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财会[2020]49号 上海市关于市国资委监管企业2021年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12-17
文号:沪财会[2020]4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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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监管企业,各区财政局,各区国资委: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会计准则贯彻实施工作,不断提升会计信息质量,现将市国资委监管企业2021年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2021年是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重要一年。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应当自2021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新收入准则、新金融工具相关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等新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收入等系列会计准则”);根据财政部《关于保险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有关过渡办法的通知》(财会[2017]20号)规定,符合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条件的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保险公司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保险公司和其他保险公司,应当自2021年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准则;拟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的公司以及尚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大中型企业和母子公司等,应积极准备实施企业会计准则。


  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对于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提升企业治理和国际化经营水平,推动企业稳健经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监管企业要积极发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表率带动作用,高度重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工作,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机构和职责分工,层层落实工作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组织协调,企业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要做好具体实施工作,财务及相关业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


  二、遵循安排,积极稳妥地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为保证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各项工作有序进行,各监管企业应按照下列安排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


  一是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按照财政部的有关工作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贯彻实施新收入等系列会计准则。


  二是尚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各监管企业,应于2021年1月1日起认真研究制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方案,在2021年底前完成人员培训、户数清理、资产清查等各项准备工作。


  三是新划转成为市国资委监管的企业,应积极研究制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方案,原则上在划转后第三年开始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三、做好实施准备,切实规范新旧衔接


  企业是会计准则实施的责任主体。各监管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工作中要做到早准备、早布置,统一政策,加强督导,督促指导所属企业落实企业会计准则实施的主体责任,充分估计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为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提供组织、人力、制度、资金等保障,并指导所属企业根据市财政局《关于2021年非上市企业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沪财会[2020]4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各监管企业应在督促所属企业全面开展资产清查工作的基础上,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坚持把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开展新准则转换工作量评估、制定转换方案、规范各项会计基础等工作,并做好《通知》要求的模拟测算工作、报告管理层、慎重选择会计政策、做好有关账务衔接工作、及时升级改造会计信息系统等新旧衔接工作,确保新旧准则平稳过渡。


  四、聚焦重点,关注企业会计准则重大变化


  各监管企业要借鉴上市公司执行新收入等系列会计准则的经验,聚焦重点难点,及时加强业务指导,引导所属企业关注《通知》明确的十大重点难点问题外,还要督促所属企业注意以下实施问题:


  一是职业判断。企业需要作出职业判断的交易或事项(包括收入确认、预计负债、预期信用损失、公允价值计量等),直接影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应当关注各项职业判断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二是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当如实反映企业的交易或事项。企业应当保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统一性和前后一致,不得滥用会计政策或随意变更会计估计。


  三是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各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43条的规定,对会计要素一般采用历史成本计量;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各企业要审慎选择公允价值计量的主要业务范围和资产负债项目,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是总额法或净额法。企业应当根据其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控制该商品来判断其从事交易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如为主要责任人,应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即按照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如为代理人,应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即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者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确定。


  五是合同负债。合同负债是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新收入准则实施后,企业不再通过预收账款、递延收益等科目核算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而应通过合同负债科目核算;但尚未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而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的增值税部分,不符合合同负债的定义,不应当确认为合同负债。


  六是租赁与非租赁部分。鉴于承租人获得信息的难度以及简化实务的需要,新租赁准则允许承租人按照租赁资产的类别选择是否分拆合同包含的租赁部分和非租赁部分。但对出租人未提供类似的简化处理方法,要求其按照新收入准则的规定分摊合同对价。


  七是使用权资产。根据新租赁准则,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确认使用权资产,不得将租入资产作为在建工程核算。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对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并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规定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


  八是控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五、规范披露,按时上报备案资料


  各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披露首次执行新收入等系列会计准则财务报表项目金额的变动情况,以及重要业务活动的定性和定量信息。


  市国资委已建立执行企业会计准则重要财务事项备案管理制度。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等系列会计准则的企业,应于2021年5月30日前将下述资料报市国资委备案:


  一是执行新收入等系列会计准则的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执行新收入等系列会计准则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预计影响金额,执行新收入等系列会计准则的各项准备工作情况等。


  二是企业决策机构批准执行新收入等系列会计准则的决议。


  三是修订后的《会计核算办法》及修订情况的专项说明,包括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发生变更情况,新旧会计科目衔接对照表等。


  各监管企业应当认真落实执行新收入等系列会计准则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会计核算,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建设,强化对各级所属企业的财务监管,促进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努力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在执行和准备执行新收入等系列会计准则过程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市财政局会计处和市国资委财务评价处联系。各区国资委监管企业请参照执行。


  联系人:


  市财政局  会计处  林菊红  54679568*17042


  市国资委  财务评价处  金蕾  23117148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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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