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市监竞争发[2021]13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治理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 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03-22
文号:国市监竞争发[2021]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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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严厉整治乱收费的工作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决定部署“治理涉企收费 减轻企业负担”专项行动,推动各项降费政策落到实处,着力解决困扰企业发展的痛点、堵点问题,保障市场主体轻装前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也是“十四五”开局之年,是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具有特殊重要性的一年。当前,世界经济复苏不稳定不平衡,疫情变化和外部环境存在诸多不确定性,我国经济恢复的基础尚不牢固。党中央明确要求,要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保持对经济恢复的支持力度,完善减税降费政策,让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增加活力。


  新发展阶段赋予新使命,新发展格局需要新作为。加强涉企收费监管、减轻企业负担是重要政策方向,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是增加市场主体活力的有力举措。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牢牢树立涉企收费监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政治站位,积极主动作为,创新方式方法,大力查处涉企违规收费行为,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上迈好第一步,见到新气象。


  二、聚焦重点领域,解决企业反映强烈的痛点堵点问题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聚焦社会和企业反映强烈的重点领域和突出问题,集中力量加强涉企收费监管工作。


  (一)中介机构收费。重点对具有一定行政资源和垄断性的中介机构开展检查,联合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民政等行业主管部门深入调研摸底,重点规范行政机关指定或推荐中介服务机构、将其自身应承担的中介服务费用转嫁给企业,中介机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以及在行政审批、补贴申领等过程中既充当“裁判员”又充当“辅导员”收取不合理费用等行为。


  (二)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要求,主动与民政部门对接,摸清本级行业协会商会底数,联合开展抽查检查,形成监管合力。重点对具有法定职责、承担行政部门委托或授权职能、与政府部门尚未脱钩的行业协会进行抽查,严厉查处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借助行政权力搭车收费,以及将政府部门委托事项的费用转嫁给企业承担等行为。


  (三)交通物流领域收费。重点查处机场、铁路等领域不执行政府定价、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以及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沿海各省(区、市)市场监管部门要密切关注海运价格动态,加大对船公司收费的监管力度,督促船公司严格执行价格法律法规,依法查处船代、货代、堆场、报关等中介机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四)水电气暖等公用事业收费。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 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函[2020]129号)要求,督促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全面梳理自查现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停止收取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纠正强制性收费,降低偏高收费标准。重点加强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工程安装、维护维修领域的价格监管,着力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取不合理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商业银行收费。继续围绕《中国银保监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18号)要求,通过交叉检查等形式对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进行抽查检查。要重点查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强制服务、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利用贷款优势地位转嫁抵押登记费、押品评估费,不落实国家及总行层面规定的对中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等行为。检查过程中要推动商业银行落实主体责任,指导商业银行自查自纠、退费整改,主动为企业融资减轻负担。


  三、加强组织引导,确保专项行动取得监管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涉企收费监管点多面广,工作任务较重。本次“治理涉企收费 减轻企业负担”专项行动要突出实效,解决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着力建设长效机制。


  (一)加强统筹组织。市场监管总局分阶段组织开展治理涉企收费交叉检查,各省(区、市)市场监管部门要组织执法骨干力量参与检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好工作保障,为检查组顺利完成任务提供有力支持。各省(区、市)市场监管部门也要因地制宜开展本区域交叉检查,确保全年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宣传引导。专项行动过程中要寓服务于监管,向企业宣讲涉企收费政策,推进涉企收费事项公开透明。要强化收费主体的合规意识,激发自查自纠、主动规范整改的内生动力。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乱收费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发挥震慑作用。


  (三)加强制度建设。要与行业主管部门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对涉企收费政策随时会商、精准把握。要推进部门间综合治理、联合检查,形成监管合力。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给政策制定部门,提出完善政策的意见建议。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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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钱奶茶,税也按一分钱确认吗?

店家销售低价商品,与销售正价商品一样,均需确认应税收入,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各税种具体规定虽有不同,但都不能只将消费者实际支付的金额确认为应税收入。

  前段时间的“补贴大战”,点燃了消费者“奶茶自由、咖啡自由”的热情,个别平台更是交出销售额破纪录的“成绩单”。笔者从安徽省广德市金鑫世贸广场商圈内某著名连锁奶茶品牌(以下称M店)了解到,7月5日—7月18日,该店订单量突破5000单,相当于淡季2个月的销售量。经初步统计,M店近14万元的销售额中,消费者实际支付金额不足6万元,其余金额均为消费券,由平台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商家补贴。

  笔者发现,近期,各平台还在陆续发放“满25减10”“满38减15”等大额满减券,这属于销售商品的价格折扣。根据增值税现行政策规定,对于商家让利部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一杯原价20元的奶茶,消费者凑单后,实际只花费几元即可“收入囊中”。那么,前段时间的一分钱奶茶、近期的几元奶茶,税也按一分钱、几元确认吗?

  答案是否定的。笔者提醒店家,低价商品计税不能只以消费者实际支付金额为标准。那么,店家应如何合规计税?需要注意哪些涉税细节?

  增值税方面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平台按比例给予店家的补贴,应视为销售对价的一部分,计入增值税销售额。

  一般来说,M店等独立经营的小型奶茶店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M店2025年第三季度合计销售额若未超过30万元,则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若超过30万元,则需按照1%征收率、简易计税办法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假设M店(小规模纳税人)2025年第三季度含税销售额为40万元,则其需要缴纳增值税400000÷(1+1%)×1%=3960.4(元)。

  连锁餐饮企业等主体则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在一般计税办法下,按照“餐饮服务”项目、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扣除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计算应纳税额。假设7月,某餐饮企业(一般纳税人)取得含税销售额为10万元,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00元,则该餐饮企业需要缴纳增值税100000÷(1+6%)×6%-1000=4660.38(元)。

  所得税方面

  一般来说,奶茶店、咖啡店等店家,多为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八条明确,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其中,其他收入包括补贴收入。

  对于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店家来说,如何申报纳税呢?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税款。《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一条明确,2023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假设N咖啡店(个体工商户)2025年度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万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且无其他可享受的减免税事项,N咖啡店经营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0000×10%-1500)×50%=3250(元)。

  实务中,有的店家登记类型为企业,就需要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收入总额的9种类型中包含其他收入,补贴收入便为其中之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项进一步明确,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企业应按照上述规定确认收入,按月或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并进行年度汇算清缴。

  笔者提醒,店家不能被外卖平台“大额满减”带来的“泼天富贵”冲昏了头脑,在兴奋之余,须遵循税法有关规定要求,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准确确认销售额或收入,依法纳税。


招用兼职,劳务费如何处理?

近期,笔者发现,常去消费的某知名奶茶连锁店(以下称K店)中,出现了几名操作略显生疏、有些陌生的店员。询问得知,“补贴大战”下订单暴增,店里不得不招用兼职。而且这不是个例,有的奶茶店、咖啡店甚至动员亲属临时帮忙。

  那么,店家在招用兼职过程中,相关劳务费如何进行涉税处理?具体需要取得哪些凭证,以便扣除后续成本?

  店家对于劳务费的处理,主要取决于其与兼职者是否存在雇佣关系。若店家与兼职者不存在雇佣关系,则兼职者从奶茶店获得的劳务费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处理,店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若店家与兼职者存在雇佣关系,则兼职者从奶茶店获得的劳务费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处理,店家依法进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

  根据现行有效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也就是说,店家对于劳务费的处理,主要取决于其与兼职者是否存在雇佣关系。若店家与兼职者不存在雇佣关系,则兼职者从奶茶店获得的劳务费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处理,店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若店家与兼职者存在雇佣关系,则兼职者从奶茶店获得的劳务费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处理,店家依法进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

  情形一:与兼职者不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处理

  在“补贴大战”下,店家招用的兼职者,多为临时招用,一般不与兼职者签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兼职者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税,店家依法进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应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20%计算,适用20%—40%的预扣率,计算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等规定,兼职者可以凭提供服务的书面证明(如签订的劳务合同等)、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销售地、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店家可以将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以K店为例,受近期“补贴大战”影响,订单量暴增,临时招用3名社会兼职者。K店(位于市区)未与兼职者签订劳动合同,签订的为按小时支付费用、每小时20元的劳务合同。假设7月,社会兼职者李某共工作100个小时,取得劳务费2000元;社会兼职者王某共工作120小时,取得劳务费2400元;社会兼职者张某共工作80小时,取得劳务费1600元。可以看出,K店与社会兼职者李某、王某、张某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三人取得的劳务费,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处理。同时,三人可到K店所在地税务机关或通过电子税务局“自然人代开发票”模块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纳税人缴费人,减半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以李某为例,李某需要在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2000÷(1+1%)×1%=19.8(元);因K店位于市区,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为7%,则李某需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19.8×7%×50%=0.69(元);李某共需要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20.49元。王某和张某情形与李某相同,算法一致,分别需要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24.59元和16.39元。

  K店作为扣缴义务人,应为李某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00-20.49-800)×20%=235.9(元)。王某和张某情形与李某相同,算法一致,K店应为王某和张某分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15.08元和156.72元。K店可以凭李某、王某、张某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情形二:与兼职者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处理

  实务中,还有一种不太常见的情况——店家与招用的兼职者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企业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这种情况下,兼职者取得的收入,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例如,假设L餐饮企业与招聘的兼职者孙某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明确每天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且企业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工资按小时计酬,每小时20元,每月结算两次。假设孙某7月共工作80小时,月工资合计1600元。这种情况下,餐饮企业与孙某存在雇佣关系。孙某取得的1600元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处理,L餐饮企业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L餐饮企业可以将工资表、考勤记录、“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等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