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振兴[2021]145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广“十三五”时期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典型经验做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10-14
文号:发改振兴[2021]145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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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在具备条件的老工业城市建设一批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和示范园区。“十三五”时期,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国家开发银行先后支持全国老工业城市和资源型城市建设了20个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先后印发了16份支持示范区改革创新的政策文件,初步形成了有支持政策、有专项资金、有年度评估、有表扬激励的政策体系。为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有关部门对“十三五”时期示范区建设的典型经验做法进行了总结,现予以通报表扬,鼓励全国老工业城市和资源型城市结合实际,认真学习借鉴。


  一、坚持集聚发展,提升产业竞争优势


  老工业基地振兴,产业振兴是主攻方向。“十三五”时期,各示范区以产业振兴为重点,坚定不移实施制造强国战略,支持重点产业链发展,提升传统产业竞争力、发展壮大新兴产业、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建设了一批特色鲜明竞争力强的产业集群。


  (一)加快延伸拓展产业链,提高传统优势产业竞争力。河北省唐山市按照“降总量、提品质、延链条、增效益”模式,实施钢铁产业延链、补链、强链、育链行动。山东省淄博市做好“优存量”和“扩增量”两篇文章,实施“四强”产业攀登计划,推动新材料、智能装备、医药、电子信息等产业快速发展。安徽省铜陵市围绕全产业链发展思路,构建“铜冶炼-铜深加工-铜高端产品研发”等产业相互融合、一体多元的完整产业链。湖南省株洲市探索“标准引领+会展经济+清洁改造”的陶瓷发展模式,形成集陶瓷材料、陶瓷制造、陶瓷机械、陶瓷颜料等于一体的产业集群。四川省自贡市推动形成“盐卤-工业盐-新材料”产业链,建设川南新材料产业基地。


  (二)以龙头企业为牵引,培育发展新兴产业。山西省长治市推动能源企业向发展新能源转型,形成“硅矿—工业硅—多晶硅—单晶硅—电池片—太阳能组件—光伏发电”产业链体系,光伏玻璃、太阳能光伏全产业链规模位居省内第一。辽宁省沈阳市以龙头企业为依托,实施华晨宝马新工厂等重大项目,做大做强汽车及零部件制造业,培育千亿级汽车及零部件产业集群。湖南省株洲市依托龙头企业打造轨道交通产业集群,轨道交通产品远销全球70多个国家和地区,轨道交通牵引设备交流传动和控制系统产品占国内市场份额约80%,先进轨道交通装备集群在先进制造业集群竞赛中胜出,产业集聚集群发展水平显著提升。四川省宜宾市依托龙头企业开展产业链招商,积极构建动力电池主体、电池结构件、电池材料、电池回收循环利用以及动力电池科技研发全产业链,截至2020年底,已吸引29家相关企业落户。


  (三)充分发挥比较优势,积极承接产业转移。辽宁省沈阳市、大连市、吉林省长春市积极落实与北京市、上海市、杭州市对口合作实施方案,建立年度推进机制,加快发展新兴产业。广东省韶关市充分发挥省内对口帮扶机制,积极推进“广韶同城”和“深韶对接”,推动产业合作共建,实施莞韶共建产业园。湖北省黄石市积极对接武汉光谷,发展电子信息配套产业,实现了电子信息产业的从无到有。湖南省娄底市积极融入长株潭都市圈,探索与长株潭建立产业联盟,200多家企业与长株潭开展产品配套合作。江西省萍乡市抓住沿海地区梯度转移机遇和湘赣边区域合作机遇,采取“政府+企业”共建模式,为落户企业量身定制标准化厂房,建设200多万平方米标准化厂房,增强产业承载能力,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


  (四)立足资源禀赋,发展壮大特色优势产业。吉林省吉林市依托冰雪资源,按照“冰雪旅游—文体旅融合—先进冰雪装备制造”的发展路径,大力发展冰雪产业。广东省韶关市坚持差异化发展定位,积极建设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果盘子”“米袋子”“花瓶子”。四川省自贡市积极挖掘“盐龙灯”历史文化资源,建设自贡方特恐龙王国,做大做强“自贡灯会”品牌,建设独具特色的文化旅游品牌。贵州省六盘水市立足山地资源优势,打造猕猴桃“吨产园”、刺梨“千斤园”、茶叶“万元田”,形成全国最大的刺梨基地、全省最大的猕猴桃基地。


  二、坚持创新驱动,提升转型升级内生动力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也是老工业基地提高发展活力和竞争力的关键。“十三五”时期,各示范区加快建设创新平台、强化创新研发、提升企业创新能力、优化创新体制机制、激发人才创新创业创造活力,形成了以科技创新和体制创新为引领的产业转型升级动力机制。


  (一)围绕产业链布局创新链,加强科技成果转化。辽宁省大连市围绕新兴产业发展,建设洁净能源创新研究院、中科院大学能源学院、人工智能研究院、干细胞与精准医学研究院等平台。吉林省长春市构建以一汽、吉大和中科院光机所、应化所为代表的大企、大学、大所产学研创新联盟,推进科技成果加快转化,新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增幅居全国副省级城市第三位。山西省长治市与国内外160多个院校和科研院所建立联系,攻坚深紫外LED、超级碳纤维、碳化硅三代半导体材料、氢储存等一批关键技术。山东省淄博市围绕“卡脖子”技术和共性关键技术,建立“企业出题、高校院所破题”的产学研用合作模式,全社会研发投入占GDP比重居山东省第一位,2020年引进本科及以上学历人才4.5万人。河南省平顶山市推动建立“高校院所+技术平台+产业基地”的创新链条,实施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双倍增”工程,建设炼焦煤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国家重点实验室。四川省自贡市紧扣产业链布局创新链,与浙江大学合作建成浙大自贡创新中心和众创空间,与清华大学、四川理工大学开展创新战略合作,建设成渝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


  (二)完善产教融合体制机制,培育吸引科技人才。辽宁省鞍山市借鉴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初步形成“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平台支撑、机制创新”的技术技能人才双元培育体系。安徽省铜陵市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和规上工业企业创新行动,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覆盖率达43%,“十三五”期间高新技术企业增长约75%,成为“科创中国”首批试点市。重庆市永川区坚持“打好职教牌、改变一座城”,优化整合壮大17所职业院校,每年培养技术技能人才4万人以上,学生年均就业率保持在96%以上。四川省宜宾市将应用型高等院校建设作为聚集人才的引擎,整体规划大学城和科创城,截至2020年底,在宜高校总数达12所,在校大学生人数7万余人,建成省级以上研发(孵化)平台106个,培育50家以上产教融合示范企业。


  (三)加快培育发展数字经济,促进产业数字化和数字产业化。北京市石景山区利用区域资源禀赋,培育发展虚拟现实产业,成立工业互联网产业园和北京城市大数据研究院,开展产业转型升级“十大”攻坚工程。辽宁省沈阳市实施数字沈阳、智造强市三年行动计划,入库智能升级项目110个,新建5G基站2360个,建设“星火链网”沈阳超级节点。山东省淄博市出台支持政策,积极布局工业互联网等11条新兴产业链,全市上云企业累计超过1万家,培育智慧工厂35家,智慧车间327个。河南省洛阳市建成全省唯一的国家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1+6”工业互联网平台建成投用,在2020年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发展质量评价中,洛阳高新区装备制造示范基地获评五星示范基地。河南省鹤壁市统筹发展大数据、5G、人工智能等新兴产业,在现代农业大数据、社区数字服务、工业互联网等领域形成新业态。广东省韶关市高标准建设韶钢智慧中心,实现5公里以上跨工序、跨区域、远距离、大规模集控,打造世界首个贯通铁钢轧全流程的一体化中心。湖北省襄阳市深入开展“千企登云”行动,实施智能制造和智能化改造,建设数字化生产线、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和机器换人示范企业。湖南省湘潭市促进数字经济融合发展,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全流程数字化覆盖率超过85%,华菱湘钢智慧钢铁解决方案获评2020年行业优秀解决方案。


  三、坚持产城融合,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


  老工业城市和资源型城市建市早,工业区和矿区分布集中,城市功能亟待完善。“十三五”时期,各示范区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加快融入经济区和城市群建设,深入开展城市更新改造,提高人口和经济支撑能力,构建了产城融合发展的有效方式,为地区经济发展和城市群一体化发展发挥支撑作用。


  (一)以产业园区为载体,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辽宁省沈阳市积极支持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建设,深入推进“管委会+平台公司”改革,建立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机制,推动“标准地”改革,截至2020年底,共引进华晨宝马等重点项目362个,总投资1200多亿元。吉林省长春市研究制定省级支持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建设的专项政策,单列土地年度计划指标,2020年引入重大项目19个。江苏省徐州市依托开发区培育壮大工程机械产业集群,国家工程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江苏省特种机器人等技术平台加快建设,2020年徐州经开区综合实力跃居国家级开发区第24位。河南省洛阳市依托装备制造业基础,布局建设高端装备、智能制造、大数据、轨道交通等“六大产业园”。湖北省襄阳市支持高新区建设国家智能网联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2020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020亿元,在国家级高新区中综合实力跃居第29位。


  (二)持续完善体制机制,优化城市发展环境。山西省长治市推进工业用地改革,从2021年起所有新增工业项目用地都以“标准地”方式供应,将项目施工“三通一平”以及节能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纳入“标准地”前置条件,企业拿地即可入场施工。辽宁省沈阳市依托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将国企改革放在重要位置,东北制药集团三项制度改革、沈阳机床综合改革、沈鼓集团股权结构优化改革等对沈阳产业转型升级产生积极影响。山东省淄博市推行行业综合许可“一证化”改革,在全省率先开展全领域“无证明”城市建设,免提交证明事项超过1.3万项。湖北省黄石市在全省率先开展企业投资项目“先建后验”改革试点,精简报建事项、开展多图联审、简化竣工验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三)推进城市更新改造,提升城市功能品质。北京市石景山区将工业遗产保护和城市更新改造有机结合,全力筹办北京冬奥会和中国服贸会,创新工业建(构)物改造利用审批模式和审批流程,建设新首钢国际人才社区,释放首钢老工业区转型发展动力。江苏省徐州市积极探索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在全国首创“基本农田整理、采煤塌陷地复垦、生态环境修复、湿地景观开发、村庄易地搬迁”五位一体综合治理模式。湖北省黄石市在关停露天采石场、沿江小码头、高耗能厂矿的基础上,加强工业遗产再利用和矿区生态恢复,推动“工业锈带”向“生活秀带”转变。湖南省株洲市实施老工业区企业关停与土地收储、搬迁转型、人员安置、污染治理和园区建设“五个同步”,全面完成清水塘老工业区企业关停搬迁,实现生态保护、城镇化建设和产业转型升级的有机统一。


  四、坚持绿色转型,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


  老工业基地重工业和能源资源产业集中,节能降碳任务艰巨。“十三五”时期,各示范区按照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推动重点领域绿色低碳发展,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提高人居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一)促进能源资源循环节约集约利用。黑龙江大庆市加大协调力度,支持石油石化企业加快低效气井开发,组建油气资源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安徽省铜陵市全面开展全市省级以上开发园区循环化改造,加快资源综合利用,强化尾矿、磷石膏等大宗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建成全省唯一的国家“无废城市”试点市。四川省自贡市积极布局发展节能环保产业集群,东锅公司完工世界最大干煤粉辐射废锅气化炉项目,国内市场占有率超过1/3。贵州省六盘水市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对产业“存量”实施循环化改造,对“增量”进行循环化构建,全面推进煤炭、电力、钢铁等传统产业绿色转型。


  (二)全面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北京市门头沟区关闭全部270家乡镇煤矿,结束了北京千年采煤史,先后实施永定河综合治理、百万亩造林绿化、废弃矿山修复等生态保护重点工程,铸牢首都西部生态屏障。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出台绿色矿山建设条例,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截至2020年底完成露天煤矿治理复垦面积2万多公顷。吉林省松原市统筹推进查干湖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退耕还湿1400多公顷,查干湖水质提升至四类水体,2020年接待游客187.6万人。湖北省黄石市把长江生态保护放在首位,在做“减法”的同时也做“加法”,引导全市模具钢企业达标升级、退城入园,实现模具钢产业华丽转身。


  (三)因地制宜发展新能源产业。江苏省徐州市以生态修复为重点,同步对宕口、矿坑、裸岩和断崖实施生态修复,支持依托采煤沉陷区建设光伏发电基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制定清洁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推进方案,将采煤沉陷区发展光伏发电列为重要内容。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支持对16万亩荒漠化土地实施生态治理,创建了“上方光伏发电、下方生态治理”的“农光一体化”发展模式,区域植被覆盖率从不到30%提升到85%。


  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推进老工业基地制造业竞争优势重构,建设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联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十四五”时期支持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支持示范区产业结构调整、城市更新改造、集约高效用地、绿色低碳转型,引领带动全国老工业城市和资源型城市振兴。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自然资源部


2021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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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争议案件解释(二)》的重点解读(针对用工单位)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情形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认定:《解释(二)》明晰了应认定为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的具体情形。包括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达一年以上且延长期限届满的;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续延期限届满的;非因劳动者原因仅仅变更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等情况。这意味着在这些情形下,若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以及 “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的情况,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中小企业应避免通过不合理手段规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以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二、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与规范

  竞业限制条款生效前提:若劳动者未知悉、接触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即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该条款也不生效,对劳动者无拘束力。中小企业不能随意对所有员工一概约定竞业限制,而应精准识别接触保密事项的人员。

  竞业限制范围等的合理性:当劳动者属于竞业限制人员范围时,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等内容,应与劳动者知悉、接触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相适应,超过部分无效。企业需审视现有竞业限制条款,确保其合理性,避免因过度限制劳动者择业权而导致条款部分无效。

  在职竞业限制条款:用人单位依法与竞业限制人员约定的在职竞业限制条款合法有效,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若劳动者违反在职竞业限制约定,需承担违约责任。中小企业可合理运用在职竞业限制条款,保护自身商业利益。

  三、特殊待遇与服务期相关规定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根据双方约定向劳动者提供特殊待遇(如为劳动者办理户口等)后,劳动者未按约定提供一定期限的劳动,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损失、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相关约定已经履行的时间等因素,确定劳动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中小企业在为劳动者提供特殊待遇并约定服务期时,应明确相关条款,以便在劳动者违约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四、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界定

  用人单位免责情形: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但当存在劳动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情形时,用人单位不负有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比如从事管理工作、负有订立劳动合同职责的劳动者自己不订立,或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订立等情况。此外,在劳动合同到期依法自动续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也无需支付二倍工资。中小企业应注意留存劳动者不配合订立合同的证据,以避免不必要的支付责任。

  二倍工资计算方式: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的二倍工资按月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该月实际工作日计算。

  五、转包、分包、挂靠及混同用工的责任认定

  承包人、被挂靠人责任:承包人、被挂靠人将其承包的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个人,或者允许其挂靠的,应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用工主体责任。中小企业若存在此类业务转包、分包或被挂靠情形,需谨慎审查合作方资质,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混同用工时劳动关系确认:在关联单位混同用工情况下,若劳动者与其中一个用人单位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请求按照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若关联单位均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主要根据用工管理行为,同时考虑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因素确认劳动关系。涉及混同用工的中小企业,要明确自身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界定标准,规范用工管理行为。

  六、社会保险费缴纳相关规定

  约定不缴纳社保无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用人单位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补缴后,可以就其按约定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款要求劳动者返还。中小企业务必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能因劳动者的意愿或双方约定而免除该义务,否则将面临支付经济补偿等法律后果。


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税收抵免新政解析

在进一步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优化稳定外资税收环境的背景下,财政部、税务总局与商务部于2025年6月27日联合发布《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该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推动该政策有效落地,2025年7月起,各相关部门密集发布配套文件,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印发的《关于实施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外资[2025]928号,以下简称“928号通知”)、商务部发布的《关于做好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商办资函[2025]380号,以下简称“380号通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上述举措充分体现出我国对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持续投资的政策支持力度。本文拟梳理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相关的税收政策,从符合新政条件的再投资的合规要点、操作流程及监管特征三个方面进行分析。本文拟从新政适用条件、操作流程管理及合规要点三个维度,梳理境外投资者适用税收抵免政策的关键考量,以协助企业在享受优惠的同时有效防范风险。

  一、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的税收政策

  (一)税收抵免政策新政:可叠加适用原有递延纳税政策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适用源泉扣缴制度,按10%的税率,或依据税收协定适用优惠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

  为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在华投资,自2017年1月1日起,我国已实施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即对符合条件的境内再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下称“递延纳税政策”)。而根据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的2号公告,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通过境内利润直接用于再投资的,可以按投资额的10%或税收协定规定的更低税率,自境外投资者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未抵完部分可结转以后年度继续抵免(下称“税收抵免政策”)。新出台的税收抵免政策为阶段性政策,执行期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可与原有递延纳税政策叠加适用。

  (二)税收抵免政策的适用条件

  虽然税收抵免政策可以与现行的递延纳税政策叠加适用,但两者在适用条件上并不完全一致。2号公告对税收抵免政策的适用条件作出了系统规定,18号公告则对执行层面的关键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为更准确把握该政策的适用范围,本文将结合递延纳税政策,从适用条件的异同角度,对税收抵免政策的具体要求进行梳理与分析。

适用条件
(同时满足) 
税收抵免政策 递延纳税政策 

异同 

境外投资者
 
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非居民企业,即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排除设立机构、场所/常设机构或与此相关的所得)
 
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非居民企业,即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排除设立机构、场所/常设机构或与此相关的所得)
 
相同
 
利润分配企业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成立)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成立)
 
相同
 
分得的利润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相同
 
可抵免的应纳税额
 
从利润分配企业自利润分配再投资之日以后取得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不适用
 
不适用
 
投资方式
 
境内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包括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包括补缴已认缴的注册资本);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包括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包括补缴已认缴的注册资本);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4.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相同
 
被投资企业的产业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内产业 [1]
 

 
更为严格
 
分配利润的支付形式
 
现金形式支付(直接转入)和非现金形式支付(资产所有权直接转入)
 
现金形式支付(直接转入)和非现金形式支付(资产所有权直接转入)
 
相同
 
持股时限
 
连续持股5年(60个月)以上
 

 
更为严格
 
执行期限
 
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
 
暂无明确期限
 
阶段性

18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税收抵免政策的执行细节,包括:

  (一)明确补缴已认缴注册资本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属于符合条件的直接投资方式,使得税收抵免政策与递延纳税政策在投资方式适用范围上一致。

  (二)鉴于税收抵免政策对境外投资者再投资有5年(60个月)的持股期限要求,18号公告明确了再投资开始和停止的时间,开始时间以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利润再投资情况表》中列明的再投资时间当月,停止时间以收回投资款与被投资企业按规定完成法律形式变更手续月份中较早的月份为准。

  (三)明确了抵免额度的计算细节:境外投资者可在计算抵免额度时自主选择10%的法定预提税率或较低的协定税率,但在未来收回投资并补缴递延税款时,不得适用较低的协定税率;若利润来源于多个企业,应按各利润分配企业分别归集计算抵免额度;如使用外币进行再投资,应以实际支付日的汇率中间价折算确定抵免额度。值得留意的是,如果计算抵免额度时选择协定优惠税率,但是之后被税务机关认定不符合协定待遇条件的,可以调增抵免额度。

  (四)如不符合税收抵免政策条件(包括未满足5年持股期限)但实际享受抵免政策导致少缴税款的,境外投资者除应补缴相应税款,并自其实际抵减应纳税额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二、税收抵免政策的程序性要求

  结合2号公告、380号通知和18号公告,适用税收抵免政策的操作流程及程序性要求如下:

  (一)境外投资者自行判断适用条件

  境外投资者应根据自身情况,判断是否符合税收抵免政策的适用条件,并明确再投资的基本信息(包括选择用于计算抵免额度的适用税率)。

  (二)被投资企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再投资信息

  被投资企业应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相关再投资信息。

  (三)商务主管部门核实并出具《利润再投资情况表》

  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信息进行核实后,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由其会同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确认,并出具《利润再投资情况表》。

  (四)境外投资者填写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

  境外投资者应填写18号公告附件中的《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并提供给利润分配企业。

  (五)利润分配企业办理税收抵免手续

  利润分配企业在办理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申报抵减境外投资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填写和/或提交相关材料,尤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由境外投资者提供);《利润再投资情况表》(商务主管部门出具,见步骤3)。

  (六)境外投资者收回投资时的税务处理

  再投资满5年(60个月)的,境外投资者应在收回投资后7日内,向利润分配企业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60个月)的,境外投资者除上述补缴递延税款之外,应重新计算抵免额度,对已抵免税额超过抵免额度的,应同时补缴超出抵免额度的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七)被投资企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收回信息

  在境外投资者收回投资时,被投资企业应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账户,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八)商务主管部门汇总确认与信息共享

  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核实回收信息后,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确认。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按季度将信息与统计、财政、税务等部门共享,并统一上报商务部。

  三、适用税收抵免政策时应关注的合规要点

  相较于现有的递延纳税政策,税收抵免政策在优惠力度上对境外投资者更为有利,但同时对其适用条件和后续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若适用不当,不仅需补缴税款,还可能加收滞纳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在适用该政策时,应特别关注以下合规要点:

  (一)把握关键时间节点,准确判断适用条件。2号公告虽未限制境内利润产生和分配年份,但再投资应发生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此外,可用于抵免的应纳税额应对应于再投资发生之后取得的所得,且最早不超过2号公告发布之日(即2025年6月27日);关于持股期限的计算,则应严格按照18号公告明确的开始时间和停止时间确认。

  (二)合理选择适用税率,平衡短期与长期利益。境外投资者可在抵免额度计算时选择10%的法定预提税率或适用的协定优惠税率,但由于选定后,在未来收回投资并补缴递延税款时不得再适用协定税率。因此,应综合考虑将来可抵免的应纳税额高低、现金流影响及长远税收安排,谨慎作出选择。

  (三)持续关注产业政策变化的影响。如被投资企业的产业类型或所依据的鼓励类目录发生变化,是否影响税收抵免政策的税收待遇,境外投资者应密切关注相关政策调整并评估其对税收待遇的影响。

  (四)妥善处理投资收回时的政策叠加适用问题。在一项再投资同时符合税收抵免政策与递延纳税政策适用条件的情况下,收回投资时应同步评估两项政策的适用后果,并分别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防止出现合规疏漏。

  综上,税收抵免政策在适用条件判定、信息报送、资料准备和操作流程等方面均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境外投资者及相关境内企业(包括被投资企业、利润分配企业及其他扣缴义务人)应确保各环节操作规范、材料完备,建立有效的内部审查和存档机制,并在有疑问时及时咨询专业人士,以防范税务与合规风险。

       提示:[1] 现行有效的适用文本为《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第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