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提示第26号 后疫情时代计划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时的特殊考虑
发文时间:2021-03-18
文号: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提示第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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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专家提示由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起草,不能替代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相关要求,仅供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参考。由于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千差万别,专家提示亦并非对所有可能出现问题的全面描述,其结论亦可能会因不同情况而有所改变,注册会计师在使用时应当合理运用职业判断。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在新冠肺炎疫情下执行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会计师事务所在新冠肺炎疫情下做好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确保审计质量。2020年,我国疫情防控阻击战取得重大战略成果,中国经济在全球疫情下领跑复苏。然而,境外疫情仍持续蔓延并对供应链和全球经济造成冲击,世界各国正努力防控疫情并试图重启经济,世界局势和全球经济发展尚存在不确定性。


  2020年3月11日,世界卫生组织宣布新冠肺炎疫情构成全球性大流行,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在不同程度上对全球企业的运营造成影响,而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是一项积极鼓励面对面互动且通常受报告截止日期驱动的工作,故而尤其具有挑战性。


  本提示旨在对疫情下,特别是被审计单位涉及境外经营时,注册会计师在计划财务报表审计时的相关考虑加以提示,并未穷尽实务中在计划审计工作时可能需要考虑的所有事项,也可能不适用于特定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在疫情下,更需要注册会计师根据被审计单位及其所处行业受疫情影响的具体情况,尽早且尽可能详细地计划审计工作,更好地调配审计资源、与被审计单位有效沟通,以应对疫情带来的挑战。在计划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计划审计工作,以使审计工作以有效的方式得到执行。疫情下,注册会计师在计划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时,可能需要就疫情对被审计单位和对审计工作的影响,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关注和特别考虑:


  一、项目管理和审计资源配置


  良好的项目管理和恰当的审计资源配置是有效执行审计工作、完成高质量审计的前提条件,也是计划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步骤。在疫情下,特别是被审计单位涉及境外经营时,项目管理和审计资源配置方面可能需要特别考虑:


  1.在确定审计项目的总体时间安排时,考虑被审计单位受疫情影响的特定情况,如被审计单位所处地区及所属行业、是否多地点运营、是否可以正常接触执行审计工作时所需要的数据和人员;


  2.在组建项目组时,考虑是否需要特定技能的项目组成员以应对新增的疫情导致的风险,如是否需要更多的利用事务所内部IT专家的工作;


  3.考虑如何有效进行项目督导和复核,尤其是当部分或全部审计工作是远程进行时;


  4.当远程审计更多地涉及数据的远程传输时,更谨慎地考虑数据保密和安全问题,以确保安全地传输和存储数据。


  二、风险评估


  在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下执行审计工作,风险评估是完成高质量审计工作的重中之重。在疫情下,特别是被审计单位涉及境外经营时,风险评估方面可能需要特别考虑:


  与治理层的沟通


  有效的双向沟通对于财务报表审计十分重要,尤其当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对审计工作带来挑战时。疫情下,注册会计师与治理层的沟通可能需要包括:


  1.治理层是否评估了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a. 治理层是如何进行评估的?


  b. 是否考虑了经营目标、战略和经营风险的变化?


  c. 是否随着疫情及其防控措施等形势的变化进行更新?


  2.治理层的风险评估是否识别了与资产减值、预期信用损失、利率风险、外汇风险和持续经营等方面的重大风险。例如,就持续经营方面的重大风险,可能包括海外供应商继续供货的能力、收入变化、现金流的延迟、推迟财务报告日期、关键员工无法到岗等。进而考虑持续经营假设是否仍然适合。


  对于海外经营占比较高的被审计单位,若存在因疫情影响导致重要审计工作难以执行,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可能影响审计意见类型等情况,注册会计师还需就此与治理层充分沟通。


  初步分析


  在设计和实施初步分析程序时,需要考虑疫情以及报告期内的与疫情相关的其他事件的影响。


  受疫情影响,初步分析很可能变得更加困难,因为历史数据可能与本年度的数据关系不大。 因此,需要更加仔细地考虑和调查差异,很可能在评价分析结果时需要作出更重大的判断,以确定管理层的假设与前一期间相比较的变更或未变更是否合理。


  需要注意的是,仅仅简单地把每个差异变化解释为“差异是由于疫情的影响”,这样的说明不太可能被接受为有效的审计证据。


  总体审计方案


  测试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时,注册会计师常常需要获取原始凭证、与控制执行人沟通、实施观察程序等。当受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影响,注册会计师需要远程进行审计时,控制测试可能难以实施。在这种情况下,在计划阶段确定总体审计方案时,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考虑疫情的影响,可能认为无法执行综合性方案,而考虑执行实质性方案(即,在设计实质性程序时,不信赖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具体项目的审计计划


  注册会计师应当制定具体审计计划。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的规定,具体审计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规定,计划实施的风险评估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二)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的规定,在认定层次计划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三)根据审计准则的规定,计划应当实施的其他审计程序。


  疫情下,在财务报表审计中计划某些具体项目的审计方案方面可能需要特别考虑:


  会计估计审计


  审计会计估计本来就是财务报表审计中的难点,受疫情影响,许多估计对审计来说将更具挑战性,因为估计的不确定性水平可能已经显著增加。 此外,历史数据可能不再是确定估计的有用依据。 例如,以前坏账水平较低的公司现在可能不得不考虑增加其预期信用损失水平。 同样,以前的交易结果可能不再是进行减值评估的可靠依据。


  存货监盘


  受疫情及其防控措施的影响,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在盘点现场实施存货监盘可能特别困难,特别是如果客户自身已经无法执行自己的存货盘点。


  即使由于政府实行地区限制等原因不能实施存货监盘,注册会计师也需要按照相关审计准则的要求,对存货的存在和状况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在计划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需要特别考虑可能无法实施监盘对存货审计工作的影响,考虑如何实施恰当的替代程序。


  财务报表披露


  不确定性的增加意味着在财务报表中充分披露所使用的假设将越发重要,并更受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因此可能需要注册会计师在计划审计工作时就予以更多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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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