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全面落实减税降费工作小组综合推进组关于进一步做好2021年减税降费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05-25
文号:冀财税[2021]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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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全面落实 减税降费工作小组成员单位:


  截至目前,2021年减税降费与税费优惠政策已基本陆续公 布。为全面推进全省减税降费工作,支持市场主体更好融入新 发展格局,促进经济平稳运行、提质增效,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 下:


  一、深刻领会中央继续实施减税降费政策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中央实施了 一系列减税降费举措,有力促进了创新创业,最大程度对冲了疫情不利影响,保证了经济社会平稳运行发展。今年以来,中央多次强调要继续执行和完善减税降费政 策,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不搞“急转弯"。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 专题召开了全面落实减税降费工作小组会议,对全年工作进行 安排部署。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理解和准确 把握中央减税降费决策部署的精神实质和重要意义,深入落实 新发展理念、深化“放管服''改革、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主题活 动,采取更周密部署、更有效措施、更扎实手段,把减税降费工作 抓紧抓实,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后劲,切实惠 企利民、纾困解难,有力助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全面准确理解和落实好各项政策


  今年以来,财政部、税务总局连续公开发布了第4、6、7、8、9、10、11、12、13、14、15、17、18号等13个公告。经梳理,共有减税 降费政策56项、税费优惠政策44项。


  (一)减税降费政策


  1. 2019年延续减税降费政策35项。延续实施支持小微企 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物流企业大 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延长广告费和 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降低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 例、减半征收小规模纳税人地方“六税两费"等政策。


  2.2020年延续减税降费政策17项。包括电影放映服务免 征增值税、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 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继续免征相关医 疗器械注册费等政策。


  3.2021年新出台减税降费政策4项。包括提高增值税小规 模纳税人起征点、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制造业企 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扩大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 政策范围等政策。


  (二)税费优惠政策


  延长期限类政策30项。包括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 得税政策、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金融机构从小 微企业等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动漫企业增值税即征即 退、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免征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政策。


  新出台类政策14项。包括海南自由贸易港试行启运港 退税政策、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免税政策、集成电路产业和软 件产业免征进口关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卫生健康 委委托进口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 税等政策。


  (减税降费和税费优惠政策清单及内容简介附后。以前通 知涉及政策清单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三、扎实推进减税降费各项工作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各级财政、税 务、发改部门,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执收单位, 要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 公开政策清单。收到本通知1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务 网站、通知公告等形式将政策清单集中统一公开。严格落实收 费目录清单制度并及时动态调整,增强时效性、精确性和透明 度。


  (二) 坚决贯彻落实。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 定征收税费,及时按规定办理各项退税退费,严禁征收“过头税 费"、擅自增加税收优惠享受条件,切实做到应减尽减、应退尽 退。对纳入收费目录清单管理的收费项目,不得提高征收标准、 扩大征收范围,不得提前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审批权限擅 自设立收费项目。


  (三) 加强宣传解读。按照全省减税降费宣传月统一部署, 充分利用新媒体和传统媒体开展线上线下宣传解读,通过政府 网站、微信、微博、印发宣传资料等方式开展多渠道、广覆盖的减 税降费政策宣传,对政策涉及的纳税人、缴费人开展一对一精准 辅导,确保市场主体和群众应知尽知,准确理解和充分享受各项 政策。


  四、工作要求


  (一) 高度重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 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主要 领导亲自抓、负总责,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坚决把该减的税减到 位,把该降的费降到位,确保减税降费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二) 加强组织。充分发挥各级减税降费领导小组职能作用,及时召开工作会议、印发工作要点、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完成 时限,全面推进各项重点工作落实落地、取得实效。对政策不落 实、增加企业负担、损害企业利益的问题,坚决予以严肃查处。


  (三)注重协调。各级财政、税务、发改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协 同配合,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统筹采取调研、培训、督 导等形式,密切跟踪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情况,做好效果监测和分 析研判,及时研究解决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坚决打通政策落实 “最后一公里”。


  附件:1-2【点击下载】


  1.2021年减税降费政策清单


  2.2021年税费优惠政策清单


  附件1


2021年减税降费政策清单


  目录


  一、2019年延续税费政策清单(35项)


  1.延续实施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2.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3.延长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4.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


  5.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6.降低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7.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


  8.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减征增值税


  9.延续实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10.公益性捐赠税前结转扣除政策


  11.对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捐赠扶贫货物暂免征增值税


  12.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


  13.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


  14.减半征收小规模纳税人地方“六税两费"


  15.降低增值税税率


  16.将不动产分两年抵扣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


  17.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入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18.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进项税额加计抵扣


  19.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20.个人所得税增加专项附加扣除


  21.对符合条件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2.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23.延续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减免政策


  24.支持文化企业发展政策


  25.对个人或企业投资者三年内转让创新企业CDR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26.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7.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


  28.对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免征、减征增值税、所得税、契税等


  29.对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免征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30.减免不动产登记费,调整专利收费


  31.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


  32.降低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出入境证照类收费、商标注册收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3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阶段性减免政策


  34.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扣减增值税、城镇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所得税等


  35.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创业就业实施税收优惠,扣减增值税、城镇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所得税等


  二.2020年延续税费政策清单(17项)


  1.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2.电影放映服务免征增值税


  3.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4.电影、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五大类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5.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6.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7.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8.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等


  9.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10.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11.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12.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13.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4.取消港口建设费


  15.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


  16.继续免征相关医疗器械注册费


  17.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注册费


  三.2021年新出台税费政策清单(4项)


  1.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


  2.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


  3.制造业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4.扩大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范围


  附件2


2021年税费优惠政策清单


  目录


  一、延长期限类(30项)


  1.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2.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3.金融机构从小微企业等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4.动漫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5.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免征企业所得税、印花税


  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涉农贷款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7.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8.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


  9.抗艾滋病药品免征增值税


  10.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11.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有关增值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12.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提供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对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13.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14.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5.页岩气资源税减征30%


  16.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17.供热企业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8.易地扶贫搬迁税费优惠政策


  19.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


  20.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21.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


  22.关于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有关风险准备金和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23.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


  24.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


  25.疫苗生产企业直接配送至接种单位的,不得对其征收疫苗储存运输费


  26.对经批准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27.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


  28.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29.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30.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新出台政策类(14项)


  1.海南自由贸易港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2.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免税政策


  3.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免征进口关税


  4.卫生健康委委托进口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5.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维修用航空器材,免征进口关税


  6.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


  7.支持新型显示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


  8.“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9.“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


  10.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


  11.“十四五"期间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和军警用工作犬进口税收政策


  12.“十四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


  13.“十四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


  14.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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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股权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是否构成应税转让,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的疑难问题。本文以国税函〔2005〕130号为线索,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厘清“形式转让”与“实质所有”的冲突、不同还原程序的税务后果,并就证据留痕与程序选择提出前置合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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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问题的根源:形式与实质的冲突

  代持还原的税务难点,本质上是“实质所有”与“形式登记”之间的冲突:

  · 就实质而言,股权自始属于实际出资人,还原仅使登记与实质一致,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

  · 就形式而言,工商变更呈现为一次股权转让,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转让即可能产生“财产转让所得”并触发核定(详见本系列前文)。

  若税务机关仅认形式,实际出资人即可能为“取回本属于自己之物”而缴一笔税。问题在于:法律与实践,于何种程度上认可“实质”、从而豁免此项税负。

  二、可资依据的规则线索及其边界

  我国目前并无针对“个人间股权代持还原”的统一、明确的征免税规定,但有两条关键线索。

  (一)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是否真正完成”为分水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确立了一项关键区分:

  ·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裁决解除合同及补充协议、停止执行原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因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转让关系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 股权转让合同已履行完毕、其后再解除合同收回股权的,属于另一次股权转让,原已缴个税不予退还。

  该批复所确立的逻辑——转让是否真正完成、收入是否实现、是否经法定程序解除——对代持还原极具参考价值:它指向“经法定程序恢复原状”与“另一次应税转让”之间的根本区别。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特定代持的明确口径

  对一类特定代持,规则是清晰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规定: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企业转让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完税后再向实际所有人分配。惟其适用范围有限(仅限股改造成、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不能简单套用于一般自然人间的代持。

  (三)一般代持还原:仍属“视地方、凭证据”的疑难领域

  对最为常见的自然人间的代持还原,因缺乏全国统一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口径不一:有的认可“实质所有、不视为转让”,有的坚持“形式变更、按转让课税”,亦有要求充分举证证明代持关系真实存在者。需要客观指出的是,目前尚无直接就“代持还原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作出认定的、公开的具名生效判例,争议更多停留在税务机关的征管口径层面——这也意味着,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案证据与事前沟通。此种地区差异与不确定性,正是代持还原最大的风险来源,亦是律师前置判断最能创造价值之处。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代持“无处安放”。在中国境内首发上市(IPO)审核实践中,“股权清晰”是基本要求,发行人历史上的股权代持,通常须在申报前彻底还原,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代持的形成原因、还原过程与相关税务处理;只要代持关系真实、还原属于“恢复原状”而非新的利益安排,实践中基本不构成IPO的实质性障碍。这说明,代持本身并非“无解”——关键始终在于关系真实、还原清晰、税务处理经得起检验。

  三、关键变量:还原是否构成“真实、已实现的转让”

  将上述线索贯通,可得一项对实操极为重要的判断:代持还原是否被课税,根本上取决于它是否构成一次“真实、已实现的股权转让”——若实际出资人自始享有股权、还原只是让登记回归实质、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与所得实现,就不应被简单视为一次新的应税转让。

  这一判断的落点在“实质”:国税函〔2005〕130号所确立的,正是“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即不课税”的精神——它指向的是交易的真实状态(股权自始归属、并未发生真正的转移与所得实现),而非某一种形式或程序。

  这里可以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需要说明的是,以下案件本身并非代持还原纠纷,而是一起因转让价款经补充协议变更而引发的退税争议;但其对“股权转让的实际收入如何认定、收入尚未真正实现时能否课税”的处理,对分析代持还原是否构成应税转让,具有借鉴意义。在该案中(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1302行初191号),转让方在部分收款、办理工商变更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因受让方逾期付款,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转让比例与价格作出调整;转让方申请退税,税务机关仅部分退还,转让方不服涉诉。法院认为,退税之争根本在于股权转让收入的认定——税务机关将转让方在合同履行中收到的阶段性款项径行作为转让收入计税,因双方并未将该款项确定为交易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遂撤销原退税决定、责令重新处理。

  该案的启示在于:收入是否真正实现,直接影响税务处理能否成立。 这与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则不课税”的逻辑相通——代持还原若要主张“非应税”,同样要落到“是否存在真实、已实现的转让所得”这一根本问题上。

  但须看清一条边界:“解除合同、原价收回”与“另一次转让、事后减价”是两回事。130号的免税待遇,对应者为“交易自始未真正完成、经法定程序回归原点”,而非“先行完成、其后反悔”。代持还原欲援用此一逻辑,关键在于证据与程序的真实性:能否证明代持关系自始存在、还原系“恢复原状”而非“新的转让”。

  须予警示:代持还原的税务认定,看的是“实质”而非“形式”。任何安排都必须建立在真实的代持关系之上;切不可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否则非但不能免税,更可能触及偷税乃至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四、律师前置方案: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

  “代持还原”并无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答案,但有一套可予前置的合规动作。

  1.代持期间即建好证据链:书面代持协议、实际出资凭证、资金流水、分红与表决权实际行使的记录——此为日后证明“实质所有”之根本,远较还原之时临时补证为有力。

  2.还原之前先作税务定性评估:判断本次还原更接近“恢复原状、非应税”抑或“应税转让”,预估核定风险与本地口径。

  3.夯实代持关系的真实性与证据:还原能否被认可为“恢复原状”,根本上取决于代持关系是否真实、证据是否完整,而非依赖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切忌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

  4.认清边界、不逾红线:130号的免税对应“未完成的转让经法定程序解除并原价收回”,事后减价、已完成交易的反悔不在此列,更不得虚构诉讼。

  5.事前沟通本地口径:因各地实践不一,重大还原之前即就税务处理与主管机关沟通,必要时争取书面确认或预约裁定。

  6.并购、上市语境下尤须审慎:拟上市或被并购前的代持还原,会同时受到IPO合规审查与税务监管的双重审视,务必将税务处理与还原方式一并设计、一并前置。

  代持还原的税务问题,高度依赖代持关系的真实性、还原的方式与程序、以及主管机关的口径。但有一条原则是确定的:真实、留痕、择定正确的程序,是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的稳妥路径——而此三者,皆须于还原之前,由专业判断预先布置。


  作者简介

  张 乐   合伙人

  le.zhang@allbrightlaw.com

  邵 帅   合伙人

  shaoshuai@allbrightlaw.com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解答:

  下面根据2026年最新规定予以说明。

  一、精准划分可抵扣与不得抵扣项目

  (一)不得抵扣项目判定标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2.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3.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4.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5.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二)混用项目进项分摊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成本、费用同时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与不得抵扣项目、无法单独划分用途的,按月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销售额 + 免税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年度清算要求(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次年 1 月纳税申报期,按全年销售额重新清算,多转出税额可转回抵扣,少转出需补做进项税额转出。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同时混用一般 / 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无需分摊转出。

  (三)会计处理流程(依据:财会〔2016〕22 号)

  取得不得抵扣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同步借记开发成本/管理费用、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完成发票勾选认证后,将待认证进项税额转入成本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准予正常抵扣项目范围

  开发成本类: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13% 税率专票)、建筑工程服务(9% 税率专票)、有形动产设备租赁(13% 专票)、勘察、设计、监理服务(6% 专票)。

  期间费用类:广告宣传、测绘、审计、法律咨询、办公设备、公务出差住宿费(6%/13% 专票)。

  二、规范取得、保管法定抵扣凭证(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一)法定有效扣税凭证清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发成本、现代服务主流抵扣凭证);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代扣代缴增值税完税凭证;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农产品收购 / 销售发票(采购苗木、建材农产品适用)。

  (二)票据全流程管控要求

  业务合同、资金流、货物 / 服务流、发票信息保持一致,杜绝虚开发票风险;

  报销单据备注支出用途、对应计税项目(一般计税 / 简易计税),留存合同、付款凭证、项目进度资料备查;

  纳税申报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扣税凭证用途勾选确认;现行政策已取消勾选确认期限,发票取得后任意所属期均可勾选抵扣,但长期滞留未勾选发票会触发税务风险核查,建议按项目进度及时完成勾选。

  三、土地价款差额计税特殊处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一)政策逻辑

  房企一般计税项目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征地拆迁补偿款,无法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不适用进项抵扣,采用销项税额抵减方式扣减当期销售额,减少销项税额。

  (二)标准计算公式

  当期销售额 =(当期全部房款及价外费用 -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1+9%)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三)合法扣除备查凭证

  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监制土地出让金票据、拆迁补偿协议、银行付款流水、拆迁户签收凭证。

  四、各类服务类费用进项抵扣细分规则

  (一)可全额抵扣服务(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

  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广告推广、前期策划、审计评估、办公不动产租赁,取得 6% 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全额抵扣。

  (二)住宿服务抵扣区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

  准予抵扣:员工公务出差住宿费,取得合规 6% 专票,进项正常抵扣;

  不得抵扣:客户招待住宿、员工团建旅游、职工探亲住宿(归属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统一规则(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所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无论业务招待、员工就餐、团建用途,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无需勾选抵扣,直接全额计入成本费用。

  (四)贷款利息及配套融资费用抵扣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1.房企各类银行、信托、民间借贷产生的利息支出,属于购进贷款服务,对应进项税额暂不得抵扣;

  2.向贷款方支付、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进项税额同步不得抵扣;

  3.补充区分:向第三方担保机构支付的担保费,不属于贷款方收取的配套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正常抵扣进项。

  五、落实留抵退税政策,缓解开发资金占用(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

  (一)法定基础规则

  当期进项税额合计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形成期末留抵的,企业二选一:①结转下一纳税期继续抵扣;②按配套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二)房企实操管理要点

  分项目建立进项税额台账,区分一般计税、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简易计税项目进项不得计入留抵退税基数;

  退税申报前完成全部发票勾选、混用项目进项分摊与进项转出调整,留存项目开发进度表、销售计划、成本合同备查;

  符合增量、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规定计算可退税额,按期提交退税申请。

  六、资产重组业务进项留抵结转抵扣规则(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2026 年 1 月 30 日发布,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一)法定适用前置条件

  房企发生合并、分立、业务整体划转,同步转让对应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全部从业人员,转让方、接收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转让方完成税务注销登记。仅转让资产、无配套负债与人员的,不适用本政策。

  (二)进项结转操作流程

  转让方注销前未抵扣的期末留抵税额,凭税务机关出具《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全额结转至接收方,由接收方后续申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