滇中管发[2021]6号 云南滇中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招商引资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等支持政策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08-11
文号:滇中管发[202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1861

安宁市、嵩明县人民政府,新区各部门、各直属管理机构、各直管国有企业:


  《云南滇中新区关于招商引资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支持政策(试行)》《云南滇中新区关于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试行)*云南滇中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支持政策(试行)》和《云南滇中新区促进外资外贸企业发展支持政策(试行)》已经新区第98次党工委会议和第76次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云南滇中新区关于招商引资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支持政策(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国家级新区深化改革创新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8号)、《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滇中新区深化改革创新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发〔2020〕15号)、《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昆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云发〔2021〕15号)精神,进一步加大云南滇中新区(以下简称新区)招商引资、开放合作力度,加快推进经济发展,不断扩大对外开放,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目标和范围


  (一)总体目标。坚持重点产业促进和共性产业发展相结合、普惠政策与特惠政策相结合、扶持增量和优化存量相结合,构建新区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体系,为打造成为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的重要支点、西部地区新型城镇化综合试验区和改革创新先行区提供保障。


  (二)政策框架。本政策为普适性、统领性文件,新材料、大健康、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等重点产业专项政策为本政策的组成部分,在本政策的框架下具体细化制定执行。


  (三)适用范围。本政策适用于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新区规划范围内符合新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或其他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及《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企业及机构。对科技含量高,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项目,经认定后可实行“一事一议”。


  二、具体政策


  (一)实缴注册资本奖励


  1.内资企业


  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资金用于新区的,每1000万元给予15万元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1000万元。上述企业为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和央企的,每1000万元给予25万元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2000万元。


  2.外资企业


  对当年实际到位外资(不含外方股东贷款)500万美元以上的,按其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的3%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产业发展扶持


  1.用地类项目


  对符合国家、省、新区产业发展导向中鼓励类、允许类产业的用地项目,其项目投资强度符合不低于300万元/亩、税收产出不低于30万元/亩准入条 件的,从项目建成投产当年起连续两年按照形成新区地方财力贡献的80%予以奖励,项目建成投产第三至五年按照形成新区地方财力贡献的50%予以奖励。


  2.非用地类项目


  (1)产业扶持政策


  对新引进的新材料、大健康、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等产业,年度形成新区地方财力贡献1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形成地方财力贡献的10%给予扶持。认定为总部经济的,形成新区地方财力50万元以上300万元(含)以下给予20%扶持;形成新区地方财力3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以下给予30%扶持;形成新区地方财力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以下给予40%扶持;形成新区地方财力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含)以下给予50%扶持;形成新区地方财力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含)以下给予60%扶持;形成新区地方财力3000万元以上4000万元(含)以下给予70%扶持;形成新区地方财力4000万元以上,每增加100万元,扶持比例增加1%,扶持比例最高不超过80%0经新区经济发展部和税务局认定为结算中心、运营中心或集团总公司的,合计形成新区地方财力达1000万元以上的,可参照此梯度奖励政策执行。


  扶持期限从企业上缴税收之日算起,原则上不超过3年,若企业在扶持期限内每年均按约定完成地方财力贡献的,扶持期限可延长2年。


  (2)厂房及写字楼扶持政策


  ①房租补贴


  自企业投产之日起3年内,对租用新区直管国有企业建设运营的标准化厂房,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元/平方米且年度上缴综合税收达到480元/平方米以上的企业,给予标准化厂房租金“三年减半补贴”政策;对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达到4000元/平方米且年度上缴综合税收达到600元/平方米以上的企业,给予标准化厂房租金“三年全免补贴”政策,具体按“先收后补、按年结算”方式办理。


  ②免租期政策


  对租用新区直管国有企业建设运营的标准化厂房,承租人自厂房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享有不超过3个月免租金装修期。


  ③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对租用新区直管国有企业建设运营的标准化厂房,对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高于5000元/平方米的企业,按照每平方米超出部分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④写字楼租金补贴


  当年新引进的科技型企业(或研发机构),在经新区经济发展部认定的产业楼宇或产业园区租赁办公且自用的,自注册年度起连续3年,按20元/月/平方米的标准予以扶持,原则上每家企业每年享受扶持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实际缴纳租金低于扶持标准的,按实际缴纳额度予以扶持。


  (三)招商中介扶持


  1.引入内资


  对引入项目实际到位资金2000万元以上1亿元(含1亿元)以下的,按3%。进行奖励;项目实际到位资金1亿元以上5亿元(含5亿元)以下的,按4%。进行奖励;项目实际到位资金5亿元以上的,按5%。进行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2.引入外资


  对引入外资项目注册资本金500万美元以上的中介人按照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4%。给予奖励;对引入世界500强的中介人按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6%。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3.招商平台


  (1)新区内楼宇办公或标准化厂房面积在40000平方米(含)以上,经新区经济发展部认定的子园区,可作为二级招商平台;


  (2)招商平台自主引入实缴注册资本在1至5亿元(含)企业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引入实缴注册资本在5至10亿元(含)企业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引入实缴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上企业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3)招商平台入驻企业合计形成新区地方财力贡献首次突破500万元(含)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税屋)入驻企业合计形成新区地方财力贡献首次突破1000万(含)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入驻企业合计形成新区地方财力贡献首次突破1亿元(含)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4)对招商平台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评定为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四)高级人才扶持


  1.第(一)至第(三)条 企业扶持资金中的10%可奖励给企业高级管理人才、髙端专业人才。


  2.根据企业对地方财力贡献的大小,对企业高级人才形成新区地方财力贡献给予相应的补助。达到35万元(含),对1名人员按照其当年个人对新区地方财力贡献的80%给予奖励。企业当年对新区地方财力贡献每增加100万元,对应增加1名可享受补贴人员。


  3.对上市公司、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因股权变更、转让以及股权分红产生的个人所得税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其当年对新区地方财力贡献的80%给予奖励。


  (五)企业扩大投资扶持


  1.社会类规模以上固定资产投资


  对完成投资5亿元以上(含5亿元)、1亿元以上至5亿元(含1亿元)、0.5亿元以上至1亿元(含0.5亿元)的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分别给予500、300和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技改扩能


  对企业实施管理创新、技术进步、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入库规模以上工业、科技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根据固定资产投资中设备投资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资金不超过300万元,单户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六)稳存量添增量扶持


  1.升规发展。对规模(限额)以下升为规模(限额)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5万元资金奖励;对投产当年成为规模以上的工业和科技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资金奖励。


  2.提速增量


  (1)规上工业。根据企业生产情况,按工业增加值增量的2%给予补助资金。对工业增加值增速超过新区平均增速的企业,按照工业增加值增量的5%给予补助资金,单户企业年度补助资金不高于500万元。补助资金低于1万元(含1万元)的不予兑现。


  (2)科技服务业。对规上科技服务业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同比增幅超过10%的,给予1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再给予1万元奖励,年度补助资金不超过50万元;收入小于1亿元、同比增幅超过20%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再给予1万元奖励,年度补助资金不超过20万元。


  (3)商贸业。对当年销售额同比增幅达到新区年度预期目标的限额以上商贸业,给予5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销售额同比增幅每增加1%,再给予1万元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当年销售额为正增长且销售额增量前10位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分别达到行业档次条 件的,按行业类别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七)产业协作奖励


  1.对工业企业采购区内非股权关联企业生产产品用于生产加工,累计金额超过300万元的,按照全年实际采购交易额的1%给予补助,补助上限为100万元。


  2.对工业企业采购检测、研发设计、知识产权交易等无股权关联的企业提供科技服务超过5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八)进出口补贴


  1.加工生产型企业。年度新区地方财力贡献达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每进出口100万美元,给予5万元人民币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年度新区地方财力贡献未达5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每进出口100万美元,给予3万元人民币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2.贸易型企业。年度新区地方财力贡献达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每进出口100万美元,给予2万元人民币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年度新区地方财力贡献未达3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每进出口100万美元,给予2万元人民币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九)企业融资扶持


  1.鼓励上市融资


  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科创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根据上市工作经费投入的50%给予企业上市工作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在主板、科创板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在创业板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三板挂牌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香港、美国主板上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降低融资成本


  (1)规模以上企业。对产值年度正增长并获得一年期100万元以上融资资金(上市融资除外)的规模以上工业、科技服务业企业,参照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础利率(LPR)的50%给予补助。除固定资产融资项目外,单户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2)小微企业。利用“财园助企贷”、“银园助企贷”和“银税互动”等政府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产品,贷款金额50万元以上,且顺利完成年度贷款流程,并按期还本付息的企业,按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础利率(LPR)的50%给予贴息补助,与政策性担保机构产生担保费用的,按照贷款金额1%给予担保资金补助。


  (十)高新技术产业扶持


  1.对两院院士、千人计划专家等符合认定条 件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带技术、创新成果到新区进行产业化并新注册的科技创新型企业,经新区管委会评审认定的重点项目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开办补助、一般项目给予50万元的开办补助。


  2.对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经国家、省级认定的产学研技术创新联盟等创新组织,分别按照国家级60万元、省级30万元的标准给予立项资金支持;由各类高层次人才主持的重大科研项目,获国家及国家部委、云南省科技计划资助的,予以国家、云南省拨款50%的配套资金支持,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其他


  (一)本政策资金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新区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不符合用地性质,没有履行相关约定的企业不予扶持。


  (二)政策具体条 款中,对支持对象在其他政策中另有规定的,按从高原则执行,原则上不重复享受新区同类政策。企业年度所获扶持原则上不高于其形成新区本级可用财力。


  (三)享受政策企业和单位,自享受年度起须在园区持续经营,迁离或通过其他方式转移税收等数据的,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四)本政策各项奖励和扶持资金的具体申报实施细则,由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实施。


  (五)本政策如与国家、云南省后续出台的相关政策法规不一致的,按照国家和云南省相关规定执行。


  (六)本政策由云南滇中新区经济发展部负责解释。


  (七)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原印发的《云南滇中新区制造业招商引资扶持政策试行办法》《云南滇中新区现代服务业招商引资扶持政策试行办法》(滇中综发〔2019〕16号)、《云南滇中新区临空产业园区标准化厂房招商引资政策(试行)》(滇中综发〔2020〕11号)同时废止。


推荐阅读

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