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财政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完善行业人才培养体系的有关要求,不断增强资产评估行业在国际领域的影响力,着力培养一批具有全球视野和熟悉国际规则的英才,北京资产评估协会将开展2021年度国际化高端资产评估人才选拔培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养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高素质人才队伍建设的决策部署,适应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紧紧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和行业高质量发展需要,通过3年的跟踪培养,培养一批精通国际规则、熟悉跨国业务、善于对外交流合作、具有全球视野和战略思维的高素质资产评估人才,为不断提高资产评估行业国际化发展水平、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实现高质量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智力支持。
二、选拔对象及人数
选拔对象:北京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
选拔人数:拟选拔25人左右。
三、选拔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服从大局,维护国家利益;
(二)诚实守信,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三)取得中国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4年以上,同时从事评估工作5年以上;
(四)近5年参与跨国企业/跨境业务评估工作;
(五)担任资产评估机构部门经理(或同等级别)及以上职级;
(六)具有良好的英文阅读、听说能力;
(七)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身体健康;
(八)近3年内因执业活动违法、违纪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或因直接过失给本单位造成不利后果和不良影响的,不得参加选拔。本人所在单位最近3年内存在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且与本人执业活动或职权范围有直接关系的,不得参加选拔;
(九)所在资产评估机构对上述条件予以确认并推荐。
四、报名程序
(一)个人申请
报名人员自即日起下载通知附件中的“北京资产评估协会2021年国际化高端资产评估人才培养项目报名表”,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并于2021年8月12日前将加盖所在单位公章的报名表电子版(pdf+word版本)发送至lizhihong@bicpa.org.cn。
(二)现场确认
报名人员需持加盖所在单位公章的报名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资产评估师证书及复印件、曾参与的国际项目签字报告书复印件或机构证明文件于2021年8月12日至13日到我会考试培训部(508)进行现场报名确认。经审核确认合格后视为有效报名,获得参加选拔资格。
(三)选拔面试
报名表内所列项目均为考核内容,请申请人认真、如实填写,并对所填情况的真实性负责。我会计划于9月初组织有关专家审核确定参加面试的申请者名单,并通知考生本人,请务必正确填写有关信息。
五、培养周期与时间
培养工作计划于2021年9月下旬开始,培养周期为3年,其中集中培训不少于20天。首次集中培训为期一周,具体培训时间及要求另行通知。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志虹
联系电话:88221063
附件:北京资产评估协会2021年国际化高端资产评估人才培养项目报名表
北京资产评估协会
2021年7月26日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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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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