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振兴[2021]1465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湘赣边区域合作示范区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10-16
文号:发改振兴[2021]146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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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江西省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和支持革命老区振兴的决策部署,落实《“十四五”特殊类型地区振兴发展规划》有关要求,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湘赣边区域合作示范区建设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1年10月16日


湘赣边区域合作示范区建设总体方案


  湘赣边区域位于湖南、江西两省交界地带,包括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株洲市醴陵市、攸县、茶陵县、炎陵县,岳阳市平江县,郴州市安仁县、宜章县、汝城县、桂东县,江西省萍乡市全境,九江市修水县,宜春市袁州区、万载县、铜鼓县,吉安市井冈山市、遂川县、永新县,赣州市上犹县、崇义县等24个县(市、区),总面积5.05万平方公里。该区域是湘鄂赣、湘赣革命老区的中心区域,是秋收起义、湘南起义、平江起义的发生地和井冈山精神的诞生地,也是长江流域重要的生态屏障。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动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意见》有关部署,支持湘赣边区域深化改革、深度合作,为全国革命老区振兴发展探索新路径,为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探索新模式,为省际交界地区协同发展探索新经验,经国务院同意,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共同促进红色文化传承、跨省产业协作、城乡融合发展、生态环境共保联治、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公共服务共建共享,引导湘赣边区域与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协同发展,与长江中游城市群联动发展,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努力将湘赣边区域打造成为全国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先行区、省际交界地区协同发展的样板区、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引领区。


  到2025年,示范区综合实力明显增强,红色文化保护利用不断加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更加健全,互联互通的综合交通网络基本建成,优势互补的现代产业体系基本形成,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水平明显提升,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增幅超过湘赣两省平均水平,探索积累和复制推广一批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的新经验。到2035年,湘赣边区域合作发展取得显著成效,对全国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示范带动作用进一步增强,形成红色文化繁荣、基础设施完善、产业发展协同、生态环境优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人民生活幸福的革命老区发展新局面。


  二、空间布局


  根据湖南、江西两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依托重大交通干线及城镇布局,综合考虑革命历史传承和生态功能保护,加强示范区内部协作,拓展与长江中游城市群及长沙、南昌等城市的合作联系,提升与武汉、广州、深圳等城市的交流水平,实现“核心带动、南北联通、东西互动”,构建“一核两区四组团”的空间布局。


  一核。以井冈山区域为核心,传承弘扬井冈山精神,赓续红色血脉,建设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红色旅游目的地。


  两区。以区域内两大山脉为依托,构筑罗霄山、南岭生态涵养区,建设联通长江流域与珠江流域的生态走廊。


  四组团。依托区域经济基础和产业、交通联系,打造浏阳—袁州—万载—铜鼓—修水—平江组团、浏阳—醴陵—上栗—湘东—安源—芦溪组团、攸县—茶陵—安仁—炎陵—井冈山—永新—莲花组团、桂东—遂川—上犹—崇义—汝城—宜章组团,构建特色鲜明、分工有序的组团式发展格局。


  三、共同传承弘扬红色文化


  (一)加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统筹推进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和长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建设,推进革命文物集中连片保护利用。对区域内革命文物开展普查认定,分批公布革命文物名录,建立革命文物大数据库,推进革命文物资源信息开放共享。实施革命文物整体保护展示工程和烈士纪念设施提质改造工程,加强湘南暴动指挥部旧址、湘赣革命根据地中心旧址、井冈山革命博物馆等革命旧址革命文物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修缮,加强革命文物展示宣传。把革命文物、历史文物、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利用和青少年教育、干部教育相结合,依托井冈山干部学院等干部教育基地构建湘赣边区域红色教育培训联合体。


  (二)促进红色旅游高质量发展。加快完善交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构建方便快捷的跨省自驾旅游交通线路。围绕秋收起义、井冈山会师和湘赣革命斗争三条主线,串联湘赣边区域红色资源,举办红色文化旅游节,开展“文化+旅游+教育”的“红色研学游”,共同打造全国知名的湘赣边区域红色旅游品牌。依托知名景区、特色村落、生态休闲、田园观光等,建设一批乡村旅游精品景区、研学旅游基地、民宿客栈聚集区、自驾车营地等旅游综合体,促进红色旅游与乡村旅游、生态旅游等融合发展。支持建立旅游项目库,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开发。支持湘赣边区域旅游景区创建国家高等级旅游景区。大力发展智慧旅游,实现“一部手机游湘赣边”。


  四、促进产业协同创新发展


  (三)协同发展现代农业。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稳定粮食播种面积,推广先进适用的农机化技术和装备,提高单产和品质。布局一批绿色循环优质高效特色农业促进项目,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开展优质农产品认证和推广,打造一批知名农业品牌,共同培育树立“湘赣红”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形象。推进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建立湘赣边区域农业细分领域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开展农业重大科技课题协同攻关,推进大型农业科技平台共享共用。大力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应示范区特点的特色优势农作物保险产品。加快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和电商服务体系,加大对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和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支持力度,发展城乡高效配送。


  (四)加快发展特色优势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充分发挥比较优势,不断强化科技创新、要素支撑,培育若干特色鲜明和产业链长的支柱产业。依托浏阳、醴陵、上栗、万载4县(市),建设全国烟花爆竹转型升级集中区,加强产业分工合作与技术研发,联合制定安全规范和技术标准,不断提升产业集中度和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升级改造陶瓷、电瓷、玻璃产业,发挥醴陵、芦溪等地优势,加大研发力度,开发引进环保陶瓷、功能陶瓷等新产品,提高产品附加值。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有序发展生态板材、生物有机肥等绿色低碳产业,打造环保材料及环保装备制造基地。提升发展新材料产业,培育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应用电子、智能家电等,推动产业优化升级。推进现代物流业协同发展,以浏阳、湘东等地为中心,打造服务示范区的现代物流服务平台。建设优质药材种植加工基地和野生中药材保护基地,打造生物医药产业链,支持建立中医药特色产业园、中医药研究中心和区域医疗中心,培育中药材与园林景观创意、药膳与健康休闲相结合的新型业态。


  (五)合作共建产业园区。鼓励萍乡、宜春与长沙、株洲等地跨省合作建设湘赣边区域合作产业园,重点建设醴陵—湘东园区、浏阳—上栗园区、浏阳—袁州园区,探索成立联合管理委员会和合作开发投资公司,加快园区标准化厂房建设,完善水、电、路、气、信等基础设施。大力发展“飞地经济”,探索建立产业互补、项目共建、利益共享和成本分担的园区共建机制,鼓励湘南湘西、赣南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积极承接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等区域产业转移。加快株洲、萍乡等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建设,支持建设一批特色产业园区。


  五、合力推进城乡融合发展


  (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支持示范区结合实际统筹推进美丽乡村、特色村落、特色民居、乡村公园建设,实施综合开发治理,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和水系连通,开展数字乡村试点。开展新型农房建设,提升农房建设品质,扎实推进农村厕所革命。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统筹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建设,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开展垃圾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利用合作,支持创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示范县。落实农村环境长效管护机制,探索建立环境基础设施管理运维社会化服务体系和服务费市场化形成机制。


  (七)提升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各类城镇功能定位,加快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产业配套设施补短板,提升产业发展支撑能力和经济发展内生动力,形成特色鲜明、功能互补、错位发展的城镇格局。支持城镇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推动更多服务事项实现“一网通办”、“跨省通办”。强化县城综合服务能力和乡镇服务农民功能,支持具备条件的县有序设市。全面放开区域内城市落户限制,允许符合条件的返乡就业创业人员在原籍地或就业创业地落户。


  六、共筑长江流域绿色生态屏障


  (八)加强生态保护修复。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进省级及以下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统筹划定“三区三线”,建立健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和修复。强化河长制、湖长制,加强河湖保护和综合治理力度。全面推行林长制,压实地方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目标责任。实施森林质量提升、水土流失综合防治、湿地保护、自然保护地建设、流域综合治理等生态工程。严格执行并进一步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支持建设绿色矿山。


  (九)提升污染防治能力。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严格环境准入,严控污染物排放总量,改善区域环境质量。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加强固体废物治理,完善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收集运输和处理处置体系,鼓励和支持秸秆、畜禽粪便等农业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加强水环境综合治理,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建设,推进跨界水污染联防共治。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推动落实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有序推进重点地区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推进绿色制造和清洁生产,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坚决遏制“两高”项目,实现节能降耗、减污降碳。


  (十)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有效发挥森林、湿地等自然生态系统固碳作用,提升生态系统碳汇增量。探索多元化市场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快培育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建立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共同参与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支持开展国家生态综合补偿试点,鼓励渌水(萍水)健全跨省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落实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价格形成机制,推进实行排污权、碳排放权、用能权、水权交易以及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绿色信贷等环境政策,不断挖掘和实现生态产品的市场价值。


  七、加快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十一)完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加快推进长沙至赣州高铁前期工作,规划研究兴义经永州郴州至赣州铁路(郴赣段)、衡阳经茶陵至吉安铁路扩能改造等项目。统筹井冈山与周边韶山等地区红色旅游资源,常态化开行旅游列车。规划建设沪昆高速公路部分路段扩容工程等,加快国省干线升级改造。按照发展需求提升井冈山、宜春等机场综合保障能力,有序推进建设一批通用机场。


  (十二)增强能源资源保障能力。支持具备条件的县市发展风能、光伏等清洁能源。加快推进天然气干线管道及配气管网建设,实施雅中直流等省际输电通道和联网工程。完善水利基础设施,统筹推进城市防洪排涝设施建设、中小河流治理、山洪灾害防治、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推进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库灌区建设和现代化改造,在有条件的地区将城镇周边的村庄纳入城镇供水体系,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和农村供水规模化工程建设。


  八、共同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十三)优化教育文化资源配置。推进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工作,改善乡镇寄宿制学校和乡村小规模学校办学条件,鼓励示范区中小学开展合作交流。支持发展具有湘赣边区域特色的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鼓励校企合作共建产教融合基地。支持示范区用人单位申报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和引智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建立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推动区域、城乡公共文化资源共建共享。


  (十四)增强医疗卫生健康保障能力。加快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积极推进县域医共体建设,改善示范区农村医疗卫生条件。完善分级诊疗体系建设,提升县级医院综合能力,积极发挥其在县域医共体中的龙头作用,带动区域医疗服务能力提升。在统筹考虑面向示范区高校医学人才培养能力的基础上,适度增加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数量。支持中医药特色专科发展,推进专科联盟和远程医疗协作网建设,促进专科能力提升和医疗资源共享。积极发展健康咨询、慢性病管理、生活照护等健康养老服务,培育发展医疗康养产业,打造一批医疗康养基地。推动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


  (十五)推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合作。建立统一的区域人力资源市场和信息服务平台,推动区域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职称评定等衔接互认。加大示范区乡村人才培育工程、三支一扶等专项人才培养实施力度,鼓励支持大学生、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鼓励高层次人才投资创业,引导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和专业技能的离退休人员返乡生活生产,在用地、资金方面给予倾斜支持。统筹推进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一体化,逐步实现示范区养老、失业保险、医疗保障等方面的政策基本一致。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支持县(市、区)开展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示范创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推进示范区各城市住房公积金区域合作。


  九、实施保障


  (十六)深化重点领域改革。持续深化“放管服”等重点改革,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健全惠企服务机制,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支持按规定降低示范区内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指导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研究探索对因灾损毁的建设用地和零星分散的未利用地开发整理成耕地,经确认后可用于占补平衡。支持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流转承包地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民房屋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探索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退出农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资格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的具体办法。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各类产权流转交易公开规范运行。将示范区建设重大事项纳入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部际联席会议议事内容,支持将示范区重大工程纳入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年度工作要点。


  (十七)加大政策资金支持。落实中央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对口支援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工作方案,支持中央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与示范区相关县市开展干部双向挂职。鼓励中央企业与示范区各市县开展交流合作。根据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加大对示范区转移支付力度。将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具有一定收益的重大公益性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中央预算内投资在重大项目建设等方面对示范区给予倾斜。进一步加大中央车购税等资金对跨区域重大基础设施的支持力度。鼓励大中型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优化信贷结构,增加示范区信贷投放。支持示范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建设社会治理能力、生态保护、乡村振兴与公共服务类项目。支持示范区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以及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进行市场化融资。支持保险资金投资示范区基础设施和重点产业项目建设。


  (十八)加强组织实施。湖南省、江西省人民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示范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示范区建设省际、省内工作协调机制,依据本方案编制示范区红色文化旅游、基础设施互通、城乡融合发展、生态保护修复、产业合作园区建设等重点领域实施方案,细化落实示范区建设年度重点任务,制定出台支持示范区建设的配套政策,重大工程项目按程序报批。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示范区建设发展给予积极支持和指导,在规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布局、体制创新、对外开放等方面给予支持,为示范区建设营造良好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湖南省、江西省人民政府适时开展方案实施进展情况评估,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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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