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04-25
文号:税总办发[2021]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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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商联:


现将《2021年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厅


2021年4月25日


2021年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好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扎实推进“六稳”“六保”工作任务落实,按照党史学习教育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部署,国家税务总局与全国工商联决定,结合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联合开展2021年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以下简称“春雨润苗”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行动内容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春雨润苗”行动以推进减税降费、落实和优化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减税降费政策为抓手,通过部门间紧密协作发挥合力,为小微企业“送政策、优体验、助成长”,让各项税费支持政策和创新服务举措及时惠及小微企业,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拓展成长空间,做到“春风化雨、春雨润苗,助力小微、携手共赢”。


——送政策。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决策部署,全面精准实施面向小微企业的税费政策宣传咨询辅导,创新方式方法,持续“惠苗固本”帮助小微企业懂政策、得实惠。


——优体验。积极拓展便利化办税渠道,科学统筹服务资源,简化办税流程,拓展服务场景,着力提升小微企业获得感,持续“助苗强干”帮助小微企业会办理、享红利。


——助成长。打造“点线面结合、中长期兼顾”的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模式,加强诉求收集快速响应、重点行业重点帮扶,着力解决融资难题,构建常态联动机制,持续“护苗成长”帮助小微企业稳发展、行长远。


二、行动安排


本次行动共推出3大类主题活动,贯穿12项服务措施,按照总体设计、层层分解、分步推进的原则具体实施。


(一)开展“惠苗政策进万家”活动(2021年4月启动)


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联合开展“惠苗政策进万家”减税降费政策“百日”宣传活动,进一步创新宣传辅导方式,主动将最新减税降费政策精准送达,帮助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对优惠政策应知尽知、红利应享尽享。


1.精诚合作共治,提升社会协同度。各地税务机关和工商联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双方互设联络员,及时交换信息,协调解决问题,督促工作落实。在各级工商联所属商会设立税收志愿者,向小微企业宣传减税降费政策、开展创业辅导等公益活动。联合加强与政府部门、涉税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沟通协作,充分利用“三师”人才、业务骨干及财税法律专家组建税收专家顾问团队,定期上门为企业提供政策宣传辅导、涉税风险自查提醒等纳税服务,营造更有利于小微企业成长的政策环境和服务氛围。


2.精制宣传产品,提升政策关注度。在全国工商联、省级工商联官方网站新设小微企业服务专栏,优化各级税务机关小微企业税费服务专栏设置,重点针对小微企业税费优惠政策进行宣传。分行业、分类型制发通俗易懂的案例式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指南。聚焦企业生命成长周期,结合地方实际,梳理制作具有地域特色、符合小微企业信息获取习惯的多元化宣传产品,通过税务机关和工商联新媒体平台渠道联合加以推广。


3.精准分类推送,提升内容知晓度。根据小微企业经营管理特点,创新政策解读方式,逐步将宣传重点向企业法定代表人、税务代理人覆盖,同时结合“一户式”管理服务机制要求,分门别类精准推送税收政策,确保在提升知晓度的同时减少对纳税人不必要的打扰。积极改进新办小微企业服务方式,将宣传阵地前移,通过深化与市场监管、社会保障等部门的协作,联合推出包含税费优惠政策、操作指引等在内的“新办小微企业大礼包”。各地税务机关根据行业特点,有针对性地向本地小微企业推送优惠政策、办税提醒、风险提示等内容。推动各级工商联所属商会会员企业名单与税务机关实现共享,积极扩大涉税涉费服务覆盖面。


4.精心开展辅导,提升办理熟练度。联合开展小微企业税费专题培训,开展“滴灌式”宣传辅导,详细解读当前热点税费优惠政策,帮助纳税人熟悉业务办理流程。利用征纳互动平台等渠道,在线解答小微企业咨询问题,及时回应纳税人缴费人关切。建立新办小微企业助办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级商会税收志愿者作用,对存在办税困难的小微企业“点对点”辅助办理。在12366纳税服务热线小微企业专线配备精通小微企业税收政策的业务骨干做好咨询解答工作。


(二)开展“助苗服务优体验”活动(2021年5月至6月开展)


各级税务机关会同工商联开展小微企业“助苗服务优体验”互动体验日活动,围绕落实落细小微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推出实而精的税费服务举措和互动体验主题,邀请小微企业“走进”税务机关,体验税费服务,增强示范效应,同时倾听小微企业意见建议,用心用情为小微企业办实事、解难题。充分发挥基层工商联及所属商会的组织作用,会同当地税务机关组织小微企业积极参与,扩大活动覆盖面。


5.优化办税缴费服务,体验“全程网上办”。各地税务机关按照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发布的规范,积极拓展网上办税缴费事项,除特殊复杂事项外基本实现小微企业办税缴费事项网上办理,有条件的地区可推行掌上办理。同时,根据税务总局统一安排,积极推行退税全流程电子化,推广税费缴纳方式多元化,推进简易处罚事项网上办理,进一步简化小微企业高频涉税事项办理流程;精简享受税费优惠政策办理流程和手续;有条件的地区可在办税服务厅设置体验区,专人辅导小微企业操作,听取改进意见。


6.优化领票开票服务,体验“专票便捷开”。各地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丰富发票申领方式,如电子发票网上申领、纸质发票邮寄送达,有条件的地区可提供首次领票包邮服务等,便利小微企业领票用票。推进新办纳税人专票电子化,辅导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申领开具电子专票。通过专题交流会等形式组织线上线下体验活动,让小微企业懂开票、易开票。


7.优化场所设置服务,体验“便民微税厅”。各地税务机关按照“线上服务不打烊、线下服务无死角”的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在有条件的地区设置便民服务室、便民服务窗口,打造“微税厅”,解决特殊群体需求及偏远地区办税路程远、时间长等办税“痛点”,打通小微企业办税缴费“最后一公里”。邀请小微企业实地体验,并根据需求优化“微税厅”服务事项。


8.优化减税账单服务,体验“红利一单清”。各地税务机关对于能够计算减税降费红利的,可结合实际为小微企业提供红利账单推送服务,创新红利账单自主查询功能,突出优惠政策享受前后对比,让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财务人员对于“享受什么政策、享受了多少优惠”一目了然,提升小微企业减税降费获得感。


(三)开展“护苗成长促发展”活动(持续开展)


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结合所在地区小微企业行业特点和发展需求,持续开展“护苗成长促发展”活动,打造“点线面”相结合、中长期有兼顾的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新模式。


9.聚焦诉求响应,持续疏导促遵从。发挥各省级工商联小微企业委员会作用,及时收集反映小微企业涉税涉费诉求,共同召开小微企业税费服务座谈会,直接听取小微企业税费方面的意见建议。建立小微企业诉求联动响应机制,对于通过工商联及所属商会收集到的小微企业涉税诉求,严格按照小微企业快速响应程序及时处理,确保“件件有回复”。建立涉税异议事项协调机制,小微企业提出的涉税异议可通过工商联及时与同级税务机关协商依法处理。


10.聚焦重点行业,持续施策助成长。在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费优惠政策基础上,坚持普惠性与指向性相结合,聚焦落实好支持科技创新、区域协调发展、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方面的税费优惠政策,结合全国工商联创新型成长型民营企业赋能行动,通过落实税费优惠激励小微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推动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


11.聚焦税银互动,持续创新易融资。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与银保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不断规范完善税银互动,在确保数据安全、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围绕“以税促信、以信换贷、以贷扶微”主线,持续助力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题。


12.聚焦企业发展,持续优化增动力。税务总局和全国工商联定期进行会商,围绕双方共同关心和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进行意见交换与会商。各地税务机关和工商联联合开展对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辅导效果的跟踪回访,发现问题及时“补课”,并运用税收大数据对政策落实效果进行跟踪分析,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政策红利落实到位。围绕激发市场活力、稳岗就业支持、激励研发创新等方面,联合开展专项调研,充分发挥工商联建言献策、参政议政渠道作用,推动出台更多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三、行动要求


(一)加强领导,压实责任。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要充分认识“春雨润苗”行动的重要意义,将之纳入年度重点工作进行谋划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好本地的实施方案,细化措施和责任分工,进一步完善配套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推进落实到位。


(二)统筹协作,形成合力。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要切实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积极主动开展对接,建立合作机制。各项行动措施的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要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前台后台互相支持、内部外部同步推进的良好工作格局。


(三)强化监督,跟踪问效。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要加强对本系统的业务指导,定期对重点举措实施情况开展跟踪评估,形成上下联动、同向发力的监督格局,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反馈,确保各项行动举措顺利实施。


(四)创新亮点,主动宣传。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要积极创新活动形式和内容,打造具有本土“基因”、富有自身特色的“春雨润苗”行动,做好工作记录和资料整理,及时总结工作成效,提炼好做法、好案例,积极总结宣传创新经验,不断提升专项活动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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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钱奶茶,税也按一分钱确认吗?

店家销售低价商品,与销售正价商品一样,均需确认应税收入,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各税种具体规定虽有不同,但都不能只将消费者实际支付的金额确认为应税收入。

  前段时间的“补贴大战”,点燃了消费者“奶茶自由、咖啡自由”的热情,个别平台更是交出销售额破纪录的“成绩单”。笔者从安徽省广德市金鑫世贸广场商圈内某著名连锁奶茶品牌(以下称M店)了解到,7月5日—7月18日,该店订单量突破5000单,相当于淡季2个月的销售量。经初步统计,M店近14万元的销售额中,消费者实际支付金额不足6万元,其余金额均为消费券,由平台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商家补贴。

  笔者发现,近期,各平台还在陆续发放“满25减10”“满38减15”等大额满减券,这属于销售商品的价格折扣。根据增值税现行政策规定,对于商家让利部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一杯原价20元的奶茶,消费者凑单后,实际只花费几元即可“收入囊中”。那么,前段时间的一分钱奶茶、近期的几元奶茶,税也按一分钱、几元确认吗?

  答案是否定的。笔者提醒店家,低价商品计税不能只以消费者实际支付金额为标准。那么,店家应如何合规计税?需要注意哪些涉税细节?

  增值税方面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平台按比例给予店家的补贴,应视为销售对价的一部分,计入增值税销售额。

  一般来说,M店等独立经营的小型奶茶店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M店2025年第三季度合计销售额若未超过30万元,则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若超过30万元,则需按照1%征收率、简易计税办法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假设M店(小规模纳税人)2025年第三季度含税销售额为40万元,则其需要缴纳增值税400000÷(1+1%)×1%=3960.4(元)。

  连锁餐饮企业等主体则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在一般计税办法下,按照“餐饮服务”项目、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扣除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计算应纳税额。假设7月,某餐饮企业(一般纳税人)取得含税销售额为10万元,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00元,则该餐饮企业需要缴纳增值税100000÷(1+6%)×6%-1000=4660.38(元)。

  所得税方面

  一般来说,奶茶店、咖啡店等店家,多为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八条明确,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其中,其他收入包括补贴收入。

  对于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店家来说,如何申报纳税呢?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税款。《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一条明确,2023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假设N咖啡店(个体工商户)2025年度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万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且无其他可享受的减免税事项,N咖啡店经营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0000×10%-1500)×50%=3250(元)。

  实务中,有的店家登记类型为企业,就需要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收入总额的9种类型中包含其他收入,补贴收入便为其中之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项进一步明确,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企业应按照上述规定确认收入,按月或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并进行年度汇算清缴。

  笔者提醒,店家不能被外卖平台“大额满减”带来的“泼天富贵”冲昏了头脑,在兴奋之余,须遵循税法有关规定要求,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准确确认销售额或收入,依法纳税。


招用兼职,劳务费如何处理?

近期,笔者发现,常去消费的某知名奶茶连锁店(以下称K店)中,出现了几名操作略显生疏、有些陌生的店员。询问得知,“补贴大战”下订单暴增,店里不得不招用兼职。而且这不是个例,有的奶茶店、咖啡店甚至动员亲属临时帮忙。

  那么,店家在招用兼职过程中,相关劳务费如何进行涉税处理?具体需要取得哪些凭证,以便扣除后续成本?

  店家对于劳务费的处理,主要取决于其与兼职者是否存在雇佣关系。若店家与兼职者不存在雇佣关系,则兼职者从奶茶店获得的劳务费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处理,店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若店家与兼职者存在雇佣关系,则兼职者从奶茶店获得的劳务费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处理,店家依法进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

  根据现行有效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也就是说,店家对于劳务费的处理,主要取决于其与兼职者是否存在雇佣关系。若店家与兼职者不存在雇佣关系,则兼职者从奶茶店获得的劳务费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处理,店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若店家与兼职者存在雇佣关系,则兼职者从奶茶店获得的劳务费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处理,店家依法进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

  情形一:与兼职者不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处理

  在“补贴大战”下,店家招用的兼职者,多为临时招用,一般不与兼职者签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兼职者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税,店家依法进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应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20%计算,适用20%—40%的预扣率,计算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等规定,兼职者可以凭提供服务的书面证明(如签订的劳务合同等)、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销售地、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店家可以将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以K店为例,受近期“补贴大战”影响,订单量暴增,临时招用3名社会兼职者。K店(位于市区)未与兼职者签订劳动合同,签订的为按小时支付费用、每小时20元的劳务合同。假设7月,社会兼职者李某共工作100个小时,取得劳务费2000元;社会兼职者王某共工作120小时,取得劳务费2400元;社会兼职者张某共工作80小时,取得劳务费1600元。可以看出,K店与社会兼职者李某、王某、张某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三人取得的劳务费,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处理。同时,三人可到K店所在地税务机关或通过电子税务局“自然人代开发票”模块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纳税人缴费人,减半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以李某为例,李某需要在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2000÷(1+1%)×1%=19.8(元);因K店位于市区,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为7%,则李某需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19.8×7%×50%=0.69(元);李某共需要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20.49元。王某和张某情形与李某相同,算法一致,分别需要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24.59元和16.39元。

  K店作为扣缴义务人,应为李某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00-20.49-800)×20%=235.9(元)。王某和张某情形与李某相同,算法一致,K店应为王某和张某分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15.08元和156.72元。K店可以凭李某、王某、张某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情形二:与兼职者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处理

  实务中,还有一种不太常见的情况——店家与招用的兼职者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企业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这种情况下,兼职者取得的收入,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例如,假设L餐饮企业与招聘的兼职者孙某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明确每天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且企业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工资按小时计酬,每小时20元,每月结算两次。假设孙某7月共工作80小时,月工资合计1600元。这种情况下,餐饮企业与孙某存在雇佣关系。孙某取得的1600元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处理,L餐饮企业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L餐饮企业可以将工资表、考勤记录、“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等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