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号)有关要求,现将全省2020—2022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1.黑龙江省阳光健康公益基金会
2.黑龙江省东北石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大庆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4.黑龙江省飞鹤慈善基金会
5.黑龙江飞鹤乳业有限公司助学基金会
6.黑龙江省哈药公益基金会
7.鹤岗市公安民警救助基金会
8.黑龙江省哈三联慈善基金会
9.黑龙江省中合慈善基金会
10.哈尔滨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1.黑龙江省济众医疗救助慈善基金会
12.黑龙江省应赫慈善基金会
13.黑龙江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4.黑龙江省哈哈福爱心慈善基金会
15.黑龙江省哈尔滨妇女儿童基金会
16.哈尔滨市道里区慈善基金会
17.黑龙江省贾秀芳慈善基金会
18.黑龙江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19.黑龙江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20.大庆市公安民警救助基金会
21.黑龙江省妇女儿童基金会
22.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德善公益基金会
23.齐齐哈尔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4.黑龙江省大庆市妇女儿童基金会
25.黑龙江省体育发展基金会
26.哈尔滨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7.黑龙江省博助贫困精神病人救助基金会
28.黑龙江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9.哈尔滨市香坊区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30.哈尔滨市南岗区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31.哈尔滨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32.黑龙江省东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3.黑龙江省东北林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4.黑龙江省永续自然资源保护公益基金会
35.黑龙江省亚布力(中国)企业家论坛发展研究基金会
36.哈尔滨市道里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37.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38.黑龙江省大爱龙江慈善基金会
39.黑龙江省公安民警救助基金会
40.黑龙江外国语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41.哈尔滨工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2.黑龙江省家缘扶贫救助基金会
43.哈尔滨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4.黑龙江省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
45.黑龙江省志愿服务基金会
46.黑龙江省家和公益救助基金会
47.黑龙江省协力扶贫救助基金会
48.黑龙江省木兰县马旭慈善基金会
49.黑龙江省哈尔滨金融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50.黑龙江省仁芯骨健康医疗救助基金会
51.黑龙江省济民慈善基金会
52.黑龙江省女创业者协会
53.黑龙江省同心公益组织发展促进中心
54.黑龙江省慈善总会
55.黑龙江省光彩事业促进会
56.大庆市慈善会
57.大庆市萨尔图区慈善会
58.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慈善会
59.黑河市慈善协会
60.黑河市爱辉区慈善协会
61.北安市慈善协会
62.嫩江市慈善协会
63.五大连池市慈善协会
64.鹤岗市慈善总会
65.哈尔滨市慈善总会
66.哈尔滨市天德慈善公益服务发展中心
67.哈尔滨市来顺公益志愿服务中心
68.哈尔滨市关爱儿童志愿者协会
69.哈尔滨市道外区慈善会
70.依兰县慈善会
71.鸡西市慈善总会
72.密山市慈善会
73.绥化市慈善总会
74.绥化市北林区慈善总会
75.肇东市慈善总会
76.安达市慈善总会
77.海伦市慈善总会
78.兰西县慈善总会
79.庆安县慈善总会
80.绥棱县慈善会
81.望奎县慈善总会
82.明水县慈善总会
83.青冈县慈善会
84.伊春市慈善总会
85.七台河市慈善总会
86.佳木斯市慈善总会
87.佳木斯市义工联
88.同江市慈善会
89.汤原县慈善总会
90.桦川县慈善总会
91.桦南县慈善总会
92.建三江慈善总会
93.齐齐哈尔市慈善总会
94.双鸭山市慈善总会
95.北大荒慈善会
以上社会组织应在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效期内,取得3A以上(含3A)评估等级以及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并及时告知民政部门。2021及以后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仍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号)和《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工作的通知》(黑财税〔2021〕3号)执行。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民政厅
2021年5月19日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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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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