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2021年)
发文时间:2021-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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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电子商务法》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服务规范电子商务经济发展,推进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便利化,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1年6月10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djjxkc 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经营范围(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三、信函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邮编:10082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5月11日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落实《电子商务法》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服务规范电子商务经济发展,推进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便利化,现就进一步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通知如下。


  一、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成为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类型的市场主体,应当向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自然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或通过网络从事保洁、洗涤、缝纫、理发、搬家、配制钥匙、管道疏通、家电家具修理修配等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不需要办理登记。自然人从事网络交易活动,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不需要进行登记。同一经营者在同一平台或者不同平台开设多家网店的,各网店交易额合并计算。


  二、对于进驻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并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对于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其提供其商事主体身份信息和营业执照并核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为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提供技术支持,并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和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


  三、对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可以将电子商务平台为其提供的用于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将经常居住地登记为住所,其住所所在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其登记机关。不直接开展经营活动的集群登记地或集中办公地,不适用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办理登记。仅登记网络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要在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后标注“(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


  对于自然人通过网络平台从事利用自己技能开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依托平台接受网约工作任务的、从事其他依法无需办理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活动的,如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应使用电子商务平台为其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办理,其自然人住所所在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其登记机关。登记机关要在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后增加标注“(灵活就业)”。


  四、经营者在同一平台有两个以上网络经营场所的,或已登记了一个平台经营场所后又进入另一个平台经营的,经营者可将多个网络经营场所在同一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并标注在营业执照上,无需重复办理营业执照。已使用实体经营场所(不含集群登记地址)办理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者,可直接在营业执照上加标网络经营场所。


  五、电子商务平台应当为经营者办理营业执照登记提供便利。经营者需要平台提供网络经营场所证明的,相关平台应积极协助为其提供符合营业执照登记要求的具有唯一性、长期性、可追溯性的网络地址或身份标识证明,方便经营者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六、2021年6月底前,总局将依托市场主体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建立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受理专区。电子商务经营者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个体工商户的,可通过专区填写登记信息,由总局统一转至经营者住所所在地登记机关业务系统进行审核办理,方便申请人全流程在线办理。通过专区统一受理并完成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由登记机关直接发放电子营业执照,由经营者自行下载使用。相关平台在为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前,需通过登记受理专区向社会公示其电子商务平台相关主体身份和资质信息。


  七、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如实公示其属于不需要办理登记具体类型的自我声明以及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


  八、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同总局进行系统接口对接,对于进入平台经营且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经经营者授权同意,可由平台代为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对于已在平台开展经营活动且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经经营者授权同意,可由平台通过专区批量集中代为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鼓励平台协助平台内经营者开展公示营业执照信息、年报报送等活动,切实为经营者提供方便。


  九、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并严格执行电子商务经营者规范登记要求,充分运用互联网思维,采取互联网办法,积极支持、鼓励、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在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意见建议、先进经验,要及时反馈市场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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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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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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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