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财会[2021]24号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度会计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08-20
文号:甘财会[2021]2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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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兰州新区组织部、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人事处(职改办),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属各企业集团人力资源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人事处(职改办):


  现将2021年度全省会计系列高级职称(含正高级会计师和高级会计师,下同)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评审范围


  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会计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才(含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才)。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参加评审,达到国家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参加评审。


  通过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达到国家标准或省级标准或"三区三州"标准,且在有效期内的会计人员,可申报参加2021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


  中央在甘单位人员或外省企事业单位在甘分支机构人员因工作原因需要评审会计系列高锻职称的,中央在甘单位经其中央主管部门同意、外省专业技术人员经外省省级职称管理部门同意并向省人社厅出具委托评审函,经省人社厅审核同意后,方可参加申报评审。


  二、申报条件


  根据《甘肃省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甘人社通[2021]247号),凡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均可申报评审。


  三、申报评审方式


  全省会计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使用"甘肃省职称申报评审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www.gszcxt.cn),可通过省人社厅官网“职称评审”窗口登录。申报人员、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人社部门(职改办)和评委会均须使用职称系统。申报评审过程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审核、网上评审(认定)、网上发证、网上查询、网上职称证书打印。申报人申报、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的具体操作程序,请按省职改办《关于“甘肃省职称申报评审信息系统”的通知》(甘职改办[2018] 23号)要求进行,创建组织机构和申报人员个人账号。民营企业账号按属地管理原则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职称办负责创建。国有企事业单位编内人员和编外人员账号均由单位创建,均从单位申报职称。为确保网上申报正常运行,省人社厅制定了“甘肃省职称申报评审管理信息系统使用说明”(在系统界面通知公告栏下载),请认真研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办理相关事宜。


  四、申报时间安排及要求


  (一)网上申报时间和有关时限要求


  个人网上申报时间自即日起至9月30日24时截止,该时间点后职称申报系统关闭。


  申报人员须按本通知要求和系统规定诚信填报,并扫描上传真实、完整、清晰的电子版证明材料及个人2寸彩色照片(材料差那为JPG、JPEG或PDF格式,单个文件大小不超过2M)。因申报个人上传材料不清晰或出现漏报、错报、未放指定位置、错过申报时间等导致的后果,由申报本人承担。


  1.任职年限。申报人员学历、资历、工作年限,均计算到申报当年的12月31日为止。纳入岗位管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的任职年限从聘用的当月计算;其他单位专业技术人才的任职年限,原则上从取得职称资格的当月起计算。


  2.业绩时限。申报人员的业绩均计算到申报当年9月30日为止,不得在该时间结束后,接受任何形式的材料补报。3.退休年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当年是否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均计算到申报当年的12月31日为止。


  (二)申报人员需在评审系统中上传本人以下材料


  1.学历盗历审查栏提交学历证明材料


  (1)2002年后取得的学历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上学信网免费申请),并在"学信网验证码栏目中填入12位数的验证码((验证有效期要在2021年12月底前有效);


  (2)根据教育部《关于取消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收费以及调整认证受理范围的公告》,2001年及之前取得的学历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上学信网免费申请);


  (3)取得国外学历学位的,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4)取得港澳台地区的学历学位的,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


  (5)取得党校、军队院校学历的,提供学籍卡或毕业生登记表等有关学历的佐证材料。


  2.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栏上传现任职称证书


  上传现职称证书。如现职称是转系列后取得的,还需上传所转系列的职称证书。


  3.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明栏上传职务聘任材料


  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需上传单位聘任文件或聘书。


  4.年度考核审查栏上传年度考核材料


  申报人须如实填报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如年度考核连续3次作为业绩条件,须将〃优秀〃等次的年度考核资料上传到“其他业绩审查〃栏目。


  5.相关证明材料栏上传高级会计师考试合格成绩单。


  6.相关证明材料栏上传公示


  上传单位出具的公示原件、公示结果,诚信承诺书。


  7.相关证明材料栏上传帮扶基层经历材料


  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其它省、市属事业单位晋升高级职称的人才,须有县以下基层或企业一年以上的服务或工作经历。


  8.相关证明材料栏上传会计继续教育完成材料


  上传近三年(2018-2020年度)会计继续教育合格证书(或证明)。


  9.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审查栏上传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材料


  对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先选择专业技术工作经历类别,再填写相应的经历内容,请注明符合《甘肃省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正常晋升或破格晋升条件的第几条和第几项,并上传相应的证明材料(本人单位确认盖章有效的证明资料)。


  10.论文论著审查栏上传论文论著材料


  (1)论文论著填报不少于规定数量,但最多填报5篇,内容要与本人申报专业相关,按质量高低填报。


  (2)论文须在中国知网(www.cnki.net)上进行检索验证,并将检索到的网页地址复制到系统"检验验证地址"栏目。检索不到或未填检索验证地址的视为无效论文,不作为评审依据。


  (3)论文要分项上传刊物的封面、主办单位页、目录页、正文等,外文须上传中文译文。论著要分项上传封面、版权页、目录(摘录)页、编委会名单页、标有著作字数页。


  11.课题(项目)审查栏上传课题业绩成果材料


  (1)上传的课题(项目)内容要与本人申报专业一致,按质量高低填报;


  (2)申报人员须提供包括立项、结题(验收、鉴定)、成果登记等一套完整的原件资料。上传材料含立项、结题(验收、鉴定)材料的封面,个人排名、立项、结题(验收、鉴定)单位盖章页。其中个人排名页面须加盖立项单位或鉴定(验收)单位公章。


  12.奖励和荣誉审查栏上传奖项和荣誉称号材料


  上传的奖励内容要与本人申报专业相关。


  13.其他业绩审查栏上传其他业绩材料


  对照评审条件需上传的其他业绩证明材料,按照评审条件符合性逐条做好排序,上传标准参照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材料的要求。


  五、审查推荐


  (一)申报人员提出申请,用人单位负责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要按照'前后公示的要求,认真做好申报推荐工作。对审核通过人员的申报条件、学历和资历条件、会计岗位工作工龄及眠务、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成果、推荐程序、推荐结果、诚信承诺等情况在单位进行五个工作日的公开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申报材料按照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二)用人单位要对申报人员的品德、能力、业绩考核、诚信承诺评估,严把推荐关,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得推荐。要对申报人员在系统中填报的内容和上传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弄虚作假的或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不得报送。


  (三)主管部门、人社部门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重点审查申报人员是否符合条件、上传材料是否清晰真实有效齐备规范、上传材料与填报内容是否—致。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注明存在问题并及时退回;对弄虚作假或举报核实确有问题的,取消申报瓷格并列入"黑名单"。


  (四)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人社部门要及时完成网上审查工作,对被退回材料要及时告知申报人员和单位。


  六、其他事项


  会计系列高级职称全面实行网上申报,无需提交纸质材料。如审查过程中需要提供纸质材料另行通知。


  申报时间从即日起至9月30日截止,逾期不再受理。申报人员答辩评审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地址:甘肃财政厅财政厅会计处(兰州市东岗西路696号)


  联系人:王岚樊汝春


  联系电话:0931—8891031 8891032


  附件:参评人员诚信承诺书


参评人员诚信承诺书


  本人系_______(单位)工作人员,现申报正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本人郑重承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申报材料(包括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继续教育证书、奖励证书及论文、专业技术和业绩成果总结等材料)均真实、准确、有效。如有伪造、剽窃等弄虚作假行为,自愿按有关规定接受处理。


承诺人:


2021年 月 日


单位意见:盖章


2021年 月 日


  说明:1.凡申报职称人员均应对本人所提供的证件及材料的真实性做出承诺,诚信承诺书随申报材料一同上报。


  2.诚信承诺书必须由申报人本人签名,不得代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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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