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税务局亳州市“税信通”联合激励暂行办法
发文时间:202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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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让纳税信用成果助力市场主体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67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税信通”是指市税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亳州银保监分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亳州海关、市农业农村局、市数据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文化旅游体育局、市文明办、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工商联等部门和单位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以下简称“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


  第二章 联合激励实施方式


  第三条 市税务局向A级纳税人发放“税信通”证书,市数据资源局在皖事通App同步上线“税信通”电子证照,作为纳税人享受联合激励措施的凭证,并在办理政务事项中代替“无欠税证明”或“完税凭证”。


  第四条 “税信通”证书实施动态管理,一年一核。每年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结束后,市税务局负责加盖当年A级纳税人认定标志,作为证书生效标记。


  市数据资源局根据市税务局提供的A级纳税人数据,动态更新“税信通”电子证照。


  第五条 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以下简称“3连A”)的纳税人,享受更大力度激励措施。


  第三章 激励措施及实施单位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提供如下激励措施:


  1.在“三重一创”、省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及其他相关政策支持事项申报时,同等条件下对A级纳税人予以优先考虑。


  2.企业申请发行债券时,对A级纳税人或发行主体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转报省发展改革委。


  3.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A级纳税人在申报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以及制造业主辅分离奖励资金时,如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可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供书面信用承诺,承诺所缺材料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完备,市发展改革部门可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第七条 市税务局提供如下激励措施:


  4.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5.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6.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7.3连A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第八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供如下激励措施:


  8.优先推荐A级纳税人申报工业和信息化各类荣誉称号和政策奖补。


  第九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如下激励措施:


  9.在价格执法检查中,适当减少抽查频次。


  10.帮助企业开展信用修复、移出异常名录,部分申报材料(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除外)不齐备时,若行政相对人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关材料,可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11.建立绿色通道,在办理食品生产许可审批事项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便利服务。食品生产者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时,A级纳税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再现场核查,直接发证。


  第十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提供如下激励措施:


  12.全力做好“税融通”业务,对A级纳税人放开“税融通”额度5倍上限限制,鼓励直接发放信用贷款,贷款利率不高于同期同类型平均利率水平。


  第十一条 亳州银保监分局提供如下激励措施:


  13.在融资便利化方面,鼓励银行机构在授信时综合考虑A级纳税人的贷款条件,在合理范围内给予贷款利率优惠。


  14.在保险业监管方面,鼓励保险机构对A级纳税人在报备的费率范围内提供优惠费率。


  第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供如下激励措施:


  15.A级纳税人可按照程序认定为亳州市劳动保障守法诚信A级单位,其中获得亳州市劳动保障守法诚信A级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在亳州市行政区域承接工程期间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一年内免于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企业自行建立工资保证金。


  第十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供如下激励措施:


  16.建筑业企业方面:


  (1)对获得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在建筑领域年度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时予以信用加分。


  (2)优先推荐申报创优工程和部、省、市级先进企业。


  17.房地产企业办理项目登记方面:


  (1)优先审核预售申请。


  (2)优先推荐申报部、省、市级先进企业。


  第十四条 市商务局提供如下激励措施:


  18.对商务领域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给予优先处理,缩减办理时间。


  19.对市级商贸发展资金项目,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局提供如下激励措施:


  20.优先办理道路运输证年审事项。


  21.优先办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员、押运员从业资格证的年审事项。


  第十六条 亳州海关提供如下激励措施:


  22.海关企业信用等级为认证企业的A级纳税人:


  (1)适用较低进出口货物查验率。


  (2)简化进出口货物单证审核。


  (3)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


  (4)优先安排免办CCC认证货物担保放行以及后续销毁核销等。


  (5)办理目录外CCC和CCC证书时,予以优先处理。


  (6)海关优先为企业设立协调员,解决企业进出口通关问题。


  (7)享受AEO互认国家或地区海关提供的通关便利措施。


  23.海关企业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的A级纳税人:海关优先对其开展信用培育或提供相关培训。


  第十七条 市农业农村局提供如下激励措施:


  24.在农业农村工作中,向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时,优先推荐A级纳税人。


  25.在组织推荐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中,把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的企业作为评选标准之一,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A级纳税人。


  第十八条 团市委提供如下激励措施:


  26.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青年岗位能手等“青”字号创优争先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九条 市数据资源局提供如下激励措施:


  27.主动对接A级纳税人“税信通”证书数据,在皖事通App上线A级纳税人“税信通”证书电子证照。


  28.将纳税信用等级数据纳入党建引领信用村建设工作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评级指标体系。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提供如下激励措施:


  29.在组织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时,将企业纳税信用情况作为参考条件,配合项目主管部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A级纳税人。


  第二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局提供如下激励措施:


  30.在符合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条件下,A级纳税人办理环境保护许可事项,予以优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市文明办、市民政局、市总工会提供如下激励措施:


  31.市文明办:将A级纳税人作为市级文明单位评选的参考条件。


  32.市民政局:


  (1)将A级纳税人纳入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内容,作为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参考条件。


  (2)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A级纳税人参与评先评优。


  33.市总工会:在评选市五一劳动奖章时,同等条件下对A级纳税人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三条 市文化旅游体育局提供如下激励措施:


  34.在全市文化旅游行业对“税信通”进行积极推广,并在门户网站对“税信通”相关措施、政策进行宣传。


  35.在相关审批业务中,对A级纳税人提供绿色通道。


  第二十四条 市工商联提供如下激励措施:


  36.优先吸纳为工商联会员,在政治安排和评优评先时优先考虑。


  37.对A级纳税人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及时转至有关部门办理,并进行跟踪服务。


  38.邀请企业负责人参加工商联的有关活动。


  第四章 联合激励的动态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税务局牵头,联合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税信通”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相关工作的协调推进。


  第二十六条 市税务局配合市数据资源局开展“税信通”证书数据和各信用级别纳税人数据汇集对接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市税务局在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对全市“税信通”证书进行复核。评定年度内发现A级纳税人存在涉税违法行为的,市税务局应依照相关规定及时调整其纳税信用等级,并向有关单位进行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亳州市税务局


2021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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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