用工量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不合规情形。


  (4)检查境外劳务用工模式是否符合境内外相关监管政策,是否存在非法雇工,是否存在重大用工纠纷风险,企业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相关风险。


  (5)检查境外用工涉及的劳务公司选取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检查中介公司的资质证明,分析中介公司是否具备相关资质及能力。


  (6)检查境外用工结算方式是否合规,资金流动与结算单据、合同约定是否相符。


  (四)境外采购及招投标检查


  1.获取境外重大采购及招投标项目明细和合同台账,抽取一定比例的样本,测试采购招标制度的执行效果。如查看采购方式(比选、竞价谈判、邀请招标、公开招标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按规定实施集中采购;采购管理机构组成及职责是否符cc合不相容职责分离原则;是否按规定执行采购计划和采购预算等。


  2.检查采购资金的来源及到位情况,是否经相关部门批准,是否存在资金缺口,分析招标行为的合理性、必要性。


  3.检查项目单位重大采购与招投标的组织管理情况,关注招标、评标、定标的监督制约情况。检查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审批、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招标公告发布、评委选择、监督程序、开标过程记录、定标过程、中标通知书发出、合同签署等主要环节是否符合国家和公司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4.逐项检查供应商及投标单位的资质情况,关注是否存在采取挂靠其他高等级资质企业的情况。


  5.检查供应商及投标单位的报价情况,确保项目单位选择的供应商及中标单位为最优单位。关注推荐候选人综合得分及价格的情况,分析原因是否合理。


  6.检查供应商及投标单位的最终中标价格,与实际结算价格进行对比,防止出现为中标而有意报低价格,然后以各种理由进行洽商和变更,从而增加货物或标的价格的现象。审阅所抽取样本的合同,检查供应商及投标单位的最终中标价格,与合同价格是否一致;进度款支付约定与投标书是否一致;合同主要条款是否与投标书一致。


  7.检查是否存在随意变更采购或招标内容,防止出现假招标的情况。


  8.检查投标程序与结果,关注是否存在擅自更改评标办法、随意变更中标单位的情况。


  9.检查采购审批人和投标委员会的人员组成情况,落实是否存在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对采购和招投标进行审批或进入评标委员会。


  10.与参与采购及招标人员进行访谈,关注是否有反映招投标存在违规操作的情况,对反映的情况应给予高度重视并落实其真实性。


  11.检查中标人相关资质,检查实际供应商与中标者是否一致,现场检查并核对付款记录。


  12.将同一供应商在招标标准附近成交的采购项目汇总分析,确认是否存在化整为零,高价采购,利益输送行为。对比资产台账、招标台账、现场观察以及询问设备使用情况,分析是否存在将成套设备分拆采购情况。


  13.分析中标价格的合理性,对偏差较大的项目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高价围标,关注未中标供应商资质、背景、报价依据及评标过程,汇总分析招标项目的投标人、中标人情况。


  (五)境外融资检查


  1.获取并检查企业境外融资管控制度是否完整,是否针对境外融资特点、特殊风险制定了相应的管控措施。


  2.检查企业境外融资行为是否符合相应的制度规范,决策过程是否合规。


  3.检查企业境外融资方案是否设计得当,对境外融资的必要性、经济性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论证,对融资风险是否充分识别并设计了相应的应对措施,对还款资金来源做出了恰当的安排。


  4.检查境外融资的资金流水是否与设计方案一致,是否及时、完整进行了恰当的会计核算。


  5.检查境外融资的资金使用是否符合相关的资金用途规定,是否及时用于境外项目投资,是否存在内保外贷,和境内关联主体之间核算担保事项。


  6.对比分析境内外融资成本,考虑政策、时间等特殊因素影响,综合分析企业的融资行为是否经济合理。


  7.结合境外项目现状,分析境外融资行为是否面临汇率、还款等方面的压力,资金成本是否得到了恰当的控制,是否符合预期。


  8.检查融资担保的情况,对子企业进行担保前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如为非全资控股企业,相应股东是否按股比对等承担担保责任,是否为其他股东的违规提供了连带担保责任。


  (六)境外资金管控检查


  1.获取项目单位内控手册、风险控制文档、流程图、审批权限清单和岗位职责描述文件等,检查与资金相关的控制活动及流程,明确资金业务相应的审批权限及责任部门,确认被检查单位资金管控设计是否合理。


  2.获取集团总部、境外公司金融衍生业务列表和其风险管理文件,审核金融衍生业务是否严守套期保值的原则,是否存在投机目的的金融投资。


  3.与项目单位负责人、主管领导等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资金管控措施、资金运行状况以及资金投资进度等事项。


  4.对项目单位资金管控流程实施穿行测试,检查资金管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关注境外企业现金管理情况,是否存在持有大额现金及坐支现金的情况。


  5.检查项目单位资金预算的执行情况,是否存在无预算、超预算支出。获取境外项目资金年度预算、月度预算(包括预算调整),检查是否按照制度的要求编制、调整预算,是否进行相应的审批;获取预算执行情况分析资料,检查是否按预算进行资金收付,预算外资金收付是否经过审批;查看项目资金的支付进度是否与预算相吻合;检查境外项目资金结余情况,查看资金结余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无效占用资金的情况。


  6.检查项目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资金支出是否符合规定的用途,资金监管账户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7.对照资金流水、银行单据,检查资金收支是否与账面记载一致,是否存在“两张皮”的情形。


  8.检查项目单位银行开户清单、对账单,必要时实施函证程序,检查银行账户的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存在账外户的情形。


  9.检查项目单位现金的使用情况,针对大额现金交易,重点关注交易的实质,使用现金结算的合理性,检查资金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10.关注企业是否采取措施对境外项目资金进行统一的调度管理,是否明确境外项目存量资金限额,从而在集团范围内做到资金的有效利用。


  11.结合对离岸公司的检查,检查资金在离岸公司、投资性主体中的沉淀情况,审查其资金沉淀的情况是否合理,结余资金是否有计划汇回,是否进行管理。


  三、国有境外资产检查一般常见问题和风险提示


  (一)出国费用管理不到位


  1.境外会议费支出超预算;


  2.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等费用超标;


  3.部分费用支出较高且依据不足;


  4.出国人数过多和个别人员境外停留时间超核准天数;


  5.出国费用管理制度与财政部文件规定存在差异。


  (二)管理制度不健全


  1.未对日常经营活动制定相应的管理和考核制度;


  2.未建立系统性的境外资产管理制度。


  (三)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不合规


  1.收入确认不准确;


  2.存货管理不到位,存在账实不符;


  3.纳入技改项目采购的固定资产,如车辆直接计入“工程成本”未纳入“固定资产核算”;


  4.部分境外工作人员工资未纳入工资总额核算;


  5.海外投资保险费用核算科目不准确;


  6.个别项目支出未在预算范围内;


  7.股权投资和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计提不足。


  (四)市场研判失误


  1.溢价收购项目持续亏损,股权面临减值损失;


  2.项目位于不稳定地区,项目进展缓慢或处于停滞状态;


  3.投资后项目发展前景不明朗,面临较大经营压力;


  4.对上游供应风险估计不足,如燃煤电厂面临供应受限;


  5.产能过剩、盈利能力下降。


  (五)未充分行使股东权利和管理职能


  1.治理层和高级管理层未派驻中方管理人员,也未委派一般常驻人员;


  2.股东理念存在差异,部分管理层意图难以落实;


  3.缺乏统一的部门或公司对集团内海外业务进行归口管理;


  4.受到股东协议限制,位于控股公司却未能行使管理职能。


  (六)外部工程审批程序不合规


  1.项目开工时间早于相关部门批复时间;


  2.未经集团公司批复即开始项目前期工作,前期工作程序不规范。


  (七)资金管理不到位


  1.已经支付预付款,但在合同约定时间仍未开工;


  2.款项支付进度与合同规定不符;


  3.备用金借用金额过大,部分备用金存在使用与申请时用途不一致及归还不及时等现象。


  (八)项目管理不规范


  1.招标后大幅变更工程方案;


  2.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不具备资质资格承接工程项目;


  3.项目未及时进行竣工决算,且工程资料保存不完整。


  (九)合同管理存在漏洞


  1.中标单位与合同签署单位不一致;


  2.合同付款比例与招标文件不一致;


  3.部分合同无签订日期;


  4.存在先提供劳务后签署合同的情况。


  (十)安全形势和政策的风险


  1.因安全局势紧张导致项目存在财产安全等风险;


  2.境外有效证件数量不足,可能带来法律风险;


  3.项目所在国恐怖活动较多,遭遇暴力袭击不断攀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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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摘要】 股权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是否构成应税转让,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的疑难问题。本文以国税函〔2005〕130号为线索,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厘清“形式转让”与“实质所有”的冲突、不同还原程序的税务后果,并就证据留痕与程序选择提出前置合规建议。

  【关键词】 股权代持;代持还原;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30号;实际收入认定;司法解除

  【本系列】 本文为《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系列第(三)篇,全系列共三篇,建议依序阅读:

        (一)个人股权转让个税;

       (二)并购重组交易税务风险与合规;

      (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股权代持,在商业实践中十分常见:创始人借名持股,员工经持股平台间接持股,或为规避持股限制而设代持。当公司拟上市、被并购,或实际出资人欲将股权变更回自己名下时,一个棘手的问题随之浮现:

  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此一环节,是否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就直觉而言,股权本即属于实际出资人,变更登记回其名下,似无课税之理;然税务机关所见者,是工商登记上一次“由名义股东向实际出资人”的股权变更,形式上即为一次转让。其间张力,正是代持还原税务问题的核心,亦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最需专业前置判断的领域。

  一、问题的根源:形式与实质的冲突

  代持还原的税务难点,本质上是“实质所有”与“形式登记”之间的冲突:

  · 就实质而言,股权自始属于实际出资人,还原仅使登记与实质一致,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

  · 就形式而言,工商变更呈现为一次股权转让,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转让即可能产生“财产转让所得”并触发核定(详见本系列前文)。

  若税务机关仅认形式,实际出资人即可能为“取回本属于自己之物”而缴一笔税。问题在于:法律与实践,于何种程度上认可“实质”、从而豁免此项税负。

  二、可资依据的规则线索及其边界

  我国目前并无针对“个人间股权代持还原”的统一、明确的征免税规定,但有两条关键线索。

  (一)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是否真正完成”为分水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确立了一项关键区分:

  ·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裁决解除合同及补充协议、停止执行原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因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转让关系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 股权转让合同已履行完毕、其后再解除合同收回股权的,属于另一次股权转让,原已缴个税不予退还。

  该批复所确立的逻辑——转让是否真正完成、收入是否实现、是否经法定程序解除——对代持还原极具参考价值:它指向“经法定程序恢复原状”与“另一次应税转让”之间的根本区别。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特定代持的明确口径

  对一类特定代持,规则是清晰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规定: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企业转让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完税后再向实际所有人分配。惟其适用范围有限(仅限股改造成、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不能简单套用于一般自然人间的代持。

  (三)一般代持还原:仍属“视地方、凭证据”的疑难领域

  对最为常见的自然人间的代持还原,因缺乏全国统一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口径不一:有的认可“实质所有、不视为转让”,有的坚持“形式变更、按转让课税”,亦有要求充分举证证明代持关系真实存在者。需要客观指出的是,目前尚无直接就“代持还原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作出认定的、公开的具名生效判例,争议更多停留在税务机关的征管口径层面——这也意味着,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案证据与事前沟通。此种地区差异与不确定性,正是代持还原最大的风险来源,亦是律师前置判断最能创造价值之处。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代持“无处安放”。在中国境内首发上市(IPO)审核实践中,“股权清晰”是基本要求,发行人历史上的股权代持,通常须在申报前彻底还原,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代持的形成原因、还原过程与相关税务处理;只要代持关系真实、还原属于“恢复原状”而非新的利益安排,实践中基本不构成IPO的实质性障碍。这说明,代持本身并非“无解”——关键始终在于关系真实、还原清晰、税务处理经得起检验。

  三、关键变量:还原是否构成“真实、已实现的转让”

  将上述线索贯通,可得一项对实操极为重要的判断:代持还原是否被课税,根本上取决于它是否构成一次“真实、已实现的股权转让”——若实际出资人自始享有股权、还原只是让登记回归实质、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与所得实现,就不应被简单视为一次新的应税转让。

  这一判断的落点在“实质”:国税函〔2005〕130号所确立的,正是“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即不课税”的精神——它指向的是交易的真实状态(股权自始归属、并未发生真正的转移与所得实现),而非某一种形式或程序。

  这里可以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需要说明的是,以下案件本身并非代持还原纠纷,而是一起因转让价款经补充协议变更而引发的退税争议;但其对“股权转让的实际收入如何认定、收入尚未真正实现时能否课税”的处理,对分析代持还原是否构成应税转让,具有借鉴意义。在该案中(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1302行初191号),转让方在部分收款、办理工商变更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因受让方逾期付款,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转让比例与价格作出调整;转让方申请退税,税务机关仅部分退还,转让方不服涉诉。法院认为,退税之争根本在于股权转让收入的认定——税务机关将转让方在合同履行中收到的阶段性款项径行作为转让收入计税,因双方并未将该款项确定为交易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遂撤销原退税决定、责令重新处理。

  该案的启示在于:收入是否真正实现,直接影响税务处理能否成立。 这与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则不课税”的逻辑相通——代持还原若要主张“非应税”,同样要落到“是否存在真实、已实现的转让所得”这一根本问题上。

  但须看清一条边界:“解除合同、原价收回”与“另一次转让、事后减价”是两回事。130号的免税待遇,对应者为“交易自始未真正完成、经法定程序回归原点”,而非“先行完成、其后反悔”。代持还原欲援用此一逻辑,关键在于证据与程序的真实性:能否证明代持关系自始存在、还原系“恢复原状”而非“新的转让”。

  须予警示:代持还原的税务认定,看的是“实质”而非“形式”。任何安排都必须建立在真实的代持关系之上;切不可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否则非但不能免税,更可能触及偷税乃至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四、律师前置方案: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

  “代持还原”并无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答案,但有一套可予前置的合规动作。

  1.代持期间即建好证据链:书面代持协议、实际出资凭证、资金流水、分红与表决权实际行使的记录——此为日后证明“实质所有”之根本,远较还原之时临时补证为有力。

  2.还原之前先作税务定性评估:判断本次还原更接近“恢复原状、非应税”抑或“应税转让”,预估核定风险与本地口径。

  3.夯实代持关系的真实性与证据:还原能否被认可为“恢复原状”,根本上取决于代持关系是否真实、证据是否完整,而非依赖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切忌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

  4.认清边界、不逾红线:130号的免税对应“未完成的转让经法定程序解除并原价收回”,事后减价、已完成交易的反悔不在此列,更不得虚构诉讼。

  5.事前沟通本地口径:因各地实践不一,重大还原之前即就税务处理与主管机关沟通,必要时争取书面确认或预约裁定。

  6.并购、上市语境下尤须审慎:拟上市或被并购前的代持还原,会同时受到IPO合规审查与税务监管的双重审视,务必将税务处理与还原方式一并设计、一并前置。

  代持还原的税务问题,高度依赖代持关系的真实性、还原的方式与程序、以及主管机关的口径。但有一条原则是确定的:真实、留痕、择定正确的程序,是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的稳妥路径——而此三者,皆须于还原之前,由专业判断预先布置。


  作者简介

  张 乐   合伙人

  le.zhang@allbrightlaw.com

  邵 帅   合伙人

  shaoshuai@allbright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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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面根据2026年最新规定予以说明。

  一、精准划分可抵扣与不得抵扣项目

  (一)不得抵扣项目判定标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2.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3.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4.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5.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二)混用项目进项分摊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成本、费用同时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与不得抵扣项目、无法单独划分用途的,按月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销售额 + 免税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年度清算要求(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次年 1 月纳税申报期,按全年销售额重新清算,多转出税额可转回抵扣,少转出需补做进项税额转出。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同时混用一般 / 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无需分摊转出。

  (三)会计处理流程(依据:财会〔2016〕22 号)

  取得不得抵扣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同步借记开发成本/管理费用、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完成发票勾选认证后,将待认证进项税额转入成本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准予正常抵扣项目范围

  开发成本类: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13% 税率专票)、建筑工程服务(9% 税率专票)、有形动产设备租赁(13% 专票)、勘察、设计、监理服务(6% 专票)。

  期间费用类:广告宣传、测绘、审计、法律咨询、办公设备、公务出差住宿费(6%/13% 专票)。

  二、规范取得、保管法定抵扣凭证(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一)法定有效扣税凭证清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发成本、现代服务主流抵扣凭证);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代扣代缴增值税完税凭证;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农产品收购 / 销售发票(采购苗木、建材农产品适用)。

  (二)票据全流程管控要求

  业务合同、资金流、货物 / 服务流、发票信息保持一致,杜绝虚开发票风险;

  报销单据备注支出用途、对应计税项目(一般计税 / 简易计税),留存合同、付款凭证、项目进度资料备查;

  纳税申报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扣税凭证用途勾选确认;现行政策已取消勾选确认期限,发票取得后任意所属期均可勾选抵扣,但长期滞留未勾选发票会触发税务风险核查,建议按项目进度及时完成勾选。

  三、土地价款差额计税特殊处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一)政策逻辑

  房企一般计税项目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征地拆迁补偿款,无法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不适用进项抵扣,采用销项税额抵减方式扣减当期销售额,减少销项税额。

  (二)标准计算公式

  当期销售额 =(当期全部房款及价外费用 -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1+9%)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三)合法扣除备查凭证

  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监制土地出让金票据、拆迁补偿协议、银行付款流水、拆迁户签收凭证。

  四、各类服务类费用进项抵扣细分规则

  (一)可全额抵扣服务(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

  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广告推广、前期策划、审计评估、办公不动产租赁,取得 6% 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全额抵扣。

  (二)住宿服务抵扣区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

  准予抵扣:员工公务出差住宿费,取得合规 6% 专票,进项正常抵扣;

  不得抵扣:客户招待住宿、员工团建旅游、职工探亲住宿(归属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统一规则(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所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无论业务招待、员工就餐、团建用途,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无需勾选抵扣,直接全额计入成本费用。

  (四)贷款利息及配套融资费用抵扣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1.房企各类银行、信托、民间借贷产生的利息支出,属于购进贷款服务,对应进项税额暂不得抵扣;

  2.向贷款方支付、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进项税额同步不得抵扣;

  3.补充区分:向第三方担保机构支付的担保费,不属于贷款方收取的配套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正常抵扣进项。

  五、落实留抵退税政策,缓解开发资金占用(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

  (一)法定基础规则

  当期进项税额合计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形成期末留抵的,企业二选一:①结转下一纳税期继续抵扣;②按配套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二)房企实操管理要点

  分项目建立进项税额台账,区分一般计税、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简易计税项目进项不得计入留抵退税基数;

  退税申报前完成全部发票勾选、混用项目进项分摊与进项转出调整,留存项目开发进度表、销售计划、成本合同备查;

  符合增量、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规定计算可退税额,按期提交退税申请。

  六、资产重组业务进项留抵结转抵扣规则(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2026 年 1 月 30 日发布,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一)法定适用前置条件

  房企发生合并、分立、业务整体划转,同步转让对应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全部从业人员,转让方、接收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转让方完成税务注销登记。仅转让资产、无配套负债与人员的,不适用本政策。

  (二)进项结转操作流程

  转让方注销前未抵扣的期末留抵税额,凭税务机关出具《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全额结转至接收方,由接收方后续申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