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广大城乡居民:
你们好!现将白银市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相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
(一)本市户籍城乡居民;
(二)在本市就读的学生;
(三)在本市长期居住的外来人口。
二、缴费时间
2021年7月1日至12月31日
三、缴费标准
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320元。
四、待遇享受期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五、参保登记
在白银市连续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不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直接缴费即可。变更参保地和中断参保的人员以及新生儿凭身份证或户口本到所在乡镇、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然后进行缴费。
六、缴费渠道
(一)线上自助缴费
1.手机微信缴费。打开手机“微信”,依次选择“我→支付→城市服务→城市定位到‘白银’→社保→甘肃社保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输入参保人身份证号和姓名,确认缴费年限“2022”,点击“下一步”,支付缴费。
2.手机支付宝缴费。打开手机“支付宝”,依次选择“市民中心→城市定位到‘白银’→社保→居民医保缴费”,输入参保人身份证号和姓名,确认缴费年限“2022”,点击“下一步”,支付缴费。
3.手机银行缴费。下载安装农业银行、农商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兰州银行或者建设银行手机APP进行缴费。
(二)银行网点缴费。参保人员持有效身份证件在全市范围内的农业银行、农商银行、邮储银行、兰州银行、建设银行网点柜台缴费。
(三)代征点缴费。参保人员可以在开展收缴工作的乡镇、村(社区)收缴点参保缴费。
七、参保资助
(一)全额资助。对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孤儿(包括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全额资助,由各县区医保部门代办参保缴费手续。
(二)差额资助。对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对象和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人口给予差额资助。其中:城市全额保障对象,农村一、二类低保对象,资助标准为220元;城市差额保障对象,农村三、四类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资助标准为160元;脱贫人口、易返贫致贫人口,资助标准为100元。
差额资助实行“先缴费,后资助”的方式,参保人按照个人缴费标准全额缴费后,再由医保部门按标准将资助资金划入参保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银行账户。
八、注意事项
(一)2021年预缴2022年度居民医保费的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逾期将无法参保,请务必在缴费截止日期前完成缴费,以免影响个人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二)线上自助缴费过程中,如果缴费人身份信息输入无误,手机显示“无法受理,无登记的参保信息”,则需要到所在乡镇、社区办理参保登记后再进行医保缴费。
(三)稳定参加职工医保或者已在异地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不得重复参加本地居民医保。
九、咨询电话
白银区医保局8549529白银区税务局8226234
平川区医保局6670305平川区税务局6626791
会宁县医保局3227999会宁县税务局3223092
靖远县医保局5915213靖远县税务局6122809
景泰县医保局5569272景泰县税务局5569336
白银市医保局8287399白银市税务局8661033
白银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白银市税务局
二0二一年七月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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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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