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振兴[2021]1465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湘赣边区域合作示范区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10-16
文号:发改振兴[2021]146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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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江西省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和支持革命老区振兴的决策部署,落实《“十四五”特殊类型地区振兴发展规划》有关要求,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湘赣边区域合作示范区建设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1年10月16日


湘赣边区域合作示范区建设总体方案


  湘赣边区域位于湖南、江西两省交界地带,包括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株洲市醴陵市、攸县、茶陵县、炎陵县,岳阳市平江县,郴州市安仁县、宜章县、汝城县、桂东县,江西省萍乡市全境,九江市修水县,宜春市袁州区、万载县、铜鼓县,吉安市井冈山市、遂川县、永新县,赣州市上犹县、崇义县等24个县(市、区),总面积5.05万平方公里。该区域是湘鄂赣、湘赣革命老区的中心区域,是秋收起义、湘南起义、平江起义的发生地和井冈山精神的诞生地,也是长江流域重要的生态屏障。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动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意见》有关部署,支持湘赣边区域深化改革、深度合作,为全国革命老区振兴发展探索新路径,为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探索新模式,为省际交界地区协同发展探索新经验,经国务院同意,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共同促进红色文化传承、跨省产业协作、城乡融合发展、生态环境共保联治、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公共服务共建共享,引导湘赣边区域与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协同发展,与长江中游城市群联动发展,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努力将湘赣边区域打造成为全国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先行区、省际交界地区协同发展的样板区、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引领区。


  到2025年,示范区综合实力明显增强,红色文化保护利用不断加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更加健全,互联互通的综合交通网络基本建成,优势互补的现代产业体系基本形成,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水平明显提升,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增幅超过湘赣两省平均水平,探索积累和复制推广一批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的新经验。到2035年,湘赣边区域合作发展取得显著成效,对全国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示范带动作用进一步增强,形成红色文化繁荣、基础设施完善、产业发展协同、生态环境优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人民生活幸福的革命老区发展新局面。


  二、空间布局


  根据湖南、江西两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依托重大交通干线及城镇布局,综合考虑革命历史传承和生态功能保护,加强示范区内部协作,拓展与长江中游城市群及长沙、南昌等城市的合作联系,提升与武汉、广州、深圳等城市的交流水平,实现“核心带动、南北联通、东西互动”,构建“一核两区四组团”的空间布局。


  一核。以井冈山区域为核心,传承弘扬井冈山精神,赓续红色血脉,建设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红色旅游目的地。


  两区。以区域内两大山脉为依托,构筑罗霄山、南岭生态涵养区,建设联通长江流域与珠江流域的生态走廊。


  四组团。依托区域经济基础和产业、交通联系,打造浏阳—袁州—万载—铜鼓—修水—平江组团、浏阳—醴陵—上栗—湘东—安源—芦溪组团、攸县—茶陵—安仁—炎陵—井冈山—永新—莲花组团、桂东—遂川—上犹—崇义—汝城—宜章组团,构建特色鲜明、分工有序的组团式发展格局。


  三、共同传承弘扬红色文化


  (一)加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统筹推进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和长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建设,推进革命文物集中连片保护利用。对区域内革命文物开展普查认定,分批公布革命文物名录,建立革命文物大数据库,推进革命文物资源信息开放共享。实施革命文物整体保护展示工程和烈士纪念设施提质改造工程,加强湘南暴动指挥部旧址、湘赣革命根据地中心旧址、井冈山革命博物馆等革命旧址革命文物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修缮,加强革命文物展示宣传。把革命文物、历史文物、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利用和青少年教育、干部教育相结合,依托井冈山干部学院等干部教育基地构建湘赣边区域红色教育培训联合体。


  (二)促进红色旅游高质量发展。加快完善交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构建方便快捷的跨省自驾旅游交通线路。围绕秋收起义、井冈山会师和湘赣革命斗争三条主线,串联湘赣边区域红色资源,举办红色文化旅游节,开展“文化+旅游+教育”的“红色研学游”,共同打造全国知名的湘赣边区域红色旅游品牌。依托知名景区、特色村落、生态休闲、田园观光等,建设一批乡村旅游精品景区、研学旅游基地、民宿客栈聚集区、自驾车营地等旅游综合体,促进红色旅游与乡村旅游、生态旅游等融合发展。支持建立旅游项目库,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开发。支持湘赣边区域旅游景区创建国家高等级旅游景区。大力发展智慧旅游,实现“一部手机游湘赣边”。


  四、促进产业协同创新发展


  (三)协同发展现代农业。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稳定粮食播种面积,推广先进适用的农机化技术和装备,提高单产和品质。布局一批绿色循环优质高效特色农业促进项目,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开展优质农产品认证和推广,打造一批知名农业品牌,共同培育树立“湘赣红”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形象。推进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建立湘赣边区域农业细分领域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开展农业重大科技课题协同攻关,推进大型农业科技平台共享共用。大力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应示范区特点的特色优势农作物保险产品。加快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和电商服务体系,加大对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和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支持力度,发展城乡高效配送。


  (四)加快发展特色优势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充分发挥比较优势,不断强化科技创新、要素支撑,培育若干特色鲜明和产业链长的支柱产业。依托浏阳、醴陵、上栗、万载4县(市),建设全国烟花爆竹转型升级集中区,加强产业分工合作与技术研发,联合制定安全规范和技术标准,不断提升产业集中度和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升级改造陶瓷、电瓷、玻璃产业,发挥醴陵、芦溪等地优势,加大研发力度,开发引进环保陶瓷、功能陶瓷等新产品,提高产品附加值。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有序发展生态板材、生物有机肥等绿色低碳产业,打造环保材料及环保装备制造基地。提升发展新材料产业,培育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应用电子、智能家电等,推动产业优化升级。推进现代物流业协同发展,以浏阳、湘东等地为中心,打造服务示范区的现代物流服务平台。建设优质药材种植加工基地和野生中药材保护基地,打造生物医药产业链,支持建立中医药特色产业园、中医药研究中心和区域医疗中心,培育中药材与园林景观创意、药膳与健康休闲相结合的新型业态。


  (五)合作共建产业园区。鼓励萍乡、宜春与长沙、株洲等地跨省合作建设湘赣边区域合作产业园,重点建设醴陵—湘东园区、浏阳—上栗园区、浏阳—袁州园区,探索成立联合管理委员会和合作开发投资公司,加快园区标准化厂房建设,完善水、电、路、气、信等基础设施。大力发展“飞地经济”,探索建立产业互补、项目共建、利益共享和成本分担的园区共建机制,鼓励湘南湘西、赣南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积极承接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等区域产业转移。加快株洲、萍乡等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建设,支持建设一批特色产业园区。


  五、合力推进城乡融合发展


  (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支持示范区结合实际统筹推进美丽乡村、特色村落、特色民居、乡村公园建设,实施综合开发治理,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和水系连通,开展数字乡村试点。开展新型农房建设,提升农房建设品质,扎实推进农村厕所革命。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统筹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建设,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开展垃圾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利用合作,支持创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示范县。落实农村环境长效管护机制,探索建立环境基础设施管理运维社会化服务体系和服务费市场化形成机制。


  (七)提升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各类城镇功能定位,加快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产业配套设施补短板,提升产业发展支撑能力和经济发展内生动力,形成特色鲜明、功能互补、错位发展的城镇格局。支持城镇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推动更多服务事项实现“一网通办”、“跨省通办”。强化县城综合服务能力和乡镇服务农民功能,支持具备条件的县有序设市。全面放开区域内城市落户限制,允许符合条件的返乡就业创业人员在原籍地或就业创业地落户。


  六、共筑长江流域绿色生态屏障


  (八)加强生态保护修复。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进省级及以下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统筹划定“三区三线”,建立健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和修复。强化河长制、湖长制,加强河湖保护和综合治理力度。全面推行林长制,压实地方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目标责任。实施森林质量提升、水土流失综合防治、湿地保护、自然保护地建设、流域综合治理等生态工程。严格执行并进一步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支持建设绿色矿山。


  (九)提升污染防治能力。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严格环境准入,严控污染物排放总量,改善区域环境质量。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加强固体废物治理,完善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收集运输和处理处置体系,鼓励和支持秸秆、畜禽粪便等农业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加强水环境综合治理,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建设,推进跨界水污染联防共治。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推动落实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有序推进重点地区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推进绿色制造和清洁生产,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坚决遏制“两高”项目,实现节能降耗、减污降碳。


  (十)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有效发挥森林、湿地等自然生态系统固碳作用,提升生态系统碳汇增量。探索多元化市场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快培育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建立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共同参与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支持开展国家生态综合补偿试点,鼓励渌水(萍水)健全跨省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落实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价格形成机制,推进实行排污权、碳排放权、用能权、水权交易以及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绿色信贷等环境政策,不断挖掘和实现生态产品的市场价值。


  七、加快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十一)完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加快推进长沙至赣州高铁前期工作,规划研究兴义经永州郴州至赣州铁路(郴赣段)、衡阳经茶陵至吉安铁路扩能改造等项目。统筹井冈山与周边韶山等地区红色旅游资源,常态化开行旅游列车。规划建设沪昆高速公路部分路段扩容工程等,加快国省干线升级改造。按照发展需求提升井冈山、宜春等机场综合保障能力,有序推进建设一批通用机场。


  (十二)增强能源资源保障能力。支持具备条件的县市发展风能、光伏等清洁能源。加快推进天然气干线管道及配气管网建设,实施雅中直流等省际输电通道和联网工程。完善水利基础设施,统筹推进城市防洪排涝设施建设、中小河流治理、山洪灾害防治、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推进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库灌区建设和现代化改造,在有条件的地区将城镇周边的村庄纳入城镇供水体系,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和农村供水规模化工程建设。


  八、共同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十三)优化教育文化资源配置。推进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工作,改善乡镇寄宿制学校和乡村小规模学校办学条件,鼓励示范区中小学开展合作交流。支持发展具有湘赣边区域特色的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鼓励校企合作共建产教融合基地。支持示范区用人单位申报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和引智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建立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推动区域、城乡公共文化资源共建共享。


  (十四)增强医疗卫生健康保障能力。加快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积极推进县域医共体建设,改善示范区农村医疗卫生条件。完善分级诊疗体系建设,提升县级医院综合能力,积极发挥其在县域医共体中的龙头作用,带动区域医疗服务能力提升。在统筹考虑面向示范区高校医学人才培养能力的基础上,适度增加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数量。支持中医药特色专科发展,推进专科联盟和远程医疗协作网建设,促进专科能力提升和医疗资源共享。积极发展健康咨询、慢性病管理、生活照护等健康养老服务,培育发展医疗康养产业,打造一批医疗康养基地。推动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


  (十五)推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合作。建立统一的区域人力资源市场和信息服务平台,推动区域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职称评定等衔接互认。加大示范区乡村人才培育工程、三支一扶等专项人才培养实施力度,鼓励支持大学生、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鼓励高层次人才投资创业,引导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和专业技能的离退休人员返乡生活生产,在用地、资金方面给予倾斜支持。统筹推进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一体化,逐步实现示范区养老、失业保险、医疗保障等方面的政策基本一致。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支持县(市、区)开展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示范创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推进示范区各城市住房公积金区域合作。


  九、实施保障


  (十六)深化重点领域改革。持续深化“放管服”等重点改革,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健全惠企服务机制,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支持按规定降低示范区内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指导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研究探索对因灾损毁的建设用地和零星分散的未利用地开发整理成耕地,经确认后可用于占补平衡。支持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流转承包地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民房屋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探索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退出农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资格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的具体办法。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各类产权流转交易公开规范运行。将示范区建设重大事项纳入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部际联席会议议事内容,支持将示范区重大工程纳入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年度工作要点。


  (十七)加大政策资金支持。落实中央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对口支援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工作方案,支持中央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与示范区相关县市开展干部双向挂职。鼓励中央企业与示范区各市县开展交流合作。根据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加大对示范区转移支付力度。将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具有一定收益的重大公益性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中央预算内投资在重大项目建设等方面对示范区给予倾斜。进一步加大中央车购税等资金对跨区域重大基础设施的支持力度。鼓励大中型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优化信贷结构,增加示范区信贷投放。支持示范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建设社会治理能力、生态保护、乡村振兴与公共服务类项目。支持示范区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以及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进行市场化融资。支持保险资金投资示范区基础设施和重点产业项目建设。


  (十八)加强组织实施。湖南省、江西省人民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示范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示范区建设省际、省内工作协调机制,依据本方案编制示范区红色文化旅游、基础设施互通、城乡融合发展、生态保护修复、产业合作园区建设等重点领域实施方案,细化落实示范区建设年度重点任务,制定出台支持示范区建设的配套政策,重大工程项目按程序报批。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示范区建设发展给予积极支持和指导,在规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布局、体制创新、对外开放等方面给予支持,为示范区建设营造良好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湖南省、江西省人民政府适时开展方案实施进展情况评估,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推荐阅读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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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1400万税务罚单被最高法推翻!这家企业的逆袭之路,值得所有企业参考

在商业世界里,税务问题如同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稍有不慎就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冲击。当一家企业面临1400万的税务罚单,历经行政复议、一审、二审甚至再审均败诉后,却在最高法实现逆风翻盘!

这场跌宕起伏的税务诉讼大戏,究竟暗藏哪些玄机?广东省兴宁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诉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案,为所有企业上了一堂生动的维权课。  

一、千万罚单从天而降,企业陷入绝境 

故事回溯到2013年,原广东省兴宁市地方税务局对三建公司2000年7月至2013年6月的纳税情况展开检查。这一查,查出了“大问题”:公司存在少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657万多元、企业所得税81万多元、房产税3万多元等问题。

同年10月30日,一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对偷税行为处以偷税款二倍罚款,其他违规行为也分别处以罚款,总计罚款高达1424万多元。

 三建公司自然不服,开启了漫长的维权之路。从行政复议到行政诉讼,从一审到二审,再到广东高院再审,得到的却都是驳回诉请、维持原判的结果。难道企业真的只能默默承受这千万罚单? 

二、看似板上钉钉的“偷税”,实则另有隐情 

三建公司最主要涉嫌偷税的问题聚焦在土地使用税上。公司的17宗土地,均是当地政府以工程款抵偿而来。然而,这些土地并非“净地”,许多土地存在未拆迁的情况,公司根本无法实际占有使用。但土地证上相应的面积却归了三建公司,这就为后续的争议埋下了伏笔。  

从税务局的角度来看,执法似乎“有理有据”。法律明确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同时,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税务机关可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罚2倍也未超出法定幅度。

而且,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人为变更土地取得时间及面积,这一行为被认定为具有明显的偷税故意,重罚似乎无可厚非。

  三、最高法出手,四大改判理由颠覆原判

 就在企业几乎绝望之际,最高法提审此案,并最终推翻原判!

最高法的改判理由,堪称本案的核心亮点,也为企业维权指明了方向。

 1. 违背实质课税原则:税务机关依据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征税并认定偷税,却忽视了17宗土地的复杂情况。部分土地存在未拆迁、“一地两证”问题;有的土地使用证已撤销,公司从未使用;有的已被法院拍卖;还有的用作公共市政道路、市民广场等。原兴宁市地税局在明知这些情况,且土地管理部门也告知部分土地未改造的前提下,仍然机械按证载面积征税处罚,显然不符合实质课税原则。 

2. 处罚结果与违法情节严重失衡: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虽属违法,但从实际情况分析,变造涉及的土地确有修建公共道路的事实,且减少面积占比、欠缴税款占比都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当地政府及相关土地职能部门在土地尚未征收拆迁的情况下,就为三建公司颁发土地证,且长期怠于履职;税务机关在明知公司未全部实际占用土地的情况下,仍要求其缴纳土地使用税,双方对纳税争议的发生都负有一定责任。在此情况下,追征13年税款、滞纳金并处二倍罚款,明显过罚不当。 

3. 执法标准不统一:同时期,兴宁市还有其他房地产公司以相同方式取得划拨土地,可能存在类似问题,但税务机关未能证明对这些公司进行了同样处理,违反了"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公正执法原则,税务执法目的与动机也不符合严格规范公平文明执法的要求。

 4. 忽视企业信赖利益:在处罚决定作出前,税务机关连续多年向三建公司开具完税证明,认可其纳税情况,公司还被评为纳税大户。然而,在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等被刑事羁押后,税务机关突然进行税务检查并作出重罚,未能审慎保护企业的信赖利益。

   四、从败诉到逆袭,企业维权的四大黄金法则 

最高法的改判,不仅让三建公司重获生机,更为所有企业面对税务处罚时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宝贵经验。

 1. 重视证据收集:面对行政处罚,企业不能被动挨打。要积极收集能证明实际情况的证据,比如土地实际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等,用事实说话。就像三建公司,如果能更早、更全面地收集相关证据,或许维权之路能更顺畅。

 2. 关注执法程序和法律适用:仔细审查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适用的法律条款是否准确。本案中,税务机关在未充分核实土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就作出处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这正是企业维权的突破口。 

3. 善用法律原则维权:过罚相当、信赖利益保护、公正执法等法律原则,是企业维权的有力武器。当行政处罚明显不合理时,企业应依据这些原则进行抗辩,争取合法权益。

 4. 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行政处罚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专业律师能够从法律角度分析案件,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专业的法律支持都至关重要。

  五、案件背后的遗憾与反思 

不过,这个案件也存在令人惋惜之处。企业只就行政处罚进行了复议和起诉,对追征657万土地使用税,既没有复议也没有起诉。按照最高法的判决,税务机关征收这笔土地使用税显然是错误的,但企业却失去了维权机会。这是因为纳税争议必须先交清税款或提供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否则企业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资格都没有。本案企业大概率是因为交不起税,无法满足清税前置条件,才陷入如此困境,而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并不少见。

  最高法判决中的这句话值得所有税务机关和企业铭记:“依法文明征税要求税务机关既要严格办事,又要尊重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以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作为人民法院,既要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征税,也要保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两者不可偏废。”

  在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税务风险无处不在。希望每一家企业都能从这个案例中汲取经验,在面对税务处罚时,勇敢、智慧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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