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办发[2020]28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11-24
文号:津政办发[2020]2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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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1月24日



天津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方案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主动适应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要求,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一制三化”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政务服务,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依托“政务一网通”平台和各级政务服务机构,统一服务标准、畅通服务渠道、整合服务资源、强化数据共享、创新服务模式,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在更大范围内实现“全市通办”、“跨省通办”。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有序推进。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紧盯企业和群众普遍关切的异地办事事项,打破壁垒障碍,优化办事流程,不断提升企业和群众获得感、满意度。坚持“全市通办”先行,有序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


  上下衔接、整体协同。坚持与国家有关要求对标对表,促进线上线下深度融合,推行“标准统一、异地受理、远程办理、协同联动”的“跨省通办”新模式,大幅提高本市政务服务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水平。


  依法监管、公平公正。加强政务服务“全市通办”、“跨省通办”业务流程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对失信和欺诈行为“零容忍”,保障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三)工作目标。2020年底前实现第一批58项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2021年底前实现第二批76项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2021年以后持续推动第三批6项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同步探索将更多事项纳入通办范围,有效满足企业和群众异地办事需求。


  二、重点任务


  (一)细化“跨省通办”事项标准。对于申请办理的事项,逐一梳理申请条件、申报方式、受理模式、审核程序、办理时限、发证方式、收费标准等,确保2020年12月15日前完成第一批“跨省通办”事项操作规程编制,并逐步完成第二批、第三批“跨省通办”事项梳理和操作规程编制。对于申请查询的事项,要加强与国务院有关部委对接,获取政策、业务、系统、数据等方面的支持,在规定时限内实现社保、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学位学历、职业资格、就业创业、职业年金等信息共享,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信息查询、核验服务,提升办事便利度。(市政务服务办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深化京津冀区域内通办。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印发京津冀地区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秘函[2019]56号)要求,在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开设京津冀区域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专区,实现涉企经营、护照签证等事项“一网通办”。在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和管理协调小组指导下,会同北京市、河北省建设京津冀政务服务统一受理系统,逐步推动信息共享、证照互认。2021年底前,新生儿入户、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监护人代办的除外)实现京津冀区域内通办。(市政务服务办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拓展“全市通办”服务。认真落实“一制三化”审批制度改革公布的“就近办”事项目录。围绕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和企业跨地区生产经营,推动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和涉企经营许可等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全市通办”。申请人在本市范围内可向市、区、街道(乡镇)任意一个实体政务服务机构办事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材料后,通过“政务一网通”平台,将申请材料推送至该事项实际办理部门,办理部门即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能即时办理的即时办理,需要实质审查的依法按程序进行审查,办理结果通过中国邮政快递(EMS)寄送至申请人预留的收件地址,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就近能办、多点可办、异地通办”。各区要在有条件的社区(村)便民服务中心和园区探索设立异地代收代办点,科学设置代办服务项目,统一规范受理、承办、回复流程,为群众提供全程代办服务。(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四)推行“跨省代收代办”模式。2020年12月20日前,市、区、街道(乡镇)三级政务服务机构要完成“跨省通办”窗口设置。市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务院有关部委,建立异地收件、问题处理、监督管理、责任追溯机制,明确收件地和办理地的工作职责、业务流转程序,打通物流和支付渠道,对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必须到现场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实现“收受分离”,即申请人可在“跨省通办”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收件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身份核验,通过邮件寄递至业务属地省市部门完成办理,业务属地省市部门寄递纸质结果或网络送达办理结果。(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务服务办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五)探索“多地联办”模式。对于户口迁移、各类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等迁移类事项,市有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国务院有关部委,改革原有业务规则,建立与有关省区市部门“多地联办”工作机制,凡是办理转入本市的事项,只需向本市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由本市相关部门与转出地经办机构协同办理,申请材料和档案材料通过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共享,减少申请人办理手续和跑动次数。(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政务服务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六)拓展网上办事深度。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到现场办理的事项外,按照“应上尽上”的原则,将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政务一网通”平台,提供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颁证送达等全流程全环节网上服务,申请人可通过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实现“单点登录、全市漫游、无感切换”,由业务属地部门为申请人远程办理。(市政务服务办、市网信办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七)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投资项目统一代码的工作要求,将投资项目纳入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需要办理事项的要件、时限等要素,实行“一套标准办审批”,推行全部事项网上可办,实现就近办、跨区办,推动本市跨地区投资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不断优化。(市政务服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网信办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八)强化“跨省通办”系统建设。在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开设“跨省通办”专区,依托个人和企业空间,精准推送“跨省通办”服务。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公共入口、公共通道、公共支撑等功能,完善“政务一网通”平台统一身份认证、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等支撑能力,推动高频电子证照标准化和跨区域互认共享。按照《关于做好国务院有关部门重点垂直管理业务信息系统与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工作的通知》(国办电政函〔2020〕69号)要求,加快推动“政务一网通”平台与国家各部委垂管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协同办理,依托跨区域查询和在线核验等服务提升办理效率。进一步加强“政务一网通”平台建设,实现网上政务服务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全覆盖,提升基层在线服务能力。加强“津心办”应用程序(APP)建设和应用,推动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已接入的“跨省通办”事项“掌上办”、“指尖办”。(市政务服务办、市网信办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九)提升“跨省通办”数据共享支撑能力。完善数据共享协调机制,明确数据共享供需对接、规范使用、争议处理、安全管理、监督考核、技术支撑等制度流程,满足“跨省通办”数据需求。依托“政务一网通”平台及各部门信息系统,优化集成数据共享服务,将更多直接关系企业和群众办事、应用频次高的数据纳入共享范围。(市网信办、市政务服务办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强化经费保障,积极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各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跨省通办”工作负总责,做好组织保障工作。市有关部门要对照任务分工,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主动与国务院有关部委对接,做好配合工作,加强行业指导。


  (二)强化任务落实。各区、各部门要严格按时间节点落实140项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全市通办”、“跨省通办”。加强政务服务队伍建设,开展窗口人员业务培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大力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监管”和信用监管,切实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


  (三)强化宣传推动。各区、各部门要做好有关政策宣传解读、服务推广和精准推送,广泛宣传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具体举措。利用天津政务网、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和微博、微信等多种渠道,及时公开工作进展及成效,让企业和群众知晓政策、用好政策。


  (四)强化督促指导。各区、各部门要把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抓紧抓细抓实。市政务服务办要加强对各区、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的督促指导,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通过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88908890”便民服务专线等,收集企业和群众意见建议,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等问题线索,按程序移交相关部门及时处理。


 


《天津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一、本市制定《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工作方案》的背景是什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部署要求,本市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方案》。旨在通过改革,进一步统一服务标准、畅通服务渠道、整合服务资源、强化数据共享、创新服务模式、打破壁垒障碍,有效满足企业和群众异地办事需求。


  二、此次“跨省通办”的政务服务事项主要包括哪些?


  主要是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中公布的《全国高频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清单》。包括教育、就业、社保、医疗、养老、居住、婚育、出行等个人服务高频事项和各类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涉企经营许可等企业生产经营高频事项,共140项。


  三、实现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具体时间是什么?


  2020年底前实现第一批58项高频事项“跨省通办”,2021年底前实现第二批76项高频事项“跨省通办”,2021年以后持续推动第三批6项高频事项“跨省通办”,同步探索将更多事项纳入通办范围,有效满足企业和群众异地办事需求。


  四、如何实现线上“跨省通办”?


  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到现场办理的事项外,按照“应上尽上”的原则,将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政务一网通”平台,提供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颁证送达等全流程全环节网上服务,实现申请人通过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单点登录、全市漫游、无感切换”,由业务属地部门为申请人远程办理。加强“津心办”应用程序(APP)建设和应用,推动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已接入的“跨省通办”事项“掌上办”、“指尖办”。同时,本市有关部门将积极与国务院有关部委对接,最大限度获取政策、业务、系统、数据方面的支持,在国家规定时限内实现社保、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学位学历、职业资格、就业创业、职业年金等信息共享,申请人可异地查询或核验本人有关信息,不受地域限制。


  五、如何实现线下“跨省通办”?


  2020年底前,市、区、街道(乡镇)三级政务服务中心将设立“跨省通办”窗口。对必须到现场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申请人可在“跨省通办”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收件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身份核验,通过邮件寄递至业务属地省市部门完成办理,业务属地省市部门寄递纸质结果或网络送达办理结果。同时,在有条件的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和园区探索设立异地代收代办点,为群众提供全程代办服务。对于户口迁移、各类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迁移类事项,凡是办理转入本市的,只需向本市相关部门提出申请,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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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