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明确如下: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除另有规定外,按照纳税人登记证照(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上记载的地址确定。
二、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纳税人,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按照预缴增值税的地点确定。
三、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按照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
四、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按照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
五、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1年8月26日
《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以下简称《城建税法》),按照税法授权,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研究起草了《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情况
1985年2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规定缴纳产品税(后改为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其中市区税率为7%、县城和镇税率为5%、其他区域税率为1%。同时,财政部、税务总局对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进行了规定。《暂行条例》实施以来,城建税运行平稳,收入规模持续稳定增长,为城市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提供了重要财力保障。
二、起草背景及过程
《城建税法》相较《暂行条例》,对地方新增一项政策授权,即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由省级确定。为贯彻落实好《城建税法》,今年4月,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组成起草工作小组,开展摸底调研和相关政策研究论证。7月,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研究起草形成了征求意见稿。8月上旬,适应疫情防控需要,书面调研听取了基层财税部门意见建议,并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在此基础上,修改形成了《通知》,并报请省政府同意。
三、主要内容
为确保城建税平稳过渡,按照“总体平移”原则,对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明确如下:
(一)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的一般情况。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一般按照纳税人登记证照上记载的地址确定。
(二)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的特殊情况。一是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在预缴增值税时,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按照预缴增值税的地点确定;二是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按照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三是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按照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
(三)明确执行日期。鉴于《城建税法》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通知》执行日期确定为“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一)关于委托代征。由受托方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应根据其不同情况,依据《通知》规定,分别确定城建税的纳税人所在地,在《通知》中不作为特殊情况另行规定。
(二)关于汇总纳税。目前,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总机构、分支机构各自缴纳城建税的,分别按照各自机构所在地确定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该类情况已被《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的一般情况”所涵盖,在《通知》中不再另行规定。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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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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