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办[2020]24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12-28
文号:皖政办[2020]2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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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28日



安徽省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有效解决企业和群众异地办事“多地跑”“折返跑”问题,不断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度和人民群众获得感,持续创优“四最”营商环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按照需求导向、改革创新、便民高效、依法监管的原则,加快推动政务服务从政府部门供给导向向企业和群众需求导向转变,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皖事通办”平台和各级政务服务机构,着力打通业务链条和数据共享堵点,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为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从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入手,2020年底前,实现第一批事项“跨省通办”,推动更多事项“省内通办”、长三角地区“一网通办”;2021年底前,基本实现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同步建立清单化管理制度和更新机制;2021年以后,不断拓展“跨省通办”的范围和深度,有效满足各类市场主体和广大人民群众异地办事需求。


  (三)业务模式。根据企业、群众需求和业务工作实际,通过“全程网办”“异地代收代办”“多地联办”等一种方式或多种方式组合,实现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大力推进“全程网办”,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到现场办理的事项外,按照“应上尽上”的原则,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皖事通办”平台,由业务属地为申请人远程办理。持续拓展“异地代收代办”,对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必须到现场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在不改变各地原有办理事权的基础上,通过“收受分离”模式,深化“异地受理、无差别办理”服务。不断优化“多地联办”,对需要申请人分别到不同地方现场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改由一地受理申请、各地政府部门内部协同,申请材料和档案材料通过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共享,实现申请人只需到一地即可完成办理。


  二、重点任务


  (一)聚焦保障改善民生和助力惠企利企,推动高频事项“跨省通办”。围绕教育、就业、社保、医疗、养老、居住、婚育、出行等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异地办事需求,以及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产业链供应链协同等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异地办事需求,2020年底前实现电子社会保障卡申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等58项高频事项“跨省通办”,2021年底前实现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开具户籍类证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新设探矿权登记等74项高频事项“跨省通办”,2021年以后逐步实现新生儿入户、婚姻登记等8项高频事项“跨省通办”,不断便利群众异地办事,方便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提升跨区域政务服务水平,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


  (二)持续推进长三角地区“一网通办”和“省内通办”。在全国高频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清单基础上,协同沪苏浙进一步拓展“跨省通办”范围和深度,为长三角区域协调发展提供支撑保障。支持劳动力输出输入、东西部协作等省区市点对点开展“跨省通办”。支持各地各单位拓展深化,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省内通办”。


  三、具体举措


  (一)统一业务规则和标准。“跨省通办”事项涉及业务的牵头部门要按照“应减尽减”的原则,优化调整“跨省通办”事项业务规则,明确申请条件、申报方式、受理模式、审核程序、办理时限、发证方式、收费标准等内容,统一办事流程和办事指南。各地各部门要基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在省内实现目录清单省市县乡村五级事项名称、编码、依据、类型等基本要素相同“五级四同”的基础上,持续推进我省目录清单与国家基本目录的要素统一,推动事项办理规范化运行,实现同一事项在不同地域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牵头单位:省数据资源局、省委编办、省政府办公厅、“跨省通办”事项涉及业务的牵头部门;配合单位: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人民政府)


  (二)设置并丰富线上专区。2020年底前,在“皖事通办”门户上线“跨省通办”专区,作为我省“跨省通办”服务入口,并与国家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跨省通办”专区互联互通。2021年,不断丰富专区服务内容,加强“皖事通”APP建设和应用,推动“跨省通办”事项“掌上办”“指尖办”。(牵头单位:省数据资源局,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设置并完善线下窗口。2021年底前,县级及以上政务服务大厅设置“跨省通办”专窗,配备相应的设备和人员,并做好与长三角地区“一网通办”专窗的统筹衔接。有条件的市可向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园区延伸。开展窗口工作人员“跨省通办”业务培训,提升代收代办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提高专窗“跨省通办”服务能力和水平。(牵头单位:省数据资源局,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皖事通办”平台支撑。围绕“政府一个平台推服务、群众一个平台找政府”目标,加快推进“皖事通办”平台建设,为“跨省通办”和“省内通办”提供坚实支撑。要充分发挥“皖事通办”平台统一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档案等支撑能力,推动高频电子证照标准化和跨区域互认共享,政府部门核发的证照批文,能通过数据共享查询、核验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到现场核验原件;依托平台统一支付功能,提供便利快捷的物流和支付渠道,推进减时间、减环节、减材料、减跑动。各部门要加强部门业务办理系统与“皖事通办”平台的全面对接,实现深度融合、协同办理;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市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提升基层在线服务能力;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要加快移动端、电脑端、自助端、电视端、窗口端等线上线下多样化办事渠道建设,推动高频服务事项快捷办理,并提供授权代理、亲友代办等功能,切实解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在办事过程中遇到的突出困难,满足不同群体的差异化需求。各部门要落实权威高效的数据共享协调机制,除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等外,一律面向各级政府部门提供履行职责所需的数据共享服务,满足“跨省通办”数据需求;结合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将更多直接关系企业和群众办事、应用频次高的数据纳入共享范围。(牵头单位:省数据资源局,省政府办公厅,“跨省通办”事项涉及部门,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积极探索创新。在全面完成2020年度长三角地区“一网通办”牵头事项的基础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将有需求、有条件的服务事项纳入通办范围,不断提升长三角地区“一网通办”工作水平。聚焦皖浙闽赣四省相关边际城市先行先试,支持各市围绕劳动力输入输出、东西部协作等,与省外对口城市开展点对点“跨省通办”。加快推进“省内通办”,所有列入“跨省通办”清单的事项先行实现“省内通办”,并逐年拓展纳入更多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大力推行“一件事一次办”,从企业和群众“办成一件事”角度出发,推动政务服务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协同办理。(牵头单位: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数据资源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省政府办公厅要加强对全省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工作统筹,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强化经费保障。“跨省通办”事项涉及业务的牵头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对口国家部委的沟通对接,切实做好业务梳理、系统开发、事项办理等工作,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跨省通办”任务;数据资源和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撑,建立工作台账,明确责任单位、时间表、路线图,抓好具体实施工作。各地要落实属地责任,确保本层级的“跨省通办”事项可办、易办、好办,不断提升企业群众办事的便利度和满意度。


  (二)加强法治保障。聚焦政务服务“跨省通办”流程优化再造面临的政策制度障碍,及时清理和修改完善与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中“全程网办”“异地代收代办”“多地联办”等不相适应的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加强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业务流程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推行“互联网+监管”和信用监管,针对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后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整完善监管政策。数据共享要注重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防止滥用和泄密。


  (三)加强督促指导。省政府办公厅将“跨省通办”工作推进落实情况作为重点督查事项,加强对“跨省通办”工作的跟踪督促,对改革措施不到位、工作落实不到位、企业和群众反映问题仍然突出的,给予通报批评等处理。省数据资源局要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好差评”工作,完善评价规则,加强评价结果运用,提高政务服务质量。


  (四)加强宣传推广。各地各部门要统筹政务服务与政务公开,及时公开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进展及成效。省政府网站、各地各部门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等要做好有关政策汇聚、宣传解读、服务推广和精准推送。通过“皖事通办”平台“好差评”系统、各级政府门户网站、“12345”热线等倾听收集企业和群众意见建议,及时解决突出问题。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方案抓紧推动有关工作措施迅速落地见效。对工作推进过程取得的重大进展、存在的突出问题等情况,及时报送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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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