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字[2021]5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补充完善全省2021年工作部署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03-28
文号:鲁政字[202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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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全国“两会”精神,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系列决策落地落实,对照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国家2021年计划报告和预算报告中提出的发展目标、重大举措和重点部署,结合我省实际,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现将补充完善全省2021年工作部署若干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及国家计划、预算报告指标,我省相关指标新增和调整情况(6项)


  (一)新增指标(3项)。


  1.2021年全省5G用户普及率达到30%。(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


  2.2021年全省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8.5%。(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3.2021年省本级基础研究支出增长率达到15%以上。(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二)调整指标(3项)。


  1.2021年全省基础研究支出占研发支出比重由4.34%提高到4.9%。(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2.2021年全省万人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由4.38件提高到4.78件,增长速度由12.9%提高到19.2%。(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3.2021年全省每千人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由6.5张提高到6.7张。(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二、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新增重点任务落实措施(23项)


  (一)关于“建立常态化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并扩大范围,将2.8万亿元中央财政资金纳入直达机制、规模明显大于2020年,为市县基层惠企利民提供更加及时有力的财力支持”。


  落实措施:(1)扩大直达资金范围,基本实现中央财政民生补助资金全覆盖,并将省级和市县安排的相关配套资金全部纳入直达资金管理范围。(2)实行直达库款单独调拨,财政库款直拨市县基层。(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二)关于“继续执行制度性减税政策,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等部分阶段性政策执行期限,实施新的结构性减税举措,对冲部分政策调整带来的影响”。


  落实措施:实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等制度性减税政策;按照国家要求,延长“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三)关于“继续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延长以工代训政策实施期限”。


  落实措施:(1)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2年4月30日;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在青岛市开展职业伤害保障试点。(2)将以工代训政策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扩大新吸纳就业以工代训群体范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关于“延续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支持普惠金融力度。完善金融机构考核、评价和尽职免责制度。大型商业银行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增长30%以上。2021年务必做到小微企业融资更便利、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


  落实措施:(1)按季度通报银行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情况并进行窗口指导。5月底前,对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小微信贷投放、机制体制、产品模式、规范服务、数据质量等开展全面评价,强化结果运用,推动大型商业银行2021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较2020年增长30%以上。(2)结合地区产业规划,综合分析县域信贷有效需求情况,6月底前确定县域存贷比重点提升县。对县域信贷资金适配性进行定期监测,确保重点提升县县域存贷比较2020年继续提升。(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东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五)关于“允许所有制造业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进一步清理用电不合理加价,继续推动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


  落实措施:(1)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综合改革试点和现货市场建设,建立“双专班”工作协同推进制度。放开制造业企业市场准入条件限制。(责任单位: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省能源局)(2)继续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加强转供电价格监管,推动转供电环节价格常态化监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


  (六)关于“全面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坚决整治违规设置的妨碍货车通行的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


  落实措施:(1)对年内开通的5条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实施差别化收费试点。2021年年底前,取消11处政府还贷普通路桥收费站。(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2)建立省交通运输、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整治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联合工作机制,出台标准规范、管理办法,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


  (七)关于“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破除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各种壁垒。弘扬企业家精神”。


  落实措施:(1)6月底前,起草完成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完善省民营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功能,综合应用社保、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数据,建立企业评估评级模型,实现惠企政策“一键匹配”。(2)6月底前,出台山东省优秀企业家表彰奖励办法,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对优秀企业家进行重奖。(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八)关于“健全基础研究稳定支持机制,大幅增加投入,中央本级基础研究支出增长10.6%,用税收优惠机制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落实扩大经费使用自主权政策”。


  落实措施:(1)省级财政科技支出增长10%,集中支持重大关键技术攻关、重大原始创新、重大技术创新引导及产业化和重大创新平台项目。(2)认真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针对制造业企业个性化需求提供政策分类梳理、打包推送和精准辅导,落实“一户一策”税收解决方案,为纳税人提供靶向服务。优化升级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网上报税系统,在申报所得税时,及时提示制造业企业可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和填报方式,帮助企业准确便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3)省自然科学基金资金规模达到6亿元、增加15%以上。(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税务局)


  (九)关于“增强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可控能力,实施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发挥大企业引领支撑和中小微企业协作配套作用。发展工业互联网,搭建更多共性技术研发平台,提升中小微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加大5G网络和千兆光网建设力度,丰富应用场景”。


  落实措施:(1)统筹工业转型发展等资金,对重大技术改造、智能化技术改造等高水平技改给予资金支持,引导全省工业企业加快实施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改造。(2)大力支持数字经济发展,实施工业互联网平台、工业互联网园区和工业设备上云奖补政策,用数字技术赋能产业发展。(3)发挥新旧动能转换基金作用,带动社会资本加大投入,聚焦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等产业项目,支持一批“延链、补链、强链”企业,推动形成具备核心竞争力的产业链供应链。(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省财政厅)


  (十)关于“加强质量基础设施建设,深入实施质量提升行动,促进产业链上下游标准有效衔接,弘扬工匠精神,以精工细作提升中国制造品质”。


  落实措施:(1)出台推进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工作实施方案,整合质量基础设施资源。(2)制定山东省质量提升2021年行动计划,突出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关键共性技术,聚焦农业、食品药品、制造业、服务业、建设工程等“八大领域”,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3)出台山东省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指导企业制定企业联合标准,推动产业链上下游标准有效衔接。(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十一)关于“健全城乡流通体系,加快电商、快递进农村,扩大县乡消费”。


  落实措施:(1)培育10个乡镇商贸中心建设县(市),支持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到乡镇布局商业网点,新建改造一批直营连锁超市和加工配送中心。(2)建设商品交易市场创新发展基地,首批培育认定10个年交易额过300亿元的基地。(3)组织实施现代物流企业培育工程,培育认定2家全球性物流企业集团、10家大型物流企业、20家专业化中小物流企业。(4)打通冷链配送“最后一公里”,将生鲜投递柜、社区配送站等纳入城乡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有条件的市可对建设运营主体给予电费补贴。(5)深化城乡高效配送专项行动,认定10个城乡高效配送县,建设县域物流公共配送中心。(6)培育10家供应链创新与应用企业,推动骨干流通企业与制造企业融合发展,引导传统流通企业向供应链服务企业转型。(7)开展流通领域全行业数字化改造,首批认定10家省级数字化改造企业。(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


  (十二)关于“增加停车场、充电桩、换电站等设施”。


  落实措施:(1)加快停车场建设,利用城市公共空间、单位自有地,建设地下停车场、立体停车楼和机械式停车库。(2)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停车场,按不低于15%的车位比例建设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开展换电模式应用。(3)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不超过100公里间距配建充电站,现有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充电站比例达到50%。(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


  (十三)关于“对脱贫县从脱贫之日起设立5年过渡期,保持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


  落实措施:(1)设立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保持现有帮扶政策、资金支持、帮扶力量总体稳定,继续对脱贫享受政策人口进行帮扶,巩固“两不愁三保障”成果。(责任单位:省扶贫开发办)(2)按照各级财政补助每村不低于50万元标准,支持全省1492个村因地制宜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3)将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作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约束性任务给予重点支持,并将县域范围内村均财政补助标准提高至11万元。(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十四)关于“稳定种粮农民补贴,适度提高小麦最低收购价”。


  落实措施:落实国家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将小麦(三等)2021年最低收购价由每50公斤112元提高至113元。(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和储备局、省农业农村厅)


  (十五)关于“加快发展乡村产业,壮大县域经济,拓宽农民就业渠道”。


  落实措施:(1)持续壮大烟台苹果、寿光蔬菜千亿级特色产业集群,再培育1-2个千亿级产业集群。加快优质粮油、生态畜禽、高效林果、现代种业等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力争总数超过90家。建设省级农业产业强镇100个以上、省级乡土产业名品村1000个以上。(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2)落实良种补贴、生猪调出大县支持等政策,扩大规模化养殖,全年生猪产能达到5000万头。实施畜禽养殖标准化建设,建设国家级养殖场6-10个。推进畜禽屠宰企业标准化建设,年内省级以上畜禽标准化屠宰企业达到50家。(责任单位:省畜牧局)


  (十六)关于“加强对中小外贸企业信贷支持,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优化承保和理赔条件,深化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


  落实措施:(1)组织各承办保险机构统一承保条件、优化理赔服务。(2)实施“境外百展”计划,组织市场采购贸易、跨境电商海外仓等外贸新业态专场云展会。(3)创新举办日本进口博览会、韩国进口博览会和RCEP区域进口博览会,增加自RCEP区域市场进口。(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十七)关于“支持企业开拓多元化市场,优化调整进口税收政策,增加优质产品和服务进口”。


  落实措施:(1)举办山东出口商品全球系列展洽活动,“线上+线下”开拓国际市场。(2)围绕“制造+服务”转型、数字贸易、文化产品及服务、医养健康服务等领域,认定10个省级特色产业服务出口基地。(3)加快青岛西海岸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区建设,扩大大宗商品、高新技术产品和优质民生消费品进口,培育评选100个省级进口“小巨人”企业。(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十八)关于“推动国际物流畅通,清理规范口岸收费,不断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


  落实措施:(1)完善“单一窗口”功能,实现通关流程全程可视化,推动“单一窗口”与海关、港口信息共享。建设口岸收费自主更新系统,并在全省推广。(责任单位:省口岸办、青岛海关、济南海关)(2)推动省内欧亚班列实施铁路快速通关,在具备条件的集装箱口岸实施“运抵直装”和“船边直提”作业模式,落实RCEP货物“6 小时通关”。(责任单位:青岛海关、济南海关)


  (十九)关于“推动服务业有序开放,增设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制定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加强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创新,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自贸试验区融合发展,发挥好各类开发区开放平台作用”。


  落实措施:(1)积极培育特色园区,年内培育10家“双招双引”园区、10家新业态发展园区、10家国际合作园区。(责任单位:省商务厅)(2)推行重大外资项目奖励政策,对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上项目、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省市财政按其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不低于3%的比例予以奖励。(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二十)关于“扩大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促进新型节能环保技术、装备和产品研发应用,培育壮大节能环保产业”。


  落实措施:(1)6月底前,编制完成全省“十四五”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创新环境治理模式,开展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试点、环保管家和环境顾问试点。(2)2021年年底前,评选100家技术领先、管理先进、信誉度佳的环保龙头骨干企业。(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3)立足高标准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培育遴选50家节水标杆企业、10家节水标杆园区。(4)制定完善节水激励政策,积极推广合同节水管理模式和水务经理制度,推动节水服务产业发展。(责任单位:省水利厅)(5)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做好扩大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落实工作。(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二十一)关于“完善能源消费双控制度”。


  落实措施:(1)严控“两高一资”行业新增能耗,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办法,明确“两高一资”行业项目能源消费减量替代系数,确保“两高一资”行业能耗只减不增。(2)5月底前研究制定全省能耗“双控”工作总体方案,将具体任务分解到各市,确保全年全省能耗强度下降3.5%,各市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4.18亿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二十二)关于“发展更加公平更高质量的教育,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入园率,完善普惠性学前教育保障机制,支持社会力量办园。鼓励高中阶段学校多样化发展。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深入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办好特殊教育、继续教育,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


  落实措施:(1)每个乡镇至少建设一所公办中心幼儿园。启动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建设工作,力争使半数以上的县(市、区)通过国家认定。(2)对于办学特色突出的高中学校,依据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合理核定收费标准。(3)建设一批产教融合型典型区(园),每个市至少建设一个共享性的大型智能(仿真)实习实训基地。(4)建设一批职教集团和产教融合实训基地。(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


  (二十三)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规范发展”。


  落实措施:10月底前,推动电子健康卡全面替代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卡,覆盖全省90%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实现卫生健康行业内一码通用。年底前,督促80%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全部纳入“互联网+医疗健康”惠民便民服务平台。(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三、国家2021年计划报告新增重点任务落实措施(4项)


  (一)关于“深入推进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体系建设,做好数据中心建设布局,促进数据资源有序流通和创新应用”。


  落实措施:(1)打造济南、青岛2个低时延数据中心核心区,推进黄河流域数据中心互联互通。(2)提升数据中心运营水平,实施绿色数据中心建设行动,落实数据中心用电补贴政策,引导数据中心绿色、集约、规范化发展。(责任单位:省大数据局、省发展改革委)


  (二)关于“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改革”。


  落实措施:在青岛大学、山东省农业科学院等8家试点单位持续推进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决策机制,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三)关于“设立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机构”。


  落实措施:设立知识产权交易机构,加快推动山东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在济青烟筹划布局建设知识产权运营分中心,搭建覆盖全省的知识产权运营交易服务网。(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四)关于“有序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落实措施:(1)组织平度市、无棣县开展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探索土地延包的具体路径和办法。(2)指导平度市、潍坊市寒亭区、汶上县、兰陵县、禹城市等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县(市、区)围绕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开展试点,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具体路径和办法。(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四、国家2021年预算报告新增重点任务落实措施(3项)


  (一)关于“适度减少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规模”。


  落实措施:(1)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质量走”,扎实做好债券项目储备与筛选,最大限度争取中央专项债券资金支持。(2)拓宽专项债券使用领域,优化债券资金投向,突出债券支持重点,优先用于省委、省政府确定的补短板强弱项项目,优先用于在建续建项目,优先用于专项债券用作项目资本金的项目。(3)强化专项债券项目库管理,加强债券资金监管,提高债券资金使用绩效。(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二)关于“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


  落实措施:(1)全面落实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完成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任务。(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2)组织开展氢能领域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攻关。(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研究设立氢能产业发展基金,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将氢能装备纳入首台(套)保险补偿政策支持范围。(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制定出台省级加氢站建设审批管理办法。(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3)支持生物质能源推广应用重点县建设,推动利用绿色能源。(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能源局)(4)落实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开展造林绿化“十大工程”奖补,支持造林、森林抚育、林木良种培育,探索森林生态补偿机制。(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5)积极参与国家碳排放权交易,重点做好温室气体重点排放企业纳管、上市交易企业配额分配、排放报告核查与配额清缴和排放单位监督管理等工作。(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三)关于“积极推进税制改革”。


  落实措施:(1)推进契税地方立法,研究形成山东省契税具体税率和减征或者免征具体办法,确保契税法于今年9月1日起顺利实施。(2)密切跟踪后移消费税征收环节改革动向,积极推动我省相关工作。(3)积极配合国家做好印花税、关税等税收立法工作,做好税法实施相关准备工作。(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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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摘要】 股权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是否构成应税转让,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的疑难问题。本文以国税函〔2005〕130号为线索,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厘清“形式转让”与“实质所有”的冲突、不同还原程序的税务后果,并就证据留痕与程序选择提出前置合规建议。

  【关键词】 股权代持;代持还原;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30号;实际收入认定;司法解除

  【本系列】 本文为《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系列第(三)篇,全系列共三篇,建议依序阅读:

        (一)个人股权转让个税;

       (二)并购重组交易税务风险与合规;

      (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股权代持,在商业实践中十分常见:创始人借名持股,员工经持股平台间接持股,或为规避持股限制而设代持。当公司拟上市、被并购,或实际出资人欲将股权变更回自己名下时,一个棘手的问题随之浮现:

  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此一环节,是否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就直觉而言,股权本即属于实际出资人,变更登记回其名下,似无课税之理;然税务机关所见者,是工商登记上一次“由名义股东向实际出资人”的股权变更,形式上即为一次转让。其间张力,正是代持还原税务问题的核心,亦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最需专业前置判断的领域。

  一、问题的根源:形式与实质的冲突

  代持还原的税务难点,本质上是“实质所有”与“形式登记”之间的冲突:

  · 就实质而言,股权自始属于实际出资人,还原仅使登记与实质一致,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

  · 就形式而言,工商变更呈现为一次股权转让,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转让即可能产生“财产转让所得”并触发核定(详见本系列前文)。

  若税务机关仅认形式,实际出资人即可能为“取回本属于自己之物”而缴一笔税。问题在于:法律与实践,于何种程度上认可“实质”、从而豁免此项税负。

  二、可资依据的规则线索及其边界

  我国目前并无针对“个人间股权代持还原”的统一、明确的征免税规定,但有两条关键线索。

  (一)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是否真正完成”为分水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确立了一项关键区分:

  ·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裁决解除合同及补充协议、停止执行原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因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转让关系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 股权转让合同已履行完毕、其后再解除合同收回股权的,属于另一次股权转让,原已缴个税不予退还。

  该批复所确立的逻辑——转让是否真正完成、收入是否实现、是否经法定程序解除——对代持还原极具参考价值:它指向“经法定程序恢复原状”与“另一次应税转让”之间的根本区别。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特定代持的明确口径

  对一类特定代持,规则是清晰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规定: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企业转让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完税后再向实际所有人分配。惟其适用范围有限(仅限股改造成、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不能简单套用于一般自然人间的代持。

  (三)一般代持还原:仍属“视地方、凭证据”的疑难领域

  对最为常见的自然人间的代持还原,因缺乏全国统一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口径不一:有的认可“实质所有、不视为转让”,有的坚持“形式变更、按转让课税”,亦有要求充分举证证明代持关系真实存在者。需要客观指出的是,目前尚无直接就“代持还原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作出认定的、公开的具名生效判例,争议更多停留在税务机关的征管口径层面——这也意味着,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案证据与事前沟通。此种地区差异与不确定性,正是代持还原最大的风险来源,亦是律师前置判断最能创造价值之处。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代持“无处安放”。在中国境内首发上市(IPO)审核实践中,“股权清晰”是基本要求,发行人历史上的股权代持,通常须在申报前彻底还原,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代持的形成原因、还原过程与相关税务处理;只要代持关系真实、还原属于“恢复原状”而非新的利益安排,实践中基本不构成IPO的实质性障碍。这说明,代持本身并非“无解”——关键始终在于关系真实、还原清晰、税务处理经得起检验。

  三、关键变量:还原是否构成“真实、已实现的转让”

  将上述线索贯通,可得一项对实操极为重要的判断:代持还原是否被课税,根本上取决于它是否构成一次“真实、已实现的股权转让”——若实际出资人自始享有股权、还原只是让登记回归实质、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与所得实现,就不应被简单视为一次新的应税转让。

  这一判断的落点在“实质”:国税函〔2005〕130号所确立的,正是“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即不课税”的精神——它指向的是交易的真实状态(股权自始归属、并未发生真正的转移与所得实现),而非某一种形式或程序。

  这里可以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需要说明的是,以下案件本身并非代持还原纠纷,而是一起因转让价款经补充协议变更而引发的退税争议;但其对“股权转让的实际收入如何认定、收入尚未真正实现时能否课税”的处理,对分析代持还原是否构成应税转让,具有借鉴意义。在该案中(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1302行初191号),转让方在部分收款、办理工商变更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因受让方逾期付款,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转让比例与价格作出调整;转让方申请退税,税务机关仅部分退还,转让方不服涉诉。法院认为,退税之争根本在于股权转让收入的认定——税务机关将转让方在合同履行中收到的阶段性款项径行作为转让收入计税,因双方并未将该款项确定为交易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遂撤销原退税决定、责令重新处理。

  该案的启示在于:收入是否真正实现,直接影响税务处理能否成立。 这与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则不课税”的逻辑相通——代持还原若要主张“非应税”,同样要落到“是否存在真实、已实现的转让所得”这一根本问题上。

  但须看清一条边界:“解除合同、原价收回”与“另一次转让、事后减价”是两回事。130号的免税待遇,对应者为“交易自始未真正完成、经法定程序回归原点”,而非“先行完成、其后反悔”。代持还原欲援用此一逻辑,关键在于证据与程序的真实性:能否证明代持关系自始存在、还原系“恢复原状”而非“新的转让”。

  须予警示:代持还原的税务认定,看的是“实质”而非“形式”。任何安排都必须建立在真实的代持关系之上;切不可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否则非但不能免税,更可能触及偷税乃至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四、律师前置方案: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

  “代持还原”并无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答案,但有一套可予前置的合规动作。

  1.代持期间即建好证据链:书面代持协议、实际出资凭证、资金流水、分红与表决权实际行使的记录——此为日后证明“实质所有”之根本,远较还原之时临时补证为有力。

  2.还原之前先作税务定性评估:判断本次还原更接近“恢复原状、非应税”抑或“应税转让”,预估核定风险与本地口径。

  3.夯实代持关系的真实性与证据:还原能否被认可为“恢复原状”,根本上取决于代持关系是否真实、证据是否完整,而非依赖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切忌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

  4.认清边界、不逾红线:130号的免税对应“未完成的转让经法定程序解除并原价收回”,事后减价、已完成交易的反悔不在此列,更不得虚构诉讼。

  5.事前沟通本地口径:因各地实践不一,重大还原之前即就税务处理与主管机关沟通,必要时争取书面确认或预约裁定。

  6.并购、上市语境下尤须审慎:拟上市或被并购前的代持还原,会同时受到IPO合规审查与税务监管的双重审视,务必将税务处理与还原方式一并设计、一并前置。

  代持还原的税务问题,高度依赖代持关系的真实性、还原的方式与程序、以及主管机关的口径。但有一条原则是确定的:真实、留痕、择定正确的程序,是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的稳妥路径——而此三者,皆须于还原之前,由专业判断预先布置。


  作者简介

  张 乐   合伙人

  le.zhang@allbrightlaw.com

  邵 帅   合伙人

  shaoshuai@allbrightlaw.com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解答:

  下面根据2026年最新规定予以说明。

  一、精准划分可抵扣与不得抵扣项目

  (一)不得抵扣项目判定标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2.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3.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4.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5.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二)混用项目进项分摊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成本、费用同时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与不得抵扣项目、无法单独划分用途的,按月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销售额 + 免税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年度清算要求(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次年 1 月纳税申报期,按全年销售额重新清算,多转出税额可转回抵扣,少转出需补做进项税额转出。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同时混用一般 / 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无需分摊转出。

  (三)会计处理流程(依据:财会〔2016〕22 号)

  取得不得抵扣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同步借记开发成本/管理费用、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完成发票勾选认证后,将待认证进项税额转入成本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准予正常抵扣项目范围

  开发成本类: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13% 税率专票)、建筑工程服务(9% 税率专票)、有形动产设备租赁(13% 专票)、勘察、设计、监理服务(6% 专票)。

  期间费用类:广告宣传、测绘、审计、法律咨询、办公设备、公务出差住宿费(6%/13% 专票)。

  二、规范取得、保管法定抵扣凭证(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一)法定有效扣税凭证清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发成本、现代服务主流抵扣凭证);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代扣代缴增值税完税凭证;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农产品收购 / 销售发票(采购苗木、建材农产品适用)。

  (二)票据全流程管控要求

  业务合同、资金流、货物 / 服务流、发票信息保持一致,杜绝虚开发票风险;

  报销单据备注支出用途、对应计税项目(一般计税 / 简易计税),留存合同、付款凭证、项目进度资料备查;

  纳税申报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扣税凭证用途勾选确认;现行政策已取消勾选确认期限,发票取得后任意所属期均可勾选抵扣,但长期滞留未勾选发票会触发税务风险核查,建议按项目进度及时完成勾选。

  三、土地价款差额计税特殊处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一)政策逻辑

  房企一般计税项目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征地拆迁补偿款,无法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不适用进项抵扣,采用销项税额抵减方式扣减当期销售额,减少销项税额。

  (二)标准计算公式

  当期销售额 =(当期全部房款及价外费用 -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1+9%)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三)合法扣除备查凭证

  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监制土地出让金票据、拆迁补偿协议、银行付款流水、拆迁户签收凭证。

  四、各类服务类费用进项抵扣细分规则

  (一)可全额抵扣服务(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

  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广告推广、前期策划、审计评估、办公不动产租赁,取得 6% 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全额抵扣。

  (二)住宿服务抵扣区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

  准予抵扣:员工公务出差住宿费,取得合规 6% 专票,进项正常抵扣;

  不得抵扣:客户招待住宿、员工团建旅游、职工探亲住宿(归属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统一规则(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所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无论业务招待、员工就餐、团建用途,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无需勾选抵扣,直接全额计入成本费用。

  (四)贷款利息及配套融资费用抵扣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1.房企各类银行、信托、民间借贷产生的利息支出,属于购进贷款服务,对应进项税额暂不得抵扣;

  2.向贷款方支付、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进项税额同步不得抵扣;

  3.补充区分:向第三方担保机构支付的担保费,不属于贷款方收取的配套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正常抵扣进项。

  五、落实留抵退税政策,缓解开发资金占用(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

  (一)法定基础规则

  当期进项税额合计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形成期末留抵的,企业二选一:①结转下一纳税期继续抵扣;②按配套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二)房企实操管理要点

  分项目建立进项税额台账,区分一般计税、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简易计税项目进项不得计入留抵退税基数;

  退税申报前完成全部发票勾选、混用项目进项分摊与进项转出调整,留存项目开发进度表、销售计划、成本合同备查;

  符合增量、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规定计算可退税额,按期提交退税申请。

  六、资产重组业务进项留抵结转抵扣规则(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2026 年 1 月 30 日发布,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一)法定适用前置条件

  房企发生合并、分立、业务整体划转,同步转让对应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全部从业人员,转让方、接收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转让方完成税务注销登记。仅转让资产、无配套负债与人员的,不适用本政策。

  (二)进项结转操作流程

  转让方注销前未抵扣的期末留抵税额,凭税务机关出具《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全额结转至接收方,由接收方后续申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