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办字[2021]10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08-20
文号:冀政办字[2021]10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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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支持医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8月20日


关于支持医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促进全省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打造竞争新优势,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构建现代化医药产业新体系,按照精准、可操作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快创新研发和产业化


  (一)支持创新药研发。支持中成药大品种药品增加适应症二次开发、循证医学研究,择优列入省级科技计划的,按规定给予省级科技专项经费支持。对进入Ⅱ期、Ⅲ期临床试验研究的创新药(不同剂型合并计算),分别给予300万元、500万元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奖励;对进入Ⅲ期临床试验研究的改良型新药,给予200万元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支持。本事项的独立法人企事业单位每年最高累计奖励额度2000万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药品监管局、省财政厅)


  (二)支持创新药产业化。对获得药品生产批件的创新药且在省内落地的产业化项目,优先纳入省高技术产业化项目计划,给予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的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支持。对获得药品生产批件的改良型新药且在省内落地的产业化项目,优先纳入省高技术产业化项目计划,给予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0%、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药品监管局、省财政厅)


  (三)支持医疗器械产业化。对获得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的医疗器械项目,择优列入省级科技计划的,按规定给予省级科技专项经费支持;对通过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新获得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且在省内落地的产业化项目,择优纳入省高技术产业化项目计划,给予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0%、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支持。推动医疗装备进入《河北省重点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公告目录》,符合条件的企业产品投保经中国银保监会备案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省级财政按不高于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药品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支持中药制剂高端化。对获得中药4类、5类新药证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在省内落地的产业化项目,择优纳入省高技术产业化项目计划,给予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药品监管局、省中医药管理局、省财政厅)


  (五)培育单项冠军企业。被评为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或单项冠军产品的企业,其国际国内市场占有率、企业研发经费支出(万元)及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专利和主持制定标准数量、产品国际化情况达到评估条件的,给予200万元省级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六)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10万元的省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七)支持龙头企业创新。对上一年度企业规模在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内营业收入位列前三(或已挂牌上市、拟培育上市)的龙头企业,当年购置研发、检测、试验等设备投入在50万元以上的,给予实际投资额的20%,单个项目不超过200万元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着力提升生产水平


  (八)持续推进技术改造。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利用现代生物技术改进传统工艺,加强制药工艺关键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提升制药设备的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重点支持各类药物、高端医疗器械、康复器具、高值医用耗材等领域技改项目,给予购置生产设备、检测仪器、研发工器具、配套软硬件系统等费用的10%,单个项目不超过800万元的省级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支持。支持医药工业企业服务机构创建省级“工业诊所”,对每个“工业诊所”开展诊断服务给予30万元省级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九)推动重点领域产品质量升级。对新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化学仿制药、生物类似药,前3家获得药品生产批件且在本省落地的生产项目,优先纳入省高技术产业化项目计划,给予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0%、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药品监管局、省财政厅)


  (十)推动药品国际化认证。支持企业开展药品国际化认证,实现在欧美等发达国家注册并上市销售。对企业推动药品国际化认证投入的研发推广、设备仪器购置、注册备案认证等费用,给予不超过15%、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的省级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十一)支持企业参与集中带量采购。对进入国家集中带量采购中标的药品,给予不高于中标量销售额的10%,单个品种不超过500万元的省级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支持。支持疗效确切、安全的创新药和独家药品进入河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医疗保障局、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


  三、支持产业链协同发展


  (十二)实施产业基础再造。支持企业加大重要产品核心技术攻关力度,提升产品稳定性、可靠性和耐久性,突破工程化、产业化制约环节,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质量效益。支持市场需求迫切、基础条件好、带动作用强的“五基”项目,给予项目购置生产设备、检测仪器、研发工器具、配套软硬件系统等费用的10%,单个项目不超过800万元的省级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十三)提升新冠病毒疫苗产业链配套水平。支持药用原辅料和包装材料创新研发和产业化,推动技术升级。对药用关键原辅料、包装材料及设备生产企业通过研发和质量提升,实现与新冠病毒疫苗企业产业链配套的,给予企业研发推广等费用的15%,单个项目不超过500万元的省级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十四)支持特色产业链条延伸。对县域特色产业集群中,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且带动5个以上(含5个)本地市场主体(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的企业、个体户、家庭农场等)协作配套的新引进县域外企业,每家给予100万元一次性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十五)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对细分领域产品(技术)行业领先或填补空白,近两年研发投入强度4%以上,上年度自有资金研发投入200万元以上的优质骨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获得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称号),择优给予实际投入额的20%,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十六)鼓励专业化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创新主体建设千升以上规模的生物药品中试服务平台、高端制剂中试平台、医药合同研发平台、合同定制生产服务平台、代工生产服务平台、医疗器械工程化平台及药品进出口服务平台等符合国际标准的专业化服务平台,经认定后对符合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省级工业转型升级(技改)专项资金支持要求的给予优先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药品监管局)


  四、深化区域协同发展


  (十七)大力引进龙头企业。瞄准领军企业,强化合资合作。对当年实缴外方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美元(含)且经认定的跨国公司总部、地区总部,按其当年实缴外方注册资本额2%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十八)精准引进医药企业和研发机构。鼓励京津和省外国家级医药工业创新平台、研发外包机构、生产企业到石家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戴河国家生命健康产业创新示范区、沧州临港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国市等聚集,由省主管部门按规定优先给予政策资金支持。对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在上述区域和雄安新区建立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分支机构的,由省主管部门分别择优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20%、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十九)打造高质量产业聚集区。鼓励有条件的市出台支持政策,加速医药产业集聚发展。引导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围绕化学药品制剂和生物药、沧州渤海新区围绕高端特色原料药、安国市围绕现代中药制剂等细分行业优势,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培育壮大现有企业,大力引进优质企业,打造医药产业优势生产基地。鼓励唐山、廊坊、衡水、邯郸、邢台、承德等市加快培育发展医药产业,打造特色医药产业生产基地。通过区域协同,培育全省医药产业竞争新优势。(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


  五、促进产业数字化赋能


  (二十)大力推动数字化转型。利用数字化技术赋能医药全产业链,促进产业智能化、数字化、高端化,推进智能制造核心技术、系统解决方案等关键领域突破,对参与医药行业数字化改造的智能制造集成商,按照合同金额10%,给予单个集成商不超过30万元省级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支持。对医药行业具有龙头带动作用的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给予100万元的省级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十一)积极发展“互联网+”新模式新业态。推动企业围绕网络化协同、智能化生产、服务化延伸等开展“互联网+”新模式新业态应用。支持企业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建设,给予购置自动化设备与改造、信息化软硬件、系统开发与服务等费用的10%,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的省级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六、促进绿色低碳发展


  (二十二)实施绿色化改造。支持医药企业开展节能低碳、节水和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等技术和装备推广应用示范,给予企业购置设备和配套软硬件投资金额的15%,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省级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十三)优化环评审批服务。对医药工业重点项目推行即来即办、绿色通道、不见面审批、限时办结等审批服务措施,依法依规加速环评审批。未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项目免于审批或登记备案。(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二十四)推行正面清单制度。筛选保障产业链稳定、绿色工厂、“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高新技术等医药企业,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纳入环境监管正面清单,实行正面清单申报、筛选、剔除网上办理,对纳入清单的企业,一般不现场检查。(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二十五)提升环境执法水平。利用在线监测、远程执法、无人机飞检等非现场执法手段,避免重复多次现场检查。根据治理水平和排放强度对医药企业分类施策,绩效评级A类和引领性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不予限产停产,鼓励自主减排。(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七、强化生产要素保障


  (二十六)支持高层次人才创业。对带项目、带成果来我省创办企业的专业人才,根据人才层次、科技成果水平、转化阶段等,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才办)


  (二十七)培养技能型人才。鼓励大中专院校与有需求的企业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等方面开展培训合作。对企业职工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且取得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特种作业操作等证书的,根据不同职业工种的培养成本,给予每人一定的培训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十八)鼓励企业上市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到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融资。对进入辅导期后向河北证监局提供申报材料的企业,按上市挂牌过程中委托专业服务机构进行财务规范和股份制改造等所发生服务费给予一定补助。鼓励市县对上市融资主体予以支持。(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二十九)加大基金支持力度。围绕医药产业重点领域和优质项目,争取政府引导基金支持,引入资本、引导投资、合作共建、嫁接资源,推进招商引资、打造示范项目、提供增值服务,通过股权投资解决医药企业融资需求。鼓励有条件的市设立主导产业发展基金。(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十)加强项目用地供给。省级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重大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


  本通知所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支持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同一独立法人单位每年可累计获得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资金支持。本通知自2021年8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我省之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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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