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投资新政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05-10
文号:琼府办函[2021]17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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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自由贸易港投资新政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5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自由贸易港投资新政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


  当前,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正处于起步阶段和关键时期,但仍面临投资结构不合理、投资效益较低、产业急需转型升级等问题。为全面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和《海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0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积极参与国内国际双循环,加大海南产业与国内外产业链的融合力度,聚焦产业投资,形成更多产业集聚,进一步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和质量,推动海南投资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行动目标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精神,以持续提升海南自由贸易港投资结构和质量为目标,以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三线一单”和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突破碳排放上限、不减少林地保有量为底线,立足于海南实际情况,围绕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三大主导产业,以及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制造业(即“3+1+1”产业),“五网”基础设施,民生公共服务,社会投资等重点领域,高度聚焦投资效益与质量,着力在扩大有效投资方面下功夫,通过实施三年投资新政,在完成年投资增速不低于10%的同时,到2023年,全省投资结构更加合理,投资质量明显提高,投资效益逐步提升,产业集群效应进一步释放,产业投资对GDP拉动作用更加凸显,让海南自贸港建设早期收获体现在全省宏观经济发展的质量和速度上。


  (一)注重产业投资结构和质量,扩大有效投资。注重实体经济发展和产业投资质量,主动调整投资结构,切实提高“3+1+1”产业在投资中的占比。高质量投资建设一批重大产业平台,建成2-3个千亿级和5-7个百亿级重大产业平台,带动形成若干创新要素集聚、配套体系完备的产业集群。2021-2023年,“3+1+1”产业每年投资增速12%左右,至2023年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不低于67%,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70%以上。


  (二)完善“五网”基础设施。按照海南自贸港建设需求,加快推进路网、光网、电网、气网、水网等基础设施建设,2021-2023年,每年基础设施投资增速3%左右,进一步提高全省基础设施投资水平,填平全省基础设施发展差距。


  (三)提高民生公共服务能力。加大民生公共领域投资力度,补齐公共服务领域短板,2021-2023年,每年投资增速10%左右,到2023年,全省公共服务设施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四)持续扩大社会投资。营造一流营商环境,打造诚信政府,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为市场主体提供“有事必应”“无事不扰”为主的经营便利,2021-2023年,每年社会投资增速10%以上,社会投资活力持续提升。


  更加注重重大项目对投资的拉动作用,重点推动投资权重大、影响范围广的项目建设,力争总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占全年投资的比重每年增加2个百分点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优化产业投资结构,构建以“3+1+1”产业为主的现代化产业体系。


  1.旅游业。


  加快推进海口国际免税城等项目建设,打好离岛免税“牌”。以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为“主战场”,发展“医疗+旅游”,吸引国内外有医疗需求的游客来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就医、康养。以海南岛国际电影节、海南国际旅游岛欢乐节等节庆赛事活动为引领,发展“文化+旅游”“体育+旅游”,吸引更多不同消费层级人群来海南旅游消费。(责任单位: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电影局、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省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各市县政府,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管理局)


  2.现代服务业。


  持续推动设立海南国际清算所、新型离岸国际贸易企业服务中心等项目,打造国际贸易“码头”,推动海外的央企国际结算总部集中到海南。在海口复兴城互联网信息产业园、海南生态软件园等重点区域,培育打造“区块链+金融”产业集群。建设洋浦国际冷链中心,在洋浦、海口、澄迈等地建设大型国际中转型冷库。加快澄迈油气勘探生产服务基地建设,集聚一批油气技术服务、工程服务、设备服务、后勤保障服务等企业入驻。以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为载体,吸引英国考文垂大学、诺丁汉大学等国际名校来琼办学。打造区域性国际会展中心,2021年起高水平举办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吸引国内外知名设计企业和设计机构落户海口江东新区等重点园区,打造“国际设计岛”。(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行海口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海口海关,各市县政府,11个重点园区)


  3.高新技术产业。


  持续推动热带作物国家重点实验室、海南大学生物医学与健康研究中心等一批科技平台建设,加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成果转化支持力度,推动创新链、产业链和资金链深度融合,构建高新技术全产业链,到2023年,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1.2%以上。


  加快发展数字经济、石油化工新材料、现代生物医药产业。数字经济,依托海口复兴城互联网信息产业园、海南生态软件园、海口国家高新区等重点园区,完善对赌协议,做大做强数字经济产业,到2023年,形成动漫游戏产业、物联网和数字贸易等数个百亿级产业集群。石油化工新材料,以洋浦经济开发区、东方工业园区为重点,以百万吨乙烯项目为招商龙头,延长产业链,落地开工建设一批高性能非金属材料、高分子材料以及精细化工等产品。到2023年,率先在洋浦经济开发区(含东方临港产业园)培育形成石油化工新材料重大产业平台。现代生物医药,发挥我省资源优势和产业基础,以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和海口国家高新区为载体,招引国内外龙头企业,鼓励葫芦娃集团美安儿童药智能制造基地、皇隆制药等本省存量企业在现有产能基础上加大技术改造投资力度,提质升级做大做强,大力发展新型生物制药、高端医疗器械、中药现代化、化学药等,服务国内强大内需市场。到2023年,率先在海口国家高新区培育形成现代生物医药重大产业和创新平台。(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药品监管局,各市县政府,11个重点园区)


  培育发展南繁、深海、航天产业。南繁产业,以建设全球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中转基地为抓手,借鉴CRO研发模式推动南繁科技城建设促进产业转型,到2023年初步建成集科研、生产、销售、科技交流、成果转化为一体的服务全国的“南繁硅谷”和我国种业贸易中心。深海产业,深入实施南海海洋大数据中心、国家深远海综合试验场、深海科技产学研平台等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打造海南深海科技城和深海科技成果孵化与转化基地,到2023年,把我国更多深海科技和产业力量集聚到深海科技城,努力打造全国唯一的国家深海科技城和深海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基地。航天产业,举办文昌国际航空航天论坛,打造国际航天交流合作平台,建设航天高端产品研发制造基地、航天大数据开发应用基地、“航天+”产业示范园区,促进资源有效整合,加速航天产业导入和集聚,加快卫星通信、导航、遥感产业融合发展,到2023年,力争园区入驻企业数量达400家,航天科技转化成航天工业的机制更加顺畅。(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三亚市、文昌市、陵水黎族自治县、乐东黎族自治县政府,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文昌国际航天城管理局)


  优化升级清洁能源、节能环保、高端食品加工产业。清洁能源产业,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智能汽车制造业发展,推动国际化技术创新平台建设。持续推动昌江核电二期、小型堆示范工程、大唐万宁气电等项目建设,以炼化和化工企业副产氢净化提纯制氢为启动资源,构建氢能产业体系。节能环保产业,推动禁塑法规落地落实,在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口国家高新区等地实施一批塑料替代品产业项目建设,2023年前完成替代品全产业链打造。大力推行绿色环保建筑,依托临高金牌港、定安新竹装配式建筑等基地,支持装配式建筑工厂投资扩能,确保2022年后全省全面铺开装配式建筑。以提高城镇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环境为出发点,加大生态环境投入力度,提高城乡污水收集及处理率、城乡垃圾分类覆盖率,确保我省生态环境质量站稳全国第一梯队行列。高端食品加工产业,持续推动海口国家高新区、三亚市崖州区和儋州市国家级现代农业产业园、万宁市槟榔产业园、定安塔岭工业园、澄迈老城开发区食品加工园等项目建设,健全农业产业发展体系。鼓励本省食品加工企业全球采购原料进行深加工,培育更多食品加工产业集群。(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务厅、省国资委,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海口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4.热带特色高效农业。


  利用海南气候优势,以热带水果和冬季瓜菜、“三棵树”、渔业转型为重点,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保橡胶树扩槟榔树和椰子树、深海网箱养殖、农产品深加工等途径,打造特色拳头产品,促进海南农业提质升级,增加竞争力。扎实落实土地法,压实市县长责任,将“菜篮子”用地纳入基本农田管理,抓好15万亩蔬菜种植规模,确保蔬菜自给率不低于65%。(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


  5.制造业。


  把制造业提质增效、稳定发展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做好增量发展和存量调整,把全省制造业做实做优做强。在海口国家高新区、洋浦经济开发区、澄迈老城经济开发区、定安塔岭工业园、儋州木棠工业园等园区布局新能源汽车、智能汽车、航空器、机器人、海工装备、游艇等高端装备制造及维修业态,打造一批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集群;以应用和市场为导向,鼓励和支持国内外大型装备企业在海南实施技术成果转化,开展省内企业绿色、智能化技术改造,积极培育装备制造产业发展生态;持续推进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应用新技术为传统产业提质增效,促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制造业深度融合。(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各市县政府,11个重点园区)


  (二)补齐“五网”基础设施短板,提高服务效率。


  路网,对现有公路提质升级,尽快开工建设“海澄文定”综合经济圈城际轨道交通,重点推进洋浦集装箱枢纽港小铲滩码头、海口港马村港区航道、海口港马村港区三期集装箱码头等工程建设,加快启动海口美兰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和三亚新机场建设,加速推动东方机场、儋州机场前期工作,进一步完善重点园区基础设施,形成“丰”字型+环线的多层次综合交通网络格局。光网,加快构建全省高速、泛在的光纤宽带网络,加快实现全岛5G场景全覆盖,并部署国际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科学布局互联网数据中心,开展国际互联网数据交互试点,为建设国际信息通信开放试验区打下坚实基础。电网,加快推动昌江核电二期等项目建设,满足全省用电需求,加快构建500千伏主网架和现有电网升级改造,全面铺开抄表到户,基本建成智能电网体系。气网,加快建设“田”字型输气主网络结构,基本实现“县县通管道”,积极推进燃气下乡进村“气代柴薪”。水网,加快推动迈湾、天角潭水利枢纽、琼西北供水、南繁乐亚片区等大型水利基础设施和农田水利建设,在构建全省骨干水网的同时,进一步疏通供水“毛细血管”,打通供水系统“最后一公里”。(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务厅、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电网有限公司、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省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省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三)加大公共领域投资,提升民生公共服务水平。


  加大教育投入,优化基础教育资源布局,打造学前教育、义务教育“15分钟就学圈”;培育1-2所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应用技术型和应用技能型人才培养院校;推进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建设,支持海南大学双一流建设,支持海南师范大学国家教师发展协同创新实验基地和海南医学院桂林洋校区建设。补齐医疗领域短板,加快推进省妇幼保健院异地新建项目、省疾控中心异地新建、省公共卫生临床中心等一批医疗卫生项目建设,推动省人民医院南院(观澜湖)院区、海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江东新院区开工建设。编牢社会兜底保障网络,优化全省福利机构区域布局和功能提质,在海口、三亚、儋州、琼海等地区推进“养治教康+社会工作”一体化区域性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加强海南省残疾人康复中心和各市县残疾人康复基础设施和服务机构建设,建立省一级综合服务康复中心。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完成约1200个城镇老旧小区供水、输电、充电桩、道路等基础设施改造,全面改善旧城区设施老化、建筑破损、环境不佳的生活居住环境,提升和完善城镇服务功能,建设200个公益性惠民平价菜网点,惠及全省居民。(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四)增强市场活力,吸引更多社会投资。


  实施以公告承诺和优化程序为主的注销便利、以尽职履责为主的破产便利等政策制度。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清理核查社会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情况,打破投资“玻璃门”壁垒,畅通投资通道,进一步降低民营企业经营成本。引导民间资本积极参与有盈利性的基础设施、民生项目等领域建设,降低民间资本在房地产行业的依存比例,拓宽传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建设资金来源渠道,缓解政府财政压力。到2023年,社会投资渠道更加畅通、领域更加广泛、机制更加健全、主体更加多元,基本建立与海南自贸港建设需求相匹配的社会投资体系。(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各市县政府,11个重点园区)


  三、加快投融资体制改革


  (一)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结合我省发展实际,紧扣海南自贸港建设“三区一中心”战略定位,严守生态和永久基本农田红线、不突破资源利用和碳排放上限,提高产业准入门槛和投资效益,进一步推广完善“亩产论英雄”机制,确保将最优质土地、生态资源留给最好的投资者。引导产业向园区集聚,高质量建设一批重大产业平台,带动形成若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产业集群,推动产业集聚区聚变。降低投资成本,推动资源要素从低质低效领域向优质高效领域流动,切实提高资本运行效率,引导更多社会资本参与海南自贸港产业体系建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生态环境厅等,各市县政府,11个重点园区)


  (二)拓宽投融资渠道。形成投融一体化闭环工作机制,做好项目包装,争取更多专项债;陆续扩大基础设施REITs产品发行,盘活优质存量资产,扩大融资渠道,降低整体融资成本;构建规范高效的PPP推进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定期将一批盈利性高、回报周期短、现金流稳定、投资回报机制合理的项目推向社会。获得中央、地方政府投资补助的有收益项目,可将政府投资作为项目资本金,扩大融资能力,提高社会融资总规模。发挥海南自贸港建设投资基金的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发起设立项目制专项子基金,拓宽重大项目融资渠道,支持重大项目建设。营造一流营商环境,推动实现政务活动“零跑动”、便民利企“优服务”,增强市场主体在海南投资兴业信心。在安全管控前提下,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推动国内外各类要素在岛内便捷高效流动,打造公开、透明、可预期的投资环境。鼓励和引导企业赴境内外上市融资。适时向全球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和企业债券。(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等,各市县政府,11个重点园区)


  (三)创新投资监管模式。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在“管得住”前提下,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投资监管机制,完善“互联网+监管”模式,实现事前备案服务到位、事中事后监管到位。加强政府已开发系统平台整合力度,在2023年前实现全省项目监管平台横向连接顺畅、纵向对接到底,基本实现投资监管平台“一张网”。(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大数据管理局等,各市县政府,11个重点园区)


  (四)实行“承诺即入制”“极简审批”投资便利化制度。社会投资项目,严格落实“非禁即入”,对具有强制性标准的领域,原则上取消许可和审批,企业其投资行为符合和执行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取得建设用地、满足开工条件并按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内容作出承诺,政府部门直接发放相关证书,即可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整合行业审查、项目批复、财政评审等环节第三方评审机构,建立联审联批制度,共用第三方评审报告,确保财政预算审核与审批概算保持一致,减少工作环节,提高工作效率。(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各市县政府,11个重点园区)


  四、保障措施


  (一)实行项目分级推动责任制。依托海南省全社会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建立三年重点项目库。对每年省重点(重大)项目计划进行任务分解,省四套班子领导各牵头负责全链条推动一个省重点(重大)项目,原则上项目总投资不低于25亿元;其余项目由市县领导参照省领导负责项目方式进行分解推动。排出项目分工方案、清单,落实领导责任、时间节点。(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等,各市县政府,11个重点园区)


  (二)全面加强项目要素保障。严格落实“要素跟着项目走”机制,强化资源要素省级统筹力度,提前谋划好项目的土地、能耗、资金等要素,促进项目与政策体系的精准匹配和衔接平衡,全力保障项目用地、用海、用林指标。做好项目跟踪与监督,市县、园区和有关厅局及时解决影响投资进度问题,省发展改革委定期组织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省林业局等部门召开省级部门联席会,统筹解决项目要素保障的难题、打通投资工作中的堵点;联席会解决不了的,及时报送省政府解决。(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省林业局等,各市县政府,11个重点园区)


  (三)落实主体责任,高质量招商引资。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各位副省长每年负责招1-2个总投资10亿元以上产业项目,海口、三亚、儋州三个地级市和11个重点园区的主要负责人每年各自至少招3个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产业项目,其他市县主要领导每年至少招3个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产业项目,确保产业项目源源不断持续落地,连续壮大产业投资规模。更加注重吸引外资参与重大产业项目建设,市县和11个重点园区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引进一个外资项目。无缝对接招商和项目落地开工环节,对企业与省政府签约协议内容按季度进行跟踪评估,推动合作意向投资项目转化;对市县(园区)签约项目,建立全省招商引资“签约项目库”,全链条跟踪服务。经省招商联席会审核通过的项目,超过一年未开工建设的,注销该项目的审定结果,取消项目落地市县当年招商工作考核评估资格。(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等,各市县政府,11个重点园区)


  (四)细化年度项目清单。树立“项目为王”理念,每年初,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完成年度项目清单编制,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对长期开不了工的调出项目库,对成熟的项目及时增补入库,对确有必要调整年度投资计划等内容的按程序调整。以项目为抓手,继续项目单月集中开工、双月集中签约活动,确保每月投资计划有项目做支撑。定期赴市县开展“服务项目、服务企业、服务基层”活动,健全省重点(重大)项目和总投资500万元以上项目调度工作制度,及时发现投资工作问题、掌握投资完成实况、研判投资形势、提出具体解决的办法,确保投资工作按预期平稳推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等,各市县政府,11个重点园区)


  (五)发挥重点园区作用。加大放权力度,放园区有需要的权,放园区承接得了的权,真正做到向园区赋权,让园区说了算;园区要加大自身队伍和管理机制创新力度,加大制度集成创新,充分发挥园区在建设重大产业平台上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建立全省重点园区创建制度,明确园区创建标准,并进一步健全园区考核及动态调整机制,实行“黄牌警告、红牌退出”,形成争先创优、优胜劣汰的良性竞争导向。(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等,各市县政府,11个重点园区)


  (六)强化责任落实。推动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正确导向,在海南省市县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中,适当提高投资完成情况指标分值。同时对超额完成年度投资的市县和园区,在用地、用林等方面,其年度新增建设用地、用林计划指标不足时,省里通过调剂,给予优先保障。(责任单位: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财政厅、省林业局等,各市县政府,11个重点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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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被撤销后,已缴税款能否退回?

编者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退税需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明确了退税的法定原则,第五十一条则规定了对于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退税期限问题,近期公布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在前述规定基础上新增了第二款,即纳税人为获取融资等特定目的而多申报缴纳的税款不予退还,引发热议。因现行税法未涵盖实践中诸多的如应税行为被撤销后能否退税等情形,导致实践中争议不断。本文以人民法院案例库公示的一则案例为切入点,探讨多缴税款退税问题,供读者参考。

  一、司法裁判:就应税行为被撤销后产生的多缴税款申请退税不受三年限制

  2010年1月,刘某甲与刘某乙协议离婚并约定涉案房屋归刘某乙所有。后因刘某甲与范某产生借贷纠纷,法院作出强制执行裁定书,将涉案房屋过户给范某指定的第三人沈某。2011年9月5日,刘某甲到税务机关代理沈某申报缴纳了契税25500元。2012年,刘某乙将刘某甲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将涉案房屋过户到刘某乙名下,生效判决责令刘某甲协助刘某乙办理将涉案房屋所有权证登记至刘某乙名下的手续,后涉案房屋实际登记至刘某乙名下。2016年12月13日,刘某甲代沈某向税务所提出退税申请,请求退还契税25500元。税务局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以退税申请不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为由不予审批。沈某不服,经复议维持后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及复议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判令税务局向沈某退契税25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及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多缴税款后,应适用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对多缴纳的税款予以退还。在税收征缴过程中,当事人缴纳了相关款项,但经查明实际上不负有纳税义务的,该种情形不属于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超过应纳税额缴纳”问题,对其以缴纳税款名义实际缴纳的款项的退还,亦不应适用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案中,沈某2011年9月5日缴纳契税的基础法律原因已被法院生效判决予以否定,其已不负有纳税义务,不属于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超过应纳税额缴纳”情形。沈某申请退还实际缴纳的款项,不受三年时限限制。税务局作出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及复议机关《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对沈某请求判令税务局退还契税25500元的主张,应由税务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对其申请重新予以处理。

  上述法院的裁判系基于纳税义务法定的原则,因沈某缴纳契税的法律基础已被法院判决撤销,则其已不具有纳税义务,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对该款项的退还,亦不应适用前述规定中的期限限制。而实践中有的法院则持不同的观点,在某股权转让协议被撤销后是否应退税的争议案件中,法院认为目前法律法规规定的退税情形中没有关于股权转让协议被撤销后,应退回之前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法院判决撤销了《股权收购协议书》,从合同法规定上来看,该协议以及股权转让行为自始无效,股权收购双方应互相返还,或向对方赔偿损失,但从行政法律关系上来讲,合同被撤销或有效无效不是决定税款是否退还的关键,退税要于法有据。前述观点出现分歧的原因在于,税收的减免退需有法律依据,基于应税行为被撤销后是否应当退税,税法尚未作出明确、统一的规定,若予以退税可能有违税收法定原则;而应税行为被撤销后纳税义务自然灭失,原本所缴纳的税款已丧失课税的基础,若不予退税,则有违纳税义务法定与实质课税原则。也即是说,征管法五十一条对退税情形的不周延导致实践争议不断。下文笔者基于常见的退税情形及征管法的修订草案,解析退税权的法律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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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践中可能产生退税的情形可以分为三类,一是政策性退税,即减免退税、出口退税、留抵退税等制度,部分税种的预征预缴制度也可能会有退税的情况发生,此类退税一般通过规范性文件等形式予以明确,较少出现能否退税的争议;二是课税基础灭失而导致的退税,如前文中所提及的以物抵债协议、股转协议等应税行为被撤销的情形;三是自始无法律依据的退税,如纳税人对税法理解错误、计算错误、适用税率错误等非主观原因导致多缴税款,也有如《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新增的为获取融资、公司上市、增加业绩、取得资格资质等特定目的而多申报缴纳税款情形。第二、第三类退税情形实质上均是纳税义务灭失或自始不存在导致的退税,因现有法律未周延各类型能否退税、是否受退税期限的限制,实践中出现了诸多争议: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中将该条的退税范围表述为“理解税法错误、计算错误、错用税率、调高税额或财务技术处理失当等各种原因”,即非主观造成的多缴、误缴税款。也就是说,《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释义仅就“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的退税进行了规定,只涵盖了溢缴退税中非主观造成的自始无法律依据的情形,未对应税行为被撤销、为虚增业绩等情形产生的多缴税款退税问题作出规定,下文笔者将对这两种情形能否退税进行分析。

  三、应税行为被撤销后已缴税款:以实质课税原则看多缴税款退税问题

  对于应税行为被撤销后已缴税款能否退还的问题,为契合实践需要,部分税种通过立法或批复的形式规定了除《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情形之外的退税情况,如《车辆购置税法》规定,“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法》规定,“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对于大部分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形,笔者认为应当基于纳税义务法定的原则,从实质课税的角度看税收返还请求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只有符合各个课税要素,相关主体才可能成为税法上的纳税人并负有纳税义务,国家才能对其征收税款。在《税收征收管理法》未明确应税行为被撤销后的退税问题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应当结合涉案行为的经济实质,综合考虑各项课税要素判断是否应予以退税。

  例如,在前述契税退税案例中,沈某缴税的基础源于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刘某甲基于对范某以房抵债行为而将涉案房屋过户给沈某的民事义务。依据相关规定,房屋权属发生变更,应由承受房屋所有权人即沈某作为纳税主体缴纳契税。此后,法院判决撤销民事调解书,刘某甲与沈某之间基于涉案房屋的以房抵债行为灭失,从税收主体上看,刘某甲不会基于涉案房屋过户而获取收益,沈某亦不能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的实质利益,已不具备纳税人的基本构成要件,国家不再具有征税的基础和理由;从税收客体上看,因以房抵债关系的灭失,房屋权属变更至沈某名下的基础事实也不复存在。即刘某甲与沈某曾缴纳的税款已不符合课税要素的必要条件,税务机关应当退回税款。在股权协议被认定无效的案例中,所得税的课征是以纳税人取得所得为基础,从经济实质上看,转让方未获得股权,也未因此获利,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的课税要素,税务机关也因此构成公法上的不当得利,如果不予退还转让方股权转让环节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将导致转让方所承担的纳税义务与其取得的所得不匹配,不符合量能课税与税收公平原则。因此,在此种情形下,对已缴的税款应予以退还。

  四、为特定目的而多缴税款:课税基础自始不存在,多缴税款应予退税

  《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九条在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的退税规定中新增了第二款,即纳税人为获取融资等目的而多申报缴纳的税款不予退还。

  《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均属于自始无法律依据的退税情形,区别在于第一款产生多缴税款的原因系纳税人存在过失性因素,而第二款则是纳税人主观上出于获取融资、公司上市等目的而导致多缴税款,但二者本质上均未发生法定纳税义务成立所需的课税要素,税收法律关系自始不存在,基于虚构的“纳税义务”所多缴纳的税款理应退还,对第二款的情形不予退税不符合法条设置的逻辑,更是有违税收法定原则。

  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对于第二款所列示的情形,实践中不乏有虚增业绩的上市公司根据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申请更正申报、税务机关予以退税的案例。笔者认为,为获取融资、提升业绩等目的多缴税款的行为一定程度上扰乱了税收征管的秩序,本质上属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但未造成税款流失的情形,可援引《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且未导致不缴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进行惩戒,但企业多缴的税款应当予以退还,否则与税收法定原则相冲突,违背了“过罚相当”的行政基本原则。

合同无效,已缴税款怎么办?<华税学院  2019.6>

  德国学者拉伦茨指出:“合同完全无效的说法不能导致这样的观点,即这种行为就等于‘零’。这种行为作为一种‘曾经进行过的行为’而作为事件是存在的,只是这种行为的法律后果是不被承认的,例如,赔偿责任等”。从税法层面来看,合同无效时,是否需要纳税,取决于合同无效所带来的税法上的经济和法律效果。因此需要对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进行区分,如果课税的基础是事实行为,那么合同效力对于税款征收行为没有影响。如果课税的基础是法律行为或法律行为的效果,则要根据经济效果和法律效果,区分不同的情形进行处理。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无效合同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一)违法性。一般而言无效合同都具违法性,它们大都违反了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二)自始无效。所谓自始无效,就是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会转化为有效合同。对于已经履行的,应当通过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等方式使当事人的财产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合同无效的经济效果

  合同无效,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但这并不代表合同无效不产生任何其他的法律效果,合同无效也会带来不同的经济效果。

  比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价款如何结算的问题,法释[2004]14号文区分了以下三种情形: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仍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三)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合同无效,是否仍被课税?

  1、合同判定无效后,因一方当事人无法返还原物而向对方支付的折价补偿,即使所得方没有取得额外的收益,但由于其交付的实物因折价返还而转变成货币形式,就这个层面而言,其通过交付行为所取得的经济利益已经实现,因此依然存在课税的可能性。

  2、对于合同无效、经济上有效的情形,税务机关仍应对所得方取得的经济利益予以课税。例如,对于无资质从事建筑施工劳务的行为,虽然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但其经济上的效果依然存在,且其从事劳务而取得的工程款为法律所保护,则合同无效不影响已成立的税收之债的效力。而对于合同、经济均无效的情形(如法院收缴收益),则应不属于课税的范围。

  3、对于违法以及违反道德或善良风俗的行为所产生的收益,只要满足课税要素,可以对其征税。因为这些收益的取得,提高了违法者经济上的支付能力和纳税能力,如果对其不予征税,则显然不公平。而我国则是采取没收违法所得的做法,而在征税上不做要求。

  合同无效,能否税前扣除?

  税法通常不关注合同交易收益的合法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合法性不作为纳税的考量因素。

  已废止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六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贿赂等非法支出不得扣除。由此带来的问题是税务机关是否有权对企业有无商业贿赂行为进行审查,加之商业贿赂多以现金形式给付,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审查难度巨大。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了税前扣除的相关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却没有明确提及合法性原则,也没有非法支出不得扣除的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中“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的规定,则通过强调支付对象的合法资质,避开了对具体民事行为的法律定性,更加符合现行税法的要求。

  合同无效,税款能否退还?

  由于合同无效一般是由当事人向法院或仲裁提起,在合同被宣告无效前,一般都应暂时认定为合同有效,按照有效合同的税务处理原则执行。合同被判定无效后,是否可以退款,应遵循税收法定原则和实质课税原则。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因此,合同判定无效后,税款能否退还应以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前提。

  例如,就个人股权转让而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第二条规定,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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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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