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会[2021]11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1年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04-09
文号:津财会[2021]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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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2021年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工作,现将《2021年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工作要点》印发你们,供参考。


  附件:天津市财政局2021年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工作要点


天津市财政局

2021年4月9日



天津市财政局2021年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工作要点


  2021年是“十四五”的开局之年,财政会计工作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十一届九次全会、十次全会暨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积极开创我市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各项工作新局面,为财政中心工作大局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作出应有的贡献。


  一、切实抓好政治建设,持续强化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


  围绕迎接建党100周年,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切实做到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主线,坚决贯彻落实好市委、市政府统一决策部署,持续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强化思想理论武装,加强党建和业务深度融合,推动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高质量发展。指导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品牌建设年”主题活动,教育引导注册会计师从业人员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


  二、立足新发展阶段,编制会计与改革“十四五”规划


  围绕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市委十一届九次、十次全会精神和有关“十四五”规划建议部署,以推动生产高质量的会计数据为主攻方向,加强顶层设计,精心编制《天津市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推进会计法治建设,加快会计人才转型,精准实施会计制度,以信息化为依托推动内部控制建设和管理会计应用,全面提升会计工作管理效能,为天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奠定扎实可靠的会计基础。


  三、提升农业农村会计工作水平,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围绕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推进乡村振兴,全面加强农业农村会计工作。一是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宣传培训,对象覆盖乡镇领导班子、村“两委”成员、村会计及村账代理人员,提升村级财会工作水平。二是突出抓基层、强基础、固基本的工作导向,推动会计领域优秀资源向农业农村下沉,强化农业农村会计理论研究,加快科研成果转化为乡村治理效能。三是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有效实施,推进农民合作社经营管理质量提升,助力乡村振兴和现代农业建设。


  四、加强会计法治建设,筑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安全基础


  围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确保经济安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大力推进会计法治建设。


  (一)推动会计准则制度有效实施。


  一是建立会计准则实施信息共享机制,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联合工作机制,增加工作交流力度,加强信息共享与沟通。二是完善会计准则实施宣传培训机制。针对财政部正式发布的准则制度,及时通过线上方式宣传发布,积极开展线上线下培训讲座,指导单位有效实施。三是加强会计法治服务保障,完善会计专家咨询服务平台,优化丰富会计制度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提升会计准则制度实施质量,对单位反映比较集中的实施问题,及时组织调研、指导帮扶、回应关切,必要时报请财政部答复明确,提升各服务对象及广大会计人员的获得感。四是健全会计学会学术功能。加强会计学术资源统筹,高质量组织会计重点科研课题研究和学术活动,促进学术成果创新应用。


  (二)推进内部控制和管理会计应用。


  一是推动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内控规范的有效实施,有针对性地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内控规范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二是组织开展2020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及分析工作,举办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线上培训班,加强对内控报告质量的审核,提升报告质量。三是宣传推广管理会计典型案例,引导企事业单位拓展管理会计应用,鼓励企业开展个性化管理会计工作。四是以信息化建设、业财融合以及单位数据治理为突破点,引导企事业单位以信息化为手段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和管理会计应用。


  (三)强化会计监督工作质效。


  一是健全会计监督制度体系,深化注册会计师行业联合监管改革,发挥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各自优势,形成监管合力,规范执法决策程序,提升执法公信力,维护会计法制权威。二是加大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力度,组织开展金融控股集团和投融资平台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检查,防范财政金融风险;开展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和调研,保障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顺利推进。三是充分利用各类外部资源,成立会计监督技术咨询专家小组,为会计监督提供智力支持和技术保障。四是加快建设高素质会计监督队伍,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组织开展多层次、全覆盖的会计监督业务培训,攻坚克难、争做一流、以查代训,加快打造政治过硬、能力过硬、业务过硬的会计执法“铁军”。五是组织做好会计监督有关调研和课题研究。


  四、推进会计领域“放管服”,持续助力改善营商环境


  围绕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入推进会计相关领域“放管服”建设。一是加强工作联动,推动“证照联办”和电子证照应用。对采用信用承诺方式审批的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在发放执业许可证书之后六个月内,完成资质复核和业务质量抽检,做到有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改正。二是建立完善行业诚信档案,优化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规则,用信用监管引领行业可持续发展。联合行业协会统一行动,探索建设执业质量评价标准和职业鉴定委员会,准确界定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营造良好执业环境。三是以持续提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为核心,加强正面宣传引导,指导会计师事务所健全内部治理机制,促进会计服务品牌建设,为市场提供高质量服务,充分发挥会计服务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


  五、抓好人才队伍建设,加强高端会计人才培养使用


  围绕加快营造良好人文环境,主动开放吸引聚集会计人才,全力打造人才高地。一是优化会计人才生态环境,树立“天下才天津用”的理念,实行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会计人才政策,鼓励优秀会计人才进津留津,在天津展示出彩会计生涯。二是统筹各层次会计人才培养。积极参与财政部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高端、国际化高端人才选拔。认真开展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高质量实施天津市会计领军人人才培养各项工作。三是加强高端会计人才使用。持续发挥市会计学会高端会计工作委员会、会计咨询专家等平台功能,完善搭建专业交流服务平台、决策智库平台、理论研究平台,引领高端会计人才崭露头角、施展才华,助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四是加强会计人员水平评价工作,精心组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高级会计师评审,充分发挥考试评审对会计人才选拔、培养的导向作用。五是探索打造会计人才科研成果转化平台,加强产学研用结合,打通会计科研课题成果转化通道。六是支持财政系统会计人才库建设,完善会计人才培养使用机制,助力财政事业高质量发展。


  六、完善会计管理责任体系,提升会计信用信息管理水平


  围绕弘扬诚信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一是加强会计诚信教育,增强会计人员诚信意识,使会计诚信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成为广大会计人员的自觉行动。二是推动会计政务服务首问负责制,指导各区积极开展会计人员管理政策宣传工作,提高会计人员对管理政策的知情权,最大限度提升服务群众幸福感。三是优化升级会计诚信管理平台,突出服务理念,通过平台功能优化探索建立我市会计人员黑名单管理机制。四是完善基层会计管理体制。进一步梳理市区两级会计管理任务,强化会计人员属地管理,建立管理制度,加强督导巡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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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