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消费的若干意见
发文时间:2021-05-09
文号:豫政办[202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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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升级,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强力推进特色文旅消费


  (一)实施“大景区”提升计划,研究出台支持民宿发展意见,打造文化特色突出的民宿集群。(省文化和旅游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和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打造融自然、文化、红色资源等为一体的“华夏文明主根”“国家历史主脉”“治黄史诗”等文化遗产旅游精品线路。以休闲化、小团化、精品化为重点,增加中高端定制文旅产品。推出“高铁+旅游”“酒店+景区”等组合型旅游产品。(省文化和旅游厅、交通运输厅、自然资源厅等部门和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大力发展本地游、周边游、城市游、乡村游、夜间游。充分利用古城古街、商圈老店、文化艺术场馆等特色优势,开发设计城市游线路。充分利用古镇古村、文化遗址、传统村落等,结合农业生产、农村生活特点,开发农村旅游资源,推动农商文旅消费集聚发展。(省文化和旅游厅、商务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等部门和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景区周边旅游服务配套设施,发展高品质酒店、乡村客栈、精品民宿等多种住宿业态,优化公厕、停车场、垃圾处理站等公共设施布局。(省文化和旅游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和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建立区域旅游合作机制,推动与相邻区域、省份协同互补发展,开展“资源共享、特色互补、游客互换”行动。(省文化和旅游厅等部门和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城区消费高地建设


  (一)按照城市功能特点,围绕居民生活需要,发挥城区消费辐射、引领、带动作用,提供多元化、高品质消费品供给。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促进住房消费健康发展。推动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标准化、品牌化发展,大力增加服务供给。支持郑州、洛阳市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开封、安阳、南阳、商丘等市建设区域消费中心城市,培育一批具有较强代表性的新型消费示范城市,打造消费区域增长极。到2022年,建设20个省内特色消费中心。(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文化和旅游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和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动商贸品牌示范带动,继续培育和认定一批品牌消费集聚区、步行(商业)街改造提升试点,推动多业态消费集聚发展。实施便利店品牌化、连锁化培育工程,新建和改造一批品牌连锁便利店、菜市场等商业设施。(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和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着力发展“夜经济”,打造郑州“夜商都”、洛阳“古都夜八点”、开封“大宋皇城·美食之都”等地方夜消费品牌升级版。允许市场经营主体在规范有序的条件下,采取“店铺外摆”“露天市场”等方式进行销售。(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和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各地对做大消费规模的大型商贸企业、获评“绿色商场”称号的商场可给予奖励。(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和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挖掘农村消费潜力


  (一)建设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和绿色食品生产加工集聚区,建设一批农产品商品化处理设施,打造地方知名特色农产品品牌,丰富农产品供给。(省农业农村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等部门和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支持新建和改造农产品交易市场,举办助农直播等展销活动,引导农村传统庙会、集市活动规范进行,扩大农产品销售渠道。(省农业农村厅、商务厅等部门和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农产品流通网络,实施“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推动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到村物流站点建设。(省农业农村厅、商务厅、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和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振大宗商品消费


  (一)支持各地出台促进汽车消费政策,落实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按照规定对二手车经销企业减按销售额的0.5%征收增值税。(省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财政厅、税务局等部门和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促进家电家具更新消费,支持各地出台家电家具消费、智能手机以旧换新、家电下乡等补贴政策,提高淘汰旧家电家具并购买“绿色”智能家电、环保家具的补贴标准,鼓励生产销售企业及电商平台等开展以旧换新、优惠让利活动,推进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财政厅等部门和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各地与辖区内商贸综合体等家电经销企业合作,结合节假日等消费节点,联合家具家居、装修装饰企业开展优惠活动。(省商务厅等部门和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促进新型消费发展


  (一)鼓励实体零售企业数字化改造和转型升级,拓展“线上销售、线下体验、无接触配送”全渠道营销,发展“云逛街”“宅消费”模式。(省商务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邮政管理局等部门和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积极发展“直播经济”“网红经济”“宅经济”,培育和完善直播产业链,打造线上多平台流量矩阵,举办直播电商节等活动,实现“万物皆可直播”。(省商务厅、农业农村厅等部门和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鼓励各地联合平台企业开展“网上菜场”“网上餐厅”“网上超市”“网上家政”“网上商场”“网上培训”等新业态新模式,开展免费培训、经营指导。(省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和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鼓励支持县(市)开展电商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创建,扩大电商进农村综合示范覆盖面,促进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双向流通。(省商务厅、农业农村厅、财政厅等部门和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政策措施引导


  (一)突出抓好劳动节、端午节、国庆节及寒暑假等消费节点,开展专项促消费行动。各地要联合支付宝、微信、银联、美团、携程等线上平台和电商平台分批错峰发放吃住游购娱等消费券,对消费券商家优惠让利部分可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实现商家让利、百姓得利、企业获利。(省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和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快豫菜品质提升,培育信阳菜等地方特色餐饮消费品牌。鼓励老字号企业拓展市场,各地对获得“中华老字号”“河南老字号”称号的企业可给予奖励。(省商务厅等部门和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对企业到辖区外参展的,各地可按照类别给予适当的展位费、展品运输费和公共布展费补助。企业利用当地政府管理的公共场地举办展会的,当地政府应优先保障场地并减免使用费。(省商务厅等部门和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综合文化站馆等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增强人民群众消费获得感。(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文化和旅游厅、体育局等部门和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扩大门票价格优惠范围,分类推进旅游景区门票减免。鼓励支持旅游景区和运动休闲场所对14周岁以下儿童和6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开放。(省发展改革委、文化和旅游厅、体育局等部门和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省财政对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实际兑现的促消费财政资金给予奖补,对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量、增速位于全省前列的给予奖励。各省辖市应对所辖县(市、区)实际兑现的促消费财政资金给予奖补。(省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和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全面落实带薪休假制度,鼓励采取分期休假、与法定节假日连休、错峰休假等形式灵活休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和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营造舒心放心环境


  (一)完善消费公共服务设施,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城乡消费集聚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等部门和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景区及其邻近的指定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对外地小型车辆实行限时免费开放,并在显著位置公开标示和提供服务引导。客流量较大景区、夜间消费集聚区周边指定道路在不影响交通的情况下可临时停车,各地要加强现场服务和安全管理;临时停车点距离景区或夜间消费集聚区较远的,要通过优化线路等措施为乘客提供公共交通服务,有条件的应提供免费摆渡服务。(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文化和旅游厅、体育局等部门和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健全消费环境评价体系,打造消费环境标杆城市。推行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机制,鼓励线下实体店按照指引规范作出无理由退货承诺。(省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和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施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加强基层消费维权网络建设,发展在线解决消费纠纷企业,推动消费纠纷在线和解。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等违法行为。(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和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强化协同配合,加强对各地的指导,形成进一步扩大消费的工作合力。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要充分发挥地方特色优势,抓住重点消费领域和消费节点,细化目标和任务,创新举措,强化服务,强力促进消费增长。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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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争议案件解释(二)》的重点解读(针对用工单位)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情形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认定:《解释(二)》明晰了应认定为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的具体情形。包括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达一年以上且延长期限届满的;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续延期限届满的;非因劳动者原因仅仅变更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等情况。这意味着在这些情形下,若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以及 “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的情况,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中小企业应避免通过不合理手段规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以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二、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与规范

  竞业限制条款生效前提:若劳动者未知悉、接触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即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该条款也不生效,对劳动者无拘束力。中小企业不能随意对所有员工一概约定竞业限制,而应精准识别接触保密事项的人员。

  竞业限制范围等的合理性:当劳动者属于竞业限制人员范围时,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等内容,应与劳动者知悉、接触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相适应,超过部分无效。企业需审视现有竞业限制条款,确保其合理性,避免因过度限制劳动者择业权而导致条款部分无效。

  在职竞业限制条款:用人单位依法与竞业限制人员约定的在职竞业限制条款合法有效,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若劳动者违反在职竞业限制约定,需承担违约责任。中小企业可合理运用在职竞业限制条款,保护自身商业利益。

  三、特殊待遇与服务期相关规定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根据双方约定向劳动者提供特殊待遇(如为劳动者办理户口等)后,劳动者未按约定提供一定期限的劳动,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损失、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相关约定已经履行的时间等因素,确定劳动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中小企业在为劳动者提供特殊待遇并约定服务期时,应明确相关条款,以便在劳动者违约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四、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界定

  用人单位免责情形: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但当存在劳动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情形时,用人单位不负有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比如从事管理工作、负有订立劳动合同职责的劳动者自己不订立,或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订立等情况。此外,在劳动合同到期依法自动续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也无需支付二倍工资。中小企业应注意留存劳动者不配合订立合同的证据,以避免不必要的支付责任。

  二倍工资计算方式: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的二倍工资按月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该月实际工作日计算。

  五、转包、分包、挂靠及混同用工的责任认定

  承包人、被挂靠人责任:承包人、被挂靠人将其承包的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个人,或者允许其挂靠的,应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用工主体责任。中小企业若存在此类业务转包、分包或被挂靠情形,需谨慎审查合作方资质,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混同用工时劳动关系确认:在关联单位混同用工情况下,若劳动者与其中一个用人单位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请求按照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若关联单位均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主要根据用工管理行为,同时考虑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因素确认劳动关系。涉及混同用工的中小企业,要明确自身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界定标准,规范用工管理行为。

  六、社会保险费缴纳相关规定

  约定不缴纳社保无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用人单位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补缴后,可以就其按约定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款要求劳动者返还。中小企业务必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能因劳动者的意愿或双方约定而免除该义务,否则将面临支付经济补偿等法律后果。


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税收抵免新政解析

在进一步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优化稳定外资税收环境的背景下,财政部、税务总局与商务部于2025年6月27日联合发布《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该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推动该政策有效落地,2025年7月起,各相关部门密集发布配套文件,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印发的《关于实施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外资[2025]928号,以下简称“928号通知”)、商务部发布的《关于做好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商办资函[2025]380号,以下简称“380号通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上述举措充分体现出我国对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持续投资的政策支持力度。本文拟梳理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相关的税收政策,从符合新政条件的再投资的合规要点、操作流程及监管特征三个方面进行分析。本文拟从新政适用条件、操作流程管理及合规要点三个维度,梳理境外投资者适用税收抵免政策的关键考量,以协助企业在享受优惠的同时有效防范风险。

  一、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的税收政策

  (一)税收抵免政策新政:可叠加适用原有递延纳税政策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适用源泉扣缴制度,按10%的税率,或依据税收协定适用优惠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

  为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在华投资,自2017年1月1日起,我国已实施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即对符合条件的境内再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下称“递延纳税政策”)。而根据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的2号公告,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通过境内利润直接用于再投资的,可以按投资额的10%或税收协定规定的更低税率,自境外投资者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未抵完部分可结转以后年度继续抵免(下称“税收抵免政策”)。新出台的税收抵免政策为阶段性政策,执行期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可与原有递延纳税政策叠加适用。

  (二)税收抵免政策的适用条件

  虽然税收抵免政策可以与现行的递延纳税政策叠加适用,但两者在适用条件上并不完全一致。2号公告对税收抵免政策的适用条件作出了系统规定,18号公告则对执行层面的关键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为更准确把握该政策的适用范围,本文将结合递延纳税政策,从适用条件的异同角度,对税收抵免政策的具体要求进行梳理与分析。

适用条件
(同时满足) 
税收抵免政策 递延纳税政策 

异同 

境外投资者
 
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非居民企业,即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排除设立机构、场所/常设机构或与此相关的所得)
 
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非居民企业,即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排除设立机构、场所/常设机构或与此相关的所得)
 
相同
 
利润分配企业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成立)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成立)
 
相同
 
分得的利润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相同
 
可抵免的应纳税额
 
从利润分配企业自利润分配再投资之日以后取得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不适用
 
不适用
 
投资方式
 
境内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包括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包括补缴已认缴的注册资本);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包括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包括补缴已认缴的注册资本);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4.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相同
 
被投资企业的产业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内产业 [1]
 

 
更为严格
 
分配利润的支付形式
 
现金形式支付(直接转入)和非现金形式支付(资产所有权直接转入)
 
现金形式支付(直接转入)和非现金形式支付(资产所有权直接转入)
 
相同
 
持股时限
 
连续持股5年(60个月)以上
 

 
更为严格
 
执行期限
 
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
 
暂无明确期限
 
阶段性

18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税收抵免政策的执行细节,包括:

  (一)明确补缴已认缴注册资本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属于符合条件的直接投资方式,使得税收抵免政策与递延纳税政策在投资方式适用范围上一致。

  (二)鉴于税收抵免政策对境外投资者再投资有5年(60个月)的持股期限要求,18号公告明确了再投资开始和停止的时间,开始时间以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利润再投资情况表》中列明的再投资时间当月,停止时间以收回投资款与被投资企业按规定完成法律形式变更手续月份中较早的月份为准。

  (三)明确了抵免额度的计算细节:境外投资者可在计算抵免额度时自主选择10%的法定预提税率或较低的协定税率,但在未来收回投资并补缴递延税款时,不得适用较低的协定税率;若利润来源于多个企业,应按各利润分配企业分别归集计算抵免额度;如使用外币进行再投资,应以实际支付日的汇率中间价折算确定抵免额度。值得留意的是,如果计算抵免额度时选择协定优惠税率,但是之后被税务机关认定不符合协定待遇条件的,可以调增抵免额度。

  (四)如不符合税收抵免政策条件(包括未满足5年持股期限)但实际享受抵免政策导致少缴税款的,境外投资者除应补缴相应税款,并自其实际抵减应纳税额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二、税收抵免政策的程序性要求

  结合2号公告、380号通知和18号公告,适用税收抵免政策的操作流程及程序性要求如下:

  (一)境外投资者自行判断适用条件

  境外投资者应根据自身情况,判断是否符合税收抵免政策的适用条件,并明确再投资的基本信息(包括选择用于计算抵免额度的适用税率)。

  (二)被投资企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再投资信息

  被投资企业应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相关再投资信息。

  (三)商务主管部门核实并出具《利润再投资情况表》

  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信息进行核实后,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由其会同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确认,并出具《利润再投资情况表》。

  (四)境外投资者填写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

  境外投资者应填写18号公告附件中的《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并提供给利润分配企业。

  (五)利润分配企业办理税收抵免手续

  利润分配企业在办理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申报抵减境外投资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填写和/或提交相关材料,尤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由境外投资者提供);《利润再投资情况表》(商务主管部门出具,见步骤3)。

  (六)境外投资者收回投资时的税务处理

  再投资满5年(60个月)的,境外投资者应在收回投资后7日内,向利润分配企业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60个月)的,境外投资者除上述补缴递延税款之外,应重新计算抵免额度,对已抵免税额超过抵免额度的,应同时补缴超出抵免额度的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七)被投资企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收回信息

  在境外投资者收回投资时,被投资企业应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账户,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八)商务主管部门汇总确认与信息共享

  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核实回收信息后,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确认。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按季度将信息与统计、财政、税务等部门共享,并统一上报商务部。

  三、适用税收抵免政策时应关注的合规要点

  相较于现有的递延纳税政策,税收抵免政策在优惠力度上对境外投资者更为有利,但同时对其适用条件和后续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若适用不当,不仅需补缴税款,还可能加收滞纳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在适用该政策时,应特别关注以下合规要点:

  (一)把握关键时间节点,准确判断适用条件。2号公告虽未限制境内利润产生和分配年份,但再投资应发生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此外,可用于抵免的应纳税额应对应于再投资发生之后取得的所得,且最早不超过2号公告发布之日(即2025年6月27日);关于持股期限的计算,则应严格按照18号公告明确的开始时间和停止时间确认。

  (二)合理选择适用税率,平衡短期与长期利益。境外投资者可在抵免额度计算时选择10%的法定预提税率或适用的协定优惠税率,但由于选定后,在未来收回投资并补缴递延税款时不得再适用协定税率。因此,应综合考虑将来可抵免的应纳税额高低、现金流影响及长远税收安排,谨慎作出选择。

  (三)持续关注产业政策变化的影响。如被投资企业的产业类型或所依据的鼓励类目录发生变化,是否影响税收抵免政策的税收待遇,境外投资者应密切关注相关政策调整并评估其对税收待遇的影响。

  (四)妥善处理投资收回时的政策叠加适用问题。在一项再投资同时符合税收抵免政策与递延纳税政策适用条件的情况下,收回投资时应同步评估两项政策的适用后果,并分别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防止出现合规疏漏。

  综上,税收抵免政策在适用条件判定、信息报送、资料准备和操作流程等方面均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境外投资者及相关境内企业(包括被投资企业、利润分配企业及其他扣缴义务人)应确保各环节操作规范、材料完备,建立有效的内部审查和存档机制,并在有疑问时及时咨询专业人士,以防范税务与合规风险。

       提示:[1] 现行有效的适用文本为《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第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