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 区、潮州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等十三部门关 于贯彻落实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 施的通知》(粤税发〔2021〕2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 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续推进减税降费政策直达快享
(一) 落实落细减税降费政策。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 院出台的7批次28项减税降费政策,确保政策红利直达市 场主体、直接惠企利民。聚焦稳企扩岗保就业,持续落实减 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阶段性减征免征企业社保费等优惠 政策,实施好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和退役士兵创业就 业,以及扶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等税费优惠政 策。聚焦兜底线保民生,落实农林牧渔业减免税政策、扶贫 捐赠政策等支持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税收优惠政策。聚焦激 发活力稳外贸,落实提高出口退税率等出口退税政策,缓解 企业资金压力,扩大出口退税无纸化范围,支持出口企业发 展。(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 医疗保障局、潮州海关、饶平海关、市税务局、人民银行潮 州市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 抓细落实地方税费帮扶措施。在深入落实“广东 税务10条” “稳就业保就业9条” “稳外贸8条”等一系 列减负措施基础上,持续抓细落实更多有针对性的税费帮扶 措施,依法给予企业最大限度的税收支持,让市场主体更有 获得感。(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 市医疗保障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 优化政策落实工作机制。融合运用网络、热线、 政务服务场所等线上线下渠道,综合采取“云讲堂”、在线 答疑、现场培训、编发指引、定点推送等方式,坚持“点对 点精准推送”和“百分百覆盖”相结合,及时发布税费优惠 政策指引和解读材料,加大辅导解读力度,确保政策广为周 知、易懂能会。着力打造“网上有专栏、线上有专席、场点 有专窗、事项有专办、全程有专督”的政策落实保障体系, 推进问需问计于企常态化,确保纳税人缴费人全面知晓政 策、充分享受红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 障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 充分发挥大数据作用确保政策应享尽享。深化大 数据分析和应用,主动甄别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 缴费人,精准推送税费政策信息,帮助纳税人缴费人充分适 用优惠政策。充分依托全省减税降费管理服务信息系统,运 用税费大数据监测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情况,实现适用对象
“标签化”、落实情况“可视化”、退税退费“指尖办”, 及时扫描分析应享未享和违规享受的疑点信息,让符合条件 的纳税人缴费人应享尽享,对违规享受的及时提示纠正和处 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市税务局 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 强化政策效应分析。持续做好有针对性的税收经 济分析,加强政策效应分析,跟踪评估减税降费政策实施效 果。定期开展政策落实情况自查整改和“回头看”,完善“事 前宣传辅导一事中密切跟踪一事后分析问效”的全链条、闭 环式管理机制,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的数量、时限、效果、 覆盖面等要素全面符合要求。(市税务局负责)
(六) 压缩优惠办理手续确保流程简明易行好操作。优 化纳税人缴费人享受税费优惠方式,强化部门协同和信息共 享,除依法需要核准或办理备案的事项外,推行“自行判别、 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对享受阶段性减免 社保费政策的企业提供“免填单、免申请,自动享受减免优 惠”服务,进一步提升纳税人缴费人享受政策红利和服务便 利的获得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 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 提高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实效率。依托电子税 务局,拓展纳税人网上申请和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业务渠 道。上线应用广东省增值税留抵退税全流程监控信息系统, 提高退税效率。财政部门加强统筹,及时保障退库资金到位。 财政、税务和国库部门密切合作,建立和畅通电子化和无纸 化退税渠道,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及时获得退税款。(市 财政局、人民银行潮州市中心支行、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 责)
(八) 加快出口业务各环节事项办理速度。按照省税务 局统一部署做好出口退税管理新系统在我市的试点推广工 作。丰富出口退(免)税申报途径,提供离线申报工具、电 子税务局和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等多 渠道申报途径。推行无纸化单证备案。商务、人民银行、海 关、税务等部门强化协作配合,扩大数据共享范围,大幅精 简现行出口退(免)税申报表,通过跨部门数据综合运用, 帮助出口企业加快全环节各事项办理进度、压缩单证收集整 理时间,提升出口退税整体效率。确保符合规定的出口退税 业务平均办理时间提速到5个工作日内。(市商务局、潮州 海关、饶平海关、市税务局、人民银行潮州市中心支行按职 责分工负责)
二、不断提升纳税缴费事项办理便利度
(九)拓展税费综合申报范围。在完善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合并申报,增值税、消费税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附加 税费合并申报的基础上,加快推进财产行为税一体化纳税申 报。整合优化非税收入申报表,纳税人可选择通过电子税务 局进行税费种综合申报,实现“一张报表、一次申报、一次 缴款、一张凭证”。推行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免填写服务。 进一步简并申报次数,减轻纳税缴费负担。(市税务局负责)
(十)压减纳税缴费时间和纳税次数。深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对照世界银行营商环境纳税评价指标, 集中力量减少纳税次数、压缩办税时间。进一步简化办税流 程和表证单书,提速发票业务办理效率,优化税后流程,丰 富劳动力税费缴纳形式。试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进 一步减少证明材料。推进部分税费“一次报”、纳税申报“一 键办”、企业开办“一网通”、不动产登记“一网办”、网 上更正申报全覆盖。落实我省“财税衔接”数据转换统一接 口标准,试点推行“财税衔接”。在2021年年底前纳税缴 费时间压减至110小时以内的基础上,2022年年底前,纳税 缴费时间压减至90小时以内,纳税次数进一步压减,促进 营商环境持续改善。(市税务局牵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大力推进税费事项网上办掌上办。进一步巩固 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不断完善电子税务局功能。 推行税务文书电子送达。加强与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医保、 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部门合作,推动实现房屋网签合同备 案、个人户籍、医保登记缴费等信息实时共享,便利办税缴 费。严格落实“最多跑一次” “一次不用跑”等制度措施, 提高涉税专业服务质量,提升办税便利化水平,做到政策“码 上可知”、咨询“线上可答”、业务“网上可办”、操作“掌 上可行”。在2020年实现主要涉税服务事项网上办理的基 础上,2021年年底前,除个别特殊、复杂事项外,基本实现 企业办税缴费事项可网上办理,个人办税缴费事项可掌上办 理。(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 设局、市医疗保障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税务局按 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创新试点。充分发挥税收 服务地方发展大局作用,围绕全市“1+5+2”工作部署,“一 江两城一海湾”发展战略,构建陶瓷、现代农业、临海、文 化旅游产业、应急产业五大产业集群建设规划推出一批本地 化的税收服务举措。学习借鉴粤港澳大湾区、深圳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先进经验做法,推进汕头、潮州、揭阳 粤东三市税务部门跨区域合作,积极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 革创新试点,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完善税费服务体系, 为粤东三市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贡献税收力量(市税务局牵 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 责)
(十三)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结合实际推进落实支 持新业态新模式市场主体相关文件,坚持包容审慎监管,通 过实施“行业+特定类型” “信用+风险”分类分级服务和管 理,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市场主体发展壮大。(市税务局负责)
三、稳步推进发票电子化改革促进办税提速增效降负
(十四)有序推进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在实现增值税 普通发票电子化的基础上,按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推进新办纳 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工作。根据全国统一的电子 发票服务平台和税务网络可信身份系统建设要求,加强部门 合作,建立与发票电子化相匹配的管理服务模式,增进市场 主体发票使用便利,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进智慧 税务建设。(市税务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公安局、 市财政局、市密码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推进电子发票应用的社会化协同。落实税务总 局公开电子发票数据规范和技术标准。财政、档案等部门加 强宣传引导,积极推进会计凭证电子化入账、报销、归档工 作,推动电子发票与财政支付、单位财务核算、电子文件管 理等系统衔接,引导市场主体、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提升财务 管理和会计档案管理电子化水平。引导法律服务工作者、专 业社工及志愿者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 规制度宣传工作,加强电子发票推行应用。(市税务局、市 司法局、市财政局、市档案局、市密码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 责)
四、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十六)严格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坚持依法依规征收税 费,坚决防止和制止收过头税费。全面深入推行行政执法公 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贯彻落 实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的若干措施要求,坚决防 止粗放式、选择性、一刀切的随意执法。健全完善税务机关 权责清单,持续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加快推进简易处罚 事项网上办理,进一步推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说明理由制度 试点。强化税务执法内部控制和监督,全面推进内控机制信 息化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减少执法风险,持续打造公正公 平的法治化税收营商环境。(市税务局负责)
(十七)强化分类精准管理。不断完善税收大数据和风 险管理机制,健全税务管理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 分级分类管理,完善常态化“信用+风险”监管方式,坚持 “无风险不检查、无审批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对于正 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不搞大面积、撒网式、全行业风险管理 推送和检查。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监 管”等,健全涉税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保护纳税人缴费人 权益。加强税务、公安、海关、人民银行等部门的密切协作, 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持续开展打虚打骗专项行动, 对虚开发票的“假企业”、骗取退税的“假岀口”、骗取税 收优惠的“假申报”紧盯不放,全力净化税收经济环境。(市 税务局牵头,市公安局、潮州海关、饶平海关、人民银行潮 州市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健全完善纳税信用管理制度。依法依规深化守 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纳税信息 共享。坚持依法依规和包容审慎监管原则,进一步落实好纳 税信用评价级别动态提醒和修复相关规定,引导纳税人及 时、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提高诚信纳税意识。加强重大税收 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和当事人名单动态管理,为当事人提供提 前撤出名单的信用修复途径,引导市场主体规范健康发展。
(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潮州市中心支行按 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措施落实落细
(十九)加强宣传引导。及时总结提炼改革创新经验, 加强改革成果推广,广泛开展宣传报道,大力宣传我市在落 实减税降费政策、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服务“六稳”“六保” 中的创新举措,展现改革成效,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市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 负责)
(二十)加强评价考核。坚持以纳税人缴费人感受为导 向,评价和改进纳税缴费便利化各项工作。认真开展政务服 务“好差评”,实现政务服务事项、评价对象、服务渠道全 覆盖,确保每项差评反映的问题能够及时整改,全面提升政 务服务能力和水平,不断增强市场主体的获得感、满意度。 聚焦信访、舆情、12366热线、12345热线等渠道收到的问 题和建议,做好梳理分类和对症下药,从源头破解困扰纳税 缴费便利化的制度性问题。(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医疗保障局、市政务 服务数据管理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加大监督力度。统筹运用多种监督方式和资 源,加强对税费优惠政策以及纳税缴费便利化措施落实情况 的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力的严肃追责问责。充分发挥明察暗 访、“四不两直”督查的作用,促进问题早发现早整改。健 全政策出台、落实、评估、改进的闭环管理机制,完善全链 条管理,为政策措施直达基层、直接惠及市场主体疏堵消障、 加力提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市 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级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增强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 革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强化部门 协调和上下联动,细化责任分工和步骤安排,定期研究部署、 及时总结评估,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各级税务机关要积 极会同相关部门,围绕纳税人缴费人需求,研究推出更多务 实管用的创新举措,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持续提升服务 市场主体水平,持续提高服务“六稳” “六保”工作质效。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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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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