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制造业头雁企业培育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05-24
文号:豫政办[2021]2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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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河南省制造业头雁企业培育行动方案(2021—202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4月26日


河南省制造业头雁企业培育行动方案(2021—2025年)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培育一批创新水平高、质量效益优、成长性好、带动力强的头雁企业,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为主攻方向,以构建“556”高能级制造业体系为重点,聚焦做强做优6大战略支柱产业链和培育壮大10大新兴产业链,加快资源整合,健全培育机制,推动传统优势企业在转型升级中持续做优做强、战略性新兴企业在创新引领中实现跨越发展,形成一批引领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的头雁企业,为先进制造业强省建设提供坚强支撑。


  (二)培育目标。到2025年,力争在“556”制造业体系每个重点领域认定3—5家头雁企业,形成十百千亿级优质企业雁阵。


  1.创新水平更高。头雁企业研发投入、每亿元主营业务收入有效发明专利数保持全国同行业领先水平,建成一批国家级重大创新平台,形成一批国家一流创新团队和人才队伍,突破一批“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培育一批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和“独角兽”企业,头雁企业创新引领力大幅提升。


  2.质量效益更优。头雁企业税收贡献度保持较高水平,智能制造、绿色制造和服务型制造等先进制造模式示范引领作用突出,创建一批国家级质量标杆企业、中国质量奖获奖企业,工业增加值增长率高于全行业平均水平,企业成长性更好。


  3.带动能力更强。头雁企业规模能级显著提升,力争新增千亿级企业2—3家、百亿级企业20家左右、10亿级新兴企业100家以上,带动5000家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形成一批万千亿级产业集群、现代化产业链,群链主导力显著提升。


  二、培育对象及遴选认定


  (一)培育对象。围绕装备制造、食品制造、电子信息、汽车制造和新材料5大优势产业,钢铁、有色、化工、建材、轻纺5大传统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智能网联及新能源汽车、新能源、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节能环保6大新兴产业和10个新兴产业链领域,择优选择一批企业进行重点培育。


  (二)遴选标准。每年对全省上年度产值规模10亿元以上的优势产业和传统产业企业及1亿元以上的新兴产业企业进行分类评价、综合遴选。优势产业和传统产业企业主要按照发展质量、创新驱动、智能制造、绿色制造、头雁效应、管理水平6个一级指标和13个二级指标进行评价。新兴产业企业主要按照发展质量、创新驱动、成长潜力、头雁效应、管理水平5个一级指标和11个二级指标进行评价。


  (三)认定程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头雁企业评价管理办法,建立头雁企业培育库,组织开展企业入库工作。头雁企业培育实行动态调整,符合条件的新申报企业择优纳入培育库,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调出培育库。每年上半年面向所有入库企业评审认定一批年度头雁企业,经省制造强省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后发布年度头雁企业名单,并落实相关扶持政策。


  三、重点任务


  (一)提升企业创新引领力。


  1.培育创新龙头企业。做强创新主体,引导入库企业对标世界一流、国内领先创新型企业,加快晋档升级,推动具有一定基础的创新型龙头企业晋级为“独角兽”企业和成为行业创新领导者。鼓励入库企业申报国家工业强基项目和产业基础再造工程,争创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


  2.发挥创新带动作用。引导入库企业加大技术创新研发投入,主导或参与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等重大创新平台建设,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协同技术攻关,“揭榜挂帅”国家重大创新专项,突破一批前沿引领技术和“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加强产学研用合作,引领重大创新成果转移转化,带动提升创新链整体能效,成为打造中西部创新高地的主力军。(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


  3.强化转型升级示范。引导入库企业大力实施新技术改造工程,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为转型升级赋能;加快提升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水平,创建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服务型制造等示范标杆;延伸拓展新兴产业领域,实现换道提速跨越发展,引领全省制造业转型升级。(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


  (二)提升企业市场主导力。


  1.提升质量品牌。引导入库企业实施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三品”工程,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品牌建设,增加优质供给,打造更多河南制造精品,争创各类质量品牌荣誉;主导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等制(修)订和推广应用,开展商标国际注册,创建世界级品牌。(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省政府国资委)


  2.积极拓展市场。支持入库企业创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研发推广填补国内空白、替代国外进口的产品。鼓励企业开展线上线下营销,发展跨境贸易,创新营销模式。编制入库企业重点产品目录,加大目录内产品在重大工程、民生项目、政府采购中的使用力度,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大力推销目录内产品,提高河南制造国内外市场占有率。(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省政府国资委)


  3.提高管理水平。引导入库企业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合理调整业务流程、组织架构和管理模式,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支持企业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引导企业提高精益管理水平,加强内部成本管控,优化资源要素配置,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府国资委)


  (三)提升企业群链带动力。


  1.塑造产业链竞争新优势。推动入库企业平台化发展,增强产业链上下游资源掌控能力,成长为产业链生态主导型企业,增强产业链竞争力和稳定性。依托入库企业综合竞争优势,加快补链延链强链,提升产业链现代化水平,形成一批产业特色鲜明、配套服务完善、分工合作高效的先进制造业集群。(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


  2.带动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引导入库企业打造开放式“双创”平台,向中小企业开放创新资源、共享生产要素、提供资金人才支持等,形成大企业带动中小企业发展、中小企业为大企业注入活力的融通发展格局。鼓励入库企业加大对省内中小企业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促进企业间配套协作发展,带动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瞪羚”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等。(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


  3.带动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支持入库企业延伸生产服务链条,加快生产模式向产品、服务和整体解决方案并重转变。支持企业“裂变”专业优势,发展科技服务、创意设计、检验检测认证等生产性服务业。依法支持符合条件的入库企业设立企业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提高大型制造设备、生产线等融资租赁服务能力。(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河南银保监局)


  (四)提升企业成长支撑力。


  1.强化招商引资。按照重点产业链招商图谱,依托入库企业开展以商招商,积极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重点引进一批产业链补短板项目,提高产业链完整度。支持企业引资与引智、引技相结合,开展集群式招商,形成产业发展集群效应。加大“独角兽”、隐形冠军企业引进力度,各地可“一企一策”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


  2.夯实项目支撑。将投资5亿元以上的先进制造业项目、1亿元以上的新兴产业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新技改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需清洁生产审核的项目须通过清洁化改造验收后方可纳入。优先支持入库企业申报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和国家各类专项资金。健全“要素资源跟着项目走”机制,着力解决土地、资金、环境容量等要素制约难题,加大项目推进实施力度,推动项目尽快竣工达产,形成新的增长点。(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地方金融监管局)


  3.鼓励整合提升。引导入库企业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走出去”参与全球资源整合配置,通过市场化增资扩股、兼并重组、股权置换等方式做大做强。入库企业兼并重组省外产业链关键企业和项目的,鼓励各地按相关政策给予支持,对重大兼并重组项目可“一事一议”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财政厅,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


  四、支持政策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保障入库企业充分享受现有各类惠企政策。省有关部门要统筹利用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头雁企业做优做强。


  (一)入库企业可享受以下政策。


  1.支持人才队伍建设。依托国内外知名高校,每年组织30名左右入库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开展培训,优先推荐入库企业家申报中原企业家领军人才。在省招才引智创新发展大会设立专题活动,精准引进高端人才团队。(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2.降低企业要素成本。落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制度,重点保障入库企业发展用地需求,确保入库企业引进项目尽快落地。加强入库企业用电调度,积极推动制造业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依法依规推动符合条件的天然气用户转供改直供,降低企业生产要素成本。(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


  3.加大金融支持力度。落实入库企业上市挂牌“绿色”通道制度,支持入库企业利用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拓宽直接融资渠道。鼓励银行与创投、担保等金融机构合作,创新投贷联动模式,支持各地政府对入库企业贴息贴费。(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证监局、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


  (二)头雁企业可享受以下政策。


  1.支持企业改造升级。对头雁企业实施的重点技改项目,单一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上限由1000万元提高到2000万元,补助金额不超过技改项目投资总额的30%。将符合条件的“机器换人”示范项目纳入技术改造项目支持范围,给予不高于投资总额30%的补助。(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府国资委、省财政厅)


  2.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20亿元、30亿元、40亿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头雁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国资委、省财政厅)


  3.支持传统优势产业发展。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0亿元、100亿元、500亿元、1000亿元的传统优势产业头雁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2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奖励;期间,每上一个100亿元台阶,再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府国资委、省财政厅)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制造强省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头雁企业培育工作,推动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建立头雁企业培育工作定期协商交流制度,通报推进情况,部署重点任务,协调解决企业发展面临的困难问题。


  (二)健全工作机制。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头雁企业培育行动的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健全头雁企业培育统计监测体系,强化对企业的评价管理。


  (三)形成推进合力。发展改革、财政、统计、科技、税务、农业农村、通信管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完善支持措施,抓好重点任务落实。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和配套政策措施,培育本地重点企业,做好入库企业申报推荐和服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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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