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灵活就业人员支持政策典型经验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07-10
文号:发改办就业[2021]53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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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近年来,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不断进步,为劳动者居家就业、远程办公、兼职就业创造条件,就业灵活化成为持续性趋势,新兴职业种类越来越多,灵活就业占总就业人数比重越来越大,已经成为“稳就业”“保就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区各部门在支持灵活就业发展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李克强总理在考察宁波人才市场时指出宁波对灵活就业人员的支持政策值得好好总结。为深入了解宁波市灵活就业人员支持政策情况,我委深入调研,总结提炼了典型经验做法,现印发给你们借鉴参考。


  各地要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工作部署,扎实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工作,积极探索创新,尽可能让更多灵活就业人员得到保险保障,努力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有关情况及时报送我委(就业收入分配和消费司)。我们将择优分批宣传推介。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1年7月2日




宁波市对灵活就业人员的支持政策和主要做法


  宁波市作为国家计划单列市和共同富裕示范区浙江省的副省级城市,近年来经济发展总量和质量持续提升,人才净流入率居全国主要城市前列。在灵活就业方面,宁波市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加大创业创新支持力度,出台实施平台经济等新业态支持政策,健全新业态用工制度,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体系和职业职称体系,切实维护好灵活就业人员各项权益。


  一、健全新业态用工政策,促进灵活就业健康发展


  近年来,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经济蓬勃发展,宁波市把积极应对灵活就业作为新形势下落实就业优先战略的重要举措,强化政策引导。2021 年 1 月,出台《宁波市优化新业态劳动用工服务实施办法》,重点从鼓励电子劳动合同签订、搭建企业与从业人员互通联系平台、优化技能培训和人才服务、加大新业态企业放管服力度、多途径推动矛盾纠纷化解等方面,完善新业态领域劳动用工治理体系,促进了灵活就业持续发展。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宁波市共有网络约车行业企业 25家,已许可驾驶人员 4.1万人;电子商务行业企业 5.8万户,直接间接从业人员 50万人;网络送餐行业从业人员 4万人;快递物流行业企业 156 家,在职员工 3 万人。新业态用工总量超过全市就业登记人员数量的 10%,成为吸纳就业的“蓄水池”和城乡居民增加收入的重要渠道。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各类创业人员“自己干”


  宁波市对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在内的各类创业人员给予有力度的政策支持,打造创新创业平台,引导灵活就业群体更好创业。


  (一)强化资金支持。将创业担保贷款范围扩大到所有在宁波初创 5年内的人员,创业者社保补贴、创业场租补贴、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等政策覆盖所有在宁波初创 3 年内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巡游出租车营运司机和网约车平台专职司机购置车辆,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营运车辆购置总额的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2020 年,全市发放创业担保贷款 8.05 亿元,新增创业实体 17.16 万家,其中个体经营占 67.6%。


  (二)打造创业平台。整合政府、企业、高校、专业服务机构等多方资源,开展创业孵化服务。目前全市共有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20 家、市级众创空间 85 家、注册创客 7800 余人。累计举办创业沙龙 219 期、创业集市 63 期,服务创业者近 7 万人次。


  (三)实施创业引导。连续 5 年举办中国宁波青年大学生创业大赛,吸引 200个参赛项目落地宁波。连续 13年评选大学生创业新秀 130 名,创办的企业在 2020 年度实现产值 54.97 亿元,带动就业 1.5 万余人。


  三、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更多灵活就业人员得到保险保障


  针对灵活就业人员劳动关系不确定、社保参加难问题,优先探索工伤保险向灵活就业人员覆盖,完善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养老、医疗保险政策,鼓励商业保险参与,提高灵活就业人员保障水平。


  (一)探索推进工伤保险向灵活就业人员覆盖。允许建设施工企业人员等单独参加工伤保险,目前全市建设施工企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88.7 万人,非全日制职工参保 1.77 万人,超龄人员参保 1.34 万人,实习生参保 0.24 万人。2020 年 7 月,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允许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从业人员按规定先行参加工伤保险。


  (二)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职工养老和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允许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到 2021年 4月底,两项制度参保人数分别达到 52.5 万人和 54 万人。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给予每人每月 450元的社保补贴,2020年全市共发放补贴 4.76亿元,惠及 6.17 万人。


  (三)加大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对灵活就业人员保障力度。积极引导新业态企业探索符合用工特点的商业保险新产品、新模式。推动开发灵活就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由平台承担费用, 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人身意外风险保障。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推动试点保险公司开发满足灵活就业人员养老需求的专属保险产品,鼓励相关企事业单位以适当方式提供投保交费支持。


  四、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培训,完善职业职称体系


  对灵活就业人员实施有针对性培训,有效提高其职业技能水平,完善职业职称体系,实现灵活就业人员顺畅获取相应职称。


  (一)开展灵活就业针对性培训。着眼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 及时发布 69 项项目制培训目录,大力开展项目制培训。2020 年累计完成线上线下各类培训 65.2 万人次,其中灵活就业人员占11%。


  (二)加快实施技能提升专项行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11.5 亿元设立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支持开展多形式技能培训,提升劳动者技能素质,2020 年全市发放补贴 5.3 亿元,惠及灵活就业人员 7.2 万人次。


  (三)完善灵活就业职业职称体系。畅通灵活就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符合条件的新业态专业技术人才可按规定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职称。2020 年底,举办宁波市快递工程专业助理工程师和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会,400 余名“小哥”参加, 189 人取得初级、中级职称。


  五、加强公共服务,切实维护好灵活就业人员权益


  完善灵活就业服务体系,加强灵活就业工会组织建设,实现灵活就业人员平等享受工会福利,确保其各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一)优化公共服务。深化大数据等技术创新应用,大力推进灵活就业公共服务领域数字化转型,实现服务“掌上办、线上办”,优化灵活就业人员识别、管理、转介服务,加快实现各部门数据畅联共享,强化供需精准对接,改善服务体验。


  (二)健全工会组织。全面推进“三新”领域八大群体入会,组建快递行业工会联合会、房地产中介行业工会联合会、养老服务行业工会联合会以及医养照护行业工会联合会等组织,目前全市灵活就业会员约 5.5 万人。确保互助保障、工会普惠活动、困难职工认定、送温暖送清凉慰问活动、劳模评选等工会福利对灵活就业人员无差别落实。


  (三)加强维权服务。发挥好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作用, 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关联企业和劳动者协商确定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安全保障等劳动权益事项。推进“安薪在甬”工程, 推广“掌上仲裁”,依法纠正拖欠劳动报酬等行为,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云端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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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