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再次征求《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数字贸易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发文时间:20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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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全省数字化改革工作部署,助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充分发挥浙江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先发优势,率先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着力打造全球数字贸易中心,省商务厅牵头起草了《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数字贸易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前期,我们广泛征求了省市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各界意见,并根据各方反馈的意见建议,结合贯彻落实全省数字化改革任务部署,对文件文本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现再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7月28日前反馈我厅服务贸易处。


  联系电话:0571-87050857


浙江省商务厅


2021年7月20日


  附件: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数字贸易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顺应数字化发展新趋势,加快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现就大力发展数字贸易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以打造全球数字贸易中心为目标,以数字自贸区建设为核心,以数字贸易先行示范区为载体,以数字贸易全产业链为重点,构建数字贸易、数字产业、数字金融、数字物流、数字治理五大数字闭环,助力实现碳达峰和建立低碳经济体系,着力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数字战略枢纽,着力建设数字变革策源地、数字平台集聚地、数字服务汇聚地、数字贸易规则与标准制定先行地,推动数字贸易成为我省打造“重要窗口”中向新制度、新市场、新技术开放的重要内容,成为赋能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重要动力。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形成与国际接轨,且具有浙江特色的数字贸易发展机制、监管模式和营商环境,实现高水平的数字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初步建成以规则引领、行业领先、产业集聚、应用创新为特征的全球数字贸易中心。全省数字贸易进出口总额突破10000亿元,年均增速20%以上。全省数字贸易占全国比重达20%以上,占全球比重达2.5%以上。跨境电商占消费品货物贸易比重50%以上,数字服务贸易占服务贸易比重50%以上。


  三、重点任务与举措


  (一)推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聚焦国际贸易新渠道、新主体、新品牌、新队伍、新空间,将我省建设成为平台集聚、主体云集、服务高效、生态完善的跨境电商强省。发展各类电子商务平台,建立包括综合性平台、垂直平台、独立站等多元跨境电商渠道体系。深化“产业集群+跨境电商”发展,培育壮大应用主体规模,支持传统外贸、制造和流通企业通过开展跨境电商业务推动数字化转型。支持企业通过直播、社交媒体、短视频等方式开展数字化营销。通过境外商标注册和国际认证、收购外国知名品牌等方式培育自主品牌。进一步完善跨境电商企业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开辟商用跨境网络通道,以及现有监管模式下税收、外汇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推进跨境电商产业园建设,提升集聚发展水平。(省商务厅、省委网信办、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税务局、省贸促会、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外汇管理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各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均为责任单位,下同)


  (二)加快服务贸易数字化转型。推进数字赋能服务贸易,推动服务供给端数字化创新和需求端数字化消费。支持旅游、运输、建筑等传统行业开展数字化改造,加快专业服务、社交媒体、搜索引擎等业态创新发展,鼓励教育、文化、健康、出行和商业服务等数字生活服务平台建设。加大培育数字服务贸易龙头企业,助力我省企业“走出去”扩展国际市场,参与构建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省商务厅、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健委、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省贸促会)


  (三)加快数字内容产业发展。重点发展数字出版、网络文学、动漫游戏、数字音乐、数字影视等新兴文化业态。聚焦“之江文化产业带”,大力推动文化创意产业应用数字化,发展流媒体、短视频、电子竞技、视频点播等。围绕国际动漫之都、全球数字内容产业中心等文化品牌建设,鼓励通过数字载体和形式,提升原创内容国际影响力,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文化IP和企业品牌。加强国家文化出口基地建设,助推数字文化“走出去”。(省商务厅、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


  (四)支持发展数字技术贸易。在5G、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和区块链等前沿技术领域,依托之江实验室、西湖大学等重大创新平台,大力开发原创技术,增强技术供给能力。建设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强化国际交流与合作,围绕“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和抢占技术制高点的需求,开展精准对接合作,强化全球创新资源的有效承接和转移转化。鼓励发展公有云、私有云、混合云和专有云等多元化的云部署模式,集聚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和服务能力的云服务商。支持信息技术服务外包(ITO)发展。(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


  (五)提升数据产业链整体效能。推进数据及衍生品流通交易,构建数字确权、加工、存储、流通、交易的产业链,逐步健全数据产权制度,稳妥推动数据可交易、可流通,形成较为完善的数据流通交易模式。探索建立数据国际交易市场,促进数据国内国际双向有序流动,以数据双循环助推经济双循环。拓宽数据应用领域,加快开发数据衍生产品、技术及服务,丰富数据贸易品类。运用区块链技术建立企业信用体系,突破数字化堵点和信用难点,探索建立相关平台和规则,加快数字签名、数字身份、数字单证和电子发票的普及应用,推进交易全过程数字化。加强数据采集、存储和交换的标准化建设,推动交付、支付、通关、代理服务与交易平台的数据互联互通,增强整体协同。加强交易数据与政务数据、社会征信体系的整合,营造安全可信的交易环境。(省商务厅、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大数据局)


  (六)引导数字金融健康有序发展。推动打造数字人民币应用场景示范。支持和鼓励银行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断创新,拓展跨境支付业务。建立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加强数据采集和监测分析,为跨境电商支付结算及其监管服务提供数据支撑。鼓励数字贸易核心企业依托区块链、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建立数字供应链平台,加强与金融机构协作,依法合规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解决上下游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探索数字贸易出口信保新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数字贸易企业上市融资。(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商务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外汇管理局)、浙江银保监局、浙江证监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中信保浙江分公司)


  (七)大力培育数字化供应链。以数智化融合项目为载体,主动布局未来供应链,通过“供应链+数据”智能实现全维应用实时同步,推动智慧供应链生态建设。引导支持企业在重点国家和地区建设全球售后公共服务中心,打造网络健全、服务优质、响应快速、便捷高效的数字化供应链体系。加快培育一批软件开发、数据支持、管理咨询、流程外包等第三方物流服务机构,引导跨国公司、国际数字物流服务企业在浙江设立区域总部。加快海外仓建设和布局,推进海外仓标准建设,提升海外仓数字化、智能化和可视化水平。到2025年,培育5个以上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供应链平台,建成海外仓1000个,面积超过1000万平方米,世界电子贸易平台(eWTP)全球布局达到30个。(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邮政管理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省机场集团、省海港集团)


  (八)加快构建数字物流网络。充分发挥我省宁波舟山港、义新欧和快递物流企业优势,支持龙头企业通过直营连锁、联合、兼并等形式扩展经营网络,支持物流骨干企业开展国际合作,在全球节点布局eHub,完善全球智能物流骨干网,建设全球123快货物流圈。加快规划国际货运空港枢纽,推动杭州落实开通第五航权开放,加大杭州、宁波机场开辟国际航线、航空货运航线力度,构建“横向错位、纵向分工、国内通达、全球可达”的航空货运协作网络。加强全省资源统筹,创新“义新欧+”班列运行模式,提升班列市场化、常态化、专业化水平。到2025年,实现五大洲航空货运航线全覆盖,国际通航点达150个以上(全货机通航点30个以上),全省运输机场货邮吞吐能力达300万吨。中欧班列运输线路达到15条以上,辐射服务50个以上国家,运行超3000列。(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省机场集团、省海港集团)


  (九)优化数字口岸营商环境。探索“互联网+口岸”新服务,建设并推广单证资料等智能采集、智慧分类、自动翻译等智慧报关服务系统。推进港口单位、货代、报关行、承运人、监管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共用,并实现数据国际“同传”、自动生成进口国(地区)报关文件。进一步丰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将服务贸易管理事项纳入“单一窗口”管理。打造“数据管住、口岸放开、进出高效、全程可控”的数字口岸。(省口岸办、省商务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外汇管理局)、浙江省税务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四、高能级平台与体系


  (十)大力打造数字自贸区。充分发挥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先行先试作用,争取数据分类监管政策,开展商务数据跨境自由流动试点。大力建设数据交易市场,探索设立数据交易所。探索开展本外币合一银行结算账户体系试点,推进跨境人民币支付结算。设立数据资产评估登记中心,争取设立数据资产评估运营节点。设立数据资产交易中心,开展第三方认证、定价和合约业务。打造跨境数据流通服务基地。(省自贸试验区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片区管委会)


  (十一)深化建设跨境电商综试区。继续完善“六体系两平台”,支持各综试区在跨境电商交易、支付、物流、通关、退税、结汇等环节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监管模式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先行先试,同时突出地方特色和优势。以B2B2C、B2B为主攻方向,完善9810、9710等监管方式和配套政策。探索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态创新,积极争取进口正面清单扩增、购买限额提高和医药等特殊品类商品准入管理试点政策。推动国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权试点改革,加快提升我省国际快递网络建设及服务能力。支持在浙江设立全球退换货中心仓。开展综试区综合评价,营造“比学赶超”氛围。(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省邮政管理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省机场集团)


  (十二)加快打造数字贸易先行示范区。依托高新区(滨江)物联网产业园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发挥数据资源丰富、数字贸易企业集聚的优势,打造示范区“核心区”。依托余杭区未来科技城和云城,吸引龙头企业和中小企业入驻,打造示范区“数字云区”。发挥钱塘区跨境电商综试区优势,重点发展跨境电商、跨境贸易金融、保税贸易、保税服务等领域,打造示范区“特色集聚区”。以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宁波甬江科创大走廊、沪嘉杭G60科创走廊等为载体,与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联动、创新联动、贸易联动,着力孕育世界级数字贸易产业集群。(省商务厅、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十三)高标准举办全球数字贸易博览会。依托浙江数字经济先发优势,以“呈现数字贸易发展成就、呈现数字化改革成果”为目标,以“专业化、数字化、场景化、国际化”和线上线下联动为特色高标准举办全球数字贸易博览会,加快构建数字贸易时代新平台、新窗口、新秩序。加大展览业数字科技创新,提升展览设施和技术数字化水平,精准对接展览和采购需求,培育认定一批展览业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加快发展基于5G技术的新型展览业态,大力培育“数字孪生”云展会,打造“浙江数字会展”地域品牌。(省商务厅、省贸促会、杭州市人民政府)


  (十四)建立数字贸易统计体系。建立大数据运行监控体系,实时进行数据监控、统计、分析、发布。研究构建数字贸易发展测度评估模型,适时发布浙江数字贸易发展白皮书及数字贸易“浙江指数”。建立浙江省数字贸易统计监测系统,开展数字贸易企业数据直报工作,定期开展数据统计分析,科学测度和分析数字贸易发展情况和成效。(省商务厅、省统计局)


  (十五)探索数字贸易规则和标准。组建浙江省数字贸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推进数字贸易领域国际和行业规则、标准研究制订,支持企业申请数字贸易相关国内、国际知识产权的内容。积极接轨RCEP、CPTPP等在跨境电商、电子支付等领域规则,探索在数据交互、分级分类、业务互通、监管互认、服务共享等方面的国际合作及数字确权等数字贸易规则研究。(省商务厅、省贸促会)


  (十六)提升数据安全治理能力。支持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技术研究,重点布局云安全、大数据安全、物联网安全、工业互联安全、智慧城市安全等关键赛道,加强攻防研究、漏洞挖掘、威胁情报分析、安全事件响应等技术积累。鼓励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领域的技术推广和商业创新。加强数据保护规制合作,研究信息技术安全、数据隐私保护、数据共享等数据安全领域相关规则。布局建设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开展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试点工作。积极参与数据安全治理、数据开发利用等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数据跨境安全、自由流动。(省网信办、省经信厅、省大数据局)


  (十七)建立数字贸易纠纷解决机制。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规制,着力预防和制止数字贸易领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充分发挥互联网法院的作用,切实推动跨境贸易法庭发展。提升驻外机构、行业商(协)会和涉案企业共同应对工作机制,在数字贸易便利化等方面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建立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渠道和争议解决机制,强化涉外法律服务,加强诉讼指导和知识产权海外援助机制建设。(省司法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法院、省贸促会)


  五、保障机制


  (十八)加强人才保障。打造国际人才流动特区,建设数字贸易人才流通图谱,绘制全球人才资源分布地图。建立数字贸易多元化人才培育机制,推动高校开设数字贸易相关专业,依托高校和企业探索设立数字贸易学院(研究院)。举办数字贸易各领域的专业培训班,搭建数字贸易人才培训中心。加大数字贸易高端人才引进力度,完善住房、子女就学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对业务骨干实现股权、期权等有效的激励制度。(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商务厅)


  (十九)加强财政土地支持。加大财政专项资金和政府产业基金对数字贸易发展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数字贸易企业进行技术研发、平台建设、品牌推广等。创新产业用地模式,加大对数字贸易领域重点项目建设的土地保障力度。(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


  (二十)建立联动协同工作机制。建立省数字贸易发展联席会议机制,负责制定发展规划、方针政策、实施方案,协调解决跨部门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建立数字贸易项目跟踪推进机制、发展评估机制和宣传推广机制,动态化掌握进度,常态化评估评价,总结推广制度创新成果。(省商务厅、省级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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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