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经信发[2020]60号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政务服务局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电子印章推广应用行动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11-24
文号:京经信发[2020]6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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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电子印章推广应用行动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政务服务局

北京市公安局

2020年11月24日


北京市电子印章推广应用行动方案(试行)


  为深入推进“一网通办”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切实降低社会交易成本,我市加快推进电子印章在全市范围内法人单位、自然人、政府部门等各类用户中的推广使用。根据《电子签名法》、《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统一管理、分步实施、政府带动、并行过渡”为原则,以政务服务领域电子印章应用为突破口,推进电子印章在企业提交可信材料、政府全程在线审批等业务场景中的便捷应用。积极引导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实现电子印章跨行业、跨区域、跨层级应用,逐步构建“互联网+”环境下政府管理和服务方式,逐步减少纸质材料和实体印章使用,建立程序更便利、资源更集约的政务服务新模式。


  二、电子印章应用的技术实现方式


  参照国家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对电子印章的管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市将推广制作基于签章服务器(简称云章)为载体的电子印章,包含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密钥、印模图形等信息。我市电子签章总体框架包含电子印章管理系统、电子签章应用服务平台(政务服务签章系统和公共服务签章系统,主要服务于政府和企业)和电子签章联盟区块链。其中市电子印章管理系统负责审核、制作及备案;电子签章应用服务平台负责支撑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电子印章应用;电子签章联盟区块链实现电子印章制作、使用的全程留痕上链,构建从印章申领到使用的闭环。


  (一)政府部门主要使用云章进行在线集中式签章和验章。


  全市政府部门的法定名称章、审批业务专用章以及其他电子印章原则上应当制作成为云章,并统一委托存储于政务服务签章系统中。政务服务签章系统通过接口方式,与相关用章业务系统对接实现电子签章和验章功能,以满足集中、批量、自动化的签章使用需求。


  (二)推广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社会组织使用云章。为满足用章单位异地办理、多人办理、授权办理、内部集中式使用等多样化需求,依托第三方机构建设的公共服务签章系统,实现手机扫码签章、业务系统签章,助力推广电子印章在全社会使用。


  (三)建设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电子签章联盟链。采用自主可控的区块链底层技术平台和硬件设备构建区块链基础设施,在印章制发、签验章等环节实现存证、智能合约等区块链技术应用,推动建设统一的区块链基础平台(BaaS)和电子签章联盟链,实现云章的统一存储、可控使用和互信互认。落实电子印章在制、用、改、毁各环节的管理责任,逐步推动各部门依托联盟链形成电子印章的共识共管、共同监督的管理机制。


  三、构建电子印章推广应用场景体系


  (一)政务服务


  推动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在行政审批等“一网通办”业务场景中使用电子印章,逐步实现政府部门在受理、审批等过程中使用电子印章对电子证照、批文批复、合同、凭据、流转单等各类电子材料进行签章,凡可以使用电子材料的,均应当提供电子版式。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办理涉税事项、就业参保、公积金等重点高频服务领域,率先实现使用电子印章全流程办结相关业务。


  (二)在线招投标


  推动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在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和招投标业务中使用电子印章。供应商在线加盖电子印章完成投标书的确认后,无需提交纸质材料,即可完成投标书的在线递交。政府采购部门可以在线公示加盖电子印章的中标函,供应商无需到现场即可获得中标通知书,实现全程无纸化办理。


  (三)合同签订.


  支持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在商业合同、保密协议及劳动合同签署中使用电子印章。通过电子印章的加盖,实现合同双方全程在线完成合同签订、查验和验证,无需见面即可全程办结;同步推广电子印章在本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平台或者其他金融服务领域中的应用,方便企业开展线上信贷服务申请,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签署合同协议实现全程电子化。


  (四)行业试点


  促进电子印章在商务物流、医疗卫生、企业经营等行业应用,逐步开展电子证据存证、数字版权保护、物品防伪、产品溯源、电子病历、药品溯源、企业贷款、信用担保等应用场景试点。


  四、实施计划


  第一阶段,在2020年底前,政务领域先行,带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在政府办事、招投标等领城应用。


  (一)政府电子印章制作和存储托管


  1.针对政务服务受理、审批、补正、出具证明等需要使用政府部门印章的各个环节,组织各区各部门开展政务服务领域所需的法定名称章、审批业务专用章等电子印章(云章)制章工作,实现审批业务专用电子印章“应刻尽刻”。(市公安局、市政务服务局牵头,各区及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0年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2.在市政务服务签章系统中集中存储、托管的电子印章,各单位通过账号、密码等方式授权管理本单位电子印章。建立电子印章政务云集中托管使用管理制度,明确各方管理使用职责,确保电子印章政务云存储环境的物理安全和使用安全。(市经济信息化局牵头,各区及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0年底前)


  (二)政府电子印章应用推广


  1.梳理政府电子印章现状需求及应用情况,形成电子印章应用推进工作台帐,指导全市政务服务领域电子印章工作的有序推进。各区、各相关部门研究提出本领域、本单位电子印章应用计划。(市政务服务局、市经济信息化局牵头,各区及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0年底前完成)


  2.在各区、各部门政务服务大厅、网上受理与审批等场景使用电子印章。实现统一受理平台、统一审批平台、各单位审批系统等与市政务服务签章系统对接,推进在政务服务的各流程环节中使用电子印章,并实现政府部门对企业在网上办事中提交的电子文档进行签章验证,持续推进政务服务全程电子化。(市政务服务局、市经济信息化局牵头,各区及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0年底前完成)


  3.全面实现电子证照加盖电子印章。各区各部门依托市政务


  服务签章系统和市电子证照系统,完成电子证照的签章工作。(各区及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0年底前完成)


  (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电子印章的制作和服务


  1.监督指导相关刻制企业与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实现企业云章的制作,满足用章单位异地办理、多人办理、授权办理等多样化需求。(市公安局负责;2020年底前完成)


  2.开展电子签章公共服务试点。选择具备电子认证服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免费开展电子签章公共服务试点,建设公共服务签章系统,为新开办企业制作并赠送5枚云章(法定名称章、财务章、合同章、发票章以及法定代表人名章),为企业办理政府事项提供免费签章服务。公共服务签章系统包括印章及密钥托管、签章验章、在线印章状态查验等功能,支撑手机端扫码实现签验章等各种应用。电子印章管理系统、企业服务e窗通平台以及网上服务大厅等各单位系统需与公共服务签章系统对接,实现电子印章的快速申领和便利化使用。(市政务服务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经济信息化局负责;2020年底前完成)


  3.研究外省市企业在我市制作或者使用电子印章的相关政策、程序,优化流程、便利企业网上办事。(市公安局、市政务服务局、市经济信息化局负责;2021年底前完成)


  (四)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电子印章应用


  1.实现电子印章在政务服务领域企业提交可信材料、政府全程在线审批等业务场景中的便捷应用。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办理涉税事项、就业参保、公积金等重点高频服务领域,实现基于云章作为电子签章工具,通过电子营业执照等多种方式安全认证登录后进行电子签章,全流程办结相关业务。(各区及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0年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2.在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等领域推广电子印章,应用云章实现在线招投标全程无纸化办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2020年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五)强化基础技术支撑


  1.完善电子印章管理系统、政务服务签章系统,全面支持政府电子印章制发、备案、签章、验章等业务,做好相关应用系统对接改造。(市公安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市政务服务局牵头,各区及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0年底前完成)


  2.采用自主可控的区块链底层技术平台和硬件设备构建区块链基础设施,在印章制发、签验章等环节实现存证、智能合约等区块链技术应用。推动立项建设统一的政务区块链基础平台(BaaS)和电子签章联盟链,构建从印章申领到使用的闭环,实现全流程上链,做到签章信息可查可追溯。(市经济信息化局、市科委负责;2020年底前完成)


  3.各单位已建电子签章系统需逐步与市级系统整合。按照充分利旧的原则,已建电子签章系统的单位,可以继续使用内部电子签章服务器开展电子签章业务,但不应再进行升级改造;已购买电子签章服务的单位,待服务期满后,逐步过渡到使用市政务服务签章系统。(市经济信息化局牵头,各区及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0年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第二阶段,在2021年底前,全面推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电子云章在社会领城应用。


  (一)支持电子云章在商业领城应用。推动各商业银行、融资担保机构、征信机构等社会机构或者商业机构,鼓励企业电子材料的优先使用,满足企业在提交电子材料、填报表单信息过程中使用云章对在线表单进行盖章的需求,可以使用电子材料的,无需要求办事人提供纸质材料。(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银保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2021年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二)实现各行业领域全面应用。推动电子印章在数字版权保护、物品防伪、产品溯源、电子发票、财政电子票据、电子病历、电子处方、药品溯源、跨境支付、供应链金融、资产数字化等行业领域的深入应用,实现电子印章社会化全面推广。(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负责;2021年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五、保障措施


  (一)工作机制。贯彻落实本市《关于电子印章管理工作意见》等相关规定,在全市电子印章管理协调工作小组统筹下,市政务服务局负责全市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领域电子签章应用的统筹推动;市公安局负责电子印章管理系统的建设运维,提供电子印章审核、制作、备案、签验章接口服务;市经济信息化局负责政务服务签章系统的建设运维,为政府部门提供签验章技术支持;其他各市级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电子印章的申请制作、管理和使用,并负责本部门本领域电子印章应用推动。各区参照市级工作机制统筹推进电子印章应用工作体系。


  (二)资金保障。本市坚持集约建设、统筹使用、充分利旧的原则开展电子印章应用体系建设。电子印章管理系统、政务服务签章系统的运维升级及各单位用章系统的改造费用,纳入市区相关单位财政资金预算。


  (三)安全保障。公共服务签章系统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网络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做到后台功能和前端应用的稳定运行,确保电子印章相关信息安全,并接受相关部门依法指导和监管。用章单位应当按照实物印章管理要求对电子印章使用进行规范管理,建立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保管人和使用流程。


  (四)宣传培训。市政务服务局、市公安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开展专项培训、编印操作指南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告知电子印章获取途径、使用场景及使用方式等,营造社会对电子印章的认可度和使用氛围。


  (五)考核评估。通过市政务服务签章系统实现对各单位电子印章使用情况的统计分析和考核评估,推动我市政务和公共服务流程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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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