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税务局,蕉华工业园区税务局,市直参保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关于印发<广东省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53号)及相关政策规定,为切实做好2021社会保险年度(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参保缴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参保缴费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并应按月将缴费明细告知职工本人。不得瞒报、漏报职工人数和缴费基数,或者以发放补贴、签订协议等形式拒不履行参保缴费义务。
二、相关参数
根据省、市有关部门公布的数据,2020年,全省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7647元,粤东西北11个地级市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6334元,梅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7097元。梅州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410元。
三、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必须按职工本人实际工资、薪金收入总额(在规定的上、下限范围内)为缴费基数申报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2941元/月,下限为3800元/月。单位缴费基数按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核定。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的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为起薪当月工资。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规定的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由本人根据实际收入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自行申报。
(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1291元/月,低于21291元的应如实申报,但不得低于梅州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1410元。单位缴费基数按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核定。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的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为起薪当月工资。
(三)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基数按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核定。
四、缴费比例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14%,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16%;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其中12%记入统筹基金,8%记入个人账户。
(二)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基准费率为0.8%,在实施浮动费率的基础上,再按省规定进行阶段性下调,调整后的费率分别为0.32%、0.48%、0.8%;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0.2%。
(三)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在实施八类行业基准费率浮动档次和浮动办法的基础上,再按省规定进行阶段性下调,调整后的费率期间为0.1%~1.05%。
五、其他事项
(一)符合《梅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梅市府〔2016〕8号)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二)本通知内容与上级政策不一致的,以上级政策为准。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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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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