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号)要求,现将2019年度第二批、2020-2022年度第一批符合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公告如下。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2019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第二批)
1.陕西省慈善协会
2.陕西省慈善联合会
3.陕西省红丝带志愿者协会
4.陕西省爱心温暖助学协会
5.陕西省公羊会公益救援促进会
6.陕西省渐冻人关爱互助协会
7.陕西省孝老爱幼道德公益协会
8.西安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
9.陕西省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10.延安教科文发展基金会
11.陕西省宝鸡市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12.陕西省西安市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13.陕西省农业发展基金会
14.榆林市胡星元慈善基金会
15.陕西省社会公益基金会
16.陕西纯山教育基金会
17.西北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
18.陕西省现代科技创业基金会
19.陕西国运教育慈善基金会
20.陕西省红十字基金会
21.陕西宏府慈善基金会
22.陕西省易信慈善基金会
23.陕西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24.陕西鱼化龙创业基金会
25.陕西众泰慈善基金会
26.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
27.陕西省天骄煤矿子弟助学基金会
28.陕西荣禾老年基金会
29.陕西美术事业发展基金会
30.长安大学教育基金会
31.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
32.陕西省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
33.陕西九九老龄事业基金会
34.陕西省西安华侨慈善基金会
35.陕西省西安城墙保护基金会
36.陕西省神州汉文化保护发展基金会
37.陕西文学基金会
38.陕西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39.陕西福智慈善基金会
40.延安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41.榆林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42.陕西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基金会
43.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
44.陕西赵季平音乐艺术基金会
45.西安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
46.延安革命旧址保护基金会
47.西安高新第一中学教育基金会
48.陕西华夏文化艺术发展基金会
49.陕西省世联慈善基金会
50.西安石油大学教育基金会
51.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教育基金会
52.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教育基金会
53.西安高新第二小学教育基金会
54.西安高新第一小学教育基金会
55.西安外事学院教育基金会
56.西安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57.西安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58.陕西丝路文化交流基金会
59.西安外国语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60.西北政法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61.西安市慈善会
62.西安新兰慈善基金会
63.西安市大兴光彩慈善基金会
64.西安市华山青年创业公益慈善协会
65.西安教育城公益慈善基金会
66.西安市力邦医疗教育慈善基金会
67.西安青青草教育公益慈善基金会
68.西安市癌症康复协会
69.西安市高新第一中学初中校区教育基金会
70.西安高新唐南中学教育基金会
71.西安市低碳助学公益慈善基金会
72.西安高新第四小学教育公益慈善基金会
73.西安市远元济困公益慈善基金会
74.西安市助老爱幼公益慈善基金会
75.西安市帮困助残公益慈善基金会
76.西安市济困助学公益慈善基金会
77.西安市善行公益慈善基金会
78.西安沐浴阳光教育公益慈善基金会
79.西安市西外附校教育公益慈善基金会
80.西安城市建设学院教育公益慈善基金会
81.西安市盛华新业助学助老公益慈善基金会
82.西安市石榴花助困公益慈善协会
83.西安市华夏教育慈善基金会
84.西安市扶贫公益慈善基金会
85.西安市科技环保公益慈善基金会
86.西安市山林助学公益慈善基金会
87.西安市企业家环保公益慈善基金会
88.西安市西商扶贫公益慈善基金会
89.西安市七彩枫叶教育公益慈善基金会
90.西安隆基爱心公益慈善基金会
91.西安市允中文教公益慈善基金会
92.西安市唐城光彩慈善基金会
93.西安市熊宁助学公益慈善基金会
94.西安市勇泰志愿者公益慈善协会
95.西安终南文教公益慈善基金会
96.西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会
97.西安市扶弱助困公益慈善基金会
98.西安市丹若扶贫公益慈善协会
99.西安市乡村发展公益慈善基金会
100.西安市欧凯扶弱助老公益慈善基金会
101.西安市春晖共善社区基金会
102.西安陕西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03.西安工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04.西安市雨露助学公益慈善基金会
105.西安市润锦助老公益慈善基金会
106.西安市大明宫关爱儿童慈善基金会
107.西安市天使济困公益慈善基金会
108.西安市小蜜蜂公益慈善基金会
109.西安市蒲公英教育公益慈善基金会
110.西安市蚂蚁公益慈善基金会
111.西安市唐文化保护传承公益慈善基金会
112.西安市西悦汇助学公益慈善协会
113.西安文化艺术发展慈善基金会
114.西安市光辉助残公益慈善基金会
115.西安市培华公益慈善基金会
116.西安子牙学宫公益慈善基金会
117.西安市扶危救困公益慈善基金会
118.西安市安民环保公益慈善基金会
119.西安市友发助老爱幼公益慈善基金会
120.西安市春雨济困公益慈善基金会
121.西安市开友助学公益慈善基金会
122.西安市兴邦扶贫公益慈善基金会
123.西安市德钰堂助医公益慈善基金会
124.西安市同在蓝天下助学公益慈善基金会
125.西安市出租汽车爱心公益慈善基金会
126.西安市九九助老公益慈善基金会
127.西安市新环西志愿者公益慈善协会
128.宝鸡市慈善总会
129.宝鸡市青年慈善基金会
130.宝鸡市公益慈善联合会
131.宝鸡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132.宝鸡市社会公益基金会
133.扶风县慈善协会
134.眉县慈善协会
135.凤翔县慈善协会
136.千阳县爱心公益协会
137.宝鸡市一楠公益基金会
138.宝鸡文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39.宝鸡明德慈善基金会
140.渭南市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志愿者协会
141.渭南市温暖少儿公益联合会
142.富平县慈善协会
143.汉中市慈善协会
144.汉中市蒲公英公益志愿者协会
145.汉中市希望公益志愿者协会
146.汉中市怡兰芬公益志愿者协会
147.汉台区慈善协会
148.洋县壹心益社会工作者协会
149.勉县慈善协会
150.略阳县慈善协会
151.镇巴县慈善协会
152.榆林市慈善协会
153.榆林市榆阳区慈善协会
154.三原县慈善协会
155.咸阳市慈善扶贫协会
156.杨凌示范区慈善协会
二、2020-2022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第一批)
1.陕西省红凤工程志愿者协会
2.陕西省各界爱心济困协会
3.陕西省志愿服务联合会
4.西京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5.陕西泰发祥助学助老基金会
6.陕西千善基金会
7.西安市追梦硬科技创业基金会
8.西安市宝石花公益慈善协会
9.西安市碑林区慈善会
10.西安市梦无缺助学公益慈善基金会
11.西安市百人公益基金会
12.西安市瑞联济困公益慈善基金会
13.西安雁塔邓景元社区康复志愿服务中心
14.西安市晴暖助医公益慈善中心
15.西安市一路有你扶贫公益慈善中心
16.宝鸡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17.宝鸡市慈善总会
18.岐山县慈善协会
19.凤翔县慈善协会
20.宝鸡上善公益联合会
21.眉县慈善协会
22.汉中市慈善协会
23.汉中市蒲公英公益志愿者协会
24.汉中市希望公益志愿者协会
25.汉中市怡兰芬公益志愿者协会
26.城固县慈善协会
27.西乡县慈善协会
28.勉县汉水人家公益志愿者协会
29.宁强县慈善协会
30.略阳县慈善协会
31.柞水县爱心义工协会
32.三原县慈善协会
33.咸阳市慈善扶贫协会
34.宝鸡高新区慈善协会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民政厅
2021年4月7日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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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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