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税发[2021]17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税务助力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2021-03-17
文号:青税发[2021]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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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税务局,市局局内各单位:


  为全力推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建设,持续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部署,结合《2021年全市税务工作要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自贸试验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紧紧围绕自贸区青岛片区重点行业、新兴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坚持以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以风险防控为底线,解放思想、抢抓机遇、先行先试,立足税务职能,找准切入点和着力点,推出一批优质高效的税务产品,为建成高标准高质量自由贸易园区贡献力量。


  二、税务产品


  (一)办税缴费舒适便利


  1.简化企业开办涉税事项办理程序。对接青岛市企业开办一体化平台,将企业开办、申领发票等事项所需申请表合并成一张,由纳税人在“一体化平台”设立登记时,一次填报、确认,实现一网通办。通过自贸区管委设置的企业开办专区,为企业开办提供一站式服务,实现“一窗”办理新开办企业涉税业务。(牵头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前)


  2.发票增额业务“先批后核”。对最高开票限额为百万元版及以上版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到期后,纳税人再次申领相应版额专用发票,符合纳税信用级别高、税收风险低等特定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其申请先行办理发票版额审批,并结合日常管理实行事后实地核查。(牵头部门:货物和劳务税处,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前)


  3.出口退税“先退后核”。对首次申报退(免)税1万以内和连续12个月申报退(免)税10万元以内的低风险新办企业,创新推行“先退税、后核查”方式,将首次申报平均退税办结时间压缩到5个工作日以内,力争退库时间平均提速75%以上。同时,探索建立“出口退税资金池”,解决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涉税问题。(牵头部门:第二税务分局,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前)


  4.创新增值税留抵退税“点即办”功能。集成运用税收大数据,优化电子税务局功能,系统通过抓取纳税人发票信息、申报信息等税收数据,智能计算出退税申请数据,并实现退税申请表自动预填,纳税人对退税数据进行确认后即可一键申请退税,对审核无问题的,电子送达相关文书,实现增值税留抵退税“全程网上办”,打造增值税留抵退税“智能预填、一键确认、线上直达”新模式。(牵头部门:货物和劳务税处,完成时限:2021年4月底前)


  (二)政策服务积极主动


  5.推出国际税收“政策包”。精准对接青岛“国际客厅”服务需求,汇聚多方智慧,凝聚各方力量,为自贸区和“国际客厅”量身打造国际税收政策服务包,以中英(日、韩、德)双语解析的形式,以“走出去”投资税收指南和“引进来”投资税收政策汇编手册为主要内容,提供精准的国内外税收政策咨询与服务,助力全方位的交流与合作。(牵头部门:国际税收管理处,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前)


  6.政策解答“热线+平台”相融合。实行钉钉群线上直播答疑与12366日常咨询深度融合,着眼于解答纳税人、缴费人关注的税收热点难点问题,在常态化利用钉钉群直播网送政策基础上,同步推送《12366每日播报》,减少重复咨询,提升咨询质效。(牵头部门: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完成时限:2021年3月底前)


  7.实行契税征收“双告知”制度。由自贸区规划建设部门在招拍挂环节向纳税人出具税务机关预制作的“契税政策告知书”,并告知税务机关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情况,进一步便利契税征收,提高土地办证效率。(牵头部门:财产和行为税处,完成时限:2021年8月底前)


  (三)以数治税科学精准


  8.申报数据“预分析、早提醒”。在纳税申报期内,按日分析自贸区企业已申报情况,对税种之间的勾稽关系进行比对,发现申报差错或疑点,立即进行推送并辅导企业及时复核修改疑点数据,实现申报问题早预防、早提醒、早修正。(牵头部门:第四税务分局,完成时限:2021年4月底前)


  9.税收大数据服务精准招商。与自贸区政府招商部门构建招商前信息沟通机制,利用税收大数据,对拟招商企业通过开展前期风险排查分析,对涉嫌虚开、骗税、走逃等违法行为的纳税人,进行招商前预警,通过把好招商入口关,提升自贸区市场主体的质量。(牵头部门:第四税务分局,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前)


  10.推动青岛自贸信用平台建设。依托政府搭建的统一信用平台,推动打造政府主导下的税务、海关、市场监管、银行四位一体的青岛自贸信用平台。对四家联合评定的高信用企业,提供更加便捷的税费务服务以及“银税互动”贷款便利。(责任单位:纳税服务处,完成时限:2021年9月底前)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两级统筹协调。要提升站位,理顺思路,统筹协调推进服务自贸区各项举措的贯彻落实。市局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政策支持、系统保障等工作,并及时协调解决具体落实中的问题;保税港区税务局要按照规定时限抓好各项举措具体落地实施和成效反馈,两级税务部门上下联动,全力配合,确保各项举措保质保量完成。


  (二)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要结合地理位置、区域特点和功能定位,不断创新税收服务措施,对于在改革创新、先行先试过程中出现探索性失误和风险的,市局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给予容错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最大限度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三)以点带面持续推广。要聚焦自贸区企业办税缴费具体堵点痛点难点,以压缩办税时间、提高服务效率为目标,积极探索适合自贸区发展的新思路、新措施,在此基础上充分发挥自贸区的试点带动作用,注重对微创新、微举措的总结提炼,对于可复制、可推广的服务举措,形成制度化措施在青岛市其他功能区或全市范围内推广。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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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