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办税服务,大力推进“全程网上办”,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于2021年9月对电子税务局系统进行了功能优化,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此次功能优化涉及一照一码户和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确认、土地出(转)让信息采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其他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申报、报验纳税人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错误更正、简易程序处罚等9项业务功能模块。具体调整优化内容详见附件。
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88812366纳税服务咨询热线。
特此通告。
附件: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系统2021年9月功能优化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1年10月18日
附件:
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系统2021年9月功能优化内容
一、一照一码户信息确认
将“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功能名称调整为“一照一码户信息确认”,将“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确认”功能名称调整为“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确认”。
二、土地出(转)让信息采集
在综合信息报告目录下新增“土地出(转)让信息采集”功能,纳税人在办理土地出(转)让环节相关税种申报时,可通过此功能办理土地出(转)让信息采集。
三、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优化“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功能,纳税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时,将跨区域涉税事项联系人、经办人手机号码设置为必填项。
四、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
优化”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功能,允许扣缴义务人通过此功能签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协议。
五、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优化”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功能,增加“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制造业按100%加计扣除)”、“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非制造业按75%加计扣除)”、“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制造业按100%加计扣除)”、“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非制造业按75%加计扣除)”四个加计扣除优惠事项。
六、其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申报
优化“其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申报”功能,一是办理非居民扣缴增值税业务时,应选择对应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备案信息。二是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号”设置为非必录项。
七、报验纳税人企业所得税预缴
优化“报验纳税人办理所得税预缴”功能,纳税人完成预缴后,增加通过三方协议扣款方式缴纳税款。
八、申报错误更正
优化“申报错误更正”功能,新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的申报错误更正。
九、简易程序处罚
优化“简易程序处罚”功能,已签订电子文书送达确认书的纳税人,可在此对2021年1月1日之后产生的逾期申报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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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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