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等部委《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7号),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等3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享受科普进口税收政策的影视作品核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1年8月27日
关于享受科普进口税收政策的影视作品核定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7号),支持科普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科普影视作品核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科技部门会同市出版、电影、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核定部门”)负责进口科普影视作品核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进口科普影视作品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科普影视作品应当以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宗旨;
(二)由经核定的本市享受科普进口税收政策单位自行进口或以其他形式进口的;
(三)属于财关税〔2021〕26号文件中《科普影视作品相关免税进口商品清单》所列税号范围;
(四)为进口单位自用,且用于面向公众的科普活动,不得进行商业销售或挪作他用;
(五)符合国家关于影视作品和音像制品进口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进口影视作品核定采取全年受理的方式。经核定的本市享受科普事业进口税收政策单位,可以向市科技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申报材料至市科委办事大厅(中山西路1525号)。
(一)进口科普影视作品核定申请表;
(二)进口影视作品的合同、协议(含中文译本);
(三)进口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
(四)进口影视作品的放映许可;
(五)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核定部门分别审核材料,并通知进口单位补正材料(如需要),进口单位将补正材料送至所通知的地点。对于无需补正申报材料的进口单位,核定部门将在材料提交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作出核定或不予核定的决定;对于需要补正申报材料的进口单位,核定部门在材料补正齐全之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作出核定或不予核定的决定。
核定结果由市科技部门通知进口单位,函告上海海关,抄送市出版、电影、广播电视主管部门。
第七条 对经核定的进口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时,申请单位须持进口科普影视作品核定文件及海关要求的申报材料,向上海海关提出申请。上海海关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第八条 科普影视作品相关免税进口商品税则号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动态调整。
第九条 申请单位以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核定的,由市科技部门查实后函告上海海关。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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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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