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2021年社会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的公告
发文时间:202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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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宁发改价格(调控)〔2020〕571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宁财(综)发〔2016〕892号)等文件规定,现将2021年全区社会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收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请于2021年12月31日前到所在地县级残联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上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也可登录"宁夏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网上申报系统”(网址http∶/www.nxcjirwb.org.cn∶8001/)进行办理。各单位年审时,应携带以下资料∶


  (一)安排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持《宁夏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申报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残疾人大学生需提供《毕业证》。


  (三)残疾人职工的劳动合同书或在编证明(仅首次申报时提供)。


  (四)残疾职工的上年度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五)上年度用人单位通过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支付工资(6-12月份)的凭证。


  (六)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需提供劳动合同、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登记表。


  (七)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提供劳动合同;社会保险权益记录表;3、6、9、12月份工资凭证;残疾人工资流水;统计部门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表。


  以上资料统一使用A4纸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其真实性用人单位自行负责,对弄虚作假者将依法追究用人单位的责任。


  二、关于残保金征收


  (一)征收范围


  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


  (二)征收时限及计算标准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采取自核自缴的方式向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残保金。


  1.对残保金实行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至1.5%(不含)的,按应缴费额的50%征收;1%以下的,按应缴费额的90%征收;达到1.5%及以上的,免征残保金。


  2.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我区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3.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4.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职工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5.机关事业单位利用公益性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计入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6.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以及安排1名残疾人应届(择业期两年内)大学生就业的,均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7.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8.残保金按上年度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为∶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x1.5%-上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x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三)申报缴纳


  1.用人单位采取自核自缴的方式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须对填报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中所填报相关数据真实性负责,如经查证所报数据不实,用人单位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行政事业单位可以使用税务机关提供的登记号码(社会信用代码或在税务部门申报社保费的登记号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保金。对没有社保费编号或社会信用代码的行政事业单位需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组织临时登记后申报缴纳残保金。


  3.企业缴费单位应在申报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保金,与主管税务机关签订了财税库银三方协议的用人单位也可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


  4.残保金申报缴纳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5.残保金按年计算,原则上一次性缴纳,对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经税务部门审核后,可分次缴纳。分次缴纳可按月或季缴纳。


  三、关于减免(缓缴)


  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缴)办法》(宁财(综)发〔2017〕364号)相关减免条件的用人单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由税务、财政、残联按审批流程进行审批;安排残疾人达到比例的用人单位需按规定进行零申报;享受在职职工30人(含)以下的小微企业免征残保金的用人单位,需要按规定履行备案减免申报。


  四、关于处罚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相关规定,由残保金征收机关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残联、财政及征收部门联合追缴,并对欠缴残保金应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五、其他


  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各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本单位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年审和残保金申报缴纳工作。各级残联、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2021年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和残保金征缴工作,全面加强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为促进全区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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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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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