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办会[2021]36号 会计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21-2025][征求意见稿]
发文时间:2021-10-09
文号:财办会[202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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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直管理局财务管理办公室,国管局财务管理司,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有关单位:


  为科学规划、全面指导“十四五”时期我国会计人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送审稿)》的有关要求,在认真总结“十三五”时期我国会计人才发展取得成绩、深入分析“十四五”时期会计人才工作面临形势的基础上,我们起草了《会计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21-2025)(征求意见稿)》。现印发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请于2021年10月31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请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反馈意见材料中请注明反馈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会计人员管理处 李静、刘璐


  联系电话:010-68553024、2544、4214(传真)


  电子邮箱:renyuanchu@mof.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100820


  附件:


  1.会计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21-2025)(征求意见稿)


  2.《会计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21-2025)(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财政部办公厅


2021年9月30日


  附件1


会计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21-2025)(征求意见稿)


  目录


  一、会计人才发展的总体情况和面临形势


  (一)会计人才发展总体情况


  (二)“十四五”时期会计人才工作面临形势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三)指导思想


  (四)基本原则


  (五)发展目标


  三、会计人才发展的主要任务


  (六)着力培养符合新时代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大中型企业高端会计人才


  (七)着力培养符合新时代行政事业单位管理要求的高端会计人才


  (八)着力培养符合国家建设要求的注册会计师


  (九)着力培养符合教育改革要求、贴近会计实务的会计教学科研人才和学术带头人


  (十)着力培养符合会计国际交流合作需要的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


  (十一)着力提升各级各类会计人才能力素质


  四、会计人才发展的主要政策措施


  (十二)加强会计诚信建设


  (十三)构建会计人才能力框架


  (十四)健全会计人才评价体系


  (十五)完善继续教育管理体制机制


  (十六)加强高端会计人才培训培养


  (十七)推进会计学科专业体系建设


  (十八)提升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


  (十九)搭建会计人员服务管理平台


  (二十)加大会计人才培养基地建设


  五、会计人才培养的重大工程


  (二十一)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培养工程


  (二十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负责人培养工程


  (二十三)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培养工程


  (二十四)会计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工程


  (二十五)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


  六、实施保障


  (二十六)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七)加大宣传引导


  (二十八)强化管理队伍


  (二十九)做好评估反馈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会计人才队伍,为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结合会计人才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会计人才发展的总体情况和面临形势


  (一)会计人才发展总体情况。


  会计人才是我国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推动会计改革发展的重要力量。《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发布以来,财政部加快完善会计人才建设各项制度,有效实施会计人才培养重大工程,积极营造会计人才发展良好环境,会计人才规模有序增长、人才结构不断优化、人才竞争力明显提升,会计人才在推动企事业单位现代化管理、引导社会资源合理配置、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市场经济秩序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是会计人才建设各项制度不断健全。制定出台《会计人员管理办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等,修订印发《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务规则》、《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卷工作规则》等制度。二是会计人才队伍规模不断壮大。通过加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注册会计师资格管理,有序推进会计人员、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和能力评价工作,加强会计学历教育和师资队伍建设,我国会计人才队伍规模稳步增长,整体素质明显提升。截至2020年底,我国共有670.20万人取得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242.02万人取得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20.57万人通过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从业人员近40万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3.6万人;在开设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高校及科研单位中从事会计教学科研工作的人员超过1.3万人。三是会计人才培养重大工程成效显著。实施一系列会计人才培养项目,加强对企业总会计师、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负责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计教学科研人才和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的培养,发挥高层次高素质会计人才的引领辐射作用,带动和推进各级各类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截至2020年底,共有1802人入选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1071人;实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6.7万人次;实施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招收90名学员;实施会计名家培养工程,70人入选,39人获得“会计名家”称号。全国会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从最初的24家培养单位发展到269家,已累计招生超过12万人,授予学位超过8万人。四是会计人才发展环境不断改善。会计职能作用得到有效发挥,国家级会计人才培养基地加快建设,区域重点会计人才支持政策相继推出,增设正高级会计师,会计职业发展空间进一步拓展。


  同时,我们也要看到,会计人才在不同行业、不同领域、不同区域发展不平衡,会计人才培养结构与社会需求契合度不够,高层次高素质复合型会计人才供给不足,产教融合、科教融合的体制机制尚不健全,会计人才创新活力未能充分释放,全方位会计人才培养、评价、使用体系尚未形成,会计人才协同发展、交流合作、shui5资源共享有待加强。


  (二)“十四五”时期会计人才工作面临形势。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会计人才工作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


  从机遇看,一是我国将实施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对外开放,在建设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会计工作作为一种管理活动和治理手段,需要会计人才在构建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中发挥更大作用;二是以信息技术、数字技术、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一轮技术革命将加快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数字经济等发展,促进先进技术与传统产业结合,会计作为重要的现代服务业,产业跨界融合、转型升级将为复合型会计人才培养提供生动实践。


  从挑战看,一是我国会计人才队伍“大而不强”,区域发展差异较大,东中西部地区会计人才数量不平衡,结构性失衡问题仍然存在,基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力量薄弱,会计人才梯队分布不平衡,从事基础核算的人员较多,具有新时代发展理念、全球战略眼光、管理创新能力的高端会计人才供给不足,会计人才实现高质量均衡发展的难度较大;二是数字经济、绿色经济等蓬勃发展,大数据、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区块链等技术革新,催生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会计工作需要不断引入新理念、新思想、新技术,会计人员在持续更新知识体系,不断提高战略思维、分析判断、沟通协调等能力,主动适应数字化转型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面临较大压力。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三)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以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立足服务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坚持党管人才原则,遵循人才成长规律,把握会计职业特点,构建科学规范、开放包容、运行高效的会计人才培养体系,建立以诚信评价、专业评价、能力评价为维度的会计人才综合评价体系,形成育才、聚才、用才的良好环境和政策优势,推动我国会计人才战略思维提升、创新能力发展、数字智能转型,提升我国会计人才教育培养综合实力和会计人才国际竞争力,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人才保障。


  (四)基本原则。


  ——坚持立德树人。将立德树人作为会计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会计法治教育、诚信自律教育、职业精神培育、专业能力建设,增强社会责任意识,为党和人民事业培养德才兼备的会计人才。


  ——强化顶层设计。围绕构建新发展格局和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目标,有效整合会计人才政策措施,理顺政府、市场、社会、用人主体关系,明确各自功能定位,构建梯次分明、定位清晰、科学合理的会计人才培养体系。


  ——聚焦高端群体。优化人才结构,突出“高精尖缺”人才培养,着力做好企业总会计师、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负责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计教学科研人才、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等群体的培训培养,突出点上聚焦、以点带面、高端引领。


  ——注重分类施策。根据新时代各级各类会计人才的特点和实际,考虑区域差异,精准发力,构建包括继续教育和学历教育等在内的终身学习培养体系,建立健全分层次、分类型、差异化的会计人才培养长效机制。


  ——加大协同推进。政府部门强化组织领导、政策支持、投入保障,激发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机构等参与会计人才建设工作的积极性和活力,构建政府、社会、市场协同推进会计人才发展大格局。


  (五)发展目标。


  展望2035年,将建成一支结构合理、专业扎实、富于创新、具有社会责任感的高素质会计人才队伍,形成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会计人才制度体系,充分激发会计人才创新活力,促进会计人才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


  “十四五”时期,通过深化改革,在会计人才发展体制机制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性进展,会计人才管理体制和人才激励机制更加科学高效,会计人才培养、评价、使用体系更加健全,会计职业发展环境更加优化,会计人才对会计事业的支撑作用明显增强。


  ——会计人才资源总量稳步增长,人才结构进一步优化。


  会计人才资源总量比“十三五”期末增长30%,较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涉及会计审计实务、会计理论研究和会计管理等方面的各类别高层次高素质会计人才总量比“十三五”期末增长40%;具有中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在会计人员中所占比重持续增长,会计人员的分布、层次和类别等结构更趋合理。


  ——会计教育培养体系不断健全,人才培养效能显著提升。进一步优化会计人员教育培养布局结构,基本形成各级财政部门、用人单位、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共同参与的开放、协同、联动的会计人员终身学习教育培训体系,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基地作用,持续提升我国会计人才队伍素质。


  ——会计人才评价体系不断完善,人才评价作用有效发挥。围绕新时代推进高质量发展对会计工作的新要求,完善会计人才评价标准,突出评价职业道德、能力素质和工作业绩,充分发挥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价在会计人才评价方面的重要作用,Shui5促进评价结果与会计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


  ——会计人才使用机制不断创新,人才使用效能明显提升。推动会计人才信息整合、数据共享,积极为会计人才拓展事业和实现价值提供机会、条件和平台,加强与组织部门、人才主管部门、用人单位联动,促进人才资源有效流动和优化配置。


  三、会计人才发展的主要任务


  (六)着力培养符合新时代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大中型企业高端会计人才。符合新时代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大中型企业高端会计人才,应当具有良好职业操守、新时代发展理念、管理创新能力、全球战略眼光、社会责任感,能够站在时代前沿和战略全局思考问题,为实现企业战略目标出谋划策;能够发挥财会工作对企业经营决策的支撑作用,不断提升价值创造能力;能够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为企业发展提出全球性解决方案;能够有效识别、研判和应对经营风险,为企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支持和保障;能够引领带动企业会计人才队伍发展。


  (七)着力培养符合新时代行政事业单位管理要求的高端会计人才。符合新时代行政事业单位管理要求的高端会计人才,应当具有较高政治素养、专业水平、管理能力,能够有效实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体系,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能够加强预算管理、资产负债管理和成本管理,为构建科学的政府绩效评价体系提供支持;能够加强单位内控建设、信息化建设和管理会计应用,推动单位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有效提升单位管理水平。


  (八)着力培养符合国家建设要求的注册会计师。符合国家建设要求的注册会计师,应当符合“政治型、职业型、专业型、复合型、国际型”要求,能够带头践行“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精神,持续提升专业胜任能力,熟悉国际规则,具有国际视野,既“专”又“博”发挥辐射效应,推动价值提升;能够在规范会计服务市场,优化执业环境,提升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水平和审计质量,增强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国际竞争力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九)着力培养符合教育改革要求、贴近会计实务的会计教学科研人才和学术带头人。符合教育改革要求、贴近会计实务的会计教学科研人才,应当具有良好师德师风、科研成果或教学效果突出,能够在加强会计理论和实践应用研究,推动会计学术创新和理论成果转化,融入国际学术前沿,创新教育教学方法,培养优秀会计人才,优化会计学科体系,提升会计学科地位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学术带头人应当在会计学术领域造诣精深、成就突出、享有较高声誉。


  (十)着力培养符合会计国际交流合作需要的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符合会计国际交流合作需要的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应当具有开阔的国际视野、丰富的实务经验、突出的专业能力、娴熟的英语技能,能够运用综合战略思维,参与企业会计准则国际治理;能够利用开放的会计国际交流与合作机制,在多双边会计国际场合中踊跃“发声”,积极影响国际会计标准制定;能够凭借过硬的专业能力,深入研究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项目,为我国会计准则建设贡献智慧和力量。


  (十一)着力提升各级各类会计人才能力素质。我国会计审计人员上千万,分布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行业和领域,从事会计核算、财会监督、风险控制、经营管理等方面工作。通过加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职称评审、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继续教育、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等,着力建设一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会计人才队伍,以提升职业素养、创新能力为重点,以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不断提高会计人才队伍的能力素质和整体水平,促进各级各类会计人才认真履行职责、规范执行财经法规、有效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四、会计人才发展的主要政策措施


  (十二)加强会计诚信建设。诚信是会计职业道德的重要内容,也是对会计人员的最基本要求。要加强会计法治教育、会计诚信教育和思政教育,制定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修订完善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将会计职业道德作为会计人才培养、评价、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推动财会类专业教育加强职业道德和课程思政建设,不断提升会计人员诚信素养。要组织开展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健全评选表彰机制、严格评选程序、创新评选方法、宣传先进事迹、弘扬诚信理念,支持用人单位推进会计人员信用状况与其选聘任职等挂钩,激励广大会计人员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增强会计人员的荣誉感和使命感。要建立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制度,规范信用信息归集、评价、利用,探索诚信积分管理机制,健全会计人员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合作,实现信用信息的互换、互通和共享,将会计人员信用信息作为会计人才评价、会计人才选拔、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等的重要依据;对严重失信会计人员,实行联合惩戒。支持会计相关行业协会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十三)构建会计人才能力框架。会计人才能力框架是从事会计工作或履行会计岗位职责应具备的能力和要求的组合,包括知识、技能、价值观等。财政部要以经济发展需求和行业发展趋势为导向,针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会计人才分别构建能力框架;以能力框架为指引,制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科目指南,修订中国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指南,构建高端会计人才培养核心课程体系。各地财政部门根据能力框架组织开展本地区会计人才培训工作,各业务主管部门、用人单位根据能力框架开展本系统、本单位会计人才培训工作。通过各级财政部门、各系统、各单位的共同努力,积极引导广大会计人员根据职业发展要求,持续加强能力建设,推进会计工作更好地服务高质量发展。


  (十四)健全会计人才评价体系。会计人才评价是会计人才发展体制机制的重要部分,是会计人才资源开发管理和使用的前提。要探索建立以诚信评价、专业评价、能力评价为维度的会计人才综合评价体系,充分发挥会计人才评价对会计人才教育培养的导向作用,促进广大会计人员提升能力、诚信执业。完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价制度,修订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加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组织实施管理,探索推进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一年多考。加大对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指导力度,向艰苦边远地区适当放宽评审标准。建立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注册会计师等职业资格考试科目互认、与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衔接机制,减少重复评价,畅通各类会计人才流动、提升的渠道。


  (十五)完善继续教育管理体制机制。开展继续教育是建设高素质专业化会计人才队伍的基础性战略性工作。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完善继续教育制度,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充分利用云计算、大数据、虚拟现实、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推进继续教育信息化平台建设和应用,提供标准统一、内容规范、质量优秀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课程和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全要素模块课程,开展继续教育师资库建设。shUi5将继续教育完成情况作为参加会计人才评价、会计人才选拔、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的重要依据。加强对继续教育机构的指导和监督,鼓励继续教育机构提供优质继续教育课程资源。各业务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应支持和保障会计人员、注册会计师参加继续教育。会计人员、注册会计师应主动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要求完成继续教育,不断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


  (十六)加强高端会计人才培训培养。做好高端会计人才培训培养的有关制度安排,重点对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负责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等群体及其后备人员进行培训培养。完善以职业需求为导向、以实践能力为重点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培养模式,课上讲授与课下研讨相结合,课堂教学与现场教学相结合,线上培训与线下培训相结合,增强培训的实践性和实用性。财政部重点对中央单位和省级单位开展培训,设置短期培训和长期培训两个类别,短期培训聚焦岗位能力培训,长期培训着重加强中青年人才培养,有关培训资源将适当向艰苦边远地区倾斜。鼓励和支持各地财政部门加强对本地区单位重点群体的培训,并注重加强对本地区中小企业和基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负责人、代理记账机构会计人员的培训。各地财政部门应推动将本地区高端会计人才纳入本级政府高端人才体系中。各业务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应根据行业发展需求,有针对性地培养本行业、本领域、本单位的高端会计人才和涉外会计人才。各用人单位应鼓励和支持会计人员参加培训,并提供必要保障。


  (十七)推进会计学科专业体系建设。会计学科专业是会计人才培养的基础和载体。构建适应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新技术革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新形势的会计学科专业体系,积极推进会计学一级学科申报和建设。把握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融合发展的契机,促进会计学科与其他学科的交叉融合。适当增加政府会计相关课程


  内容的比重。配合教育部门深化会计学历教育改革,依托部分高校,聚焦直接影响会计学科专业体系建设的关键因素,从师资、课程、教材、教学内容、教学方式和实践基地等方面进行以战略思维、业财融合、数字智能为导向的教改研究和探索,推动产学研一体化发展。增强会计职业教育适应性,进一步完善培养机制。加强会计基础理论研究,争做国际学术前沿并行者乃至领跑者,开展战略性、全局性、前瞻性问题研究,创新科研组织模式,建立重点研究基地,打造一批新型高校智库,为重大会计政策制定提供支持。


  (十八)提升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主要培养具有较强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创造性地从事会计工作的应用型会计人才。财政部将会同国家教育主管部门,面向会计行业当前及未来人才重大需求,开展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核心课程建设、教学案例库建设和教育质量认证等工作;积极推进部分高校试点设立会计博士专业学位,完善会计专业学位体系;优化跨院校的教师、学生之间的交流沟通学习平台,推进培养单位与实务部门在课程建设、实习实践和科学研究方面的合作。各培养单位应加大教学投入,健全教学激励机制,加强国际合作,建立培养方案动态调整机制,着力增强研究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培养优秀师资,引入和配备具有丰富实务经验、大数据分析等学科交叉背景的会计青年教师;丰富课堂形式,采用案例教学、沙盘模拟、情景模拟、翻转课堂、整合性学习、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等教学方法;规范实习实践基地管理,与实践基地深入合作,开展符合实务导向要求的课外综合素质活动。


  (十九)搭建会计人员服务管理平台。搭建会计人员服务管理平台是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会计人员事中事后管理的重要手段。建设全国统一的会计人员服务管理平台,对会计人员的基础信息、信用信息、继续教育信息等进行采集、管理和维护,建立全国会计人员数据库。加强会计人员信息的分析、查询、利用,推动会计人员信息互联与共享,为会计考试报名、证书办理、继续教育登记等提供便捷高效政务服务。鼓励各省建立本地区会计人员服务管理平台。建立高端会计人才数据库,搭建高端会计人才交流平台。


  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起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部门、人事部门、用人单位、会计人员共同参与的会计人才服务体系。


  (二十)加大会计人才培养基地建设。会计人才培养基地是对会计人才进行知识更新和能力提升的服务平台。要加强国家会计学院建设,推动国家会计学院坚守高端培训办学使命,开展高端会计人才培养、会计专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教育,创新培养模式、提高师资水平,打造高端会计人才培养主阵地;坚定特色发展办学方向,在高端会计人才培养中突出优势领域,形成差异定位协同发展新格局;坚持整合资源办学策略,加强高质量在线学习平台建设,共建携手共进合作共赢大平台,切实发挥学院董事会、战略咨询委员会的咨询和支持作用。鼓励和支持各地区重点针对地区、行业中急需紧缺的会计人才开展培训,为社会各单位和会计人员提供精细化的业务培训、能力提升等服务。鼓励和引导高校、科研院所等参与会计人才培养,注重发挥会计行业组织(团体)在会计人才培养方面的作用,支持会计行业组织(团体)搭建会计学术交流、实践交流平台。


  五、会计人才培养的重大工程


  为解决高层次高素质会计人才依然短缺的问题,财政部将实施一系列重大会计人才培养工程,着力培养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及其后备人才、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负责人及其后备人才、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及其后备人才、会计教学科研人才、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等,通过提升各类会计人才的岗位能力和综合素质,促进我国大中型企业提高现代化经营管理水平和国际竞争力,促进我国行政事业单位提高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促进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提高执业质量和效率,促进我国会计学科建设和会计理论繁荣,促进提升我国在会计国际舞台上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二十一)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培养工程。对中央企业一二三级企业、省级国有企业一二级企业、上市公司和地方重点企业总会计师开展轮训,提升总会计师岗位能力素质,每年培训约2900人,五年共培训约14500人;选拔一批大中型企业优秀中青年会计人才进行重点培养,培养周期三年,每两年选拔1次,五年共选拔培养约240人。


  (二十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负责人培养工程。对国家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负责人开展轮训,提升财务负责人岗位能力素质,每年培训约720人,五年共培训约3600人;选拔一批行政事业单位优秀中青年会计人才进行重点培养,培养周期三年,每两年选拔1次,五年共选拔培养约120人。


  (二十三)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培养工程。对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开展轮训,提升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能力和管理能力,每年培训约1000人,五年共培训约5000人;选拔一批会计师事务所优秀中青年人才进行重点培养,培养周期三年,每年选拔1次,五年共选拔培养约180人。


  (二十四)会计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工程。选拔一批从事会计教学科研工作的优秀中青年人才进行重点培养,培养周期三年,每两年选拔1次,五年共选拔培养约120人;实施会计名家工程,发现、培养、举荐约15名造诣高深、成就突出、影响广泛的杰出会计理论与实务工作者。


  (二十五)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选拔培养约150名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通过参与国际会计标准制定和国际交流合作、发表会计专业意见、担任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咨询委员会委员等方式,为我国参与国际会计标准制定建言献策,提高我国在国际会计领域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六、实施保障


  (二十六)加强组织领导。财政部负责本规划的统筹协调、宏观指导和组织实施工作,制定重点工程实施办法。各地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要重视会计人才工作,加强政策协调,健全工作机制,加大专项资金对会计人才培养的支持力度,切实抓好规划的贯彻落实,有条件的地区(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部门)会计人才发展规划或配套政策措施。各用人单位应当重视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优化本单位会计人才发展环境,为会计人才成长提供必要的平台和经费支持,切实发挥会计人才作用。


  (二十七)加大宣传引导。财政部、各地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要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大力宣传规划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政策措施、重大工程,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及时宣传实施中的典型经验、做法和成效,引导社会各界关注会计人才,支持会计人才工作,营造会计人才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十八)强化管理队伍。财政部加强对会计管理人才、财会监督检查人才的培训培养,通过组织承担重点专项任务、重大课题等,提升各级会计管理人才、财会监督检查人才的专业素质、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各地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应加强本地区、本系统会计管理、财会监督队伍的建设,更好发挥会计管理人才、财会监督检查人才在推动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贯彻实施、加强财会监督检查、提升会计服务管理水平、营造良好会计环境等方面的作用。


  (二十九)做好评估反馈。财政部、各地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要建立规划实施的过程跟踪、执行监督、信息反馈和定期评估制度,对实施情况进行监控和指导;根据反馈信息以及评估和监控情况,对实施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整完善政策措施,确保各项任务和要求落实到位。


  附件2


《会计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21-2025)(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科学规划、全面指导“十四五”时期我国会计人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送审稿)》的有关要求,在全面总结“十三五”时期我国会计人才发展取得成绩、深入分析“十四五”时期会计人才工作面临形势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会计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21-2025)(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会计人才规划》)。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国战略,2010年财政部发布了《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个中长期会计人才发展规划。按照该规划确定的指导方针、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等,财政部门不断健全会计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加大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力度,统筹开发各级各类会计人才,深化会计职称制度改革,完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加强会计人才培养基地建设,推动我国会计人才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我国会计人才规模有序增长,人才优势不断增强,人才效能明显提高,我国已基本形成一支规模宏大、素质优良、敬业奉献的会计人才队伍,在推动我国企事业单位现代化管理、引导社会资源合理配置、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市场经济秩序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我国进入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新征程。我国将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会计工作将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建设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更大作用,迫切需要我国会计人才在企业管理、政府治理、注册会计师审计、会计教学科研、会计国际交流合作等领域施展才华、积极作为。大数据、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区块链等技术革新,催生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将进一步推动会计工作与经济业务深度融合、推动会计智能化发展,迫切需要加快培养一批既精通专业又熟悉信息技术,既具备战略思维又富有创新能力的高素质会计人才,推动会计工作适应数字化转型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但是,从我国会计人才发展实际看,我国会计人才队伍结构性失衡问题仍然存在,中西部等经济落后地区人才发展缓慢,基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力量薄弱,会计人才梯队分布不合理,从事基础核算的人员较多,具有新时代发展理念、全球战略眼光、管理创新能力的高端会计人才供给依然不足。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通过全面总结过去十年会计人才工作的成绩、经验和不足,深入分析当前以及未来会计人才工作面临的形势,认真思考未来五年乃至更长一段时期我国会计人才工作的总体思路和重点任务措施,形成指导我国未来五年会计人才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进一步巩固前十年会计人才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中央关于新时代人才工作重大部署和“十四五”时期会计改革发展重要任务的必然要求。我们通过制定《会计人才规划》,将加强对我国会计人才工作的总体谋划和顶层设计,充分调动各方参与会计人才工作的积极性,切实解决制约我国会计人才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着力打造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的高层次高素质复合型会计人才,逐渐形成我国会计人才的国际竞争优势。


  二、起草过程


  自2021年1月以来,围绕《会计人才规划》的编制工作,先后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开展前期研究。2021年1-2月,组织部分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学员,围绕如何做好“十四五”时期会计人才工作深入讨论,并就加强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提出若干意见建议。2021年3-4月,对《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进行全面总结,在此基础上,启动《会计人才规划》的起草工作。


  二是组织座谈调研。2021年4月以来,通过会议、座谈、调研等多种方式,听取地方会计管理机构、企事业单位、会


  计师事务所、高校、行业组织、培训机构等各方面关于会计人才工作的意见建议。同时,梳理、汇总、研究《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征求意见和座谈过程中收到的关于会计人才工作的意见建议。


  三是进行集中研讨。2021年6月,在前期研究和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会计人才规划》初稿。2021年7月,组织部内相关单位,部分地方会计管理机构、企业、高校相关工作负责同志或专家,对初稿进行集中研讨修改。之后,根据专家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


  四是组织征求意见。2021年9月,形成《会计人才规划》征求意见稿,组织征求部内有关单位、各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的意见。共收到39个单位反馈的132条意见,其中:已采纳或部分采纳54条,待进一步研究18条,未采纳60条。根据反馈意见,对征求意见稿修改完善,形成目前的《会计人才规划》。


  三、总体考虑和主要内容


  (一)总体考虑。《会计人才规划》是《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的子规划,既要保持与其有序衔接,也要对其中涉及会计人才工作的重点内容进行补充完善。同时,会计人才是国家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按照中央关于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的重大部署,推进相关工作。为此,围绕“十四五”时期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中央关于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的重大部署以及“十四五”时期我国会计改革与发展的有关要求,我国会计人才工作将从以下方面谋篇布局:


  着力构建一个体系。即构建包括人才选拔、培养、评价、使用在内的会计人才工作体系,重点健全科学规范、开放包容、运行高效的会计人才培养体系,健全以诚信评价、专业评价、能力评价为维度的会计人才综合评价体系。


  有序推动两个发展。即通过完善高端会计人才培养机制,创新继续教育培养模式,推进会计学科与其他学科交叉融合等,推动会计人才向高素质专业化人才发展、向复合型国际化人才发展。


  积极打造三个平台。即打造会计人员服务管理平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平台、会计人才资源共享平台。


  有效解决四个问题。即解决会计人员诚信机制建设滞后的问题,解决会计人员评价体系不健全的问题,解决高层次高素质会计人才供给不足的问题,解决基层会计人员教育培训需进一步加强的问题。


  重点实施五个工程。即实施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培养工程、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负责人培养工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培养工程、会计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工程、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


  (二)主要内容。《会计人才规划》共6个部分、29条。


  第一部分,总结“十三五”时期会计人才发展取得的成绩、分析“十四五”时期会计人才工作面临的形势。


  第二部分,明确“十四五”时期会计人才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提出通过深化改革,在会计人才发展体制机制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性进展,会计人才管理体制和人才激励机制更加科学高效,会计人才培养、评价、使用体系更加健全,会计职业发展环境更加优化,会计人才对会计事业的支撑作用明显增强。


  第三部分,明确“十四五”时期会计人才发展的主要任


  务,具体包括六项任务:着力培养符合新时代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大中型企业高级会计人才,着力培养符合新时代行政事业单位管理要求的高级会计人才,着力培养符合国家建设要求的注册会计师,着力培养符合教育改革要求、贴近会计实务的会计教学科研人才和学术带头人,着力培养符合会计国际交流合作需要的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着力提升各级各类会计人才能力素质。


  第四部分,提出“十四五”时期会计人才发展的主要政策措施,具体包括九个方面:加强会计诚信建设、构建会计人才能力框架、健全会计人才评价体系、完善继续教育管理体制机制、加强高端会计人才培训培养、推进会计学科专业体系建设、提升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搭建会计人员服务管理平台、加大会计人才培养基地建设。


  第五部分,提出“十四五”时期实施的会计人才培养重大工程。


  第六部分,提出贯彻实施《会计人才规划》的有关保障措施。


  四、征求意见的主要问题


  对于《会计人才规划》,我们重点就下列问题听取意见和建议:


  1.《会计人才规划》(征求意见稿)的框架结构是否合理?


  2.《会计人才规划》(征求意见稿)提出的目标、任务否合理?还需要增加哪些目标、任务?


  3.《会计人才规划》(征求意见稿)提出的政策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还需要增加哪些政策措施?


  4.对于推进会计人才使用有哪些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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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摘要】 股权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是否构成应税转让,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的疑难问题。本文以国税函〔2005〕130号为线索,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厘清“形式转让”与“实质所有”的冲突、不同还原程序的税务后果,并就证据留痕与程序选择提出前置合规建议。

  【关键词】 股权代持;代持还原;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30号;实际收入认定;司法解除

  【本系列】 本文为《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系列第(三)篇,全系列共三篇,建议依序阅读:

        (一)个人股权转让个税;

       (二)并购重组交易税务风险与合规;

      (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股权代持,在商业实践中十分常见:创始人借名持股,员工经持股平台间接持股,或为规避持股限制而设代持。当公司拟上市、被并购,或实际出资人欲将股权变更回自己名下时,一个棘手的问题随之浮现:

  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此一环节,是否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就直觉而言,股权本即属于实际出资人,变更登记回其名下,似无课税之理;然税务机关所见者,是工商登记上一次“由名义股东向实际出资人”的股权变更,形式上即为一次转让。其间张力,正是代持还原税务问题的核心,亦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最需专业前置判断的领域。

  一、问题的根源:形式与实质的冲突

  代持还原的税务难点,本质上是“实质所有”与“形式登记”之间的冲突:

  · 就实质而言,股权自始属于实际出资人,还原仅使登记与实质一致,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

  · 就形式而言,工商变更呈现为一次股权转让,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转让即可能产生“财产转让所得”并触发核定(详见本系列前文)。

  若税务机关仅认形式,实际出资人即可能为“取回本属于自己之物”而缴一笔税。问题在于:法律与实践,于何种程度上认可“实质”、从而豁免此项税负。

  二、可资依据的规则线索及其边界

  我国目前并无针对“个人间股权代持还原”的统一、明确的征免税规定,但有两条关键线索。

  (一)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是否真正完成”为分水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确立了一项关键区分:

  ·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裁决解除合同及补充协议、停止执行原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因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转让关系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 股权转让合同已履行完毕、其后再解除合同收回股权的,属于另一次股权转让,原已缴个税不予退还。

  该批复所确立的逻辑——转让是否真正完成、收入是否实现、是否经法定程序解除——对代持还原极具参考价值:它指向“经法定程序恢复原状”与“另一次应税转让”之间的根本区别。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特定代持的明确口径

  对一类特定代持,规则是清晰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规定: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企业转让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完税后再向实际所有人分配。惟其适用范围有限(仅限股改造成、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不能简单套用于一般自然人间的代持。

  (三)一般代持还原:仍属“视地方、凭证据”的疑难领域

  对最为常见的自然人间的代持还原,因缺乏全国统一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口径不一:有的认可“实质所有、不视为转让”,有的坚持“形式变更、按转让课税”,亦有要求充分举证证明代持关系真实存在者。需要客观指出的是,目前尚无直接就“代持还原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作出认定的、公开的具名生效判例,争议更多停留在税务机关的征管口径层面——这也意味着,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案证据与事前沟通。此种地区差异与不确定性,正是代持还原最大的风险来源,亦是律师前置判断最能创造价值之处。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代持“无处安放”。在中国境内首发上市(IPO)审核实践中,“股权清晰”是基本要求,发行人历史上的股权代持,通常须在申报前彻底还原,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代持的形成原因、还原过程与相关税务处理;只要代持关系真实、还原属于“恢复原状”而非新的利益安排,实践中基本不构成IPO的实质性障碍。这说明,代持本身并非“无解”——关键始终在于关系真实、还原清晰、税务处理经得起检验。

  三、关键变量:还原是否构成“真实、已实现的转让”

  将上述线索贯通,可得一项对实操极为重要的判断:代持还原是否被课税,根本上取决于它是否构成一次“真实、已实现的股权转让”——若实际出资人自始享有股权、还原只是让登记回归实质、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与所得实现,就不应被简单视为一次新的应税转让。

  这一判断的落点在“实质”:国税函〔2005〕130号所确立的,正是“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即不课税”的精神——它指向的是交易的真实状态(股权自始归属、并未发生真正的转移与所得实现),而非某一种形式或程序。

  这里可以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需要说明的是,以下案件本身并非代持还原纠纷,而是一起因转让价款经补充协议变更而引发的退税争议;但其对“股权转让的实际收入如何认定、收入尚未真正实现时能否课税”的处理,对分析代持还原是否构成应税转让,具有借鉴意义。在该案中(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1302行初191号),转让方在部分收款、办理工商变更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因受让方逾期付款,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转让比例与价格作出调整;转让方申请退税,税务机关仅部分退还,转让方不服涉诉。法院认为,退税之争根本在于股权转让收入的认定——税务机关将转让方在合同履行中收到的阶段性款项径行作为转让收入计税,因双方并未将该款项确定为交易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遂撤销原退税决定、责令重新处理。

  该案的启示在于:收入是否真正实现,直接影响税务处理能否成立。 这与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则不课税”的逻辑相通——代持还原若要主张“非应税”,同样要落到“是否存在真实、已实现的转让所得”这一根本问题上。

  但须看清一条边界:“解除合同、原价收回”与“另一次转让、事后减价”是两回事。130号的免税待遇,对应者为“交易自始未真正完成、经法定程序回归原点”,而非“先行完成、其后反悔”。代持还原欲援用此一逻辑,关键在于证据与程序的真实性:能否证明代持关系自始存在、还原系“恢复原状”而非“新的转让”。

  须予警示:代持还原的税务认定,看的是“实质”而非“形式”。任何安排都必须建立在真实的代持关系之上;切不可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否则非但不能免税,更可能触及偷税乃至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四、律师前置方案: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

  “代持还原”并无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答案,但有一套可予前置的合规动作。

  1.代持期间即建好证据链:书面代持协议、实际出资凭证、资金流水、分红与表决权实际行使的记录——此为日后证明“实质所有”之根本,远较还原之时临时补证为有力。

  2.还原之前先作税务定性评估:判断本次还原更接近“恢复原状、非应税”抑或“应税转让”,预估核定风险与本地口径。

  3.夯实代持关系的真实性与证据:还原能否被认可为“恢复原状”,根本上取决于代持关系是否真实、证据是否完整,而非依赖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切忌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

  4.认清边界、不逾红线:130号的免税对应“未完成的转让经法定程序解除并原价收回”,事后减价、已完成交易的反悔不在此列,更不得虚构诉讼。

  5.事前沟通本地口径:因各地实践不一,重大还原之前即就税务处理与主管机关沟通,必要时争取书面确认或预约裁定。

  6.并购、上市语境下尤须审慎:拟上市或被并购前的代持还原,会同时受到IPO合规审查与税务监管的双重审视,务必将税务处理与还原方式一并设计、一并前置。

  代持还原的税务问题,高度依赖代持关系的真实性、还原的方式与程序、以及主管机关的口径。但有一条原则是确定的:真实、留痕、择定正确的程序,是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的稳妥路径——而此三者,皆须于还原之前,由专业判断预先布置。


  作者简介

  张 乐   合伙人

  le.zhang@allbrightlaw.com

  邵 帅   合伙人

  shaoshuai@allbrightlaw.com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解答:

  下面根据2026年最新规定予以说明。

  一、精准划分可抵扣与不得抵扣项目

  (一)不得抵扣项目判定标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2.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3.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4.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5.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二)混用项目进项分摊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成本、费用同时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与不得抵扣项目、无法单独划分用途的,按月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销售额 + 免税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年度清算要求(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次年 1 月纳税申报期,按全年销售额重新清算,多转出税额可转回抵扣,少转出需补做进项税额转出。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同时混用一般 / 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无需分摊转出。

  (三)会计处理流程(依据:财会〔2016〕22 号)

  取得不得抵扣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同步借记开发成本/管理费用、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完成发票勾选认证后,将待认证进项税额转入成本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准予正常抵扣项目范围

  开发成本类: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13% 税率专票)、建筑工程服务(9% 税率专票)、有形动产设备租赁(13% 专票)、勘察、设计、监理服务(6% 专票)。

  期间费用类:广告宣传、测绘、审计、法律咨询、办公设备、公务出差住宿费(6%/13% 专票)。

  二、规范取得、保管法定抵扣凭证(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一)法定有效扣税凭证清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发成本、现代服务主流抵扣凭证);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代扣代缴增值税完税凭证;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农产品收购 / 销售发票(采购苗木、建材农产品适用)。

  (二)票据全流程管控要求

  业务合同、资金流、货物 / 服务流、发票信息保持一致,杜绝虚开发票风险;

  报销单据备注支出用途、对应计税项目(一般计税 / 简易计税),留存合同、付款凭证、项目进度资料备查;

  纳税申报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扣税凭证用途勾选确认;现行政策已取消勾选确认期限,发票取得后任意所属期均可勾选抵扣,但长期滞留未勾选发票会触发税务风险核查,建议按项目进度及时完成勾选。

  三、土地价款差额计税特殊处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一)政策逻辑

  房企一般计税项目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征地拆迁补偿款,无法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不适用进项抵扣,采用销项税额抵减方式扣减当期销售额,减少销项税额。

  (二)标准计算公式

  当期销售额 =(当期全部房款及价外费用 -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1+9%)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三)合法扣除备查凭证

  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监制土地出让金票据、拆迁补偿协议、银行付款流水、拆迁户签收凭证。

  四、各类服务类费用进项抵扣细分规则

  (一)可全额抵扣服务(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

  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广告推广、前期策划、审计评估、办公不动产租赁,取得 6% 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全额抵扣。

  (二)住宿服务抵扣区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

  准予抵扣:员工公务出差住宿费,取得合规 6% 专票,进项正常抵扣;

  不得抵扣:客户招待住宿、员工团建旅游、职工探亲住宿(归属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统一规则(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所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无论业务招待、员工就餐、团建用途,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无需勾选抵扣,直接全额计入成本费用。

  (四)贷款利息及配套融资费用抵扣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1.房企各类银行、信托、民间借贷产生的利息支出,属于购进贷款服务,对应进项税额暂不得抵扣;

  2.向贷款方支付、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进项税额同步不得抵扣;

  3.补充区分:向第三方担保机构支付的担保费,不属于贷款方收取的配套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正常抵扣进项。

  五、落实留抵退税政策,缓解开发资金占用(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

  (一)法定基础规则

  当期进项税额合计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形成期末留抵的,企业二选一:①结转下一纳税期继续抵扣;②按配套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二)房企实操管理要点

  分项目建立进项税额台账,区分一般计税、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简易计税项目进项不得计入留抵退税基数;

  退税申报前完成全部发票勾选、混用项目进项分摊与进项转出调整,留存项目开发进度表、销售计划、成本合同备查;

  符合增量、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规定计算可退税额,按期提交退税申请。

  六、资产重组业务进项留抵结转抵扣规则(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2026 年 1 月 30 日发布,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一)法定适用前置条件

  房企发生合并、分立、业务整体划转,同步转让对应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全部从业人员,转让方、接收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转让方完成税务注销登记。仅转让资产、无配套负债与人员的,不适用本政策。

  (二)进项结转操作流程

  转让方注销前未抵扣的期末留抵税额,凭税务机关出具《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全额结转至接收方,由接收方后续申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