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会协[2021]86号 陕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06-29
文号:陕会协[2021]8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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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机构,各会计师事务所:


  2021年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为引领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统筹推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改革发展各项工作,我会研究制定了《陕西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经征求全省会计师事务所意见,一致通过,现予印发。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规划》对于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作用,认真研究《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结合事务所实际,进一步分解细化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研究制定相关工作措施,积极推动《规划》落地实施。


  二、要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宣传、推广和分享在落实《规划》过程中采取的新举措、取得的新进展、获得的新成效,营造良好氛围。


  三、在《规划》实施过程中所取得的进展和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会。


  联系人:龚稳山丁月桂;


  电话(029)87611739、(029)68936423;


  邮箱:shanxizhuxie@163.com。


  附件:《陕西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


陕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1年6月29日


  附件


陕西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个五年,是陕西扎实推动高质量发展、奋力谱写新时代追赶超越新篇章的关键五年,也是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以下简称“行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五年。为统筹推进陕西注册会计师行业改革发展各项工作,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制定本规划。


  一、行业发展现状与形式


  (一)行业发展取得的成就。“十三五”期间,在陕西省财政厅领导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指导下,陕西注册会计师行业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服务国家建设主题和诚信建设主线,坚持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统领,自觉实践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推动行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做强做大与做精做专相协调,诚信道德与专业素质相结合,人才建设与理念创新相融合,信息技术与技能创新相呼应,拓展执业领域和服务范围相适应,党的建设与业务工作相促进,全面提升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专业水平,增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能力,行业服务范围涉及我省经济建设发展的众多领域,注册会计师队伍已经成为陕西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全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261家,从业人员4650余人,业务收入17亿元,其中,收入上千万元的事务所29家。行业团体会员(会计师事务所)261家,个人会员5039名,其中执业会员2731名,非执业会员2308名。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党组织103家,党员1135人,团组织50家,团员1321人,“十三五”时期行业发展规划目标任务基本完成,为行业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行业发展面临的形势。当今世界正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新冠疫情加剧了全球经济衰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行业发展面临日趋复杂的发展环境。我国已进入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期,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加快推进,要求行业服务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从鉴证服务向增值服务拓展。我省也处在创新推动和投资拉动并重阶段,发展动力加快转换,发展空间不断拓展。这些都对行业职业标准、服务能力、服务质量、行业监管和行业竞争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和挑战。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战略构想,强调要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引导社会组织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公共事务,这些不仅有利于优化行业发展环境,也将为行业发展和行业价值提升提供新的机遇。


  同时,我们还应清醒地认识到欠发达仍然是基本省情,行业发展不均衡不充分的问题依然突出,行业服务质量与公众需求和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之间的矛盾凸显,行业人才缺乏、注册会计师老龄化等与业务发展不相适应、行业信息化水平与数字强省战略不相适应,执业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行业治理水平、专业化水平、职业化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


  挑战和机遇并存。我们要深刻认识自身发展优势和不足,坚定发展信念,不断强化机遇意识与风险意识,把握行业发展规律,科学应变,主动应变,找准方向,提出举措,确保行业发展始终与党的要求和社会经济发展步调一致,开启我省行业建设的崭新局面。


  二、“十四五”时期行业发展总体要求


  (三)指导思想。“十四五”时期我省行业发展,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科学把握新发展阶段,坚持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服务国家建设为主题,以诚信建设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基本动力,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公众利益为根本目的,着力推进行业专业化、标准化、数字化、品牌化、国际化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在财会监督方面的职能作用,对标国内一流水平,加快构建行业高质量发展体系,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谱写行业建设新篇章。


  (四)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对行业的全面领导、将党的领导贯穿行业改革发展的各个方面。坚持和完善党领导下的行业治理体制机制,不断提高行业治理能力和水平,为实现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根本政治保证。


  ——坚持维护公众利益。坚持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公众利益为目的,正确处理行业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关系,不断提高行业服务能力,切实发挥行业服务社会、服务国家的职能作用。


  ——坚持主题主线。紧扣服务国家建设的主题,强化服务理念,创新服务方式,进一步体现注册会计师专业服务价值,不断提升行业服务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新境界。坚持和完善行业诚信制度建设,加强诚信教育和宣传引导,在服务陕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实现行业自身发展的新突破。


  ——坚持创新驱动。要大力推进制度创新、业务创新、管理创新、文化创新等各方面创新,创造优质高效供给,加快形成以创新为主要引领和支撑的发展方式,让创新成为行业发展最鲜明的特征和最强劲的动力。


  ——坚持新发展理念。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把新发展理念贯穿行业发展全过程和各个领域,转变发展方式,实现行业更高质量、更高效率、更加健康、更可持续,更为平衡的发展。


  ——坚持系统观念。加强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统筹发展和安全,固根基、抓重点、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注重实现发展质量、结构、规模、速度、效益、平衡相统一。


  (五)主要目标。


  2035年远景目标。到2035年实现陕西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水平与陕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匹配,注册会计师行业成为高质量发展的高端现代服务业。行业诚信水平、执业能力和执业质量明显提高,促进提高地方经济信息质量、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作用更加凸显。行业发展水平和竞争力迈上新台阶。行业人才队伍规模、素质和结构显著优化,行业整体竞争力强、信誉度高,拥有一批全社会广泛认可的知名度高、影响力强的事务所品牌。行业标准和制度体系更加科学完备。行业执业环境明显改善,公平有序市场竞争机制基本形成。


  “十四五”时期主要目标。力争通过五年左右的时间,把陕西注册会计师行业初步建设成为一个与陕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本相适应的行业,培育一批与市场发展相适应的会计师事务所,培养一批知名的注册会计师,形成具有注册会计师专业特色的核心文化价值体系,为促进改革发展和市场经济大局提供优质专业服务,成为市场经济中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专业服务行业。


  ——行业高质量发展迈出坚实步伐。行业由注重规模和速度的外延式扩张向注重质量和效益的内涵式发展转型基本形成,传统审计鉴证服务和拓展增值服务并重,行业总收入年均增长9%以上,行业实现量的合理增长和质的稳步提升。


  ——行业服务领域取得新成果。创新服务品种,优化服务结构,通过业务创新满足市场不同需求,不断开辟高端、前沿、潜在业务领域,努力构建适应经济发展需求的新型服务市场体系,提升新业务比重。专业细分,功能细化,做到市场定位有特色,服务领域有突破,使服务品种与市场需求相协调,更好地服务陕西经济发展和“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实施。


  ——行业发展结构明显优化。推动行业发展结构与陕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大型事务所做强做大取得重大进展,中小事务所做精做专效果显著,形成运行规模合理匹配,行业自律机制健全,监管工作规范有力的市场格局。


  ——行业人才建设取得实效。深化人才培养战略,行业人才队伍的层次、素质和结构进一步优化,注重专业技能为核心的专业胜任能力提升,以及职业道德为核心的专业精神提升。形成梯队合理、可持续发展的行业人才队伍。实现新增注册会计师考试通过人数增加2400名,从业注册会计师超过4800人。再着力培养60名左右领军人才、30名高端领域复合型业务骨干。


  ——行业数字化转型取得新突破。行业标准化、数字化、网络化水平明显提升。通过实施信息化发展战略,推动行业信息化加快升级,形成以信息化设施为基础,以数据资源为核心,以技术支持和安全管理为保障,全面提升行业新一代信息化水平。


  三、持续加强行业诚信建设


  (六)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强化职业道德守则的遵循,职业道德与专业素质并重。严格独立性要求,持续提高职业素养,强化社会责任的履行。推动建立职业道德守则遵循情况的奖惩机制,并作为事务所综合评价、执业人员考评晋级的重要参考。


  (七)健全行业诚信体系。完善行业诚信档案制度,优化诚信信息的披露。持续开展执业人员诚信宣誓,推崇承诺守诺践诺的行业氛围。强化行业诚信约束机制,研究建立负面清单,并适时公开,激发事务所诚信建设主体责任。


  (八)坚决抵制不正当低价竞争。引导事务所根据自身执业能力承接业务,树立专业服务形象,以质量赢取客户。重点关注收费明显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事务所,适时启动自律监管措施。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自律惩戒力度,维护行业秩序,净化行业环境。加强与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招标单位和委托人的协调、沟通,引导建立以专业能力和服务质量为主要条件的招标规则,优化营商环境,改变“低价者得”和“唯价格论”的局面,不断提升行业执业环境市场化水平。


  (九)夯实诚信文化建设。开展形式多样的诚信文化建设主题活动并使之常态化。发挥管理层在文化建设中的示范作用。对守诚信事务所,通过表扬等方式给予鼓励,推动形成行业持久的诚信文化。


  四、推动行业服务与管理体制创新


  (十)丰富自律监管手段。健全执业异常情况监测机制,加强风险预警功能的运用。健全约谈和质询等制度,完善自律监管措施。完善对投诉举报等事项的处理机制。加强监管队伍建设。


  (十一)加大自律监管力度。对存在执业异常情况的机构进行实时预警,予以重点关注。优化“双随机、一公开”的检查机制,将随机抽取的频次与事务所的诚信水平、执业情况挂钩,继续加大对不良诚信行为、执业异常情况的抽查力度。加强对质量管理体系的对标检查,加大对职业道德遵循情况的监管,强化事务所风险意识。


  (十二)拓展自律监管服务。加强行业执业情况分析,及时发布执业风险提示。利用监管成果,开展汇总分析,编发典型案例。发布专业指引,做好专业技术咨询,提供技术支持。加强对中小事务所的辅导,深化帮扶。


  (十三)加强联合监管。加强协会与财政部门等其他监管主体联合,促进行业自律与行政监管相协同,避免或减少多头监管和重复检查。发挥行业协会服务监管工作的沟通协调作用,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解决事务所在执业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为行业持续、稳定、快速发展寻求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


  五、深入实施行业人才培养战略


  (十四)发挥行业高端人才队伍引领作用。加强行业高端人才队伍建设,鼓励行业优秀人才参加选拔,发挥行业高端人才引领作用,促进高端人才反哺行业。培养一批知识结构优化、精通财会业务、实践经验丰富、创新能力突出、善于经营管理、职业道德高尚、并具有国际视野和战略思维的高素质、高层次、复合型人才,为推动行业发展提供充足的人才储备和强大的智力支持。


  (十五)持续加强行业继续教育培训。构建科学完善的继续教育体系,优化培训内容。巩固行业知识、专业技能、职业道德及综合类课程内容,加大培训资源向新政策、新业态、新技术等热点的倾斜。建立新入职员工、助理人员、执业人员、管理人员分职级全覆盖的阶梯式培训体系。加大网络远程培训供给,构建行业知识库,提升从业人员自主学习意识和能力。与其他相关行业开展培训合作与经验交流。进一步完善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体系。


  (十六)加强行业后备人才培养工作。扩大高校合作范围,建立多层次、跨区域的后备人才培养网络。组织开展校园宣讲会、职业基础技能培训、岗前(实习)培训、毕业生招聘会,建立行业实训基地,着力提升毕业生学科知识、专业技能与职业素养。加大跨界人才吸纳力度,吸引经济、金融、信息等学科的优秀生源加入行业,适应行业多元化、信息化发展趋势。


  (十七)提升行业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创新人力资源管理机制,强化行业人力资源管理理念,多途径引导和促进行业人才供需协调,改善行业人力资源结构。引导行业注重人力资源开发和培训,激发员工活力与创造力,建立健全职业保障,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升行业核心竞争力。引导行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数字化建设,利用信息化技术促进行业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多层次、多角度的交流与合作,提高行业人力资源管理水平。


  六、培育优质事务所


  (十八)推动事务所做优做特、做专做精。加强政策指导和扶持力度,以做优做特、做精做专为导向,培育一批优质会计师事务所。加强对新业务领域的研究和指导。研究出台事务所特色业务的标准和指引。支持专精特色事务所发展壮大,继续鼓励和引导事务所积极开拓业务领域。探索建立事务所业务交流机制,指导事务所加强与其他专业服务行业的合作,全面提升综合服务能力。


  (十九)深化事务所内部治理机制建设。推动事务所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完善内部治理机制,加强以章程(合伙人协议)为核心的内部治理体系建设,引导事务所切实提升内部管理水平。指导事务所建立以职业道德、执业质量为关键标准的业绩评价体系、晋升退出和奖惩机制。推动事务所健全股东(合伙人)机制,培育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倡导会计师事务所树立“人和、事和、心和、志和”的治理理念,形成诚信、合作、民主、和谐的治理文化。


  (二十)强化事务所质量控制和风险管理。推动事务所按照质量管理相关准则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质量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加强行业风险警示教育,提高事务所风险识别、评估和应对能力。强化关键岗位人员的风险意识,探索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支持事务所参投执业责任保险,防范民事责任风险。


  (二十一)加强事务所品牌建设。深入推进事务所品牌建设,推动事务所提升品牌意识,以品牌为引领提升综合实力。增强事务所品牌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品牌塑造、维护及传播意识,努力打造有影响力的“知名品牌”。


  七、加强服务市场建设


  (二十二)积极拓展服务领域。全力拓展专业服务市场。把握经济热点,实施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丰富专业服务产品供给,优化服务产品结构和质量,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新格局、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积极研发推广专业服务产品,紧紧围绕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府职能转变、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资本市场改革的需要,提升行业专业服务的价值。大力开拓非传统审计业务领域,引导事务所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积极拓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咨询、并购重组、破产管理、绩效管理等非传统审计业务。


  (二十三)强化行业法律意识。加大行业法治宣传,引导会员树立法治思维,推进行业依法治理。加强民事诉讼及民事责任的研究,加大行业典型案例宣传;定期发布行业相关法律专业指引,增强会员法律意识,促进会员依法执业。借助法律专家和行业维权委员会,为会员提供法律援助;鼓励事务所设立法务岗位,解决法律纠纷,维护合法权益。积极参与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及时反映行业诉求。


  (二十四)加强行业发展理论与实务研究。为行业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通过行业发展理论与实践的系统研究,强化协会对行业发展的引领功能。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智库作用,积极与业务相关的院校合作开展行业理论、实务基础研究。打造行业建设理论研究基地。调动和利用行业内外各方面力量,组织开展行业重大问题研究,着力破解行业发展难题。以行业研究成果服务政府决策,助力市场经济建设,带动行业创新发展。


  (二十五)加强行业文化建设。突出行业文化建设特色,紧贴行业、会员实际,不断丰富文化建设内涵,增强行业及执业机构的核心竞争力和软实力。创新行业文化建设活动形态,开展行业文化理论探讨,研究行业文化核心价值和时代内涵。


  (二十六)加强行业宣传。提升协会网站、期刊的影响力,加大对行业专业价值和专业服务能力的宣传力度。加强与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沟通协调,引导社会各方对行业的专业认知。鼓励会员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各类社会公益活动,树立行业正面形象,提高会员的归属感和荣誉感。全方位展示行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不断扩大行业的社会影响,提升行业整体形象。


  八、加强行业信息化建设


  (二十七)开展行业信息化技术研究。加强宣传引导,开展行业信息化技术培训和交流,提高行业对信息化建设的重视度,把信息化建设放在行业发展的战略高度。研究行业信息化发展规划与建设政策,制定信息化工作发展规划,指导行业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提高行业数据挖掘应用能力,探索研究现代信息技术的融合应用。


  (二十八)提升行业信息化建设水平。健全信息化建设激励机制,鼓励事务所加大信息化投入。促进事务所信息化建设经验交流,积极推广典型案例、特色产品及实用工具。加强信息化复合型人才的引进和培养重点,对行业各级人员进行信息化知识的培训,全面提高行业整体信息化素质和技能。丰富信息化实现路径,探索信息化产品联合购买模式,促进事务所与软件服务商的供需对接。引导并普及事务所运用内部管理系统及审计作业信息化系统。


  九、不断加强行业党的建设,为行业发展提供政治保障


  (二十九)严格落实党建主体责任。坚持“书记抓、抓书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常态化工作机制。通过开展调研指导、考核评价、书记述职等,推动党建责任和任务落到实处。强化监督责任,把党内监督、职业道德建设和业务监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持续推动“党建入章”、“一肩挑”等要求在事务所有效落实,更好发挥党组织政治功能。不断提高党建与业务工作的融合发展。


  (三十)持续抓好基层党组织建设。坚持抓基层打基础,全面落实党支部工作条例,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党支部“五化”建设,夯实党建工作基础。按照“成熟一个,建立一个,巩固一个”的工作思路,不断扩大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面。抓好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整顿工作,强健基层党组织,不断提高战斗堡垒作用。依托行业党校,采取集中培训、现场体验、异地教学等多种方式,开展行业党员教育,确保党员教育全覆盖。


  (三十一)加强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管理。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的主要精神,加强行业基层党组织标准化建设,持续保持党的组织和工作的全覆盖。探索行业党建工作新模式,创新基层党组织活动新方式,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工作活力。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以增强党员政治意识、大局意识为重点加强思想建设;以造就高素质的队伍为重点加强组织建设;以狠抓落实、增强执行力为重点加强作风建设;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结构合理、业务熟练、作风优良的党员队伍。


  (三十二)不断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加强行业统战群团建设,认真落实新时代统战、群团建设总要求,坚持把统战和群团工作纳入党建工作体系,以党建带统战、团委、工会合建的工作思路,将行业统战成员和群团组织有机结合、整合资源,把保持和增强党的统战工作和群团组织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要求自觉贯彻到各项工出作中去,推动形成强大的统战工作合力和优势互补的群团工作格局。


  十、工作措施及保障


  (三十三)强化组织领导。推动行业各级党组织和广大从业人员统一思想,达成共识,充分发挥行业各级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为规划落实注入动力。牢固树立行业上下一心的意识,充分调动广大会员的积极性,形成行业上下步调一致、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


  (三十四)加强统筹协调。加强组织领导和沟通配合,细化落实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统筹协调推进各项工作,加强对本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和监督检查,及时把握行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组织开展不同阶段规划执行情况的全面评估,动态完善规划,进一步增强规划对行业发展的指导性。


  (三十五)确保责任落实。一是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广大注册会计师从业人员主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广泛开展本规划宣传,让规划的理念、目标任务深入人心,凝聚各方面力量参与规划的实施监督工作。各会计师事务所要紧紧围绕规划目标任务,制定本所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调动本所注册会计师和从业人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自觉树立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开拓进取,勇于创新,带领事务所共同进步,确保规划目标的全面实现。二是省协会充分发挥好与政府和事务所之间的桥梁作用,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切实履行好法律授权、政府部门委托和章程规定的各项职责,转变工作作风,注重调查研究,狠抓政策执行,推动扶持行业发展政策措施的配套落实,完善和实施行业奖励政策,保证政策实施的效果,确保“十四五”规划的各项工作目标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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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